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苗栗縣推動廚餘回收再利用個案研 究
第四節 苗栗縣廚餘厭氣醱酵再生能源可行性的 評估與探討
壹、從政治的角度分析廚餘厭氣醱酵再生能源可行性
台灣四面環海,先天在能源上就較缺乏,大部份均須仰賴進口能源,其進口總能源 供應比例高達96%以上,但傳統的石化能源在產出過程容易造成公害,易使環境受到汙 染。而再生能源為乾淨的自產能源,但在國內除了太陽能熱水器已建立商業化的市場外,
其餘的再生能源並未能普及使用(經濟部能委會,2003)。
廚餘回收作為能源回收,係屬再生能源的一種,除可達到垃圾減量目的外,又可延 長垃圾掩埋場的壽命及作為再生能源之用,實值得政府極力推廣的能源政策。環保署曾 於八十八年公布「沼氣發電獎勵辦法」,廠商利用垃圾掩埋場產生的沼氣從事發電,每 一度由環保署補助0.5 元,澳洲可靈衛公司首先提出申請,在八十八年十一月先在北市 山豬窟垃圾掩埋場完成啓用全國第一座沼氣發電廠,每天所發電力約可供應七千戶家庭
,台電並以每度一元三角的價錢收購,併入市區電力系統使用,使國內發電方式趨於多 元。在當時環保署因考量高雄西青埔沼氣發電廠之運轉,及加上規畫中的褔德坑和台中 文山沼氣發電廠,補助經費將高達一億一仟萬元。雖然沼氣發電是一種乾淨且對環境有 利的發電方式,非常值得鼓勵,但其係直接是在垃圾掩埋場設置發電廠,這對源頭垃圾 減量並無裨益,且補助經費節節高升,所以環保署認為應由經濟部能委會視同「再生能 源」對廠商予以補助,或由台電提高其收購價格,不應由環保署單獨補助,因此該署已 於八十九年八月公告廢止。由上述可知,廚餘回收作沼氣發電在政府政策上尚有許多問 題待解決,就以現況而言中央主管部門並未積極朝此方向推動,這對苗栗縣在推動廚餘 厭氣醱酵作再生能源之用,也將造成相當不利的因素。
貳、從經濟的角度分析廚餘厭氣醱酵再生能源可行性
雖然沼氣為有用能源,但是目前畜牧業者處理畜糞尿並非產生沼氣為目的,而是
使畜牧業排放水能達到放流水標準而採取的步驟之一,亦即希望在兼顧環保要求下,繼 續正常經營。此外,沼氣在應用時,應注意以何種方式利用,其熱利用效能較高、方便 之問題外,沼氣對於金屬用具有腐蝕作用,因之必須考慮純化之問題。沼氣純化的方法 雖多,且也推廣農業應用,純化技術雖然沒有問題,惟至目前為止,真正達到較長期沼 氣純化的設施,除了畜試所以採收螺旋藻後之藻水以水洗方式較經濟可行外,其它似乎 沒有真正經濟有效的案例(洪嘉謨,2003)。
沼氣如用於發電,每一立方公尺沼氣可產1.2~1.5kwh 電力,雖然以目前之油料價格 居高不下,進而也造成發電之成本增加,但實際上,僅利用沼氣發電其所需成本仍舊高 於使用油料直接燃燒發電之成本,而另外利用沼氣發電所獲得之真正有效熱能也較直接 燃燒發電之熱能為低,惟厭氣醱酵作為沼氣發電係屬再生能源的一種電力,因此不能單 就沼氣應用之經濟面即決定可行與否,如以國家能源政策的確是值得推廣,但因投資設 廠所需資金非常龐大,就投資報酬率而言並不經濟,除非政府鼓勵並有實施補貼政策,
否則能源回收沼氣發電在國內並無發展空間,苗栗縣當然也不例外。
參、從行政的角度分析廚餘厭氣醱酵再生能源可行性
