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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者在網路上貢獻任何形式的⾃製內容,包含⽂字、圖⽚、影像、聲⾳等

(Daugherty, Eastin, & Bright, 2008)。UGC 被廣泛的運⽤在⽣活中,諸如照⽚分享社 群 Instagram、影⾳分享平台 YouTube、維基百科等,本研究的 UGC 所指稱的是 YouTuber⾃⾏拍攝、具創意的影⾳內容。

第六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之流程如圖 1-3 所⽰,透過研究背景和動機的釐清、確⽴研究主題,並 界定研究問題與⽬的,作為研究的準則和⽬標;接著搜集相關理論及⽂獻,歸納 過往研究之發現,以此訂定研究架構;參考陳志萍(2008)的網路民族誌研究⽅

法,先觀察、參與 YouTube 美妝頻道、再訪談美妝消費者,於正式進⾏前透過前 導研究,調整研究⽅向、納⼊信度與效度的考量,最後將搜集⽽來的資料整理歸 納、分析與解釋,做出討論與結論,並對未來研究和相關產業提出建議。

圖 1-3 研究流程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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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貳章 ⽂獻探討

本章⽬的在回顧與本研究探討 YouTuber 對美妝消費者購買決策影響相關的⽂

獻與理論基礎。本章共分為四個章節討論:第⼀節探討美妝產品的定義和美妝消 費者的類別;第⼆節探討社群媒體的定義、分類和特性;第三節探討影⾳部落格 的興起、YouTuber 的⾏為與特質、和美妝影⾳內容的來源與功⽤;第四節探討購 買決策相關理論、資訊時代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和購買決策的⾓⾊,並於第五節 作⼩結。

第⼀節 美妝產品

⼀、 美妝產品之定義

依照我國化妝品衛⽣管理條例(民國 91 年 6 ⽉ 12 ⽇修正公告)第三條,

化妝品之定義為:「係指施於⼈體外部,以潤澤髮膚,刺激嗅覺,掩飾體臭或修 飾容貌之物品。」;⽽美國⾷品暨藥物管理局的「⾷品、藥物及化妝品法」則定 義化妝品為舉凡⽤擦、倒、噴灑或其他⽅法使⼈體清潔、美化、增進吸引⼒或改 變外表的產品。

中華民國衛⽣福利部於民國 2017 年 2 ⽉ 3 ⽇,公告修正化妝品範圍及種類表,

將其分為⼗三類,分別列舉如表 2-1 所⽰,其中第⼀、五類屬於髮⽤產品,第⼆、

六類為臉部保養,第三、四、⼋類為⾝體保養,第七類為⾹⽔,第九⾄⼗⼆類為 美妝產品,最後第⼗三類則是⼝腔衛⽣⽤品,由此可得知國內所定義之化妝品包 含⽇常⽣活中所使⽤的各種產品。

是需要不斷的修正、推陳出新來符合潮流 (Kumar, Massie, & Dumonceaux, 2006),

可能是包裝的設計、質地的改變、或是成分的添加,美妝品牌會採取各種⾏銷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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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讓消費者得知,⽽具有時尚意識的⼥性消費者,最容易被這些創新吸引 (Nikdavoodi, 2013),進⽽反映在他們的購買⾏為上。

⼆、 美妝產品的消費者類型

超過⼀半的消費者在購物前會到網路搜尋資料,單純在實體店⾯決策的⽐例 正在縮減,在某些類別的產品甚⾄不需要實體店⾯,電⼦商務平台就已⾜矣

(Herring et al., 2014)。美妝業者為因應各種消費族群的不同需求,通路也從傳統的 藥妝店、量販店、百貨公司、便利商店和專賣店,增加到電視購物和網路購物,

其中網路購物能⽐較價格、提供更多產品選擇、且取得商品容易,越來越受消費 者青睞,成為消費⽅式之⼀。Ben-Shabat & Gada (2012) 將線上化妝品的消費者區 分為四種,資訊尋求者、線上狂熱者、習慣性消費者、和傳統主義者(⾒圖 2-1)。

橫軸是線上購買率、縱軸是瀏覽網路資訊的⽐例,位於第⼀象限的線上狂熱者

(online enthusiasts),對搜集資訊和購買喜歡的產品有極⼤的動⼒和能⼒,這群⼈不 僅尋求資訊,也很注重網路上的互動、會撰寫評價、在線上消費;第⼆象限的習 慣性消費者 (creatures of habit) 佔⽐最⾼,他們通常了解⾃⼰的需求,對於重複性 購買感到舒適,願意定期在信任的網路商城消費,對於探索新的網站採保留態度;

