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 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之概念
第一節 禁止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的原因
第二章 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之概念
第一節 禁止審前不當公開與媒體預斷的原因
第一項 無罪推定原則
第一款 無罪推定原則之法源
無罪推定原則是禁止審前不當公開最被廣為接受的原因,其要求所有人在經 法定程序證明為有罪之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乃是刑事法上最重要的基本原則 之一,甚至說整套現代刑事訴訟法理都是圍繞著無罪推定原則設計也不為過。
無罪推定原則之濫觴可追溯至法國在 1789 年頒布的《人權與公民權宣言》
第 9 條:「任何人在其未被宣告為犯罪以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1時至今日,無 罪推定原則已經廣為國際法接受,也在絕大多數國家的法制中取得憲法地位。國 際法方面,例如聯合國《公民權利和政治權利國際公約》(International Covenant on Civil and Political Rights,以下簡稱 ICCPR)第 14 條第 2 項:「任何受到刑事追訴 之人,在依法證明為有罪前,均有被推定為無罪的權利。」2歐洲人權公約(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以下簡稱 ECHR)第 6 條第 2 項:「任何受到刑事追 訴之人,在依法證明為有罪前均應被推定為無罪。」3均為顯例。
國外立法例方面,有將無罪推定原則明文規定於憲法中的,例如瑞士聯邦憲 法(Bundesverfassung der Schweizerischen Eidgenossenschaft)第 32 條第 1 項規定:
1 原文:”Tout homme étant présumé innocent jusqu’à ce qu’il ait été déclaré coupable…”
2 原文:”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have the right to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3 原文:”Everyone charged with a criminal offence shall be presumed innocent until proved guilty according to law.”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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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原文:” Jede Person gilt bis zur rechtskräftigen Verurteilung als unschuldig.“
5 Art. 2 GG:
„(1) Jeder hat das Recht auf die freie Entfaltung seiner Persönlichkeit, soweit er nicht die Rechte anderer verletzt und nicht gegen die verfassungsmäßige Ordnung oder das Sittengesetz verstößt.
(2) Jeder hat das Recht auf Leben und körperliche Unversehrtheit. Die Freiheit der Person ist unverletzlich. In diese Rechte darf nur auf Grund eines Gesetzes eingegriffen werden.“
6 Dörr/Grote/Marauhn, EMRK/GG Konkordanzkommentar, Bd. 1, 2. Aufl., 2013, Kapitel 14 Rn. 173.
7 Beutler, Für den mutmasslichen Täter gilt die Unschuldvermutung: Die Medien und ihr Verhältis zur Unschuldsvermutung in der Schweiz und England, 2013, Rn. 964.
8 Beutler, a.a.O.(Fn. 7), Rn. 973.
9 Beutler, a.a.O.(Fn. 7), Rn. 965.
10 397 U.S. 358(1970).
11 Id. 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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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在 Taylor v. Kentucky 案12,聯邦最高法院更強調,無罪推定原則最主要的意義,
是要求審判者完全只依據法庭上的證據進行裁判13。可見,無罪推定原則在美國 法下也是侷限於證據法上的意義,包括舉證責任分配與證明門檻,甚至關於能否 從無罪推定原則推導出「毋庸置疑」(beyond a reasonable doubt)證明門檻的問題,
也還有爭議14。
我國憲法亦未明文規定無罪推定原則,僅在刑事訴訟法第 154 條第 1 項有所 規定,但由於該條文是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的證據章之下,適用上將與英國法類似,
使得無罪推定原則只有證據法上的效力而欠缺憲政高度。但嗣後經司法院大法官 釋字第 653、654 號解釋肯認無罪推定原則的憲法位階,終於使得無罪推定原則 在我國也取得憲法上的地位。
第二款 無罪推定原則之內涵
第一目 「推定」之意涵
雖然無罪推定原則的內容可謂人人皆琅琅上口,但若仔細分析,就會發現其 實字字珠璣。光是「推定」一詞的內涵就是必須處理的先決問題,而可能的解釋 有以下三種:
心理或心證的狀態?
最直觀的解釋方式就是將推定視為一種心理或心證狀態,也就是要求法 官或其他公務人員在人民被依法確定為有罪前,均應「打從心裡」認為人民 無罪。這種解釋方法很顯然既不實際也不妥當,因為人的內在思考現實上不
12 436 U.S. 478(1978).
