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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合住宅預防犯罪設計

第三章 預防犯罪空間課題及解決策略

第四節 集合住宅預防犯罪設計

第 四 節 集 合 住 宅 預 防 犯 罪 設 計

4-1 集合住宅共同使用區域

不同的建築類 型 的 侵 入路徑 不同 。低層公 寓住 宅 的被侵 入路徑 多 是 從 1樓再直接上 樓梯,侵入 口多是 陽台與住 戸的 窗 戶 。 而 隨 著 建 物 的 層數增 高 , 從 玄 關 大 門 入 侵 的 案 例 會比 從 陽 台 入 侵 為 多 。 至 於 最 頂 層 的 住 家 容易 則容易 被從頂 樓陽 台再下到樓梯後入侵(如圖 6-13)。

1.共用入口大廳:

(1)共用門廳之位置

a. 為防止歹徒入侵降低犯罪率,應設置於道路及通路能 看見的位置。

b. 基地內設置多棟住宅時,應考量樓棟之間的辨識性。

基地內主要通路、住戶窗戶和公共門廳等可確保在可 監控視線範圍。

c. 住宅的一部份為商業或辦公室使用時,公共門廳及出 入口必須分別設置。

d. 照明水準應達 75-100 lux,並設置監視攝影、緊急求 救設備(兒童可觸及之高度 120cm)。

(2)共用門廳大門

a. 公共門廳應設置大門。

b. 大門構造最好採用視線通透度高的材質,面積盡可能 加大,並採防破壞之強化玻璃,使視線可穿透。

c. 採用具自動上鎖功能的門扉,並可結合身份認證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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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統,或是裝設住戶遙控式對講機。

d. 為了防止從大門的非法侵入,門的下方部分與鎖頭的 接合處不要留下空隙,以免被撬開。

e. 自動門鎖在緊急狀況須具有以人力即可往逃生方向開 啟功能。

f. 梯間之平均照度應為75lux。

g. 公共玄關的外側地面照度要300lux。

圖 6-13 公 共 出 入 大 廳 的 考 量 事 項 資 料 來 源:河 村 順 二( 2004)p.117

(2)管理員室:

a. 管理員室最好設在入口大廳的內部,可監視信箱集中 處與電梯大廳的地方。

b. 管理室之窗戶或門上小窗能監控到公共門廳、信箱區 及電梯間等處。面向屋外的窗戶應加設鐵窗以防止歹 徒入侵。

(3)信箱:

a. 公共信箱區

(a)為減少郵件物品遭竊或於公共信箱區附近性侵害事 件發生,設置地點應選擇公共大廳、電梯間、或管理室 可看見之處。

(b)公共信箱區地面應維持安全照明至少 75-100lux 水 平面照度。

b. 住戶信箱區

(a)為防止郵件被竊取,信箱必須有可上鎖之裝置。

(b)為使住戶以外人士不進入管制區域取郵件,可裝設 壁 面 貫 通 型 之 信 箱 , 其 投 入 口 為 壁 面 外 側 , 內 側 為 取 出 口。

(4)電梯間設置:

a.

與公共門廳相同樓層之電梯間應設置於公共門廳或管 理室可監控到的地點。

b.

其他樓層之電梯間也同樣應設置於公共走廊、公共樓 梯可監控到,且無死角之地點。

c. 監視器等設備設置

(a) 構造上若產生無法避免之死角時,為防制性侵害等 情事,應設監視攝影裝置以彌補防盜上之不足。

d.電梯間之照明

(a)公共門廳樓層電梯間之照明,地面應維持安全照明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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準 75 lux 之平均水平面照明度。

