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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懲處方面之軍法規範

第二節 軍法罪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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際為搶奪行為。承先所述,行為人為犯罪行為而受罰,此乃天經地義,不過沒有 實際為犯罪行為的「三族」也接受處罰,則與目前我國現行之規定有很大差別。

不過,若以秦漢時期的標準而言,罪即是犯法,也就是違反法令規定者均稱犯法,

故雖三族並無犯罪行為,但由於法令之規定,認定其有犯罪而必須處刑。不過,

為何要「延及三族」?其原因何在?關於此,可再從《漢書.李陵傳》中之記載 來看:

陵在匈奴歲餘……敖軍無功還,曰:「捕得生口,李陵教單于為兵以備漢 軍,故臣無所得。」上聞,於是族陵家……其後,漢遣使使匈奴……使者 曰:「漢聞李少卿教匈奴為兵。」陵曰:「乃李緒,非我也。」22

從文中看來,李陵族人何其無辜!李陵如有文中之教敵備漢之行為,以目前法學 觀點而論,應處罰李陵本人,而非及於族人,但因於當時法令之規定,也由於皇 帝對於李陵之怨恨,故予以夷滅以示警惕。而相關之文獻,也可從《漢書.霍光 傳》中可見:

謀令太后為博平君置酒,召丞相、平恩侯以下,使范明友、鄧廣漢承太后 制引斬之,因廢天子而立禹。……會事發覺……。禹要斬,顯及諸女昆弟 皆棄市。……與霍氏相連坐誅滅者數千家。23

由於意圖謀反,故霍氏除了遭誅滅以外,更有與其相連坐者數千家亦遭誅殺。連 坐的主要原因,在於連坐對象應有舉發責任之外,亦有「寧願殺錯一百,也不要 放過一個」之處罰心態,而這也導致許多非行為人遭受無妄之災,不過隨著法學 之進步,法律適用規定也隨之限縮,故今不復見連坐之罪。因此,於秦漢時期而 言,犯罪型態除了《二年律令》已有故意、過失殺人之法條,更有連坐之型態。

第二節 軍法罪目

承先所述,軍法為一特別之體系,也由許多大小法令建立而成,故軍法規範 實為繁雜細瑣,也因此罪目也多,筆者將軍法罪目列為十八種,而以下就各類做 分別討論。

一、失亡多

失亡多,係指在戰事中指揮不當,造成傷亡士兵過多。關於失亡多的文獻,

22 《漢書》,卷五十四〈李陵傳〉,頁 1932。

23 《漢書》,卷六十八〈霍光傳〉,頁 20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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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史記.李將軍列傳》中對於李廣的記載可見:

於是至漢,漢下廣吏。吏當廣所失亡多……當斬,贖為庶人。24

文中所提到的是一次對匈奴的戰事之中,李廣所部不僅僅是傷亡過多,並且李廣 本身也被匈奴捕虜,而吏依軍法規定當斬,但可贖為庶人。不過失亡多為什麼要 處以重刑?首先失亡多所造成的直接問題,則是兵力嚴重折損,這對於戰事的進 行非常不利的,敵我雙方兵力差距過大,我方劣勢是可能連謀略也無法彌補的;

其次失亡多,不僅是兵力上的折損,當戰事結束軍士回歸民間時,也會造成整體 生產力的降低,對於國家元氣是一大損傷,因此對於失亡多的將領,必須處以重 刑,以警惕其他將領在領兵戰鬥時需要更精密的戰略推定,以避免再有類似狀況 發生。還有一個例子為公孫敖大亡卒,於《史記.衞將軍驃騎列傳》記載:

將軍公孫敖……出代,亡卒七千人,當斬,贖為庶人……復以因杅將軍再 出擊匈奴……亡士卒多,下吏,當斬……25

公孫敖在其戎馬生涯中,共有三次重大過失,而其中兩次即是失亡過多,而兩次 都應依法處斬。此外,《漢書.武帝紀》云:

樓船將軍楊僕坐失亡多免為庶民……

在征伐朝鮮的戰役,楊僕因為戰略失誤被朝鮮突擊,坐法失亡多,後免為庶民。

另外《後漢書.西羌傳》亦云:

