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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等教育收費的標準及配套措施,包含政府、家長、大學及學生的意見都 必須加以整合,要擬定一個合理的學費政策,必須站在合乎社會公平正義的基 礎上,所以更要以經濟的理論來探討此一政策面,而本研究蒐集的相關文獻資 料,包含國內外政府的教育公報、教育統計指標、專家文章、新聞及報章雜誌 等藉由比對分析,明瞭各界的意見與評論,檢視政府政策執行的成效,最後將 研究發現,提出具體的結論與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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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1.1-2 研究架構圖:

說明:本研究是以高等教育的學費政策作為基本,以相關文獻來探討其關聯,

並輔以國內一所公、私立的大學學生學費政策作為比較要素,最終以研究形成 的結論回饋給政府、家長與學生,來達成研究的目的。

高等教育學費

文獻蒐集與整理分析

文獻探 討與理 論分析

以一所 公、私 立大學 做比較 比較教育方法

經濟 與實用

需求

結論與建議政府

、家長與學校 政府

政策 學校

方面

教育 目的

以公、私立 大學做比較 家長及

學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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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節 研究限制與名詞解釋

壹、研究限制

因為一些有形或無形的因素影響,導致本研究在實施中,產生一些研究的 限制,使得本研究無法達到全面性量化研究。原因如下:

一、語文限制

因為研究者本身語言限制,僅挑選幾個國家如英、美與我國來比較,並以 英文及中文為主要語言,進行政策因素研究,其他非英語系國家如日、法、德 及拉丁語系國家的相關大學學費之政策及做法,因為蒐集資料不易集文化差異 所以無法涵蓋,形成研究限制之一。

二、研究的方法及內容限制

本研究採用比較教育研究法及文獻分析法,期許發現現在大學學費政策及 補助的問題為何,所以並未使用其他研究法(如問卷及訪談)。在國外高等教 育學費政策方面的數據分析,只包含當地國內的高等教育學生,來自國外的學 生之學費則不在此列。研究的內容以國內外政府相關統計數據與專論論文期刊 為主,且以國內的公、私立大學各一所做為比較,並未針對學生及家長及團體 作調查,所以本研究內容著重在宏觀的政策上,因而在此形成限制。

三、資料蒐集的限制

由於本研究在統計資料的取得上,會囿於政府所提供之資料有年限及類別 之限制,此外各校對於學雜費的收取不一定公開,再加上各學校存在城鄉差距,

使得有些資料不易找尋,都讓研究資料之取用受到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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貳、名詞解釋

一、機會成本(Opportunity cost)

是指被放棄而價值最高的選擇,又稱為「替代性成本」,就是俗語的「有 得必有失」。例如在選擇了租金補貼的社會福利政策後,受到固定資源的限制,

便失去選擇國民住宅政策的機會,則選擇國民住宅政策的機會即為選擇租金補 貼的社會福利政策的機會成本。被捨棄掉的選項之價值或喜愛程度改變時,並 不會令機會成本改變。作出選擇時,應該要選擇機會成本最低的選項,即失去 越少越明智。

二、高等教育學費政策(Tuition Policy of Higher Education)

學雜費通常是指所有學生必需繳交的費用,作為負擔部份教學所需的相關 費用,其中包含學費與雜費。政策則是指有目的的行動方針,以處理問題及所 關心之事務,並依據其指引完成計畫目標。因此,學費政策是指國家依據可用 之資源與教育發展的需要,以訂定學費徵收之取向與標準。一個國家的學費政 策通常依據法律或其他形式的法律文件以提供徵收或禁止收學費的基礎。因此 高等教育學費政策,即是決策者(政府)站在憲法或法律等相關文件之基礎上,

依據教育資源與其發展之需要,制定學生在接受高等教育的過程中,所應支付 之費用的規範原則,本研究以學生必須在校求學所支付的學費與雜費合併作為 學雜費來探討與分析。

三、家庭社經背景(Family socioeconomic background)

法國學者 Bourdieu 的文化資本理論所言,他認為:高社經地位家庭有較高 程度的文化資本利用情形。階級地位不同,個體所具備的文化資本亦不同。父 母親所佔有的社會階級位置能提供其不同的文化資本及不同運用文化資本的程 度,此資本被其用於投資在子女的教育上,因而使其子女獲得教育之利也有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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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其學業成就必然有異。我們在陶養較好、較多文化資本裡的小孩中,使其 更能夠預備去精熟與掌握學校裡的學業,他們對抽象的及知識的概念能發展出 較好的品味;相對的,教師也比較喜歡具有文化資本的學生(黃芳銘,1998:

45)。因此,來自不利社經地位家庭的學生,其擁有的「文化資本」,在與中、

高階層者相對下所呈現的不利現象,便實際地反應在學習成就與學校經驗的劣 勢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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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政府補助高等教育理論分析

近來學校要求學費的漲聲不斷,造成家長與學生負擔太重,每每對於學費 產生諸多意見,形成政府的困擾。而政府站在培養國家人才上必須要補助學生,

但是政府本身財源又不是十分足夠,所以一場預算分配拉鋸是免不了的。所以 本章先介紹政府補助學雜費的說法,再以相關研究來作政府補助的理論分析,

如此佐證政府補助高等教育的立場。

第一節 高等教育學雜費基準

學雜費,一般是指我們繳交在學校學費(tuition)與在校雜費(fee)的總和。是 受教者向主辦教育的單位如(個人、財團法人、政府機關)繳付受教的經費。雖然 支付金額不只上述兩項,其他還有許多的單項,如住宿、伙食費用等。但學雜 費僅是以受教者直接向主辦教育的單位繳交費用稱之(蓋浙生,1999),因為 研究的目的,是探究高等教育的學雜費,必須先了解他的內涵。

