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就研究對象而言
本研究是以台東縣境內(不含離島)所設立之普通高中、職業學校、綜合高 中等,共計有台東高中、台東女中、台東專校高職部、關山工商、成功商水、台 東大學附屬體育高中、育仁高中及公東高工等 8 所高中職之圖書館(室)人員、
學校教師及學生為主要對象。
(一) 圖書館(室)人員:依實際負責圖書館業務之主任、組長或館員。
(二) 學校教師:因考量教師在學校服務狀況之穩定性,及對學校之瞭解程 度,因此只限於各科合格教師。不包含兼課教師、代理代課及短期代 課教師。
(三) 學生:此問卷對象為就讀於台東縣各高中職學校之學生,並依各校學 生人數,以集群抽樣方式,調查各校學生三分之ㄧ人數。
二、 就研究時間而言
本研究問卷調查與訪談,係以民國 96 年 4 月 9 日至民國 96 年 5 月 1 日期間 所得調查與訪談資料為研究區間。
貳、 研究限制
一、 就認知差距而言
本研究使用問卷調查法及訪談法,蒐集研究所需之相關資料,各變項間之測 量及訪談均由填答者及訪談者直覺反應完成,而個人知覺和實際現況,常因 不同時空背景因素,而有所差距,填答者及被訪談者亦受個人情緒,工作壓 力及過去經驗等因素之影響,對相關題目之解釋或瞭解可能有所偏差。
二、 就適用範圍而言
本研究範圍限制於台東地區,旨在探討台東縣各高中職所屬教師及學生對圖 書館使用現況之研究,研究結果難以推論至其他地區或其他學制。
第四節 名詞釋義
在此節中針對本研究中一些重要名詞加以定義及解釋,陳釋如下:
一、 高中職
「高中」係依據「高級中學法」第六條:高級中學(簡稱高中)的類型包 括普通高級中學、综合高級中學、單類科高級中學、實驗高級中學等四大類型。
其中普通高級中學,係指研習基本學科為主之普通課程組織,以強化學生通識 能力之學校。綜合高級中學,則指融合普通科目與職業科目為一體之課程組織,
輔導學生根據能力、性向、興趣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單類科高級中學,係為 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之課程組織,提供學習成就特別優異及性向明顯之學 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而實驗高級中學,則指為從事教育實驗目的而設立 之學校。
職業學校(簡稱高職)指其依中華民國憲法第一百五十八條之規定,以教 授青年職業智能,培養職業道德,養成健全之基層技術人員為宗旨所設立之公、
私立學校。其類型包括一般職業學校、職校轉型综合高中等。
本研究中所指之「高中職」係指含括於以上二種學制的學校。
二、 高中職圖書館
依據民國 90 年頒布之圖書館法第四條第四款之定義,中小學圖書館:指由 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 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本研究所稱之高中職圖書館,係指設立於普通高中、職業學校、综合高中 等公私立中等學校,依相關法令規定設立之圖書館。以該校之學生和教職員為 主要服務對象,其目的在於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圖書、期刊、報 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及網路資源等),並支援教師教學研究、提供 教學資源及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
三、 高中職圖書館設立營運基準
中華民國 92 年 1 月 24 日教育部授教中(二)字第 0910523970 號令訂定「高 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自 92 年 1 月 24 日起生效。此基準所稱高級中 學圖書館,指由高級中學所設立,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全校教 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教學與學習,提供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 教育之單位。全國高級中學應依本法第四條及高級中學法第十六條規定設立高 級中學圖書館。此基準亦作為高級中學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於中華民國 93 年 11 月 4 日教育部台 技(一)字第 0930145550 號令訂定,自民國 93 年 11 月 1 日起生效。此基準所稱 職業學校圖書館,係指由職業學校所設立,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 全校教職員生為主要服務對象,支援教學與學習,提供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 館利用教育之單位。職業學校應依本法第四條及職業學校法第十條之三規定設 立職業學校圖書館。此基準亦作為職業學校圖書館輔導及評鑑之依據。