(b) 為防治夜間性侵害事件之發生機會,其他樓層之電 梯間地面,應維持安全 75 lux 以上之平均水平面照明度。

(5)電梯門:

a. 電梯廂(含緊急用電梯廂)及出入口的門應使用玻璃 等透明材質,設置由外部可看見電梯廂內部大小之窗戶。

b. 電梯門不具充分之防煙性能,且不能視為一般防火設 備,在設計時應留意電梯門外之防火區域規劃。

(6)電梯內部:

a.電 梯 機 箱 內 面 對 開 口 之 壁 面 , 應 裝 設 開 啟 時 看 見 臉 部 的 高 度 、 及 可 反 照 進 入 者 全 身 之 鏡 子 , 或 採 用 可 達 相 同 效 果 之 建 材 , 使 電 梯 內 人 員 可 辨 識 是 否 有 攜 帶 攻 擊 物 品 之企圖犯罪者進入。

b. 防盜保衛系統:電梯內應裝設監視攝影裝置,乘坐電 梯 前 按 一 下 「 防 盜 保 衛 鈕 」 , 即 可 啟 動 監 視 器 , 並 將 影 像 傳 送 至 管 理 室 或 一 樓 的 電 梯 間 監 視 器 螢 幕 上 之 系 統 , 以期確認乘坐電梯的人員身分。。

c. 應設置緊急求救裝置(兒童伸手可觸及之高度120cm)。

(5)公用走廊、外部樓梯:

為了對 付 住戸 玄 關 門 扉 被 竊 賊 撬 開 的 風 險 , 需 注 意 走廊 形狀在設計上 不會 成 為 死 角 。欄杆 扶 手 要 使 用 外 部 視 線 通 透 性 高 的 式 樣 , 如不使 用 整 片 或 鑲 狀 的欄杆 而 使 用 格狀以 確 保 通 透 性 。若共 用 走廊 的 邊 界 可 接 近 住戸的 陽 台 時 , 走 廊 與陽 台的境界部分須設置平面的 落差 等 , 以 作 為 輾 轉 侵 入 的 防 止

對策(圖6-14)。外部階梯 與陽 台較接近 時,也 同樣須考慮 避免成為入侵的中繼點。

圖 6-14 輾 轉 侵 入 及 從 走 廊 入 侵 陽 台 的 防 止 對 策

資 料 來 源 : 河 村 順 二 ( 2004) p.117

(6)其他公共部分:

中庭、小庭園等給居民積極 利用 的 開 放 空 間 , 需 考量定 期的維護、管 理等。 首要之事 就是保 持視線的優 良以發揮居 民的自然監視 力。 而 共 用 設 施 與 排 水 管 等 , 要 注 意不要 使 其 變成侵入隔壁棟時的腳架。大門以 外 通往各 棟的公共出 入口 門扉需要求180cm以上的高度並具有自動上鎖的功能。若建築 物 是 建 築 線 退 縮 情 形 時 , 有 可 能 被 從 上 一 層樓的 屋 頂 躍 下 後 再經由陽台而入侵,因此屋頂要設 置 防止侵 入的門鎖與 尖銳 的鐵片、玻璃等物品,以防止盜賊的輾轉侵入(圖6-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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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研究結論及建議

首先,依據我國刑案犯罪資料分析,國內 50.78%的犯罪 發生在建築基地以內。並且「住宅社區」的發生率佔 27.59%,

僅次於交通場所,其重要性 不可 忽 視 。 經 分 析 後 發 現 , 亟 待 強化的安全防禦空間屬性及類型如圖所述。

其次,在以建築空間預防犯罪之目標下,「設計、管理、

使用」三方面缺一不 可 , 並 且 三 者 息 息 相 關 。 如 圖 所 示 , 設 計 階 段 著 重 將 預 防 犯 罪 納 入 空 間 規 劃 目 標 ; 管 理 階段必須結 合法令 制度為 工 具 , 整 合 建 築 管 理 、 物 業 管理; 使 用 階 段 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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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 針 對 未 及 於 考量的既有 建築 物進 行改 善 , 強 化 預 防 功 能 。 以建築領域為基礎,支持警政體系預防犯罪、提升治安成效。

依據前述分析架構,亟待解決之課題包括以下幾項:

