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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犯罪空間之一般規劃原則

第三章 預防犯罪空間課題及解決策略

第一節 預防犯罪空間之一般規劃原則

一、目的

本文提供之一般規劃原則, 意指能夠全面適用於社區公 共空間提升預防犯罪空間功能之設 計 準則。 其內容是以 空間 預 防 犯 罪 之 規 劃理念 為立論 基礎 ,依據危 險空間 的特徵研擬 課題及解決方案,並提出空間改善策略建議。

在理念 上層次 上,以預 防犯罪空 間的「通 用性」 設計為 主 , 係 指 全 面 考量性 設 計 , 主 張 強 調 在 規 劃 設 計 階 段 時 , 預 先考慮如何將預防犯罪功能與建築 環境或設 計結合 ,提升空 間使用的安全性,可以預防所有可 能 侵 犯 人 身 安 全 的 犯 罪行 為 , 並 且 達 到 確 保 任 何 人 使 用 皆 能 受益的 最 大 可 能 。 輔 以 排 除危險的「安全空間」設計,必須 藉 由 犯 罪 情 境 的 經 驗 資料 分 析 判 準 , 定 義 危 險 空 間 層 級 特 徵 及 其 危 害 程 度 ,建立 降低 危 險 空間屬 性以減少 犯罪發生 機 率 之參考 指 標 , 在 應 用 上 是 去 除 危 險 的 「 減 法 」 概念。 惟 現 階 段 受 限 於 台 灣 地 區 犯 罪行 為與空間屬性之經驗資訊仍為缺乏 , 故本準 則以提出通 用性 設計準則,強化建築物提升預防犯罪之功能為主要目標。

二、適用範圍

(1) 空間範圍包括社區基地內之住宅及其聯外巷道,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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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為新建住宅及既有住宅兩部分。以作為規劃及建 築設計階段,以及針對既有住宅之改善參考。

(2) 本 準 則 以 有 關 集 合 住 宅 社 區 預 防 犯 罪 空 間 注 意 事 項為基礎,研提一般性的具體手法。並不排除與本 準則表示的內容不同的手法,以能達成預防犯罪目 標的前提下,可依照不同條件對象之住宅提出其他 方法。

(3) 本準則內容需能在時代及社會變遷下,對於預防犯 罪需求的改變,以及相關營建技術及設備材料發展 進步的前提下,具有因應修正的比要性。

(4) 此外,與相關建築法令之相互影響,有必要就本準 則項目內容的適用性進行探討。

三、通用設計之基本原則

本準則提供之一般規劃原則 ,意指能夠全面適用於社區 共同使用空間 參考 設 置 預 防 犯 罪 之 「 安 全 空 間 」 的 規 範 。 從

「 設 計 ( Design) 、 改 良 (Improve)、 強 化 (Reinforce)、 管 理(Management)」四個階段完整考量,並達成「打消 Deny、

阻擋 Deter、延遲 Delay、偵防 Detect」之預防犯罪功能。

如圖 6-1 所示。

(1)強化自然監視

確 保 屋 外 與 各 棟 的 內 部 公 用 區 域 的 自 然 監 視力,使犯罪 者 感 到 犯行有 被 第 三 者 目 擊 的 可 能 性。讓 居民可 自然監視可 能發生犯罪的場所。使用者擁有較 好的監 控視野 觀察陌生人 的活動,必要時採取防護措施或通 報,使 居住者 感受到被照

顧的安全感, 降低焦慮以及 不理性 的 恐 懼 。 當 一 個 區 域 讓 人 覺得安全,人們就會 更常 去 使 用 它 , 也 因 此 能 提 供更安 全 的 保障。包括確保在各個住棟間的公 共空間 ,以及 內部共同使 用空間的配置計畫、使用動線等。 建築物 的設計 如能讓其居 民從窗戶中觀看公共區域的 狀況 , 則 犯 罪 較 少 發 生 。 因 此 , 減少遮掩物、使用透明玻璃、增加 燈 光照明、增 加居民 使用 率等,均能增加自然監控力。

強化被害對象

確保自然監視 接近控制

企圖犯罪者

住戶

(目擊者)

可能 被害對象

確保領域性

圖 6-1 防 範 犯 罪 設 計 的 四 原 則 ( CPTED 的 概 念 ) 資 料 來 源 : 樋 村 恭 一 ( 2004) p.94

(2)確保領域性

提升社區住戶居住共同體的歸屬意 識。 空 間 規 劃 須 能 明 確 區 分 區 域 歸 屬 , 將 公 用 區 域 與 走 廊 的 維 護 管 理 合 理 分 配 給 各 住 戶 , 讓 住 戶 對 其 住 家 內 外 都 有 責 任 感 與 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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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 入 該 社 區 的 想 法 。 積 極 建 立 一 個 不 為 犯 罪 所 侵 害 社 區 的 正 面 意 象 , 也 具 有 防 禦 空 間 的 特 質 。 因 此 , 環 境 整 潔 與 美 化 、 大 廈 公 寓 的 良 好 管 理 、 設 有 警 民 聯 防 系 統 、 鄰 里的相互認識等,均有助於建立良好的社區形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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