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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動機

第一節 研究緣起與動機

心理衛生(mental health)是指在認知、情緒的安適(well-being),沒有心理疾病

(mental illness)或精神疾病(psychiatric disorders),更是指一個人能夠理解自己 的能力、能調適生活壓力、有生產力地工作、對社區有所貢獻(張如杏、楊添圍、張玲如,

2016)。我國自精神衛生法立法通過後,政府對心理衛生的做法以法令明確規範,這是社區 精神醫療建制的濫觴,但也將心理衛生議題窄化為精神疾病的預防與治療(第三級預防)

(張如杏、楊添圍、張玲如,2016),因而心理衛生社會工作(mental health social work)

在我國指涉的多為精神醫療社會工作(psychiatric social work),在本研究中兩者視為 可相互替換的同義詞。

根據精神疾病統計資料(楊玉欣,2015;社團法人台北市心生活協會,2015;衛生福利 部,2014;衛生福利部,2015;衛生福利部,2016),我國目前領有身心障礙證明的慢性精 神病患者約有 12.4 萬人,然實際上精神疾病患者人數由全民健康保險統計資料可知,全台 每年有 239 萬人到精神科、身心科就診,其中較嚴重之思覺失調症、情感性精神病患者計有 34.7 萬人;104 年領有健保重大傷病卡之慢性精神疾病患者有 20.5 萬人;105 年全國各直 轄市、縣市衛生局關懷的精神病人共約 14.2 萬人;從 100 年身心障礙者生活狀況及各項需 求評估調查得知,有 83.47 %精障者居住於家宅,有 16.00%居住於教養、養護機構。自 1986 年台灣開始實施去機構化以後,約有八成以上的患者必須仰賴家人或親友提供長期性 的照顧,家庭成了患者出院後的安置場所,家屬則成為主要照顧者,更是居家照顧的關鍵性 角色(鄭泰安,1985,引自梅黎晞,2006),然社區沒有足夠的資源給予慢性精神病患者使 用時,照顧者在經濟及照顧雙重壓力減輕的誘因下,將慢性精神病患者再次送回到醫療機構,

或再隨著各個醫療院所治療時間限制,而不停在精神醫療院所中就診醫療(洪千惠,2006),

很多照顧者幾乎沒有見過醫生、護士以外的醫療專業人員(鄭舒文,2006)。

精神疾病不僅影響著個人健康、社會角色、職業生活等,更影響家庭系統內的成員,得 面對疾病出現在家庭生活中,各自有其角色任務相互調適與改變(陳姿廷,2013)。要承擔 起照顧者角色,對家屬而言尚需經歷角色轉移(role transition)的過程,個人在過程中 會經歷到自己與新角色期望的不協調之處,藉此改變自己符合角色期望,角色轉移過程的順 利與否會影響個人對新角色的投入程度,若照顧者對未來將提供的照顧準備越充分,在整個 照顧過程中對於面臨的照顧問題與相對產生的壓力應付會朝向正向結果。當照顧壓力遽增,

照顧者會傾向引入正式服務來舒緩角色間緊張,如 Schumacer 等人(1998)認為照顧品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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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照顧者、被照顧者與照顧情境之間互動的結果;照顧者面向代表的品質內涵包括:必要的 知識、技能與資源、於照顧經驗中建立起常規、賦予照顧意義或感受快樂的過程等(引自陳 正芬,2013)。龔千逢(2011)也指出在沉重的照顧負荷和繁瑣的照顧工作之中,若有醫師、

護士、社工、心理諮商師和家屬團體志工等專業人員能提供訊息傳遞、情緒、醫護等面向支 持。

面對精神疾病的發生,照顧者非常期望醫療可以解決自己的受限和所愛之人治癒的問題

(Karp 著、林秋芬等譯,2010),但照顧者對於治療的期望卻在心理衛生體系感到挫折、

迷惑,缺乏有關的疾病訊息、缺乏有幫助的問題管理方法,以及未能在危機時充分得到幫助。

照顧者的需求包括資訊支持、精神健康照護支持、照顧者教育支持、社會照顧支持、專業支 持及心理支持(王珮靜,2015)。對於社會工作者的角色期待,除上述需求滿足的情感性與 工具性期待外,在態度上則應有關於各種情況與相關影響的淵博知識,能傾聽並做出適當的 反應,能嫻熟於使人說出心裡話而不會感到不快,能和睦相待而非威逼,以及能做到知情同 意 地 評 估 ( Manthorpe, Moriarty, Rapaport, Clough, Cornes ,Bright and Iliffe, 2008)。照顧者更有對於心理衛生體系權力位置的期待,能在服務輸送過程中有更多參與、