元初元年春,遣兵屯河內,通谷衝要三十三所,皆作塢壁,設鳴鼓。……

涼州刺史皮楊擊羌於狄道,大敗,死者八百餘人,楊坐徵免。26

皮楊與羌戰鬥大敗,士卒死者八百餘人,皮楊也為此坐法免職。以李廣、公孫敖、

楊僕和皮楊的例子可知,失亡多為軍法處罰罪名之一種,且刑責不輕。

二、失道失期

失道,係指迷失道路;失期,係指延誤指定會合時間,或未於指定時間內抵 達。由於失期與失道有時關係緊密,故合併在一起討論。以失道而言,主要原因 在於外出作戰不了解地域,以致於迷失方向,而這種情況在塞北地區最容易發 生,也幾乎會造成失期後至的結果。在漢對匈奴的征伐中,有幾次即是領兵者迷 失方向而後到,結果造成重大損失,如《史記.李將軍列傳》有李廣失道的記載:

24 《史記》,卷一百九〈李將軍列傳〉,頁 1059。

25 《史記》,卷一百一十一〈衞將軍驃騎列傳〉,頁 1089。

26 《後漢書》,卷八十七〈西羌傳〉,頁 389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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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越斬最後至者的法源依據,即是軍法中之後期。此外《史記.李將軍列傳》云:

(元朔八年)後三歲,廣以郎中令將四千騎出右北平,博望侯張騫將萬騎 與廣俱……漢法,博望侯留遲後期,當死,贖為庶人。34

張騫期而後至,導致李廣所部傷亡慘重,故張騫被依軍法判決死刑,而後贖為平 民。另外於《後漢書.班勇傳》亦可見失期記載:

(永建)二年,勇上請攻元孟……勇從南道,朗從北道,約期俱至焉耆。

而朗先有罪,欲徼功自贖,遂先期至爵離關,遣司馬將兵前戰,首虜二千 餘人。……勇以後期,徵下獄,免。35

班勇與張朗攻元孟,張朗先期破敵,導致班勇淪為後期而至,因此被依法下獄免 職。故以失道而言,通常會造成失期後至的結果;失期除了有失道的前因之外,

也有不可抗力以及其他因素存在。不過失道與失期同樣的是,必須以軍法嚴懲,

以警示其他將領。

三、任人不善

任人不善,係指所舉任的人員不適任。從出土文獻來看,任人不善必須依律 處罰,如《史記.范雎傳》:

任鄭安平,使擊趙。鄭安平為趙所圍,急,以兵二萬人降趙。應侯席槀請 罪。秦之法,任人而所任不善者,各以其罪罪之。於是應侯罪當收三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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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記載來看,范雎保任鄭安平為將軍擊趙,鄭安平卻以軍降趙,而依據秦法所任 不善者,以不善任者之罪加諸保任者,故范雎依法當收三族。文中秦之法為連坐 法,並非為軍法,但經過連坐適用,也能夠成為軍法處置的特例。任人不善的情 況在漢代亦見記載,於《漢書.武帝紀》:

詔曰:「……代郡將軍敖、雁門將軍廣所任不肖,校尉又背義妄行,棄軍 而北,少吏犯禁…」37

從皇帝的詔書中來看,皇帝數落軍中犯罪有三:將軍所任不肖、校尉背義妄行棄 軍逃走、小吏犯軍禁等三者。而校尉以及小吏的罪刑都是依據軍法來做懲處,所

34 《史記》,卷一百九〈李將軍列傳〉,頁 1060。

35 《後漢書》,卷四十七〈班勇傳〉,頁 3290-3291。

36 《史記》,卷七十九〈范睢傳〉,頁 871。

37 《漢書》,卷六〈武帝紀〉,頁 129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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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不肖也應是如此,故任人不善應是要依據軍法懲處的。

四、畏懦逗留

畏懦逗留,依據《後漢書.光武帝紀》中的引注來看,「說文曰:『逗,留止 也。』《前書音義》曰:『逗是曲行避敵也。』」,畏懦逗留應是指畏懼敵人而不前 去戰鬥,或故意避敵而不鬥之意思。38未戰就先認輸的心態,為戰之大忌,因為 心理層面已經喪失鬥志,實際上也就幾無戰力可言。39關於畏懦逗留,《史記.

