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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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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釐清,具有探討之重要實益5,是以本文乃分別以工程契約之性質與工程 契約風險分配之概念為研究之出發點,嘗試推導出當事人間較為合理之風 險分配原則,同時就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行為之內容、性質及法律效 果,分析比較我國與德國法中相關規範與制度之異同或優劣,並探究各定 作人協力義務之類型於工程契約中應如何定位,從而進一步省思工程契約 中當事人合作概念之重要性,期能有助於當事人間紛爭之解決。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方法  第一項 研究範圍 

本文以「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問題之研究」為題,乃因工程契約中,

當事人之權利義務關係深具複雜性,以定作人角色而言最重要者即為支付 報酬之主給付義務及履約過程中之協力行為。關於前者,主要涉及工程契 約計價方式、付款條件、工程款項性質、契約價金調整約款及消滅時效適 用等問題,而此種涉及金錢給付之關係,實為工程實務上最常見之爭議類 型,經由學理及實務見解長期發展,已累積較為完整之研究成果。相較之 下,對於定作人協力行為之研究,傳統上基於承攬人並無請求協助契約順 利履行之權利及財產上利益的想法,故相關爭議較少成為工程法學領域主 要研究之核心,然定作人協力行為之重要性於現代大型工程契約之運作實 已不言可喻,是以應有必要對於定作人協力行為之定性及相應之法律效果 進行全盤之檢視,以符合工程實際運用之需求。而本文基於篇幅及討論主 題,僅簡要對於定作人付款義務內容進行介紹,研究重點則主要聚焦於國 內工程實務上常見之定作人協力行為案例類型,並以此展開相關之論述。

應予說明者為,由於工程契約中定作人之協力行為態樣繁多,為避免 研究內容過於紛亂並使定作人協力義務相關爭議之討論更清楚明確,故本 文將對定作人之協力行為簡單區分為廣義及狹義二部分,其中廣義之協力 行為係指除了承攬人完成約定工作所需定作人提供之必要行為外,亦包含 定作人受領(驗收)之行為;而狹義者則僅指承攬人為完成工作所需定作人 必要之協力行為而言。此二者皆屬給付兼需債權人行為之類型,本質上有 所重疊,然其各自涉及不同之工程履約階段,且定作人不配合提供必要協 力對於承攬人權益所衍生之影響亦有差異,是以本文對於定作人協力義務 之相關案例類型,即以此二分類為研究脈絡並進行探討與分析。 

而所謂工程契約,係指有關工程建設之規劃、設計、施工、營運等為 工作內容之契約,故工程契約之用語僅為一總稱。而比較各工作內容或工

5  姚志明,營建工程契約協力義務之研究,東亞法學評論,第 1 卷第 1 期,2010 年 3 月,頁 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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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階段之進行,工程履約爭議仍主要發生或反映於實際施作過程中,從而 多數學術資料中所提及之工程契約,實則多指營建工程施工契約,而不包 括規劃、設計、營運階段之契約。此外,工程之規劃、設計或監造等作業,

相關工作內容於安排上所蘊含之風險控制或風險預見可能性等概念,相較 於一般營建施工契約之風險分配,具其特殊性,且此類契約所包含之工作 內容與工程契約履行中定作人協力行為之定位存在較少關聯性,是以本文 不擬將之列入討論核心,而主要著眼於由承攬人單純負責施作之營建施工 契約。再者,本文研究範圍亦排除將工程或財物採購中之設計、施工、供 應、安裝或一定期間之維修等併於同一採購契約辦理招標之統包工程契約 類型,蓋此種契約類型,與傳統設計後施工契約之風險分配概念、當事人 權利義務之規劃等皆大相逕庭,承包商於統包契約中應負擔之職責,某種 程度已取代傳統定作人於工程契約之角色6,而本文之主題既在研究定作人 協力行為所具備之功能及傳統定作人地位之轉變,故仍初步以當事人定位 較為明確之傳統施工契約為論述出發點,期能於確立定作人於一般施工契 約履行過程中應協同合作之概念後,提供日後進一步研究統包契約中相關 議題之參考。

綜合言之,本文之研究範圍可概分為兩大主軸,簡述如下:

第一部分係國內外學說實務等資料之整理及分析。本文擬藉由國內學 說及實務上對於定作人協力義務之相關論述,介紹並勾勒出相關爭議之概 況,同時輔以德國民法及德國工程採購契約範本之規範作對照,探究德國 法制之發展,以思考定作人協力行為之目的、性質及違反之法律效果,並 藉此進一步解讀我國法制適用下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性質與內容,從而釐清 定作人協力義務規定與其他法律制度間之關係,期能透過分析與思索之過 程,判斷相關約定或規範是否符合當事人之利益狀態或是否屬於合理之風 險分配。最後並將研究之成果加以整合,為定作人協力行為之案例類型提 供一較為合適之檢驗標準。 

