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名詞釋義
第二節 研究目的與名詞釋義
一、研究目的
近幾年來動物保護的意識逐漸升高,應該如何建構一套妥善地解決流浪動物問題的制 度,達到人與動物合諧共存,是為當前重要的課題,研究者以台東縣公部門、非營利組織、
營利組織的合作互動來探討是否能改善流浪動物相關問題。本研究擬達成之研究目的為:
(一)、了解現行台東縣公部門及私部門對於流浪動物的處理措施。
(二)、探討台東縣公私部門對於流浪動物處置的合作機制。
(三)、台東縣公私協力處理流浪動物的問題及原因,並找出適當的對策。
(四)、針對前述研究結果擬定可能的策略或原則提供相關機構參考。
二、名詞釋義
(一)公私部門協力關係
國內學者吳英明(1993)指出「協力」表示某特定事務的參與者對於該事務之處理具有 目標認同、策略一致及分工負責的認知與實踐。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乃指存在於公私部門的 一種互相依存共生共榮的關係,公私部門在不同公共事務的處理過程中,彼此透過雙向水 平參與的方式建立共識、共同分擔責任及分享利益。公私部門協力關係包括合作及合夥兩 個層面,它是一種將私部門參與公共事務地位「合法化」或「正式化」的作法,公私部門 互相倚存的程度會因合作、合夥關係的建立而增強。公部門係指具有行使政府公權力不同 層級的政府單位。私部門係指民間營利或非營利的組織。協力關係(Partnering) 強調參與者 或利害相關人間創造共贏賽局的一種組織織性關係或支持網絡。公私部門聯合開發 (Public/Private joint Development)係指公私部門參與者間的「合作合夥」的協力開發行為。「合 作」(Cooperation)關係乃指在公私部門水平式互動過程中公部門扮演「支援性」角色,而 私部門扮演「配合性」角色。「合夥」關係(Partnership)則指在公私部門互動過程中,公部 門與私部門形成平等互惠、共同參與責任分擔的關係。兩者的差異異在於公私部門共同決 策及 責任分擔的程度(吳英明,199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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綜整上述說法,公私部門協力關係乃是公私部門的參與者對該事務之處理具有目標認 同、策略一致及分工負責的認知,並實踐結合形成平等互惠、共同參與及責任分級分工負 責的認知,並實踐結合形成平等互惠、共同參與及責任分擔的關係的動態過程,經由「公 民參與」促使公民由下往上對共同體革新價值觀的認知,同時經由公、私部門的合產及協 力,建立網絡關係並共同擔負公共服務的功能。
(二)流浪動物
在我國動物保護法中,雖然未對「流浪動物」作明確之定義,但該法第三條對於「動 物」、「寵物」以及「飼主」均作出其相關定義。該法第十四條中,出現「遊蕩犬貓」以及
「遊蕩動物」之名詞,並要政府主管機關設置動物收容處所予以收容。 實質上,若非飼主 將寵物主動送至動物收容處所,其他出現在收容處所的動物,應皆歸因於飼主的故意遺棄,
或者動物的走失。因此,本文為配合現實法律之規定,與一般大眾的認知,將「流浪動物」
與「遊蕩犬貓」、「流浪犬貓」視為相同名詞,並以「流浪動物」作為討論主體(行政院農委 會動保護資訊網,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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