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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發現

在文檔中 第三節 研究方法 (頁 122-126)

第五章 結論

第一節 研究發現

不便、減少回收時惡臭對環境衛生的影響及如何解決回收後再利用等等問題,才是主政 者在推動政策時更應思考的問題。

就以本研究個案苗栗縣而言,因係為典型的農業縣,居民大都純樸善良,也促使居 民對廚餘回收再利用政策有較高配合度,另外在該縣各鄉鎮市均有養豬場,而農用耕地 面積佔地也很廣,以上可看出廚餘回收後再利用在該縣仍有其優勢之處,但在回收時因 廚餘含水率高之特性,極易產生酸臭,百姓配合意願並不高;另外在政府強制要求回收 下,如違反回收規定,還會被處以罰鍰,也是對百姓不利之處,以下並就上述特性提出 一些研究發現:

一、在該縣因居民善良樸實,大都任勞任怨勤儉持家,尤其在臺灣早期的農村家家戶戶 幾乎都有飼養黑毛豬,並以廚餘為主食,所以消耗了不少剩菜剩飯﹔而養豬戶樂意 以廚餘養豬,最主要是用廚餘養豬可節省可觀之飼養成本,但養豬有污染及防疫問 題,政府並不贊成零星養豬,近年來取而代之是大型養豬戶,其對廚餘需求是有增 無減,又因養豬戶為節省飼養成本,大都有搭配一般飼料養豬,所以廚餘養豬在苗 栗縣就目前推動現況而言,仍是主要再利用之方式,而政府應如何運用此一優勢妥 善規劃廚餘養豬,則是推動廚餘回收政策成敗重要關鍵。

二、從本研究發現苗栗縣全縣如以廚餘養豬每日就可消耗將近256 公噸的廚餘,另以苗 栗縣廚餘總產量約為157 公噸來看,那麼該縣每日所產出之廚餘尚不足以提供養豬 之用,所以廚餘養豬在苗栗縣具相當之優勢,但自從發生口蹄疫後,中央農政單位 在政策上並不支持以廚餘養豬,但環保單位卻認為並無證據說明廚餘養豬與口蹄疫 情有直接關聯,不過如何保持廚餘鮮度及在蒸煮時之衛生等問題則應多加注意,當 然會因需要改善這些問題養豬戶要多花費一些費用,則會在政策推動上產生較不利 之因素,但就廚餘養豬成本效益分析而言,仍具有相當之誘因。

三、廚餘養豬如由政府介入管制,養豬戶將因節省飼養成本而受益,但因強迫居民廚餘 回收,將在廚餘回收過程中因環境衛生而不佳也會造成全體居民的受害,另如未依 規定回收,將會被處罰新台幣1200 元到 6000 元的行政罰鍰,對全體居民而言也是

相當不利的。

四、苗栗縣係為山多平原少之農業大縣,也就是耕地面積佔了全縣大部分土地,在以往 這些耕地大都使用化學肥料,但近幾年來,有機農作物的興起,因在食用並無化學 農藥殘留問題,深受消費者喜愛,所生產之農產品在價格上也相對較高,所以農民 對有機肥料有更高使用意願,但有機肥料之市售價格比化學肥料為高,對農民生產 成本也就相對提高。如由政府介入將「廚餘作為有機堆肥」之再利用,採取補貼政 策,則會有更多農民樂意使用,進而也提高民間對廚餘堆肥廠投資意願。就長期而 言,因有機堆肥是緩效性,可以慢慢將長期酸化之土地恢復肥力,將對土地永續發 展及整體農業發展有很大的幫助及頁獻,當然對農民收益也會比起使用一般肥料來 得較高。

五、研究發現以苗栗縣現有耕地面積來估算,該縣每年有機肥使用量大約 349,790 公 噸,如將該縣所有產出之廚餘全數製成有機堆肥,則每年約57,000 公噸,由此可知 在該縣全數使用回收廚餘製成有機堆肥仍遠不夠該縣耕地之用,所以廚餘堆肥在該 苗栗縣推動上也具有優勢,但是目前大都由鄉鎮公所自行製作出之有機堆肥,常因 品質欠佳、肥力不足或因醱酵不夠,造成臭氣四溢之空氣污染問題層出不窮,因而 也引起居民陳情案件時有所聞,另一方面,因該縣境內幾家有機堆肥場也並非以廚 餘作為有機堆肥之主要原料,這對廚餘回收再利用幫助有限,這些均為廚餘堆肥較 不利之因素。

六、就目前在國內外尚未有專門使用廚餘作為厭氧醱酵沼氣發電之能源回收廠,雖就現 有以回收廢水作為能源發電用已極為普遍,但卻因技術之問題尚無法運作量產;另 因投資設廠所需資金非常龐大,就投資報酬率而言並不經濟,除非政府鼓勵並有實 施補貼政策,否則能源回收沼氣發電在國內並無發展空間,另外行政院環保署也因 再生能源並非該署權責,業已將「沼氣發電獎勵辦法」廢止。就廚餘作為厭氧醱酵 沼氣發電整體評估而言,除了在政治上因經濟部能源會鼓勵再生能源政策是較為有 利的原因外,在行政可行性而言,仍需待技術及經濟效益提升後,並配合主管機關

訂定相關獎勵辦法後才會有積極之作為。換言之,有關「廚餘作厭氧醱酵能源回收」

之再利用方式,在苗栗縣短期尚無發展空間。

七、因「廚餘」是外部性的環保政策問題,如果沒有政府介入處理之情況下,任由家戶 把它當一般垃圾丟棄,形成可利用資源未回收再利用,同時也因此造成垃圾量增加

,政府為解決過多垃圾也將投入更多資源,而造成資源的浪費。如由政府介入「廚 餘回收」,首先受益是政府及全民,因垃圾量減少可以少蓋許多焚化廠及掩埋場,

這對公害之防治及資源之節省均有很大之頁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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