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1.2 研究方法
從法律學科的本質來說,法學學術與法律實務具有高度的關連性:此種 關連性可謂是一個「社會」不斷被納入「法學」的過程,而在每一個新的社 會議題成為一門新的法學課題時,研究方法與研究取向亦須有所轉變。15法 學研究的發展實際上是一種回應社會變遷之下的產物,然而,在社會快速變 遷之下,要回應司法實務界並且展開更深入的對話,除了判決評釋之外,勢
15 相關論述可參閱:王曉丹,「法意識與法文化研究方法論:以女兒平等繼承為例(法律繼受下的法社會 學研究取徑一)」,發表於中國人民大學「法制史與法社會學研究方法」研討發表會,由中國人民大學主 辦,2010年9月10日。可見於網站:http://spe.idv.tw/share/file/20070718190901_002-4(51-64).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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必須採取多元之研究方式。
就理論之研究而言,我國的法律理論之建構,無非要深入了解外來法律 的發展—即英美、及大陸等兩大法系制度,同時應兼及本土法律的發展,即 對中國或台灣法制有所認識。蓋因台灣繼受歐陸法,直至今日,仍受到許多 外國法制的影響(歐陸法制、日本法制、美國法制等),長期以來,台灣法律 的現狀一直處於「外來法」與「固有法」的繼受與融合當中。然而台灣之法 制是否已全盤「西化」?在「外來法」與「固有法」繼受與融合的現狀中,
應如何建構屬於台灣之現代化法律,並找出其發展之方向,是本研究所關心 之課題。
此外,法學學術研究應貼近社會變遷,尤其不能忽視新興科技之發展帶 給人類社會之衝擊與改變,就研究方法及研究取徑上而言,應存在「動態」
之流動:其並非只是靜態地理解外國法制或者純粹規範概念的演繹活動,而 必須開闊法學研究方法,期能「走出繼受,邁向立論」16。近年來,法學界 漸有法社會學17、法學實證方法18為研究之潮,藉以呼應法律與社會現實、科 技之變遷。
承上開理念,本研究中就法制理論之建構部分,鑑於我國法律規定具有 高度「繼受法」性質,將以比較外國法律之方式,建構法學理論之基礎;而 就理論之建構發展,除蒐集國內外文獻加以分析,此外在分析方法上,兼採 歷史研究法,循其歷史的軌跡加以分析。
而為了拉近法律規定與實務及社會等多面向之互動,本研究將蒐集法院 之判決作實證之分析,以期能建構出現代化之台灣法律,希冀能提供未來發 展方向之建議。茲將本研究方法說明如下:
16 相關論述可參照:劉尚志、林三元,「科技法律之本質與範圍」,月旦法學雜誌,第 166 期,頁 135(2009)。
17 提倡具社會關懷法學者,如學者王泰升等,可參閱:王泰升,「創新版『法學緒論』:秉持社會關懷的 法學」,月旦法學雜誌,第 148 期,頁 1-26(2010)。
18 近年來法學界有採取社會學研究方法、實證分析來等來建構法律與社會之研究框架。例如法學實證研 究研討會:交大科技法律研究所從 2006 年起舉辦之「法學實證研究」研討會,不但結合司法實務界的資 源,也將觸角伸入產業界、科技發展、行政組織等各種法律實踐的場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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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係指研究者在對各種參考文獻加以分析整理後,有所發現或 得出結論的研究方法。自文獻之整理中,可確立問題之可研究性,並且得知 相關論述之發展軌跡。
本研究擬蒐集相關之國內外文獻,整理著作權法有相當論述之學者見解,
藉以建構本研究議提之理論架構與基礎。國內之部分:如羅明通、謝銘洋、
蔡明誠、黃銘傑、蕭雄淋等學者論述,以及其他相關學術期刊、論文、判決 之整理;國外部分,如美國之著作權權威 Nimmer 教授、德國學者 Rehbinder、
中國華中科技大學法學院教授李揚等教授之學術著作等,皆為本研究所加以 整理與分析之對象。
1.2.2 比較法研究
比較法研究係指在同一研究架構下,檢驗外國不同的制度、政策、民情 或個案,並進行比較分析、歸納、整合後,得出某種結論的研究方法。透過 比較研究法,對不同之國家制度,可就相同或相似之情況,以收「他山之石,
可以攻錯」之效19。
