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EMES European Research Network) (2004),依據當時的社會發展狀況,

對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的定義如下:為一個自主性的經濟體,以協助社會弱 勢團體(Disadvantaged)和身心障礙人士(Disabled)進入勞動市場,包括提 供職業訓練、工作媒合等為主要目標,創造被忽視的社會價值,其活躍於 各種行業,如建築業、木工業、回收事業、綠事業和產品包裝事業等,從 社會經濟(Social Economy)的角度出發,以滿足公共利益為推動力。

台灣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則以官有垣 (2007)依「主要設立目的」, 將台灣的社會企業劃分為五類:(一)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Work

Integration),又名積極性就業促進型社會企業(Affirmative Business)

(二)地方社區發展型社會企業(Local Community Development Organizations) (三)服務提供與產品銷售型社會企業(Social

Enterprises Providing Social Services and Products) (四)公益創投 的獨立企業型社會企業(Venture Capital Business Created for the Benefits of NPOs) (五)社會合作社(Social Cooperatives)。官有垣並 指出,此種社會企業種類劃分並非係相互排斥(Mutually Exclusive)的概 念,各種類型有不同或重疊的組織特質與社會關懷對象(Beneficiary),一 個社會企業可能包含多種型態。

台灣的社會企業類型又以第一種類的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為最多(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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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垣等人, 2010),其並以非營利的庇護工場轉型企業經營為發展主體。本 論文參考歐洲研究網路和官有恆的分類定義,以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為本 論文的分析層次,因此,個案挑選即是以由庇護工場轉型的「財團法人喜 憨兒社會福利基金會」為例。

二、 研究分析的焦點:社會資本的應用

社會企業以創新途徑彌補多數企業缺乏的社會公益價值和非營利組 織的財務依賴性問題,以同時實踐經濟效率與社會使命的雙重目標為其特 點。在解決社會問題的過程中,社會大眾往往因社會企業所肩負的社會使 命,給予更多的關注、信任以及不同於一般企業的期待和衡量標準,讓社 會企業擁有更多的社會信任基礎、更豐富的利害關係人支援與密切的社會 網絡關係。由信任(Trust)、社會關係網絡(Social Network)和共享組織 願景(Shared Vision)等元素建構而成的社會資本,成為社會企業經營的優 勢所在。若以企業經營角度觀之,其類似社會資本應用的一系列議題可涵 蓋,多元利害關係人途徑(Stakeholder Approach)、社會行銷(Social Marketing)、策略聯盟(Strategic Alliance)等,本論文則將焦點放置於 從多元利害關係人途徑,探討工作整合型社會企業如何藉由應用社會資本,

來達到「社會」「企業」的雙重底線(Double-bottom Line) (Cornelius, Todres, Janjuha-Jivraj, Woods & Wallace, 2007),提供各部門、各組 織創新應用社會資本的另一種永續經營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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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背景與動機

研究目的與預期貢獻

國內外相關文獻探討

建立研究架構

選擇個案公司

個案公司資料蒐集、整理 與分析

歸納研究發現

提出研究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研究流程

本論文之研究流程如圖一所示。

圖一:研究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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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壹章:說明本研究背景與動機,從新時代的降臨開始,引發創新組織的 變革。

第貳章:接續研究背景與動機,由相關國、內外文獻的回顧為基礎,探討 與本研究攸關之理論與實證。

第參章:根據研究目的來確立研究架構、設計研究方法,並加以挑選合適 之個案。

第肆章:透過個案第一手資料與第二手資料的分析,驗證文獻回顧的理論 並建構個案的模式。

第伍章:依據個案歸納出結論,並給予後續研究建議。

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從字面上的意思拆解,可 泛指一切「非以營利為目的之組織」,其概念起源於第二次世界大戰左右,

美、歐各國在面臨 1930 年代的經濟大蕭條和戰後復甦的需求,政府開始 朝福利國家(Welfare State)的理想前進,並採信凱恩斯(Keynes)「大有 為政府」的主張,積極介入市場機制的運作,為人民的經濟安全、社會福 利和公共事務提供更多的協助,非營利組織即是在這樣的時空背景下而生 (林淑馨,2011)。然而,各個學者在解釋非營利組織的概念時,係受到其 所處社會環境的影響而做出之詮釋(Rosenbaum, 1991),很難有一嚴謹且 制式化的規範和定義。因此,美、歐對第三部門的詮釋角度也不同,分別 陳述如下:

一、美國脈絡

美國為全世界非營利組織最活躍的地區,實作上有許多創新(陳金 貴,2002)。依據美國的發展脈絡,「非營利組織(Non-Profit Organization, NPO)」是第三部門的正式學術名稱(Salamon & Anheier, 1998),有別於第 一部門(公部門)與第二部門(私部門)的疆界畫分,美國經濟學家 Weisbrod (1973)指出,對應於公部門與私部門造成的政府失靈(Government Failure) 和市場失靈(Market Failure),出現第三部門(The Third Sector)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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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躍於政府機構和企業單位之外,主要彌補社會需求與政府供給之間的落 差,而其提供的服務因具備「公共財」(Public Goods)或「社會財」(Social Goods)的特性,政府的補貼和企業、私人捐款成為非營利組織的主要收入 來源。

