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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美國對外科技合作機制

第三節 C-175 會簽程序

前已述及,國務院是美國對外科技合作之主導機關,因此,所有 對外科技合作協定與活動都必須要經過國務院之最終同意。

因此,國務院為了檢視與批准其他聯邦機關對外科技合作之活動 及與其他國家或國際組織所簽署之科技協定或瞭解備忘錄是否符合 美國之利益,特別設計了 C-175 會簽程序(Circular 175 Process),

其他聯邦部會機關若要發動對外科技合作時,都必須要完成這個會簽 程序。

C-175 會簽程序是履行美國法律賦予國務院之基本責任,包括協 調與監控美國與其他國家、國際組織或委員會之間主要科技協定與活 動之最主要工具,在「卡斯-薩布拉奇法案」(Case-Zablocki Act)中 甚至明確規範,未與國務卿進行事先協商下,所有代表美國政府之國

4 請參見加拿大政府官方網站資料,網址:

http://canadainternational.gc.ca/dbc/STScienceBasedDepartments-en.aspx。上網下載日期:民國 95 年 8 月 11 日。

際協定均不得簽署或通過5。由此,吾人可以看出國務卿在對外科技 合作協定與瞭解備忘錄之簽署與通過上,確為最終決定者之角色。

此一事涉美國對外科技合作是否成事之 C-175 會簽程序之簽署 流程如下6

一、如果提案機關欲與其他國家、國家機關或國際組織簽署一具法律 效力之國際協定,需準備下列三份文件7

1.背景文件(Background Documents):包括背景與歷史、對美國 的利益、資金來源、環境衝擊、屬於定期、無爭議之協定、國 會與公眾之溝通、智慧財產權之考量、與法律授權等;

2.條文草案(Draft Text);

3.機關內部的法律意見。

如果欲簽署一非具法律效力之文件,提案機關必須向國務院提交 一封信或一份備忘錄說明其意圖。

二、原提案機關將文件送交國務院登記。

三、國務院海洋、國際環境暨科學事務局(OES)下各辦公室(STC、

SAT、EID)主任(Director)指派承辦官員(action officer),依 提送機關之要求,開始進行 C-175 機關間會簽與授權程序,或先 安排由國務院法律顧問辦公室舉行初步評判或進一步之行動。後 者,法律顧問辦公室之條約辦公室(Office of the Legal Adviser’s Treaty Office)會採取下列三個選項:

1.如果判定此提案不構成國際協定,因此不需 C-175 程序之授 權,承辦官員會通知原提案機關可繼續與國外之對象進行之。

2.如果原提案機關不認為是國際協定,而條約辦公室認定其屬於 國際協定時,條約辦公室會做出一合理之解釋與結論,並將提 案退回承辦官員;承辦官員再交還原提案機關,在補足所需文

5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tate.gov/g/oes/rls/rpts/175/1264.htm。上網下載 日期:民國 94 年 4 月 13 日。

6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tate.gov/g/oes/rls/rpts/175/1265.htm。上網下載 日期:民國 94 年 4 月 13 日。

7 請參見美國國務院官方網站,網址:http://www.state.gov/g/oes/rls/rpts/175/12684.htm。上網下載 日期:民國 94 年 4 月 13 日。

件後再次提交國務院進行 C-175 程序。

3.如果提案機關表明其意圖為此安排不為國際協定,並要求協助 重新草擬時,條約辦公室得提供建議文字之協助以達其目的。

四、承辦官員確保所有必要的資訊都已具備,並檢視過去是否已經有 相關協定存在。

五、承辦官員在完成上述程序後,草擬一決策備忘錄,交由 OES 助 理國務卿簽署(C-175 程序之授權官員)。

六、在 OES 助理國務卿簽署之後,承辦官員開始會簽流程,包括條 約事務助理法律顧問(L/T),海洋、國際環境暨科學事務辦公室 助理法律顧問(L/OES)、如果必要時亦會會簽各地理區域之助理 法律顧問。

七、機關內部之會簽:各區域局之國家或區域事務承辦人員、經濟暨 商業市務局(Bureau of Economic and Business Affairs)智慧財產 暨競爭科(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Competition Division)、立法 事務局(Bureau of Legislative Affairs)立法管理辦公室(Office of Legislative Management)、全球事務國務次卿辦公室(Office of Under Secretary for Global Affairs)、財政暨管理政策局(Bureau of Financial and Management Policy)預算暨規劃辦公室(Office of Budget Planning)、管理國務次卿辦公室(Office of the Under Secretary for Management)、管理、政策暨規劃辦公室(Office of Management, Policy, and Planning)、其他 OES 之政策辦公室及其 他有需要的局、及其他海外的大使館或領事館。

八、對外機關之會簽:白宮科技政策辦公室(Office of Science and Technology Policy in the White House, OSTP)、管理暨預算辦公室

(Office of Management and Budget, OMB)、美國貿易代表辦公室

(Office of the United States Trade Representatives, USTR)、及其 他相關的政府機關,包括農業部、商務部、國防部、能源部、衛 生部、交通部、內政部、財政部、美國國際發展署(USAID)、

美國太空總署(NASA)、國家科學基金會(NSF)及情報相關機 關。

九、會簽程序應在二十日內完成。

十、當 C-175 程序已完成批准時,原提案機關即完成進行協商與簽署

育部、外交部、交通部、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退伍軍人輔導委員會、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行政院飛航安全委員會、法務部、國家通訊委員 會、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國家科學委員會、總統府國家安全局、故 宮博物院等等。這些部會機關在未來我國建構對外科技合作機制時,

均應納入此一機制之指揮與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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