我國著作權法制濫觴於清宣統二年(西元 1910 年),滿清政府頒佈了中 國法制史上的第一部著作權法—「大清著作律」,該法參考了英美及大陸法系 之主要著作權法,並在立法之指導上深受德國及日本之影響。而在民國 74 年以後,中美著作權之爭議開始展開一連串之談判,並進行了多次修訂,建 構出我國著作權法制。因此我國之著作權法制具有濃厚之「繼受法」性質,
深受「外來法」之影響,欲深入研究我國之著作權法制,首應先對外國相關 法律及理論之建構有所認識。
因此本研究擬針對大陸法系之德國、英美法系之美國之相關理論發展做 一研究探討,而我國實務之相關用語常受日本法之影響,且日本與中國大陸 之著作權法制之建構與我國著作權法制皆有「繼受法」性質,社會及文化發 展背景有一定程度之相似性,故亦以日本及中國大陸法相關規定及論述作為
19 張紹勳,研究方法,頁 520(2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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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之對象,透過比較制度及沿革,期能找出屬於我國法制之發展方向。
1.2.3 歷史研究法
對於法律規範之研究,必須兼顧法規範與法事實20,由其歷史之考察亦 然。按過去之法規既已失效,不能作為裁判當今法律爭議之規則,然何以仍 有研究之必要,除可確定過去發生之事實在當時之法律效果,再依現今之法 規判斷是否合適外,主要係因舊規範之施行,對於當時之法社會產生一定之 作用,形塑出一定之法律文化,再透過文化之傳遞,影響現今之法律社會。
因此,歷史研究法除包含法規範及法事實在內的法律體系本身之變遷,
其重心更在於其與政治、社會、經濟體系之互動21。藉由觀察社會整體變遷 與法律制度之走向,以期能收「鑑往知來」之效。
是以,本研究在國內外著作權法制之建構上,以歷史及社會發展之進程 加以分析,特別是針對我國法制,及對我國影響深厚之美國和德國法制以時 間之排序,追本溯源探以其發展,以期能找尋過去之軌跡與將來之方向。
1.2.4 實證研究
依美國法律實證研究權威學者 Theodore Eisenberg 之分析,法律問題之 實證分析(empirical analysis of legal issues),可分為三個支脈:
一、由訴訟當事人使用自然科學之實證分析方法,作為自身主張立證之 支持,試圖獲得勝訴之判決;二、當事人使用社會科學之實證分析方法,同 樣的以在個案中取得勝訴判決為目的;三、透過實證之方法,描繪法律系統 之實際運作。22在上開三種之脈中,以第三個支脈在法學領域中受到較高之 關注,因其不僅屬於個案之層次,更廣泛地牽涉到立法論之檢討與立法政策 之擬定。23其相較於傳統法學之研究方法,有兩項重要的特色:其一,在於 資訊收蒐集;其二,為資訊之分析。
20 按「法規範」與「法事實」的用語,可參見:林山田,「法事實研究—一個代加強的法學研究領域」,
刑事法論叢,頁 408—409(1997)。
21 王泰升,「以台灣為主體的法律史」,台灣法律史概論,頁 12-13(2004)。
22 See Theodore Eisenberg, Empirical Methods and the Law, 95 J.AM.STAT.ASS’N 665 (2000).
23 黃國昌,「法律實證研究方法初探」,月旦法學雜誌,第 175 期,頁 144(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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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此,本研究採取第三個支脈為研究方法,在資訊收集上,本研究以司 法院法學資料庫為檢索系統,收集相關判決;而在資訊之分析上,兼採質性 及量化分析。
首先,採取描述性統計之分析方式對於研究範圍做定量,以期透過統計 之方式,了解著作「原創性」判斷於訴訟實務上之重要性。包含:各法院關 於原創性之判決數量、各種類著作在原創性之判斷爭議數量、法院對「原創 性」多數採取之見解為何等。
其次,為了解法院對於原創性見解上「用語」之具體闡釋,本研究採取 質性研究法之整理相關判決內容,觀察法院於個案中如何判斷作品是否具原 創性,以歸納整理出屬於我國判斷之特色,進而了解理論與實務之落差,以 期能明確化對於著作之概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