一般而言,文獻多引述美國非營利組織研究者 Wolf(1990)所歸納的 五項特質,作為非營利組織的定義和檢核標準。

(一) 以服務大眾為其使命

(二) 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組織結構

(三) 有一個不致於讓任何個人利己營私的管理制度

(四) 本身具有合法免稅的地位

(五) 具有可提供捐款人減、免稅的功能

非營利組織作為公共、私人部門之間的中介性(Intermediary)角色,

其提供之服務面向與內涵十分多元、活潑。然而,非營利組織因本身的條 件限制,如不以獲取最大財務利益為主要考量,讓組織缺乏專業的管理經 營團隊以及永續經營的概念等,其基本運作必須依賴政府補助或私人捐款,

財務來源的依賴性一直是非營利組織的致命傷,也可說是追求社會公益的 交換條件。一旦政府面臨財政吃緊,全能大政府的角色轉換成小政府,抑 或是私人捐款受景氣衰退而大幅縮減時,非營利組織只能開始介入營利市 場來尋求財源(Dees & Elias, 1998: 166),非營利組織的特質也在隨時間 背景的轉變而發生改變。

當非營利組織開始向外尋求財源時,Girdon, Salamon & Kramer (1992:

16-21) 依據兩個面向:「服務經費的提供與授權」和「實際服務輸送者」, 探討非營利組織與政府的四種類型互動模式,如表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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功能 政府主導模式 雙元模式 協力模式 非營利組織 主導模式 經費提供者 政府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 政府 非營利組織 服務提供者 政府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非營利組織 表一: 政府與非營利組織關係之模式

資料來源:Girdon, Salamon & Kramer(1992: 18); 林淑馨(2011)

「政府主導模式」和「協力模式」讓非營利組織的存活主要依賴外界 的資源,尚未建立組織的財務自主性,反觀「雙元模式」與「非營利組織 主導模式」,非營利組織已逐步減少對政府資金的依賴,成為經費來源的主 要提供者。進一步,Salamon et al. (1999: 24)對全球二十二個國家的非 營利組織進行調查發現,其最主要的經費來自代辦費和其他商業性收入(49

%)以及政府補助(40%)(陳金貴,2002),由此可知,第三部門採取商業 模式的創新途徑,來減少對外界資金的依賴,已成為一種全球趨勢。

二、歐洲脈絡

歐洲相較於美國非營利組織的發展,最大的差異在於,第三部門的概 念,並非一獨立出公、私部門之外的領域,而係為一重疊之概念(Pestoff, 1998; Evers, 1995; Westlund, 2003),如圖二所示。歐盟主要以社會經 濟的運作,以協會、合作社的形式,發展第三系統(The Third System)來 協調政府與企業之間的失衡關係(Kerlin, 2006),而歐洲各國又有各自的 發展型態與賦予的法律架構,如英國的非營利組織,主要以慈善機構 (Charity)的形式出現,登記在慈善機構委員會(Charity Commission)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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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二:歐盟第三部門示意圖

資料來源:翻譯自 Westlund(2003)

三、台灣的非營利組織與庇護工場

台灣第三部門確切的蓬勃發展期,可追溯至 1987 年政府解除戒嚴以 後,政治的民主發展、社會福利民營化政策、中產階級崛起、社會互助互 賴的共識凝聚,各種類型的非營利組織活躍於政府機構與私人企業之外,

藉社會資源與政策誘導,拓展福利服務、促進就業、帶動地方產業經濟(林 淑馨, 2011)。根據台灣公益資訊中心對全台灣非營利組織,依其「主要社 會公益服務內容」分類為十八種類,包括兒童青少年福利、婦女福利、老 人福利、身心障礙者福利、家庭福利、動物保護、性別平等、健康醫療等,

其中,採取商業經營模式的又以「身心障礙者福利」此類別設立的「庇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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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場」(Sheltered Workshop)為最多。

庇護工場的概念最早可追溯至歐洲,初以十九世紀出現在英國的工作 之家(Workhouse)與收容所(Asylum)為提供弱勢族群積極就業與安置的場 所,而第一個具備庇護工場現代特性的組織,則是美國在 1984 年為提供柏 金斯盲校(Thomes Handasy Perkins)的畢業生就業機會,採取按件計薪 的薪資制度以及將工作視為治療過程的應用等(郭亞陵, 2008;林慶仁, 2003),可作為弱勢族群試圖進入自由市場機制下的勞動市場的過渡模式。

而台灣政府也在紓緩失業率、加強社會福利制度和發展社區經濟的各 種因應政策中,積極地利用「庇護工場」作為降低社會成本與外包給非政 府組織運作的一個手段。行政院勞委會(2009)針對庇護工場的設置法規提 出說明,庇護工場中的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至少應占員工總人數的 半數以上,且不得少於四人,可提供如庇護商店、庇護農場、庇護工場等 就業安置,其設立主要有三大目標:

(一) 提供就業能力不足之身心障礙者就業機會。

(二) 保障庇護性就業之身心障礙者勞動權益。

(三) 結合政府及社會資源建構完善之庇護性就業機制。(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 2012)

台灣庇護工場的發展歷經政府政策的發展,隸屬的主管機關也隨之更 迭,其相關法規在 1980 年代至 1996 年主要由「殘障福利法」所規範,至 1997 年頒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執行達十年之久,依設立機構的屬性 歸社政、衛政與勞政單位主管,此兩時期庇護工場以非營利的福利機構角

台灣庇護工場的發展歷經政府政策的發展,隸屬的主管機關也隨之更 迭,其相關法規在 1980 年代至 1996 年主要由「殘障福利法」所規範,至 1997 年頒布「身心障礙者保護法」並執行達十年之久,依設立機構的屬性 歸社政、衛政與勞政單位主管,此兩時期庇護工場以非營利的福利機構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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