第三象限的傳統主義者 (traditionalists) 不願意在線上購買化妝品,希望能夠在實 體店⾯親⾃感受商品,才會進⾏消費;第四象限的資訊尋求者 (information seekers) 會主動搜尋各種網路資訊,帶著相關知識到店⾯進⾏消費,有時候甚⾄⽐店內的 美容師還瞭解商品,對化妝品企業構成挑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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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2-1 線上化妝品消費者的種類 資料來源:修改⾃ Ben-Shabat & Gada (2012)

從上述對消費者的分類,可以發現除了傳統主義者外,其他三者均對網路有 所尋求和依賴,其他網友的意⾒、回饋會是線上狂熱者和資訊尋求者的重要參考 依據,⽽習慣性消費者較清楚⾃⼰的需求,會視情況來選擇與查找所需的資訊,

或是決定要在實體或線上購買。

美妝品牌致⼒於提供線上諮詢美妝師、免費試⽤品、網路試⽤評價、或是在 社群媒體下廣告,期望消費者能透過透過網路直接購物,不過依舊⾯對消費者表

⽰:「網路上看到的顏⾊跟實際上會有⾊差。」或是「我喜歡跟我的朋友⼀起去 逛街採買。」(Ben-Shabat & Gada, 2012),顯⽰出美妝類別相較於其他的臉部保養 或是⾝體保養,部分消費者仍依賴實際的測試、詢問親朋好友的意⾒或討論,在 線上直接消費的意願不⾼,所以美妝企業需思考如何透過科技讓網路與實體接軌、

創造更貼近消費者需求的購物體驗 (Herring et al., 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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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國公司 Sephora 在過去數年成為化妝品專賣店的領導品牌,銷售來⾃近 225 個品牌與⾃有品牌的商品,種類超過⼀萬四千個項⽬,有別於其他通路,Sephora 依照字母順序排列,且依據產品類別區分 (羅淑慧, 2013),讓消費者容易瀏覽;此 外也訓練店員專精於不同類別的產品,提供諮商時不可推銷產品,讓消費者能找 到適合⾃⼰類型的產品,不會覺得試⽤後⾮買不可。Sephora 的銷售環境讓消費者 能免費、盡情的嘗試任何想要試⽤的產品,還能隨時詢問具備專業知識的店員,

由此可知美妝消費者對於「試⽤」、和「專業諮詢」⾮常重視。

總結上述,化妝品產業包含⽇常⽣活中所使⽤的各種產品,其中具裝飾性、

美化功能的美妝類別,最具成⾧動⼒,是化妝品公司投注資源的重⼼之⼀,透過 產品創新和網路⾏銷,致⼒於提升美妝消費者的購買意願。有些美妝消費者願意 參考網路的評價就嘗試,也有些消費者認為必須實際試⽤產品,所以網路購物與 實體店⾯各有不同的消費族群,了解不同種類消費者的購買決策和考量因素,研 究者覺得有其必要性。

第⼆節 社群媒體

⼀、 社群媒體定義

社群媒體 (social media) 是建⽴在 Web 2.0 概念與技術的基礎上,以網路為平 台的應⽤系統 (internet-based applications),讓使⽤者產⽣ UGC (Kaplan & Haenlein,

2010);為具有⾼度互動性的平台,跨越地理、時間的限制和其他使⽤者互動,提 供個⼈或群體進⾏創作、分享、討論、交流意⾒和觀點 (Kietzmann, Hermkens, McCarthy, & Silvestre, 2011);另⼀學者的觀點則是認為社群媒體應具備以下功能 給使⽤者:(⼀)、允許個⼈以開放或半開放的形式公佈基本資料;(⼆)、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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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與使⽤者有連結、能相互分享的其他使⽤者名單;(三)、可觀看到社群內 與⾃⼰有關聯的其他使⽤者名單 (Ellison, 2007)。

社群媒體的內容來⾃不同源頭,可能是被創造或是轉載,使⽤者可藉此來教 育其他使⽤者有關產品、品牌、服務,及討論其他議題 (Blackshaw & Nazzaro, 2006),

