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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

第一節 研究緣起

「科技外交」(Science and Technology Diplomacy)一詞,並非 今日始出現。聯合國體系下之「經濟社會委員會」(Economic and Social Council, ECOSOC)於其次級機構「聯合國科技發展委員會」(United Nations Commission on 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evelopment, UNCSTD)的建議下及與聯合國貿易與發展會議(United Nations Conference on Trade and Development, UNCTAD)秘書長洽商後,於 二○○一年七月通過第三十一號決議案(Resolution 2001/31),在聯 合 國 貿 易 與 發 展 會 議 中 設 立 了 「 科 技 外 交 倡 議 」 ( Science and Technology Diplomacy Initiative)。該倡議是由 UNCTAD 與哈佛大學 甘乃迪政府學院合作與執行。

由 UNCTAD 網站中可見到「科技外交倡議」的簡要說明1,在此 說明標題之註釋中又可見到「科技外交」(Science and technology diplomacy)之定義:「對多邊談判及國家履行該等談判結果提供科 技意見。因此,科技外交涵蓋了與國際承諾相關之國際與國家階層之 活動。」(“Scienceand technology diplomacy”refersto theprovision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advice to multilateral negotiations and the implementation of the results of such negotiations at the national level.

It therefore covers activities at both international level and national level pursuant to international commitments.)

然而,聯合國體系內「科技外交」的定義與目的並不同於一些科 技先進國家的定義與作為。許多先進國家,如美國、日本、加拿大、

德國等,雖說是以其先進科技實力協助或支援其他開發中國家之發 展,然卻「以科技之名行外交之實」,藉此獲取更大或是特定的國家

1 由 http://stdev.unctad.org/capacity/glance.pdf 即可見到 pdf 格式之簡要說明。上網下載日期:2004 年 4 月 13 日。

(外交)利益。會出現科技外交運作此一現象之主要原因,在於科學 本身與科學人士政治中立性(political neutrality)之本質,使得在「去 政治化」之後,反而更容易得到或達到國家所預設之國家利益與外交 目標2

以日本為例,在日本外交部所發布的「外交藍書 2002」(Diplomatic Bluebook 2002)3第二章第四節第五小節中即指出「科學與技術是國 家安全及經濟與工業活動基柱之重要要素」。日本正以下述兩個概念 推動廣泛多樣的倡議:「為科學與技術而外交」(diplomacy for science and technology)指「藉外交以提振國際科技合作」;與「科學與技術 為外交」(science and technology for diplomacy)指「在外交的環境 中積極地使用國家寶貴資產的科學與技術」4

因此,雖然世界主要先進國家執行「國際科技合作與援助」之目 的固然有「為科學而科學」之意義,但許多國家都是在其外交部體系 下或「官方發展協助機關」(Official Development Assistance Agency, 簡稱 ODA Agency)的名義下為之,具有外交的目的與內涵,譬如美國 的「國際發展署」(US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USAID), 加拿大的「加拿大國際發展署」(Canadian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Agency, CIDA),英國的「國際發展部」(Department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DFID),日本的「國際合作署」(日文為「國際協力 事業團」)(Japan International Cooperation Agency, JICA)5,紐西蘭 外交部下準自主的「紐西蘭國際發展署」(New Zealand Agency for International Development, NZ AID)等。

民國八十六年七月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所編纂之「中華民國科 技白皮書」第三章「科技發展目標、策略與重要措施」第二節「策略

2 Eugene B. Skolnikoff, “The political role of scientific cooperation”, Technology in Society, 23 (2001), pp. 461-471.

3 英文全文可見於http://www.mofa.go.jp/policy/other/bluebook/2002/, 上網下載日期:2004 年 4 月 22 日。

4 同上註,頁 143。

5 日本國際協力事業團負責執行日本 ODA 計畫中技術合作的部分。請參見 www.jica.go.jp/english/about/02.html,上網下載日期:2003 年 4 月 28 日。

及措施」中,雖有「策略十:加強國際合作,推動兩岸科技交流」乙 項策略,但卻未見具國家級之整體國際科技合作機制及政策指導綱領 之呈現。

目 前 我 國 政 府 數 個 部 會 機 關 在 部 會 內 部 即 設 有 國 際 合 作 處

(組),或設置以官方發展協助為其任務之「法人機構」。以上述兩 種組織形態來進行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是否合適,頗值得檢討。譬如,

我國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國際合作處在全球十一個我國大使館或 代表處中設有科學(技)組,協助推動我國與外館駐地雙邊或多邊(國 際組織)間之科技合作交流。外交部亦有援外的作為,並藉法定之「國 際合作發展基金會」(簡稱國合會)此一財團法人機構,進行對外合 作任務,但就「國際合作發展基金會設置條例」第七條所揭示之業務 範圍觀之6,並未強調或凸顯國際科技合作交流或此種合作交流的外 交層面與意義。

經過四、五十年的建設,我國已逐漸在某些科技領域中有著成熟 之發展;但在同時,為突破一些科技發展的瓶頸,我國亦必須自外國 引進更為先進之科技。我國過去接受他國之協助而有今日的發展,則 今日我國亦有義務協助其他國家之發展,亦有必要藉國際交流合作以 獲取國內發展的更大突破,而科技即可成為此種國際互動的最好媒 介。如何建構我國本身的「科技外交」決策機制與行政體系,以遂行 國際科技交流及增進我國外交利益,乃成為一重要的政策議題。

6國合會設置條例第七條所示之業務內容包括:「1.協助友好或開發中國家經濟社會發展。2.增進 與友好或開發中國家間經濟關係。3.與國際組織、國際機構或第三國合作,協助友好或開發中 國家之經濟社會發展。4.給與國際難民或遭受天然災害國家以人道救助。5.為友好或開發中國 家技術及人力之培訓及產業水準之提昇提供技術協助與技術服務。 6.成立海外服務工作團以 協助友我國家之地區之農業、工業、經建、醫療、教育等之改良與發展。 7.其他有助於增進 國際合作發展或促進對外友好關係事項。前項業務,得視需要委託國內外金融機構、財團法人 或其他專業性機構辦理。」國合會之董事長係由外交部長出任,且該會之主管機關亦由條例第 三條明定為外交部。請參見國合會簡介網站及其設置條例,

http:www.icdf.org.tw/Chinese/e_about_bg.asp 與 http://www.icdf.org.tw/chinese/c_about _statute.asp, 上網檢視日期:2003 年 4 月 28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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