第二部分則是實務案例類型化之分析。此部分係以實務上常見之紛爭 類型作為討論依據,主要蒐集實務上近 10 年來重要的定作人協力義務爭 議,針對案例事實加以類型化,釐清主要爭點,同時佐以第一部分理論探 討之成果,逐一檢視個案中法院對於協力義務之定性是否妥適,並分析當 事人可能主張之請求權基礎或條款之約定,是否呼應本文對於工程契約風 險分配及法律效果部分闡述之原則,進而引入定型化約款管制理論,對於 個案中當事人間偏離之權利義務或風險分配約定予以調整,以期作為未來

6  一般而言,統包工程應視統包商與業主簽訂之工程契約內容中所揭示之統包商負責範圍,而確 定係屬何種統包契約,進而決定雙方間之權利義務關係,此與傳統營建施工契約之權利義務安排 有所不同。詳請參閱巫啟后,統包概說,文笙,2006 年初版,頁 27;白惠淑,公共工程統包之 相關問題研究,國立政治大學法律學研究所碩士論文,2010 年 10 月,頁 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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實務處理相關爭議之參考。 

第二項 研究方法 

壹、國內文獻整理分析 

        針對承攬或工程契約中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性質及違反義務之法律 效果等相關問題,國內文獻資料頗豐,舉凡期刊文章、研討會論文及教 科書等多有著墨,此應可作為本文研究定作人協力義務主題相關之背景 知識,並於瞭解爭議概況之基礎下進一步作更深層面之探討。是以本文 擬先就國內相關書籍、期刊、立法資料、研討會論文及碩博士論文等資 料,整理分析國內學說對於定作人協力義務爭議之相關法律見解;此 外,由於本文所探討之範圍主要聚焦於營建施工契約,因此本文尤著重 於綜合法學及工程文獻之理解,期能藉由蒐集、研讀、分析及歸納之過 程,提供本文主題於研究上較為明確之思考或論述方向。 

貳、實務見解整理分析 

        基於實務運作概況之掌握實為理解或探究工程契約相關議題之不 二法門,因此對於工程或法院實務見解之發展實不能輕易忽視,且由於 實務上之爭議案例,涉及公共工程運作者佔極大部分,是以政府採購法 規及常見之公共工程契約範本皆在本文參考之列。就此,本文擬針對所 蒐集之工程契約範本,參考其中對於當事人權利義務之規範內容,並對 照本文之闡述,嘗試分析並研究相關條款之合理性與妥當性。另外,本 文亦藉由整理法院實務上關於工程定作人協力義務之案例,摘要出主要 事實及法律見解,嘗試將實務案例類型化,以此探求我國法院實務於不 同定作人協力行為類型中對於相關協力義務爭議所採取之法律見解,並 於分析爭議之徵結點後,期能提出淺見以供實務運作之參考。 

參、比較法研究 

        除對國內文獻及實務見解加以整理分析外,誠所謂「他山之石,可 以攻錯」,基於台灣乃繼受大陸法系之國家,我國法律之制定及學理發 展受德國法制影響甚深,故本文欲以德國法制為借鏡,透過介紹德國法 律或工程契約範本之規定,從中瞭解相關之德國實務及學說見解,再針 對相似問題之討論與國內通說或實務見解進行比較法之研究,嘗試找出 不同規範或制度間之異同與優劣,並將共通之概念歸納為處理相關爭議 之原則或發展趨勢,以作為未來解決問題或改進制度時之參考。 

        關於德國法制之研究,本文擬針對二主要部分加以探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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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德國民法第 642 條以下之規定 

        德國民法第 642 條規定7係德國民法針對定作人怠於履行協力 義務之主要規範,與此相搭配之條文尚有催告終止規定(第 643 條) 及定作人領域之責任(第 645 條)等。相較於我國民法第 507 及第 509 條等規定,德國民法相關規定於要件及法律效果之研擬上更為仔 細,並對於定作人協力行為之定性已發展出符合法律邏輯之體系,

而與德國民法其他規範互為補充,使承攬人權益之保障更為全面。

是以本文擬自所蒐集之德國法律文獻中,介紹並簡析相關規定於學 理上之發展及實務上之運用,以作為我國相似規範於解釋適用乃至

是以本文擬自所蒐集之德國法律文獻中,介紹並簡析相關規定於學 理上之發展及實務上之運用,以作為我國相似規範於解釋適用乃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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