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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本文研究範圍雖以前科者所面臨前科歧視問題為討論,然而重心聚焦於以憲 法平等權保障視角探討前科者對於私部門就業歧視與反就業歧視法保障,並以現 行法對前科者私部門就業歧視困境,於我國法制下提出改善建議為主要目的。在此 研究目的下,本文有五個研究限制。

第一個限制是本文不處理前科者就業困境中,有關於工作權保障之分析。由於 探討前科者的就業歧視問題,可以從平等權以及工作權的角度出發。我國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權,已有相當多的文獻探討,並發展相當成熟。研究方法上有從比較法 之觀點,分析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釋,以探究工作權保障之內涵與國家限制之審查 標準問題。早期以勞動法專長背景受選任之黃越欽大法官,從我國司法院大法官解 釋、學理分析,乃至分析德國等歐洲國家憲法,綜合分析工作權保障之具體內涵,

並提出工作權保障職業選擇及營業自由具有防禦功能外,仍應含有受益權之意涵。

doi:10.6342/NTU20170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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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聚焦在平等權的討論,就工作權保障部分縱有提及亦以現有文獻討論為基礎,

並不會深入分析研究。

第二個限制是本文不深究國家歧視問題。由於國家歧視將涉及違憲審查標準 採擇、個別條文違憲判斷標準,此部分亦有研究著墨。30即令現行國家法令已有諸 多對於前科者職業選擇自由限制,然而受僱於私部門雇主之勞工仍占多數,本文認 為前科者在私部門職場上所面臨到的歧視問題,往往比面對來自國家的歧視更為 全面、險峻,應受到更多個關注。雖然本文在論述上,立基於國家對於前科者的歧 視,發展對於私部門所為歧視之論述,及國家與私部門歧視之連動關係,然而,本 文的核心仍是聚焦於對於私部門歧視的防治,這也是目前學界討論較欠缺之處。因 此本文固然會試圖提出國家歧視以平等權視角思考之審查標準,但本文不會深入 探究個別限制前科者之國家法令是否違憲。

第三個限制是本文不處理刑事政策與前科塗銷制度設計問題。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以前科者之累再犯率分析,因此有從社會復歸的角度,探討前科者再犯 之風險,並評論司法院釋字第 584 號解釋牽涉條文仍認有違憲疑慮之觀點。31此部 分涉及累再犯率統計與前科者更生復歸社會之刑事政策問題。32再者,透過前科塗 銷制度如果消除一個人前科,使前科者透過法律制度建構變成與一般人沒有差異,

確實可能足以徹底免去社會歧視之問題。由於本文研究目的著重於私部門反歧視 法之建構,是有關累再犯率之統計分析與更生政策以及塗銷制度,本文僅參考現有 文獻進行輔助分析,並不會將之作為深入研究的重點。

第四個限制是本文不處理積極優惠措施之制度立法。本文研究會探討判斷積 極優惠措施之合憲性應注意之問題,但就對於前科者積極優惠措施之具體立法內

30 同前註。

31 林儹紘(2011)〈以社會復歸觀點反思前科紀錄限制基本權之妥適性--從釋字第五八四號解釋談 起〉,《中央警察大學法學論集》,第 20 期,頁 1-46。

32 財團法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就 2016 年全民司法改革運動蒐集司法改革問題,也包括「受刑人 出獄後謀生困難,再犯率高」,所切入問題分析面向就較著重於更生復歸社會之問題,請參財團法 人民間司法改革基金會(2016),《2016 年全民司改運動年度專刊》,頁 18-33,臺北:自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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容與建議,即非本文所欲深究之範圍。

第五個限制是本文不處理前科者就業歧視以外之其他來自於私部門之社會歧 視。前科者於社會面臨私部門歧視並不僅限於職場,實際上可能來自於社會之各面 向。舉例而言,住屋等各種私部門間私法自治之交易行為,例如:日常租屋等等,

也都有可能受到歧視。而全面消除社會歧視,有論者針對國家法令以前科限制就業 牽涉法條條文結構類型檢討並進一步帶入關於前科紀錄之管理與塗銷制度之問題。

33 然而,本文既以前科者「就業歧視」為主要研究範圍,是仍著重於就業歧視反歧 視法之建置,並不會將重心置於深入探究就業職場以外之私部門於社會中歧視與 徹底除去前科身分之塗銷制度。

從上述研究範圍與本文研究目的分析研究限制下,本文將針對現有中文研究 文獻進行文獻回顧與分析,以釐清尚留存之前科者就業歧視問題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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