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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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
隨著二十一世紀「色情媒介」的發展與進化,人們接觸「色情」1較以往快 速、便利,管道與方式也更加多樣化,通常是不需花費太多時間與金錢就可以取 得大量色情資訊(Cooper, 1998; Lo, Wei, & Wu., 2010; Thornburgh & Lin, 2002);
色情本身也因為媒介科技的演進出現了嶄新的面貌,並興起許多個人化的色情活 動與生產,進而影響當代人們的色情價值觀(甯應斌,2008)。回顧近年幾起熱 門的新聞事件便可窺知當代許多情慾資訊的流動均是仰賴「網路媒介」,2012 年 8 月 24 日有網友在「卡提諾論壇」公然散布李宗瑞案的性愛照和影片,引起檢 警關注(蘇文彬,2012 年 8 月 27 日);同年 9 月更有 11 名網友因使用 P2P 軟體 傳輸李宗瑞性愛照和影片遭到警方逮捕(王朝鈺、劉建邦,2012 年 9 月 7 日)。
另一起在台灣社會吵得沸沸揚揚的是,2012 年 2 月所發生的台鐵性愛派對
「小雨案」,網友們更是直接以網路媒介作為聯繫與辦理色情活動的傳播平台(即 花魁異色館);2此一事件隨即引來兒福團體、婦女團體、政府單位以及一般社會
1 首先本研究須聲明,研究者在此並無意陷入何謂「色情」或「情色」等價值立場的爭論,原則 上本研究使用「色情」一詞是便於與歷史或過去文獻對話,並無特別反對色情或貶抑研究對象之 意,而在「研究問項設計」使用「情色/成人情色」等詞或描述研究對象時以「網路情色使用者」
稱呼「使用者」,則是考量研究者本身與受(共)訪者之間的對等關係,以示研究者對受(共)
訪者的知識、態度、經驗與感受之尊重,不代表本研究要頌揚色情本身或情色的價值,因此在後 續的文獻探討、研究設計、分析描述及討論中,本研究是視研究脈絡與需求,彈性調整所用詞彙。
2 「花魁藝色館」本為 BBS 站 KKCITY 底下的一個限制級看板,當 KKCITY 全盛時期達 8,000 人同時在線時,「花魁」就佔了 5,000 人。後來隨著 KKCITY 關閉,「花魁」獨立出來另闢天地,
雖然已被 PTT 的西斯板(SEX)取代,可是仍有 1,000 多人使用;而在老網友的眼裡,「花魁」
更符合「SEX」之名。「花魁」不只是個單一看板,從以前就藉由「群組」設定,讓各式愛好者 在這裡討論專門性事,包括同性戀、多 P、偷窺等;他們也曾在臉書及其他論壇發動募款,宣稱 捐獻者能參加「私人派對」,先前就在西門町紅樓附近餐廳舉辦過裸體趴。這次台鐵小雨案「1 女戰 18 男」淫趴也是由「花魁」網友籌備。(〈「花魁藝色館」台鐵開淫趴:曾是老網友的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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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眾等對當代「色情問題」的關切,同時也引發各大新聞電視台、談話節目探討 色情議題與網路色情的媒體熱潮。
當時,國民黨立委王育敏更直接點名地指出,如果今天不是「網路」,台鐵 性愛派對將很難促成。由於擔憂網路媒介色情會持續對社會造成負面影響,王育 敏嚴正呼籲國家通訊傳播委員會(National Communications Commission,以下簡 稱 NCC)應再加強管制網路媒介,並要求檢察官要依法開罰,樹立懲戒網路色 情之判例典範,以杜絕往後此類事件的再發生。兒童福利聯盟文教基金會也認為 NCC 應根據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4 條,3直接對不妥的或有違法的 網路平台業者開罰(林思宇,2012 年 3 月 1 日)。NCC 傳播內容處處長何吉森當 時也針對此承諾 2012 年 5 月將聯合相關部門召開高峰會並盡快向外界公佈開會 結果(〈網路色情如何管?NCC:將開會商討〉,2012 年 3 月 5 日)。
然而這種呼籲管制網路媒介的聲音,很快便引起一些網路使用者的不滿,如 號稱「宅神」的朱學恆便對此表示不以為然,並公開批評將整起事件肇因全部推 給「網路媒介」的王育敏立委:
朱學恆說:「我就知道保守派代表王育敏又要趁機出來控管網路了!我 擔心了幾天果然這事件就被兒福聯盟的這傢伙利用來加強網路控制。你嘛幫 幫忙,花魁異色館是架在國外的網站,你趁機拿這個東西借題發揮幹什麼?
