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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三節 研究架構

過度曝光,其曝光原因包括媒體報導、偵查機關公開或私下洩漏、甚至是民眾爆 料。所謂「審前」並不限於案發當下,只要在案件進入法庭審理程序之前即屬之。

當然理論上,可能存在審判之後才公開的案件,但在現代社會下,這種情形少之 又少,絕大多數被公開的刑事案件都是在尚未進入法院之前,就已經曝光。因此

「審後案件才公開」的情況,基本上只存乎理論,故不在本文討論範圍內。至於 所謂「公開」,不只是案情或調查程序的客觀曝光,對案件或刑事程序的主觀評 論亦屬之。最後,有學者將審前不當公開譯為“pretrial publicity”7,然而,若按照 字面,“pretrial publicity”的意義僅止於「審前公開」,本身並無「不當」意涵,毋 寧是一個描述審前案件已為眾人所知的中性詞彙,無涉適當與否的價值判斷。因 此本文將審前不當公開譯為“prejudicial pretrial publicity”,蓋“prejudicial”一詞本 來就有「不利」、「有害」之意涵,更有「帶有偏見」之意,恰好與審前不當公開 所帶來的危險相符。

再就媒體預斷而言,意指媒體對刑事案件帶有偏見的報導或評論,獨斷地預 測或暗示程序應該進行的方式,以及程序應該有的結果。無論該預斷是對被告有 利或不利,均包括在媒體預斷的概念內,但本文以下內容,將會聚焦在媒體預斷 內容對刑事被告不利之部分。另外,本文原欲採用德文“öffentliche Vorverurteilung”

的中文翻譯「公眾預斷」,但由於公眾意見往往受媒體報導所帶動,為了強調媒 體所扮演的特殊角色,因此改採「媒體預斷」之用語。本文以下有時會混用「媒 體預斷」與「公眾預斷」,但兩者在本文脈絡下,其內涵的差異並不大。

第三節 研究架構

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的問題不獨台灣所有,只要是有媒體、有司法的地 方,就必然要面對兩者錯綜複雜的衝突。美國的人權與司法制度經過百年以上發

7 參見林鈺雄(2013),《刑事訴訟法(下)》,七版,頁 14,註 16,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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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已建立出一套體系,並被世界上其他國家參考沿用。美國同時又是世界上新 聞業數一數二發達的國家,自然不免面對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的威脅,這個 在美國被稱為「媒體自由與公平審判」(free press and fair trial)的法學領域,至遲 在 20 世紀上半葉就開始受到實務與學說熱烈討論。

另一方面,大西洋另一側的歐洲,在 1953 年歐洲人權公約生效之後,德國、

法國、英國等老牌民主國家便不斷致力於人權與司法制度的整合。隨著歐洲人權 法院開放個人申訴制度,更有大量與公平審判或新聞自由相關的案例湧入歐洲人 權法院。歐洲人權法院在這些案件中闡釋歐洲人權公約的同時,也引領歐洲各國 的制度向上發展。

在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的問題探討上,首先應該思考的是:什麼情況下,

審前公開才會被評價為不當?媒體作為以監督政府運作為己任的第四權,基於言 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可能不對重大刑事案件加以報導,畢竟刑事案件的偵查、

審判與處罰,正是國家權力最極致的展現,絕不能自外於媒體及人民的監督。言 論自由和新聞自由不消說,長期以來都是各國憲法學最核心的議題。但相對的,

對審前不當公開的討論量卻貧乏許多,因此若要釐清禁止審前不當公開與言論自 由、新聞自由間的關聯,就必須先理解審前不當公開的內涵。接著,才能夠理解 審前不當公開的標準,也就是說,在什麼情況下構成審前不當公開。有了對審前 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充分的理解,我們才能正面討論司法與媒體間的互動。

面對審前不當公開和媒體預斷所帶來的威脅,因為媒體對於刑事司法,大多 沒有其他資訊來源,會特別仰賴政府機關所提供的資訊。所以政府機關必須在人 民知的權利以及公平審判原則間做出權衡,慎選其所揭露的刑案資訊內容和揭露 形式,盡力避免會產生有害於程序公平性之效果的資訊揭露。換言之,如果政府 機關在刑案進行期間,揭露可能會減損程序公平性的資訊,就會構成審前不當公 開。又或者,當刑事案件已經挑惹起媒體和公眾的情緒浪潮,國家也有必要採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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適當措施保護被告、關係人和司法體制本身。其中最重要者,要屬刑事程序不公 開,也就是當刑事案件的公開已經對審判公平性或當事人權利造成威脅,可能可 以構成公開審判原則的例外,刑事程序(包括偵查和審判)改採秘密進行,避免更 多不當資訊流入輿論,並使受損的權益免於進一步侵害。

但在現代社會下,媒體也有自己搜尋、刺探資訊的能力,更可以自行決定報 導素材的呈現方式。那麼當媒體對特定刑事案件的討論方式過當,可能威脅到法 治國原則或當事人利益時,國家應如何平衡媒體報導、公平審判和當事人權利等 利益。甚至得否直接由國家高權介入,對媒體加以限制,也值得探討。畢竟對媒 體的新聞報導進行限制,必然構成對言論自由和新聞自由最嚴重的減損,為了防 免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是否可以採取這樣的做法?如果可以,其制度又應 該如何設計?將是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議題當中,最眾說紛紜的大哉問。

當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發生時,其所造成的效應可以說是覆水難收,通 常我們只能亡羊補牢。既然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的效果主要是集中在刑事訴 訟上,那麼也可以考慮在訴訟上課予一定的效果。一方面,因為審前不當公開和 媒體預斷會對侵害程序中的司法或當事人的利益,因此以一定的訴訟上效果加以 補救。另一方面,若媒體知悉其報導會導致訴訟「風向」的變更,應該也會在報 導時稍加收斂。同時,這樣的做法通常不會直接干預媒體對刑事程序的報導,也 就免除了侵害新聞自由的疑慮。

本文以下便以歐洲與美國兩大法系下的案例法為軸,首先於第二章釐清審前 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的概念;再於第三章處理審前不當公開的認定標準;第四、

五、六章則就審前不當公開後的媒體預斷,分別從對媒體的消極限制、對媒體的 積極限制、和訴訟上效果等三個角度,探討國家可能的因應手段。並在第六章回 歸我國,從我國的法規和實務,探討我國在處理審前不當公開和媒體預斷的問題 時有哪些盲點,並試著提出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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