一、 建築設計階段,必須將預防犯罪設施空間納入規劃,以 支持未來管理機制運作。

二、 築物受空間不易變更之限制,必須以使用階段之設施改 善設置防範設施。

三、 防範設施設備必須考量與生活隱私權之衝突,亟思解決 之道。

四、 保監視資料之安全、防止外流,應有適當之管理辦法。

五、 建 立 居 民 自 發 式 參 與 預 防 犯 罪 意 識 , 提 升 社 區 自 治 能 力,是預防犯罪的重要手段。

六、 預防犯罪建材標準,鼓勵產業界的未來發展。

再者,有關推動方向芻議方 面,經本所以問卷調查徵詢 國內相關產業界、學術研究 機構、及政府單位,對於建 立建 築空間預防犯罪機制及方向之建議。獲致結論如下:

一、 整合設計、使用、管理制度面預防建築空間犯罪。

二、 築物預防犯罪設備設置規定應以「必要設置」之基本項 目為主,以性能制度鼓勵社區住戶改善至更高安全標準 為輔。

三、 編製「建築物預防犯罪安全設計參考手冊」及「既有建 築物預防犯罪安全改善手冊」具有必要性。

四、 建 築 物 預 防 犯 罪 監 視 警 戒 設 備 應 防 止 隱 私 權 侵 犯 問 題,應建立對於保全業者資料管理監督制度。

五、 建築物預防犯罪設施設備應有定期檢查及申報制度。

六、 其他配套措施,可參考英日各國鼓勵產業研發「預防犯 罪安全建材標準」及認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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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一 節 法 令 制 度 建 議

綜上所述,分別嘗試從法令制度面、政策推廣面、資訊 建置面研提建議事項。

建議一、

建議「公寓大廈管理 條例」增訂管 理委員對社區安全管 理之 職責。「公寓大廈管 理服務人管理 辦法」 及「保 全業法」應 訂定管理服務人、保全人員之權責及罰則。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 : 依 據 本 所 進 行 之 產 政 學 研 各 界 意 見 徵 詢 調 查 結 果 , 建 築 師 、 物 業 管 理業 界 團 體 , 及 相 關 政 府 部 門研提之建議事項辦理。

建議二、

依建築法 77 條第五項規定訂定之「建築物公共安全檢查簽證 及申報辦法」,須將維護公共安全之內容擴及預防犯罪事項。

主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依據本所進行之產政學研各界意見徵詢調查結果,

74.2%受 訪 單 位 贊 成 採 公 共 安 全 檢 查 簽 證 及 申 報 制度 , 以 建 立 預 防 犯 罪 設 施 設 備 的 長 期 、 有 效 管 理機制。

建議三、

消防法及各類場所消防安全設置標準中,「消防安全」與「人 身安全」之競合課題及制度探討。

主辦機關:內政部消防署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說 明:依據研商建築技術規則中增訂「預防犯罪」相關 議題專案,由內政部警政署刑事警察局召開之「犯 罪 防 制 」 工 作 分 組 會 議決 議 事 項 。 並 依 據 前 揭 各 界意見徵詢調查結果,建築業界研提之建議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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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二 節 政 策 推 廣 建 議

本 研 究 建 議 之 政 策 推 廣 具 體 措 施 包 括 (1)推 動 居 住 安 全 性 能 評 鑑 鼓 勵 制 度 。 (2)編 製 「 建 築 物 預 防 犯 罪 安 全 設 計 手 冊」,及「既有建築物預防犯罪安全改善手冊」(3)推動試辦

「住宅居住安全評估方法」。以下詳述說明。

建議一、

推 動 居住 安全 性能評鑑 鼓勵 制度, 初 期 建 議 於 新 建 住 宅 性能 評估制度中增列「預防犯罪」事項。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說 明:依據前揭各界意見徵詢調查結果,77.4%受訪單位 認 為 應 以 法 令 規 範 應 符 合 之 基 本 要 求 , 性 能 制 度 鼓勵 社 區 住 戶 改 善 至 更高 之 安 全 標 準 。 並 參採 物 業管理業界研提之建議事項。

建議二、

配合本部營建署研訂建築技術規則 中 「強化 使用安全及 預防 犯罪,供公眾使用建築物之 公 共 空 防 範 設 備 」 , 分年分 期 編 製「建築物預防犯罪安全設計手冊 」 ,及「 既有建築物 預防 犯罪安全改善手冊」。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

主辦機關:內政部建築研究所 協辦機關:內政部營建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