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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1.4 研究架構

茲將本研究之主要架構說明如下:

第一章 緒論

首先,說明本研究之動機暨研究目的,以突顯出本研究之問題意識並框 架本研究所欲探討之議題。其次,說明本研究之研究方法、研究範圍及研究 報告架構,作為本研究之框架說明。

第二章 著作權法制概述

本文以為,法學研究不應只是單純之詮釋與比較,針對研究主題應「追 本溯源」,兼顧社會與歷史發展,以探討法制之形成背景,尤其是各法系之相 互影響及社會互動為何,以鑑往知來,並建構出我國著作權法體系之概念。

本章自著作權法制之起源與本質理論為探討,包括大陸法系及英美法系 之著作權價值取向,其次探討我國著作權法制之沿革及立法演進,初探著作 權法制形成之背景。

最後,進入著作概念做學理上探討,並針對著作權法與其他智慧財產權 提出異同比較與說明,指出著作權法與其他智慧財產權之價值取捨與制度上 相異之處,以彰顯本研究之問題意識,作為對研究議題之初步背景探討。

第三章 英美法系之原創性概念

按我國之著作權法制建立與修訂係參考英美及大陸法系主要著作權法,

本章以英國與美國為英美法系代表,分析其對於著作之判斷標準及原則。又 英美法系為判例法(case law)國家,因此在分析方式除以條文之沿革加以闡 釋,更著重在於對於司法判例之討論,深入了解該個案所欲探討之爭議,以 及其所代表之意義。並在章末為歸納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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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大陸法系之原創性概念

就大陸法系國家而言,本文選擇以德國及亞洲國家日本、中國等國為大 陸法系代表,為探討與評析。德國為歐陸典型以人格精神為著作權立法價值 取向之國家,與美國法最大之不同在於,設有著作鄰接權制度;而日本及中 國著作權法與我國皆參考英美及大陸法系之主要著作權法制訂,與我國著作 權法制背景有相似性,然在體例之構成上,與我國。我國學說及實務用語亦 多有參酌日本著作權法,本章亦一併為研究與分析。並在章末為歸納分析。

第五章 原創性爭議問題分析

若認為「原創性」在著作成立判斷時為核心、必要之要件,則當透過以 下幾個問題的討論,可釐清「原創性」在著作成立時之地位與重要性:

承前章所論,藉由比較法之觀點對原創性之整體(general)為「總體」

概念分析,本章欲透過以下問題之提出與分析,釐清原創性在著作權。共可 分為三大部分:

1. 「原創」卻「非法」衝突時,還能否為著作?

(1)對於未經原著作權人授權而擅自改作之衍生著作,是否仍享有著作權 之著作,而受到著作權法之保護?

(2)色情著作得否取得著作權? 對於猥褻物品而違反公序良俗之創作,

得否因具有「原創性」而為著作權法上之著作?

2. 低度甚或沒有創作性之著作是否真的完全不能受到保護?例如對於 以整理、歸納為主要貢獻之「資料庫」著作,若僅具有低度甚或是沒有創作 性,還能為著作而受著作權法之保護?

3. 對於低度原創性之著作應採取何種保護方式?例如對於表演、廣播、

錄音等著作,在大陸法系上稱以「著作鄰接權」保護之,而我國有無引進之 必要?

分析方法上,兼採取文獻分析法、比較法研究以及我國法院之實證研究,

針對國、內外法制和學者見解為分析及討論,並擷取我國目前實務之作法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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比較,希冀透過比較「原創性」以及各種價值之衝突,確立原創性於我國法 制之體系及定位,更進一步地建構出屬於我國之著作權法制。

第六章 原創性在我國司法之實證研究

本章為於法學之實證研究,擬從我國司法實務之實際運作探討法院對於

「原創性」之判斷情形,研究方法上兼採取量化與質化之研究途徑。

首先,以定量方式了解著作「原創性」判斷於訴訟實務上之重要性。包 含:法院關於原創性之判決數量、各種類著作在原創性之判斷爭議數量、法 院對「原創性」多數採取之見解為何等。

其次,為了解法院對於原創性見解上「用語」之具體闡釋,本研究將整 理相關判決內容,觀察法院於個案中如何判斷作品是否具原創性,以歸納整 理出屬於我國判斷之特色,進而了解理論與實務之落差,以明確化對於著作 之概念。

第七章、結論-建構屬於台灣之著作權法制

本章將綜合前述各章節之討論,試圖建構出原創性之一般性概念,以及 在各類型著作之具體適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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