13 Id. 485-86.
14 王兆鵬(2007),《美國刑事訴訟法》,二版,頁 706-707,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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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予以規範15,而且若強加規範,也可能在法理上侵害思想自由。
邏輯上,以被告無辜為出發點?
另一種解釋方法是從邏輯出發,認為「推定」是一種理論上的地位,代 表以「被告無辜」作為論述和探討的出發點。但這個解釋方法忽略了一個現 實,那就是刑事訴訟的開展往往就是以「被告可能有罪」作為出發點16。
程序保障要求
較可以接受的說法,乃是將無罪推定當作一種程序保障要求,也就是國 家社會應如何對待一個還未被依法宣判有罪的人。無罪推定原則要求國家必 須在「承認被告可能無罪」的前提下對待被告,因此只要某種措施或作為會 對外表達出被告有罪的意念,國家即不得為之17。
第二目 有疑唯利被告原則 (in dubio pro reo)
由無罪推定原則的內涵,可以發展出有疑唯利被告18這個下位原則。在此原 則下,國家或法院被要求在面對刑事案件中,無法被明確證明的嫌疑時,必須做 對被告有利的推斷。從有疑唯利被告原則可以推導出舉證責任的配置,原則上應 由代表國家的檢方就被告犯罪事實負客觀舉證責任。有疑唯利被告原則更直接影 響法官對證據的評價和舉證的門檻要求,亦即除非被告的犯罪事實已經被證明達 到無任何合理懷疑的確信程度,否則不能為有罪判決,換言之,如果對被告有罪 一事存在任何合理懷疑,除了程序判決之外,法院即應該為無罪判決19。
15 S. Trechsel, Human Rights in Criminal Proceedings, 2005, p. 156.
16 Trechsel, supra note 15, p. 156.
17 Trechsel, supra note 15, p. 156.
18 實務上較廣泛運用的用語為「罪疑唯輕」,然而本文以為「罪疑唯輕」一詞的意涵稍嫌狹隘,
且未能完整表達「對被告為有利解釋」的內涵,故本文改採「有疑唯利被告」的用詞。
19 林鈺雄(2013),《刑事訴訟法(下)》,7 版,頁 240,台北:元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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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歐洲的發展趨勢為例,歐洲人權法院於 2001 年的 Telfner v. Austria 案20中 即已指出 ECHR 第 6 條第 2 項要求內國法院不應一開始就形成被告有罪的預斷,
有任何懷疑時皆應朝向有利於被告的方向解釋,否則就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21。 自此標竿案例之後,可見歐洲人權法院已承認有疑唯利被告原則,並在往後的案 例中開始運用此原則到舉證責任與證據評價等議題中。
就我國而言,雖然我國刑事訴訟法並未明文規定有疑唯利被告原則,然而此 原則其實已在近年受到我國實務廣泛運用22。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大多數最高法 院判決對於罪疑唯輕的內涵均未多加闡述,往往只是以一句「罪疑唯輕」代入判 決文中而得出結論23。在這樣的運作下,以最高法院為首的我國實務究竟對有疑 唯利被告原則的內涵存著什麼想像,著實是個耐人尋味的問題。
第三目 無罪推定的兩個面向
按照學者的整理,無罪推定原則在適用上可以區分為兩個面向:
(1) 結果關聯面向(outcome-related)
此面向主要是針對法官,亦即要求法官必須隨時準備接受被告無罪的結果。
表現在舉證責任或證據評價上,即可理解為有罪判決的「無合理懷疑」之證據門 檻。然而,一旦裁判結果有利於被告,就不會違反此面向的無罪推定原則24。
(2) 名譽關聯面向(reputation-related)