本研究所稱「高中職圖書館設立營運基準」,係就以上二種營運基準內容,
分別對台東縣所屬高中職校圖書館之現有狀況進行比對。
第二章 文獻探討
本章分為三節,第一節闡述學校圖書館的意義與教育功能,以確認學校圖書館 的重要性,並由了解台灣地區高中職圖書館的發展歷程,延續至未來學校圖書館之 經營方向;並整理高中職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實施方法,以闡明圖書館利用教育為高 中職學生認識及使用圖書館的重要媒介;第二節從「圖書館營運基準」之內容與台 東縣各高中職學校圖書館的現況做分析,探討台東縣各高中職學校圖書館在圖書館 館藏、組織人員、館舍設備、營運管理及圖書流通量各方面之現況,並分析學校圖 書館的服務功能;第三節整理近十年有關高中職圖書館相關研究之內容與成果,做 為研究參考及學理根據。
第一節 學校圖書館的意義與教育功能 壹、 學校圖書館的意義
根據民國 90 年 1 月 17 日總統公佈之「圖書館法」,第一條開宗明義指出:「為 促進圖書館之健全發展,提供完善之資訊服務,以推廣教育、提升文化、支援教學 研究、倡導終生學習,特制定本法。」第二條規定:「本法所稱圖書館,指蒐集、整 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服務公眾或特定對象之設施。前項圖書資訊,指圖書、期刊、
報紙、視聽資料、電子媒體等出版品。」同法第四條規定:「政府機關、學校應視實 際需要普設圖書館,並將圖書館的類別分為:國家圖書館、:公共圖書館、大專院 校圖書館、中小學圖書館、以及專門圖書館。」
Ranganathan 的圖書館學五大法則(引自陳裕宏,2001),亦即:(1)圖書是為 利用而存在(books are for use)(2)每位讀者要有自己的書(every reader his book)(3)每本書都需要有它的讀者(every books its reader)(4)節省讀者的 時間(save the time of the reader)(5)圖書館是個成長中的有機體(library is growing organism)。因此,圖書館的目的及功能重點在於使用。
由此可知,圖書館是一座知識的寶庫,是一個蒐集、組織、保存人類思想行為 的機構,它典藏人類知識的結晶,提供文化遺產、教育社會大眾及提供研究資料,
讓大家有一個學習成長的重要場所。
「圖書館法」第四條所稱之「中小學圖書館」是指由「高級中等學校以下各級 學校所設立,以中小學師生為主要服務對象,供應教學及學習媒體資源,並實施圖 書館利用教育之圖書館。」為確實推動中等學校圖書館的營運,教育部特於 92 年及
93 年分別頒布高級中學、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營運基準,明訂學校圖書館是由高級 中學、職業學校所設立,負責蒐集、整理及保存圖書資訊,以全校教職員生為主要 服務對象,支援教學與學習,提供學習資源,並實施圖書館利用教育之單位。
教育部並為協助各學校圖書館之業務推展,於民國 91 年成立高中高職圖書館輔 導團,並於成立宗旨及任務中訂出:1.配合教育政策及發展,協助學校圖書館經營 管理,以符合教學及學習之需要,並促使學校圖書館成為學校資訊資源、教學研究、
自我學習、閱讀休閒之中心。2.協助提升圖書館人員專業素養,改善學校圖書館服 務資訊。3.協助圖書館有效推動圖書資訊利用教育,以提升讀者之圖書資訊利用素 養。4.推動高中及高職圖書館與其他類型圖書館之館際合作。
由此可知,圖書館若屬於一個學校,它便可被稱為學校圖書館,而學校圖書館 的使用對象以學校所屬學生及教職員為主,因為有學校圖書館的設置使得過去的知 識得以保存下來,再藉由教師之教學將知識傳播出去,是一種知識共享、知識交流,
並促使學生養成終生學習的能力。
學校圖書館係設置於學校裡,為學校師生提供圖書資料、媒體專家及媒體設備 之專業服務單位(曾雪娥,2000)。吳美美、楊曉雯(1999)指出設立於各中小學或 職校中的圖書館(室),有時亦稱為「學習資源中心」或「教學媒體中心」,但功能 都在於蒐集整理與提供和教學有關的資料,以支援教師教學以及協助學生學習、養 成閱讀自學習慣。杜修文(2000)也指出,台灣地區學校圖書館發展類型有「學校 圖書館」、「教學媒體中心」、「學習資源中心」等三種。
依據教育部(2003)訂定高級中學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法,提出高級中學圖 書館應協助師生充實資訊素養、利用圖書資訊、擴大學習領域、奠定終身學習能力。
教育部(2004)在職業學校圖書館設立及營運基準法中也定出職業學校圖書館應以 協助師生認識圖書館之各項服務、資源及善用資源,以擴大學習領域,培養專業技 能及終身學習之習慣。
综合上述可知,不管時代如何演變,對學生來說,學校圖書館不應該只是一處 借、還書的地方;對學校老師來說,更應該提供教學資源,教導學生善用這些資源,
培養學生自我學習之能力及終身學習之興趣。
培養學生自我學習之能力及終身學習之興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