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及預期成果
一、研究定義及範圍
預 防 犯 罪 空 間 之 指 涉 範 圍 廣 泛 , 空 間 尺度 層次如 都市、
道路、 公 園 、 商 圈 、 街 道 、 社區、 公共設 施、集合住宅 等,
無一不是需要強化改善之區域。然而依據本部警政署 93 年度 刑案統計,有 50.78%的犯罪發生在建築基地以內,又為符合 建 築 相 關 法 令 制 度 之 運 作 , 本 研 究 暫 定 以 一 宗 建 築 基 地 為 限,包括其內之建築物實體及法定 空 地,及其上 依其使 用功 能存在之設施物。
在用 途方面, 儘管公 、私領 域皆有預防犯罪需求,但依 據階段性順序,擬先以供公眾使用 建築 物為範圍。 依據建 築 法第 5 條所稱之供公眾使用之建築物,為供公眾工作、營業、
居 住 、 遊 覽 、 娛樂、 及 其 他 供 公 眾 使 用 之 建 築 物 。 其 中 住宅 社區與民眾日常生活息息相 關,且住家社區的刑案發生 率佔 27.59%, 僅次於交通場所,其重要性 不可 忽 視 。 因 此 本 文 現 階段以集合住宅社區為研究範圍。
此 外 , 依 據 巽 和 夫 (1993)提出 的 空 間 使 用 屬 性 定 義 , 通 稱之公共空間應為不 特定多 數人使用之, 例如街道、鄰 里公 園, 無任何對 象限制、 且不 需 付 費 進 入 使 用 。 至 於 集 合 住宅 使 用 屬 性 可 概 分 為 共 用 空 間 及 私 人 使 用 空 間兩類 ,共用空間 為 特 定 多數人 共 同 使 用 之 謂 ,例如 社 區 遊 戲 場 、 停車場 ,樓 梯間、室內或室外走道等,必須為 隸屬 於 該 集 合 住宅社 區 住 戶,或經同意者方可使用,使用權 係 經 廣 義 的 付 費 程 序 ,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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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須為區分所有權者,或者 繳交使用費等,具有某種程 度的 排他性。至於私人使用空間則為住 戶 專有空間, 具有明 確清 楚的排除他人使用之屬性, 例如 住 戶 陽 台 、 玄 關 、 及 室 內 居 室等(如圖 1-2)。
本文係針對集合住宅社區之共用空間為探討範圍。
圖 1-2 集 合 住 宅 空 間 屬 性 定 義 圖
資 料 來 源 : 巽 和 夫 (1993), 《 現 代 社 會 と ハ ウ ジ ソ グ 》 , 集 住 秩 序 の 崩 壞 と 再 編 , 彰 國 社 , p.397。
二、預期成果
本研究預期成果包括以下幾點:
(一) 依據我國刑案犯罪資料,釐清住宅社區中亟待強化的 安全防禦空間類型。
(二) 蒐集國外空間預防犯罪研究文獻,及推動措施,研析 可供我國參考應用之課題及防範策略,並評估應用於 國內之適用性。
(三) 徵詢國內相關產業界、學術研究機構、及政府單位,
對於以建築空間預防犯罪推動機制方向之建議。
(四) 配合本部營建署研訂建築技術規則中「強化使用安全 及 預 防 犯 罪 , 供 公 眾 使 用 建 築 物 之 公 共 空 防 範 設 備」,研擬住宅社區共用空間預防犯罪設計內容。
(五) 後續研究建議:以建築物預防犯罪安全設計手冊內容 架構初擬,及相關配套及鼓勵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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