國外網站還有放吃大便影片咧,你要不要看完之後,藉機要求國內網站加強 管制?如果他用電話約砲你要不要管制電話?用信件約砲你要不要管制郵 政?」(謝文華、顏若瑾、曾韋禎,2012 年 3 月 1 日)
夜情聖地〉,2012 年 2 月 25 日)
3 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 94 條:網際網路平臺提供者違反第四十六條第三項規定,未 為限制兒童及少年接取、瀏覽之措施或先行移除者,由各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處新臺幣六萬元以上 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命其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者,得按次處罰。(〈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 障法〉,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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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這樣一來一往的隔空交火中,再次掀起各方單位對於政府是否應該介入管 制網路色情媒介的論戰,支持與反對雙方各執一詞,互不退讓。「色情為何物?」
向來就是個在政治、法律、道德、科學、文化等面向上爭論不休的議題(Linz &
Malamuth, 1993; Malamuth, Addison, & Koss, 2000)。關於色情的定義,總是眾說 紛紜,實難找到一個客觀標準可供參考(林芳玫,2006;劉達臨,2006)。人們 對於色情的看法或認知,往往反映的是某個人或某個社會的預存價值(林芳玫,
2006;Malamuth et al., 2000)。
源自於古希臘時期的「色情」(ponorgraphy)一詞,最早是用來描繪娼妓的 詞語,指的是對社會底層之女性性工作者的描述(Dworkin, 1989),當然對於今 日社會而言,色情一詞與其原始意涵已相去甚遠(羅文輝、吳筱玫、向倩儀、劉 蕙苓,2008)。在過去相關研究中,不同研究者對於色情所下的定義是多樣、歧 異的,因為不同的色情定義,反映著不同的研究結果與價值立場。雖然如此,大 部分的色情研究或多或少會說明「情色」(erotica)與「色情」兩者之間的差異
(Malamuth et al., 2000);在近代的分類上,前者指不涵蓋暴力的性題材,而後 者則代表涵蓋暴力的性題材(林芳玫,2006;Longino, 1980; Steinem, 1980, 1995)。
色情的歷史悠久,不論是哪個領域,大概都會同意自有人類以來「色情」現 象就已經存在,以圖文對性活動進行露骨的描繪,在人類文明中由來已久(林芳 玫,2006)。然而當前所謂的「色情」概念,卻是到十八、十九世紀左右才逐漸 形成(Hunt, 1993; Kendrick, 1996)。在當時,色情因工業革命的關係變得愈來 愈普及,這使得一些保守人士開始擔憂色情會對社會大眾產生不良影響,使社會 向下沉淪,於是諸多有志之士便展開相關的文化淨化活動,更試圖以政策法令來 約束色情(何春蕤、張家銘,2006)。進一步從色情管制歷史上來看,直至今日,
人們認為色情媒介會對普羅大眾帶來負面影響,以及欲透過立法管制色情媒介的 想法始終沒有消失(劉達臨,2006)。何春蕤(2006)便認為近年來台灣進入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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個空前的緊縮與監控,政府單位、有關人士、民間團體等,連網站都想以新的分 級制度來進行控管,限制色情的言論自由。
