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苗栗縣廚餘堆肥可行性的評估與探討

在文檔中 第三節 研究方法 (頁 109-118)

第四章 苗栗縣推動廚餘回收再利用個案研 究

第三節 苗栗縣廚餘堆肥可行性的評估與探討

壹、從政治的角度分析廚餘堆肥可行性

依過去以畜禽糞製造堆肥的經驗,其每公斤成品之生產成本在2.7~6.6 元之間,而 其售價往往不敷成本,致經營困難,沒有政府之補助難以維持,因之政府在政策上應繼 續、 並擴大補貼有機堆肥之使用外,合理的付給廚餘處理費,使其有利可圖,以鼓勵 現有堆肥場,使其有更高意願代處理廚餘,則政府可用最少之投資及最短的時間內求取 最大的成果。

有關苗栗縣境內之有機堆肥處理場,目前有後龍鎮晋豪堆肥共同處理場、三灣鄉犖 豐牧場、公館鄉千育堆肥共同處理場以及竹南鎮之豐收實業有限公司。其堆肥原料大都 以禽畜糞為主,其中晋豪堆肥共同處理場及犖豐牧場已有回收廚餘當作堆肥原料外,其 餘二家則表示尚未收取廚餘。由此可知,苗栗縣民間企業興辦有機堆肥場之動機並不強 烈,而現有堆肥場所收集原料僅部份為廚餘,因此在該縣如要推動廚餘回收作為有機堆 肥之用,要使用何種政策工具鼓勵民間投入,將是該縣推動的重點。

韓國以實行污染者付費「垃圾依體積收費制度」而導致食物有機廢棄物因經濟因素 進入堆肥處理模式;而在歐盟則制訂了掩埋場指導方針,強制規定有機廢棄物禁止進入 掩埋場。這些相關法規政策、政府政策或經濟誘因,確實有效推動有機廢棄物進入堆肥 化體系。但國內在廚餘堆肥政策法令上,仍有許多不足之處,尤其是鼓勵民間投入有機 堆肥廠之興建更是欠缺,雖然台塑公司麥寮有機堆肥廠,己經行政院列為重大公共工程 建設之先例,但也僅為個案。所以我們政府在制定廚餘堆肥政策、法規命令時,應多借 鏡國外已實施成效不錯的例子,以制定出有利有機堆肥業發展之重要政策。

另外,苗栗縣有機堆肥場除尚須依賴政府制定完善政策及法規命令配合推動外,現 有之有機堆肥場因惡臭遭受附近民眾陳情亦不在少數。以苗栗縣九十二年公害陳情處理 統計分析,在空氣污染(惡臭)百分之廿六居陳情項目之首(苗栗縣環境保護局,2003)。

因此,有機堆肥場在設置上常因公害問題而面臨百姓的抗爭,就如同興建掩埋場及焚化 廠所產生「鄰避情結」相同,這也是政府如何利用政策改善有機堆肥場興建時應多注意 的問題。就苗栗縣整體環境而言,因目前法令尚不夠完備,尤其現有之有機堆肥場週遭 惡臭問題嚴重,附近居民陳情不斷,所以苗栗縣如欲大規模將廚餘製成堆肥作為再利用 之主要方式,在現階段之政治可行性並不高。

貳、從經濟的角度分析廚餘堆肥可行性

近年來由於工業發達,農業的轉型,國內農地施肥情形幾乎已完全由化學肥料取代

,其引發的問題為土壤酸化肥力降低等情況,而目前農政單位為改善此土地繼續惡化之 情形,已積極推廣永續農業,鼓勵農民多使用有機質肥料,希望藉此增加土地肥力並提 高農作品質及產能。根據農業年報調查資料,全省耕地面積共計約874,535 公頃,其中 高經濟作物面積共462,560 公頃,約佔全省耕地面積 53%,以中南部所佔比率較高。若 施用有機質肥料,依農政單位建議施用量為每年每公頃10 公噸來估算,全省每年有機 質肥料需求量約874 萬公噸,若以高經濟作物為施用對象則每年約需有機質肥料 463 萬 公噸(古德業、黃伯恩,1994)。