壹、高等教育學雜費的內涵

教育部於 2002 年說明學校教育的性質與功能、教育品質的要求與其所反映 的成本、政府財政狀況、受教者能力以及是否有相關之配合措施以維護教育機 會之公平性。因為高等教育不是義務教育,所以由受教者負擔一部分學雜費是 合理的,而且因應政府財政日益困難,對於高等教育的學費支出日漸減少,所 以在補助與自己負擔之間,如何達到合理的因素,相信是十分重要的。

教育部於民國九十三年度施政目標與重點:其中第五點、追求大學卓越發 展,提升知識競爭力:透過教材教法革新及資源之整合,促進教學資源共享;

推動大學整併、整合及跨校性研究中心等相關措施,鼓勵校際合作,以有效整 合資源;鼓勵各大學與國外大學學術合作,培養師生國際觀,開拓國際視野;

配合國內產業發展需求,逐年增加大學高科技人才培育招生名額;建立技職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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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與產業界合作之交流機制,增進學校與業界密切之合作與互動,整合並分享 產官學研究資源。所以政府在大學學費之中的角色是必須的。國內部分學者提 出的相關說法。(林文達,1986;李金桐,1992 ;林本炫,1998a;蓋浙生,1999)

一、符合使用者付費原則

目前各國提供的教育型態大致可分為兩類,一類是以全體國民為對象的義 務教育(我國稱為國民教育),培養均衡發展的健全國民為宗旨,因此受教者 為全體國民,教育的經費應由國家財源予以供應,受教者盡可能免納學雜費,

已達成全體國民都能就學的目的。

第二類是以局部的國民作為施教的對象,他並非為強迫性質,目的在於發 揮個人的潛能或滿足個人對於求知的慾望,所以他不是全體國民所必須就讀的 教育,如果要讓全體國民來負擔費用,就不符合公平原則。此外,在政府普設 大學及高等教育快速擴充之下,在質與量的變化使的高等教育的公共性基礎逐 漸薄弱。林本炫(1998b:5)認為接受大學教育者不再被認為對社會有直接貢 獻,比較被看好是個人需求的滿足,所以需要由使用者付費。使用者付費並非 受教者負擔全部高等教育成本,有一些部分仍可由政府稅收、社會大眾捐贈、

獎學金部分來支應。

二、適度反應教育成本

教育成本則係指學生在學校接受教育期間,所支付的直接與間接教育費用 而言。直接成本(Direct Costs),主要是政府和民間團體支付於學生身上的教育費 用與學生在學期間所繳交的學雜費稱之;而間接成本(Indirect Costs)指的即為「機 會成本」,係學生為就學而放棄的可能最大工作所得稱之,綜合二者即可稱之 為教育成本(林文達,1986:105)。

當然,影響教育成本的因素很多,諸如學校辦學品質、物價水準的變動、

不同等級的教育、不同科系的教育,均會造成教育成本的變動。要求學雜費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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切的反映教育成本,在此是基於受益者的原則。雖然大學教育具有外部性的利 益,但一般而言,如今大眾對於高等教育需求日增,大學教育的「私人利益」

性質已有逐漸超越「公共利益」性質之趨勢(林全、周逸衡、陳德華、黃鎮台、

蓋浙生與劉三錡,1998:5)。因此,主要的受益者仍是受教者本人,故學生和 家長支付適當的學雜費是相當合理的。

然而,何謂「適度」的反應高等教育成本則必需依據各國的經濟水準、學 雜費政策理念、人民負擔能力以及對高等教育的價值判斷而定。在下表 2.1-1 中 英國學雜費用調漲表可知以往大學所收取的費用僅佔支出的 14%,但近幾年來 也逐漸調高比例至每生單位成本的 25%。由上述可知,英國已經開始利用教育 成本的學雜費指數化政策,來作為調整學雜費的依據,而依據公私立大學的不 同,公立大學應先以學雜費占教育經常性成本的 20%為初期的目標;而私立大 學則以學雜費占教育經常性成本的 50%~60%為目標(李金桐,1992)。英國學 費(學雜費合併計算為學費 tuition fee)年年調漲,大體上來說,從 1998 年至今 已經有三波調漲,相信對於英國百姓的壓力可想而知。英國學雜費用調漲如表

然而,何謂「適度」的反應高等教育成本則必需依據各國的經濟水準、學 雜費政策理念、人民負擔能力以及對高等教育的價值判斷而定。在下表 2.1-1 中 英國學雜費用調漲表可知以往大學所收取的費用僅佔支出的 14%,但近幾年來 也逐漸調高比例至每生單位成本的 25%。由上述可知,英國已經開始利用教育 成本的學雜費指數化政策,來作為調整學雜費的依據,而依據公私立大學的不 同,公立大學應先以學雜費占教育經常性成本的 20%為初期的目標;而私立大 學則以學雜費占教育經常性成本的 50%~60%為目標(李金桐,1992)。英國學 費(學雜費合併計算為學費 tuition fee)年年調漲,大體上來說,從 1998 年至今 已經有三波調漲,相信對於英國百姓的壓力可想而知。英國學雜費用調漲如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