東越列傳》云:

元鼎六年秋,餘善聞樓船請誅之,漢兵臨境,且往,乃遂反,發兵距漢 道。……是時漢使大農張成、故山州侯齒將屯,弗敢擊,卻就便處,皆坐 畏懦誅。40

文中可見張威等人因為不敢出擊,最後都坐法畏懦而遭到誅殺。另外《漢書.元 后傳》云:

文、景間……逐捕魏郡羣盜堅盧等黨與,及吏畏懦逗遛當坐者,翁孺皆縱 不誅。41

文中「及吏畏懦逗遛當坐者,翁孺皆縱不誅」,即是吏討賊畏懦逗留都應依法誅 殺,但王翁孺卻放縱不誅。還有《後漢書.祭肜傳》云:

(永平)十六年,使肜以太僕將萬餘騎與南單于左賢王信伐北匈奴,期至 涿邪山。信初有嫌於肜,行出高闕塞九百餘里,得小山,乃妄言以為涿邪 山。肜到不見虜而還,坐逗留畏懦下獄免。42

祭肜因被左賢王陷害,坐法逗留畏懦而下獄免職。再從《後漢書.質帝紀》看一 例:

壬子,廣陵太守王喜坐討賊逗留,下獄死。43

王喜因觸犯軍法中之逗留法,故下獄處死。44除了傳統史籍所載之外,可見張家

38 《後漢書》,卷一下〈光武帝紀〉,頁 2612。

39 《六韜》,卷三〈龍韜.兵徵〉:「武王問太公曰:『吾欲未戰先知敵人之強弱,豫見勝負之徵,

為之奈何?』太公曰:『勝負之徵,精神先見,明將察之,其敗在人。謹候敵人出入進退,察 其動靜,言語祅祥,士卒所告。凡三軍說懌,士卒畏法,敬其將命,相喜以破敵,相陳以勇 猛,相賢以威武,此強徵也。三軍數驚,士卒不齊,相恐以敵強,相語以不利,耳目相屬,

祅言不止,眾口相惑,不畏法令,不重其將,此弱徵也。……』」(頁 24)

40 《史記》,卷一百一十四〈東越列傳〉,頁 1107。

41 《後漢書》,卷九十八〈元后傳〉,頁 2476。

42 《後漢書》,卷二十〈祭肜傳〉,頁 2902。

43 《後漢書》,卷六〈質帝紀〉,頁 2698。

44 軍士若不能拼死戰鬥,視同畏懦,如《尉繚子》,卷五〈兵令下〉:「三軍大戰,若大將死,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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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漢簡《奏讞書》中的一則審判文書:

.令:所取荊新地多群盜,吏所興與群盜遇,去北,以儋乏不鬬律論。律:

儋乏不鬬,斬。45

審判文中所言事項,可知為官吏興兵與盜賊相遇卻避開不戰鬥,故以儋乏不鬬律 論罪,依律當斬。「儋乏不鬬」中的「不鬬」可以從字面上就知道為不戰鬥的意 思,那何謂「儋乏」?儋字,以《說文解字》之疏文來看,「古書或假儋為之疑」,

故儋乏應為有遲疑之意思。46所以儋乏不鬬則應解釋為心有遲疑而不進行戰鬥,

其與畏懦應為同類型的罪名。如前所述,未戰就先認輸的心態是戰鬥大忌,這表 示領兵者不適任之外,也間接導致許多潛在的危險:盜賊四處破壞劫掠、治安無 法維持、畏懼敵人而士氣低落等,故也必須處以重刑,以示負責。47

五、爭功

爭功,係指將戰果功勞爭為己有。與盜增擄獲不同的是,爭功是爭奪占有原 本就不屬於自己的功勞,而非虛報。例如在一場戰事之中,共斬首五千首,某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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