與社會工作者加強合作關係,能被尊重,有明確、一致的資訊反饋與教育課程等方案,以有 效地履行其作為一個照顧者的角色,以及成為治療/復健行為的合作夥伴( Evavold, 2003)。

心理衛生系統將照顧者期望為扮演病患照護、支持性照顧提供者的角色,能提供病患日 常生活所需、獨立發展等方面之情感與工具性支持,能督促病患服藥與復健、分擔醫療復健 的責任,也是病人攻擊的對象、保護人、權益倡導者、利益關係人等,但一方面家庭被視為 壓力源,是治療時必要的評估項目,甚至是需要被治療改變的對象(Riebschleger, 2001)。

社會工作者抱持不同的家庭工作理論,其工作可能會探索案主精神病背後的家庭成因,針對 家庭系統進行輔導治療;可能會幫助案主和其照顧者互相溝通,鼓勵他們重新塑造新的生命 意義;可能會把家庭視為個人因應疾病的資源,以家庭為中心進行資源連結、強化因應能力;

或從權利倡議的角度出發,和照顧者與案主一起爭取合理、合情、公開、公平的權益、待遇 與服務(葉錦成,2011)。

我國心理衛生社會工作者從微觀層面開始與病人和家庭工作,再到社區與組織間工作、

以及巨觀層面的心理衛生政策參與(張如杏、楊添圍、張玲如,2016)。精神科醫院社工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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團隊中被賦予與照顧者溝通的責任,相關工作有:協助照顧者對於病人罹病和住院的接受與 適應、協助醫師與照顧者之間的溝通、提供照顧者與病人社會診斷與處遇、協助出院計畫與 資源連結(溫信學,2014;Bemheirn & Lehman 著、楊連謙等譯,2004;謝依君,2014;張 如杏、楊添圍、張玲如,2016),具體的工作內容受所處醫院的工作量或文化氛圍、團隊對 社工的期待有所不同(翁維希,2014)。

對於任職於社區復健相關機構的社會工作者如何與照顧者工作,社區復健中心的社工員 促成照顧者陪伴精障者時所需要的嘗試空間與彈性,若與照顧者無法順利溝通,則以精障者 為服務焦點,由其本身向家庭進行回饋,或藉由不同家庭間的經驗分享,讓照顧者自我覺察

(吳姍紋,2015)。康復之家的社工員,則由於精障者多為缺乏資源及家庭支持者,會做為 中介者,搭起住民與照顧者間溝通的橋樑,進行家庭關係緩衝與協調(朱淑怡,2007;吳宛 珣,2014)。會所模式的社工員,並無直接與照顧者一起工作,但有研究顯示會員參與會所 對照顧者能有喘息、更好的家庭溝通、家庭關係改善、較少擔憂與希望感更強等間接好處

(Pernice-Duca, Biegel, Hess, Chung and Chang, 2015)。至於精神疾病社區關懷訪視 計畫的社工員,則要以服務對象與其家庭於中心,鼓勵與教導照顧者有合作性的治療態度,

以強化家庭支持功能,修補、維持與重新建構其社會支持網絡(李錦彪、 蕭淑貞、廖淑珍、

李依玲、劉玟宜,2008;萬心蕊、黃薇蓁,2014)。

筆者肯定 Fox 等人(2015)研究指出照顧者、專業人員、服務使用者三角關係在復元中 扮演關鍵角色,照顧者若在服務過程中有機會和團隊成員共享資訊,此正向經驗將鼓勵照顧 者與專業人員之間的直接溝通,使照顧者對自己作為照顧者的知識和能力持有信心,而非完 全依賴於專業人員,這歷程中照顧者能被視為經驗知識的專家,也影響專業人員與之互動的 態度。但由上述文獻回顧可以得知,目前我國心理衛生社會工作與照顧者,對彼此的角色期 待並不清晰。從醫院到社區各實踐場域,照顧者對服務體系感到失望、挫折,期有更多參與 以及更平等之權力關係,但對社會工作者應有的期望行為、權利與義務尚無研究有具體陳述;

而對於社會工作者如何看待照顧者,雖有社會工作者與照顧者工作方法的整理,對於照顧者 之角色期待亦無具體陳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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