另若以短期作物每公頃每年施用有機質肥料4 公噸,長期作物每年施用 8 公噸來估 算,則每年有機質肥料需求量約532 公噸。根據前省府農林廳畜牧科之估算,台灣地區 豬、牛、雞其所排泄之禽畜糞每年約512 萬餘公噸,太空包廢料約 5.3 萬餘公噸,蔗渣 廢料等約有417 萬餘公噸,稻榖、米糠約 41.3 萬公噸,以上農產廢棄物合計約 976 萬餘 公噸。若將可取得之畜產廢棄物與農產廢棄物混合醱酵製成有機質肥料(可取得原料製 成有機質肥料為原料量之1/3),則每年可供給有機質肥料約 325 萬餘公噸(楊秋忠、蘇秋 華,1994)。因之以廚餘大量製造堆肥仍不足需求量甚多,故廚餘堆肥不會有滯銷問題。

以廚餘製造堆肥,不但可解決台灣廚餘處理問題外,又可倡導有機農業之經營,對台灣 之農地生產力之增強有很大助益。但真正收集來作成堆肥產品之數量並不多,農政單位 為解決大量的農牧廢棄物,積極推動「農牧複合經營」及發展永續農業,其擬定許多輔

導措施以加強輔導農牧廢棄物之處理及資源再利用,根據統計,每年公民營堆肥場約可 生產75 萬公噸有機質肥料,故有機肥料之市場性仍相當龐大,極具市場潛力。

另外,從成本效益分析(cost benefit analysis,CBA)的觀點來看,其係針對公共投資 (包含硬體及軟體)的成本與效益作一有系統的分析與整理,以提供決策者做出合乎經濟 理論的決策:只要是益本比大於或等於1(B/C≧1) 者,就是可以投資的方案。若選擇以 廚餘堆肥的方式,則以社區統一設置堆肥場的方式較佳。但卻又因場地不易取得,假設 堆肥場設於都市內或社區中,其堆肥醱酵過程中產生的臭味,一般民眾較難忍受;假如 堆肥場設在郊區,雖然使社區不受臭味干擾,但收集及清運費用又是一項為數不少的成 本。如果場地的取得及臭味的問題能一併解決,則社區廚餘堆肥場是可行的廚餘回收再 利用的方案。雖然廚餘堆肥化為具有可行性的方案,但相關研究計算的數值均為理論 值,並未考量市場而言,市售的有機堆肥價格每公斤約為4~6 元,依其品質成份不同,

價格也隨之受影響。如表4-16 為留啟民之研究所計算各廚餘堆肥模式益本比,其中家 戶廚餘桶、家戶廚餘機、社區廚餘桶和社區廚餘機之益本比均小於1,故較不適合投資,

社區堆肥箱和社區堆肥場之益本比則大於1,為可以投資的廚餘資源化方式(留啟民,

2003)。

表4-16 五年間各廚餘堆肥模式益本比比較 堆肥模式 投資成本

元/年

維護成本 元/年

堆肥效益 元/年

益本比

家戶廚餘桶 1,250 4,672 2,673 0.46 家戶廚餘機 15,000 3,472 361 0.02 社區廚餘桶 1,243,750 4,702,840 2,693,442 0.45 社區廚餘機 1,000,000 1,645,928 433,358 0.16 社區堆肥箱 451,000 1,784,825 2,889,055 1.29

表4-16 五年間各廚餘堆肥模式益本比比較(續)

社區堆肥場 324,040 1,486,196 2,444,585 1.35

資料來源:留啟民,臺灣地區廚餘資源化之經濟效益與可行性分析,2003

依據德國的經驗,每噸廚餘以焚化方式處理需花費600 馬克,掩埋方式需花費 400 馬克,而以堆肥化處理,則僅需230 馬克。因之廚餘以堆肥化處理,在經濟面僅次用來 餵豬,而與其他方式比較之,其花費最少,且可得到有機肥的回收,非但對於台灣地區 之掩埋場及焚化爐設施的使用年限延長有相當大的幫助外,也可減少大眾對於掩埋場及 焚化爐設立的排斥、抗爭,應該是很值得鼓勵的措施。

如由政府介入將「廚餘作為有機堆肥」之再利用,則對土地永續發展有很大頁獻,

因為有機堆肥是緩效性,可以慢慢將長期酸化之土地恢復肥力,將對整體農業發展有很 大的幫助。以苗栗縣廚餘回收試辦現況來分析,苗栗縣全縣現有耕地面積34,979 公頃,