此面向則是較側重大眾對被告的評價,因此若政府機關或政府官員對外表達
20 ECtHR, Telfner v. Austria, Judgement of 20/03/2001, Appl. no. 33501/96.
21 林鈺雄(2012),〈無罪推定作為舉證責任及證據評價規則─歐洲人權法院相關裁判及評析〉,
氏著,《刑事程序與國際人權(二)》,頁 54-55,台北:元照。
22 筆者在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網站中,以「罪疑唯輕」為關鍵字搜尋最高法院自 1996 年起的全
部刑事判決,共計有 552 筆搜尋結果,而其判決作成時間均在 2011 年之後。
23 例如最高法院 100 年 3890 號判決:「…堪認相互間存有殺人之不確定故意(依罪疑唯輕,不認
定為直接故意),並基此認知而聯絡犯意、分擔行為,且與死亡之結果間,具有相當因果關係。…」
24 Trechsel, supra note 15, pp. 163-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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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有罪的訊息,縱然最後裁判結果有利於被告,國家仍可能在此面向上違反無 罪推定原則25。
第三款 無罪推定原則與審前不當公開的關係
無罪推定原則會拘束國家機關的陳述,但必須區分申訴人確實有犯罪以及申 訴人可能犯罪之風險評估兩種陳述,一般認為後者並不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26。 當然這兩者的分別頗為模糊,比較具體的要求包括節制措辭(Zurückhaltung bei der Wortlaut)、避免事前課予刑責(Vermeidung jeder vorzeitigen Schuldzuweisung)、
並捨棄任何不必要的被告曝光(Bloßstellung des Beschuldigten),例如強迫在押被 告在法庭聽審時穿上提供給受刑人的囚服就是不被允許的27。嫌疑人的相片等客 觀資訊在無罪推定原則之下還是可以公開給大眾,但必須先經過謹慎處理及取捨,
以避免產生有罪推定的偏見28。
從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也可以導出「間接第三人效力」(indirekte
Drittwirkung):國家基於無罪推定原則,負有阻止預斷程序之媒體活動的保護義 務29。蓋刑事程序不得在已經媒體形成的偏見氛圍下進行,國家必須盡力確保媒 體報導的客觀公正,以免偏見產生30。
綜上所述,無罪推定原則可謂禁止審前不當公開最主要的原因,蓋無論是過 度公開刑案相關資料、對現正進行中的刑事案件發表評論、或放任媒體對犯罪嫌 疑人發動公審,都會在社會上產生預斷嫌疑人刑責的氛圍,威脅其獲無罪推定的 保障。而這樣的威脅,不待法院作成對被告不利的終局判決,縱使最後審判結果 對被告有利,侵害也已經構成。遑論審判法官最後「順應民意」做出不利被告判
25 Trechsel, supra note 15, p. 164.
26 K. Reid, A Practitioner’s Guide to the European Convention on Human Rights, 3rd ed., 2008, para.
IIA-151.
27 Esser, in: LR-StPO, Bd. 11, 26. Aufl., 2011, Art. 6 EMRK(Art. 14 IPBPR) Rn. 485.
28 Reid, supra note 26, para. IIA-151.
29 Peters, Einführung in die Europäische Menschenrechtskonvention : mit rechtsvergleichenden Bezügen zum deutschen Grundgesetz, 2003, 133.
30 Dörr/Grote/Marauhn, a.a.O.(Fn. 6), Rn. 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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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或「親上火線」對外公開不利被告的心證,更是對無罪推定原則以及法治國 原則嚴重的危害。
有趣的是,有見解認為無罪推定原則的保障主體為「受刑事追訴之人」,所 以如果該嫌疑人基於審判權等原因而在國內完全不可能被追訴,那麼暗示嫌疑人 涉入刑事犯罪的政府陳述也不會違反無罪推定原則。例如在歐洲人權法院的
Zollmann v. U.K.案
31中,部長在下議院聲稱兩名比利時人涉入讓奈及利亞打破國 際制裁的犯罪,但歐洲人權法院認為這兩位比利時人在英國的審判權內沒有受到 追訴的可能,因此不符合 ECHR 第 6 條第 2 項「被刑事追訴」的要件32。第二項 訴訟當事人私人生活
另一個可能的審前不當公開禁止理由為保障訴訟當事人私人生活,亦即為了 保障訴訟當事人之隱私以及名譽權。蓋國家機關若揭露訴訟當事人在偵查過程中
另一個可能的審前不當公開禁止理由為保障訴訟當事人私人生活,亦即為了 保障訴訟當事人之隱私以及名譽權。蓋國家機關若揭露訴訟當事人在偵查過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