隨著色情媒介日益革新,色情資訊是有增無減,至今其內容種類與形式可說 是花樣百出,從過去以文字描述的色情,讓人充滿想像空間的色情小說;火柴盒、
檳榔盒或打火機上,撩人的火辣美女圖;街道旁廣告看板上吸睛的清涼女體;路 邊雜誌攤、漫畫店、書店架上的脫衣女星寫真書、成人色情雜誌;小電影、電視 新聞、深夜綜藝節目、第四台鎖碼頻道;錄影帶出租店、情色 VCD、DVD 專賣 店、情趣用品店、電腦週邊賣場,到現今的網路色情世界,日常生活中幾乎隨處 可見色情事物的存在(林芳玫,2006)。Paul(2005)指出當代社會已進入一個
「色情化社會」,廣義的色情資訊幾乎是無所不在。近十多年,色情迅速地從傳 統媒介轉換至電腦網路、行動網路等媒介上發展,內容與形式更是變幻莫測。從 傳播的角度觀之,可以說當代幾乎所有與色情相關的事物,都與「媒介」脫離不 了關係,這是因為「色情」須倚賴媒介作為其載體而存在。
回顧過去相關研究可知,從 1970 年代以來,傳播學與心理學在色情議題的 研究上已有相當豐富的研究成果(例如羅文輝等,2008;Allen, Alessio, & Brezgel, 1995; Hornsby, 1995; Linz, 1985; Malamuth, & Check, 1981; Russell, 1988; Stigum , 2006; Thompson, 1990; Wilson & Abelson, 1973)。在觀察一系列過往傳統色情媒 介到近期新色情媒介的效果研究後,不難看出此類研究多半是出自研究者本身對 他人的擔心,以色情可能對社會大眾造成負面影響為前提進行相關研究。對於色 情,多數研究者仍是抱持著比較負面或至少非正面的態度。在近代研究中,亦有 不少站在管制色情立場的效果研究者,試圖根據媒介效果或心理實驗結果,建議 政府單位應設法管理或者提出管制色情媒介之辦法(例如羅文輝等,2008;
Hornsby, 1995; Russell, 1988)。
從前述報導、色情媒介的演變及近代傳播研究中,可推知不論是一般人、民 意代表、政府單位或學者,均普遍認為「色情媒介」對社會大眾可能會帶來負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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影響。故自十八,十九世紀西方的文化淨化活動開始後,呼籲管制「色情媒介」
的聲音就從未消失,近年在台灣甚至有逐漸日增的趨勢(何春蕤,2006;何春蕤、
張家銘,2006);大多數的政府、民間教育單位皆希望能透過法令規章來限制色 情資訊的在大眾媒介上流竄。而這種呼籲有一種可能,是來自於一般人們心中對 其他社會大眾抵抗媒介訊息能力的「不放心」,擔心「其他人」無法真正認識色 情所帶來的影響,而容易受到左右,產生後續種種令人難以想像的嚴重後果。但 在通常情形之下,人們在認知上卻可能不認為自己本身會受到色情媒介影響,人 們所認識的「自己」,是較有能力去抵抗色情媒介的影響。這種傾向高估媒介訊 息對他人影響,但低估對自己影響的心理認知,即為近代傳播效果研究上的「第
張家銘,2006);大多數的政府、民間教育單位皆希望能透過法令規章來限制色 情資訊的在大眾媒介上流竄。而這種呼籲有一種可能,是來自於一般人們心中對 其他社會大眾抵抗媒介訊息能力的「不放心」,擔心「其他人」無法真正認識色 情所帶來的影響,而容易受到左右,產生後續種種令人難以想像的嚴重後果。但 在通常情形之下,人們在認知上卻可能不認為自己本身會受到色情媒介影響,人 們所認識的「自己」,是較有能力去抵抗色情媒介的影響。這種傾向高估媒介訊 息對他人影響,但低估對自己影響的心理認知,即為近代傳播效果研究上的「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