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五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一)研究區域
本研究以台東地區矯正機關管理員為研究範圍,共計有6所矯正機關,
分別為臺灣臺東監獄、臺灣綠島監獄、臺灣泰源技能訓練所、臺灣東成技能 訓練所、臺灣岩灣技能訓練所、臺灣臺東戒治所。
(二)研究對象
本研究對象以台東地區矯正機關管理員為主,包括主任管理員、委任管 理員、雇用管理員及約僱管理員,依各機關編列之預算員額共有管理員約520 人。
(三)研究變項
本研究探討之變項包含:受試者背景變項、休閒運動參與現況調查、休 閒運動參與程度及參與休閒運動的阻礙因素。
二、研究限制
(一)影響個人休閒運動行為之因素眾多,本研究以受試者參與休閒運動的現況調 查、休閒運動參與程度與參與休閒運動阻礙因素進行研究,研究結果無法涵蓋 所有休閒運動的相關因素。
(二)本研究採問卷調查法,填答的問卷屬於自陳量表,僅能假設受試者皆能據實回 答。
第六節 名詞操作性定義
一、休閒運動
張少熙(2003)將休閒運動定義為當閒暇時,依自己的意願或興趣,選擇從 事有益於身心發展的體能性活動或運動。本研究所謂「休閒運動」是指個人在閒 暇時,依自我意願或興趣,選擇參與有益身體健康、平衡心理發展的體能性或娛 樂性的運動,達到休閒的效果與功能。
二、休閒運動參與現況
是指研究對象參與休閒運動的情形,調查內容是參考徐德治(2008)研究。
包含參與的休閒運動項目、每週從事休閒運動的次數、每次參與休閒運動的持續 時間、從事休閒運動通常達到的強度、從事休閒運動的習慣、參與休閒運動所利 用的時間、從事休閒運動的時段、參與休閒運動時的同伴、從事休閒運動的地點、
從事的休閒運動是否繳費、每月的休閒運動花費等。
三、休閒運動參與程度
本研究所指的休閒運動的參與程度參考Fox (1987) 所使用之公式:運動參與 程度=頻率×(平均強度+持續時間),採李克特(Likert)六點量尺表示之,以 問卷第二部分每週從事休閒運動的次數、每次參與休閒運動的持續時間及從事休 閒運動達到的強度等三個題項來計算。數字越高,表示台東地區矯正機關管理員 參與休閒運動的程度越高。本研究經統計後依得分高低排序,結果區分成低參與 程度(0分–6分)、中參與程度(7分–17分)、高參與程度(18分以上)三組。
四、休閒運動阻礙因素
休閒運動阻礙因素是指抑減休閒運動參與次數和愉悅感的種種因素,亦即在 休閒運動的行為過程中,任何阻止或限制個人參與休閒的頻率、持續性及參與品 質的因子(鍾瓊珠,1997)。換言之,休閒運動阻礙因素就是任何影響個體降低
共有28題,採李克特(Likert)五點量尺表示之。量表各題目總得分愈高代表參 與休閒運動的阻礙愈高,反之則阻礙愈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