越來越多的使⽤者將社群媒體視為搜尋資訊的平台,從需求認知、資訊獲取、評 價、態度、購買⾏為、或購後評估,整個決策歷程都深深的受到社群媒體影響

(Mangold & Faulds, 2009),因此許多企業或組織會透過社群媒體與消費者建⽴關係,

例如韓系化妝品牌蘭芝 (Laneige) 和法系化妝品牌蘭蔻 (Lancôme) 都曾在 Line 通 訊軟體上推出免費貼圖吸引使⽤者,當使⽤者加⼊好友下載貼圖後,再透過

Facebook和 Line 互相串連,運⽤社群的⼒量集結⽬標族群、提升銷售業績;購物 時也常⾒到品牌⿎勵消費者與產品或店⾯合照,上傳⾄社群媒體、加上特定標籤,

就可獲得贈品或是折扣,促使更多消費者願意分享給周遭的朋友,對於企業⽽⾔,

可以提供他們想讓消費者知道的訊息,消費者也能回饋⾃⼰的評價,如此⼀來能 引導其他消費者發⾔、討論,讓企業與消費者雙⽅之間的關係更緊密。

社群媒體的內容包含⽂字、圖⽚、影像、及聲⾳,許多個⼈及群體會不間斷 的交互使⽤,例如從 YouTube、Facebook、到閱讀和撰寫部落格 (Safko, 2010)。

70%的消費者會從社群媒體取得資訊、49%的消費者曾因為社群媒體上的資訊做購 買決策、60%的消費者表⽰會願意在社群媒體主動分享資訊、45%的消費者在社群 上尋找資訊是依賴⼝碑 (Kim & Ko, 2012),⾜以⾒得消費者的對於產品和服務的 想法,能透過社群媒體被迅速的傳播和看⾒,企業的加⼊能更了解顧客的需求和 想法,也能依此決定未來產品或服務的發展⽅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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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合以上定義,本研究認為社群媒體是以網路為基礎,不受時間和空間限制,

提供⼈們或群體主動參與、創作、分享各種形式內容(⽂字、圖⽚、影像、聲⾳)

的平台。

⼆、 社群媒體分類

儘管社群媒體有許多不同型態,UGC 是社群媒體重要的元素之⼀,指的是⼀

般使⽤者在網路上貢獻任何形式的⾃製內容,包含⽂字、圖⽚、影像、聲⾳等

(Daugherty et al., 2008),可供其他使⽤者於這些開放的平台上瀏覽,其最⼤特點在 於擁有⾃我⾵格。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 (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 ,OECD) 報告指出,UGC 有三項主要特徵:(⼀)、為發表於公開 網站、或開放給特定族群社交網站的內容,電⼦郵件或WhatsApp的訊息即不在列;

(⼆)、內容本⾝需展現創意,若只是轉貼既有的內容不算,可以是集體完成;(三)、

⾮經由專業⼈⼠、專業程序,在⾮營利前提下產⽣ (Vickery & Wunsch-Vincent,

2007)。簡⽽⾔之,UGC 包含「使⽤者」、「內容」與「平台」三元素,YouTuber 和社群成員作為 YouTube 的使⽤者,其⾏為就是以影⾳內容作為媒介,搭建在

YouTube平台上,進⽽形成⼀個社群。

資策會產業情報研究所在其調查報告中定義個⼈化社群以「社交」和「分享」

為主,這些社群包含了社交網站 (如:Facebook、Google+)、部落格 (如:痞客邦)、

相⽚分享 (如:Instagram)、微網誌 (如:微博、Twitter)、多媒體 (如:YouTube);

Kaplan & Haenlein (2010)的分類,將社群媒體⽤⾃我展現/⾃我揭露

(self-presentation/self-disclosure) 與社會呈現/媒體豐富性 (social presence/media richness) 來分成六⼤類,分別為部落格 (blogs)、協同計畫 (collaborative projects)、

社群網站 (social networking sites)、內容社群 (content communities)、虛擬社交世界

(virtual social worlds)、和虛擬遊戲世界 (virtual game worlds)(⾒表 2-2)。從⾃我 展現/⾃我揭露的構⾯向右看,可分成⾼度與低度,⾼度的部落格、社群網站、 (e.g., Facebook)

虛擬社交世界 (e.g., Second Life) 協同計畫

(e.g., Wikipedia)

內容社群 (e.g., YouTube)

虛擬遊戲世界 (e.g., World of Warcraft) 資料來源:Kaplan & Haenlein (2010)

維基百科可視為是協同計畫的案例,其⾃我揭露性及媒體豐富性都較低,使

維基百科可視為是協同計畫的案例,其⾃我揭露性及媒體豐富性都較低,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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