主管全國能源政策的經濟部能源委員會雖不斷在研發再生能源,但廚餘用作再生能 源之技術尚不成熟,所以主管部門對廚餘用於能源回收沼氣發電並無積極行政作為,另 外,以現階段台灣養豬農友為例,農友在豬糞尿處理過程中所產生之沼氣,如果沒有得 到政府補助,願意花錢利用之意願低,而行政院環保署也因再生能源並非該署權責,業 已將「沼氣發電獎勵辦法」廢止。就行政可行性而言,仍需待技術及經濟效益提升後,
並配合主管機關訂定相關獎勵辦法後才會有積極之作為。
台灣與其他如歐盟等國家最不同處,是在於外國那些國家視厭氣醱酵法處理有機廢 棄物,以產生沼氣能源和液肥的利用為其重要的能源政策,其政府不但鼓勵有加,且訂 定各種補助、補貼等優惠措施。反觀,台灣除了前面所述,曾經就廠商利用垃圾掩埋場 產生的沼氣從事發電,每一度由環保署補助0.5 元之補助措施外,就實際上而言,反而
因為環保法令種種規定,進而造成液肥利用的限制。所以,有關苗栗縣厭氣醱酵處理有 機廢棄物以產生沼氣能源之落實與否,實有待政府之農政、環保、能源會和立法單位重 視,重新檢討、修正相關法令,以增加再生能源之利用。
肆、從技術的角度分析廚餘厭氣醱酵再生能源可行性
以廚餘單獨作厭氣醱酵再生能源之處理方式,有採內燃式及外燃式二種發電方式,
如採用的內燃式的發電方式,若在沼氣未進行純化之前,除效果欠佳外,仍然存在有許 多問題尚待克服,諸如燃燒系統的改善與維護,引擎的修護與更新等問題,故有必要另 進行外燃式的沼氣發電技術,以減輕發電機腐蝕問題,並達到農民方便使用,此為徹底 解決實用問題之技術。雖然外燃式的發電技術已為人們熟知,但專以沼氣作為燃料者並 不多見,故相關研究單位如何以現有技術進而試用與建立示範點,確實有其必要性。
以廚餘單獨進行厭氣醱酵法處理,效果並不好,尤其經高溫蒸煮後之廚餘,其條件 更差,惟可以將畜糞尿混合處理以克服此缺失,也不需增加或改變厭氣醱酵槽設施,因 之環顧台灣以廚餘作為厭氣醱酵法方式處理之實例,除實驗型之規模外,實際應用例子 尚未見到,但是台灣以厭氣醱酵法處理豬糞尿之方式極為普遍。所以,如要增加廚餘的 處理,除了增加廚餘蒸煮步驟外,並沒什麼困難,況且在國外歐盟國家之丹麥和德國也 是以畜糞尿處理為主,農產廢棄物、食品工廠廢棄物、廚餘等為輔之處理方式。因之如 就處理技術、設備和環境條件而言,台灣的豬糞尿採用厭氣醱酵法處理之經驗、設施和 屬於亞熱帶地區等優越條件,決不遜於丹麥和德國(洪嘉謨,2003)。
至於採用厭氣醱酵法作為沼氣能源回收之用,在國內雖有台北市山豬窟掩埋場及高 雄西青埔沼氣發電廠等均已開始運轉,但至目前為止,尚未完全將廚餘回收後專門用於 能源回收沼氣發電廠之設置。而國內目前廢棄物厭氧醱酵與沼氣利用,主要研究對象在 畜產廢棄物、農產廢棄物及垃圾掩埋場發電,究其最主要原因乃是在技術上有須克服的 因素,如就沼氣利用技術層面而言,其實國內禽糞便沼氣回收發電推廣很早,但因含水 份、硫化氫以及量很少等不穩定之特性導致使用受到限制。不過由於家庭廚餘對垃圾掩
埋場之使用年限影響極大,而且其沼氣發電回收能源具有相當的潛力,若將相關技術整 合並進行整體規劃後應有不錯成效,所以廚餘回收後採用厭氣醱酵作為沼氣發電之用途
,技術上如未能加以提昇,則此廚餘回收再利用之方式,在苗栗縣也勢必不可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