佔全縣總面積19.22%(行政院農委會,2004)。若以該縣耕地面積來估算,該縣每年有機 肥需求量大約349,790 公噸。據苗栗縣環境保護局調查報告顯示,該縣每日廚餘產量約 157 公噸,如全數均製作成有機肥,則每年約有 57,305 公噸,由此可知,苗栗縣耕地面 積大,有機堆肥需求量遠遠大於可製成有機肥之產量,如以市售有機堆肥每公斤4-6 元 左右,每年有機堆肥約為229,220,000 元至 343,830,000 元產值,將廚餘做為有機肥絶對 是有很大經濟誘因。但大型有機堆肥場投資金額非常龐大,國內也僅有台塑集團進行投 資,如能參考像台北市環保局與台塑環保科技有限公司合作模式,則廚餘做為有機肥將 非常可行,此部份仍須仰賴苗栗縣環保局積極接洽與該公司之合作機會。但就目前有機 堆肥之製作大都由清潔隊運至各鄉鎮市所隸屬之掩埋場,以進行醱酵處理並製成有機堆 肥,如此也可解決在社區堆肥場的臭味及土地取得問題,但受限場地較小,只能小規模 製作有機堆肥,另外非就地處理,在運費成本、品質控管及如何避免運送而產生二次污 染是值得注意的問題。短期如能建議民眾實施自主性廚餘回收並自製堆肥則是最佳再利 用之方式,就整體而言,在苗栗縣以堆肥場方式製作有機堆肥,從經濟方面來分析是可 行的政策。

參、從行政的角度分析廚餘堆肥可行性

目前台灣很少有專門處理廚餘的堆肥場,但是過去農政單位推廣很多畜禽堆肥場,

由於養豬業自從1997 年發生豬之口蹄病後,飼養頭數由原來千萬頭減少至約 700 萬頭,

導致很多過去政府輔導的畜禽堆肥場由於畜禽來源之減少而沒有充分利用。其實無論是 以畜禽或廚餘製造堆肥,其設施均能適用。因此政府在輔導廚餘堆肥化,應優先考慮原 有畜禽糞堆肥場,使其能容納處理廚餘,可收到最直接有效的成果。上述畜禽堆肥場,

過去由於原料來源不足,為求繼續生存也同時處理其他事業廢棄物,如此也可得到較佳 之利潤,但是所製成之肥料應標示清楚,以免影響所生產之堆肥品質。

早期廚餘堆肥,肇因於品質不佳、成本過高導致價格昂貴、政府未能輔導及補貼等 因素,廚餘堆肥廠紛紛倒閉,不過就現況而言,因行政院環保署大力推動廚餘回收政策,

同時鼓勵民間投入廚餘資源回收工作,於民國九十二年公告發布「促進民間機構參與一 般廢棄物廚餘資源回收要點」,促使民間有更高意願投資設置廚餘資源回收處理廠,以 下就從法規制定及民間廠商投資意願等二方面來分析廚餘堆肥在行政上之可行性如何:

一、政府如要鼓勵民間投資廚餘資源回收處理廠,有關在設立時所涉之相關法規之制定 及配套是非常重要的,以下並就相關配套法令彙整如次(苗栗縣環境保護局,2003) : (一)設立堆肥廠經營肥料製造、加工及其肥料批發、輸出者,均須依行政院農委會所訂

「肥料管理法」及「肥料登記證申請及核發辦法」等規定取得肥料登記,製成有機 堆肥成品須符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所訂「肥料品目及規格」規定,以確保有機肥品 質。

(二)如涉及廢棄物清除或廢棄物處理場(廠)設置及操作,依據「公民營廢棄物清除處 理機構管理輔導辦法」、「一般廢棄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及「事業廢棄 物貯存清除處理方法及設施標準」等規定辦理,確實將資源及廢棄物分開處理。

(三)由事業單位所產生之廚餘,如果要再利用,應依「一般事業廢棄物再利用類別及管 理方式」廚餘再利用管理方式之規定辦理。

(四)空氣、廢水、廢棄物、噪音相關之環保法令及標準可參閱行政院環保署「環保法規」

中有關「空氣污染防制」、「水污染防治」、「廢棄物清理」、「噪音管理」等法令規定。

另外,行政院環保署為鼓勵垃圾減量回收進行堆肥處理,於民國七十八年曾訂定「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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