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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民國 80 年開放銀行新設後,到民國 94 年為止,台北每一萬人口中有 2.7 家銀行分支機構,比世界平均的 1.95 家為高,甚至為東京 1.0 家的 2.7 倍。顯示國內銀行即長期處於家數過多的情況(表1-1),由於大部分銀行 較欠缺金融創新能力,商品同質性高,加上各家銀行為了擴大業務量及市 場佔有率,競相競爭以及放寬審核標準,導致資產品質下降,銀行面臨消 費者信用貸款逾放問題。

表1-1 2005 年每一萬人口之銀行分支機構家數(家)

台北 芝加哥 漢城 香港 雪梨 紐約 東京 世界

平均

2.7 2.0 2.0 1.9 1.6 1.3 1.0 1.95

資料來源:曾國烈(2006)

隨著科技進步、全球經濟加速整合、公司融資行為轉變,以及經由 WTO 之談判,各國陸續開放金融市場後,國際金融業加速整合,而金融機構亦 因整合後規模經濟(Economies of Scale)及範疇經濟(Economies of Scope)

的發揮,而更鼓勵銀行業者尋找更大市場,以讓其更一步發揮整合後的規 模及範疇效益。因此,各國銀行業者亦皆面臨了更強且更積極的外國銀行 業者的競爭,而台灣亦不例外,尤其在台灣加入WTO 之後,我國銀行業者 需直接面對外國銀行業者之競爭。面對此新的挑戰,政府亦積極推動若干 措施,如通過民國89 年 12 月公佈「金融機構合併法」及民國 90 年 7 月公 佈「金融控股公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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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機構整併的平台,以及租稅和規費優惠等措施,以提高金融機構 併購誘因,並促進金融機構整合,達到合理經濟規模。藉由與其他 同業金融機構合併,金融機構可結合其原有之營運據點、客戶群、

員工人脈、地緣等優勢,有助於提高銀行之營運效率,並提升整體 金融產業競爭力。

2. 提高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效率:「金融機構合併法」納入資產 管理公司之處理機制,資產管理公司受讓不良債權,得排除「公司 法」及「破產法」等相關規定,經由主管機關認可之公正第三人拍 賣,以加速拍賣進行,提高處理金融機構不良債權之效率。

另外,我們也可以從圖1-1瞭解到「金融控股公司法」創造了金融業異 業合併的平台。根據「金融控股公司法」第4條之規定:所謂的金融控股公 司主要是指對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擁有控制性持股,並依「金融控 股公司法」設立之公司,其中「控制性持股」意指持有一銀行、保險公司 或證券商已發行有表決權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25%,或直接、間接選任 或指派一銀行、保險公司或證券商過半數之董事。

此外,第36條也規定:金融控股公司得投資之事業有銀行業、票券金 融業、信用卡業、信託業、保險業、證券業、期貨業、創業投資事業、經 主管機關核准投資之外國金融機構與其他經主管機關認定與金融業務相關 之事業。

若金融控股公司欲投資前述事業以外之其他事業,則可依第37條規定 向主管機關申請核准,但不得參與該事業之經營,且相關投資金額不得超 過該被投資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或實收資本總額的5%;投資總額則不得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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過金融控股公司實收資本總額之15%。以下圖1-2就台灣金融控股公司的架 構做圖解說明:

圖1-2 台灣金融控股公司架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金融控股公司法」對金融產業的影響主要為以下兩點:

1. 提高投資深度及廣度,發揮金融綜合經營效能:「金融控股公司法」

擴大金融控股公司投資金融相關業務範圍及持股比例,並允許金融 控股公司與其子公司及各子公司間得以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用、

共同營業場所及設備等方式推廣業務。

2. 提供金融組織再造之有利環境:「金融控股公司法」提供營業轉讓 與股份轉換機制,並可享受租稅及規費減免優惠;金融控股公司設 立後,亦可透過簡易合併及公司分割方式,以利進行組織再造工程。

一般金控公司的綜效,係以共同行銷(Cross marketing)、成本降低(Cost saving)及資本配置效率(Capital efficiency)之「3C」為衡量的標準。我 國金控法第1條立法意旨,首先在於發揮金融機構的綜合效益。由於金控公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非金融業務子公司(投資總額不得逾資本總之 15%)

保險子公司 證券子公司

票券金融公司

其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機構 銀行子公司

銀行

可 100%持股

司制度提供國內銀行、證券業、保險業跨業經營的整合平台,使金融機構 朝向「股權集中化」、「組織大型化」、「經營多角化」、「業務綜合化」

的趨勢發展。

此外,金控公司亦提供公司分割、簡易合併、共同行銷、資訊交互運 用、共用營業設備與場所及人員兼任等機制,整合金控旗下子公司金融資 源並加以運用,擴大金融經濟規模以產生作業面、行銷面、財務面、管理 面的規模經濟,並發揮規模經濟的效果。

另外,藉由異業結合機制,金控各子公司統合資金調度及資本的配置。

並進行前臺整合以達到共同行銷,提升獲利能力。同時透過內部多角化的 過程、分擔降低資訊、作業、行銷、管理等成本,將資源作最有效的分配 達成範疇經濟之目標。這也就是一般所謂金控的「綜效」。

在「金融機構合併法」與「金融控股公司法」提供法源基礎之下,銀 行間的併購儼然成為金融整併之潮流。從表 1-2 可以看出政府開放銀行設立 以來銀行家數不斷成長,尤其是到民國89 年總行家數達到高峰,造成銀行 業的「過度競爭(Overbanking)」。

一直到民國90 年以來政府鼓勵金融合併後銀行總行家數的減少,以及 政府為了打消呆帳並整合體質不良的銀行,而使中小企業銀行與信用合作 社之總行家數和分行家數逐漸下降,顯示出目前金融發展以金融整合為目 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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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1-4 將資產負債概括讓與商業銀行或被承受之農漁會信用部、信用合作社 民國

年月日 合併主體 被合併(購併)金融機構 合併後名稱

90.08.10 萬泰商業銀行 苗栗信合社 萬泰商業銀行 90.09.01 誠泰商業銀行 嘉義二信 誠泰商業銀行 90.09.14 中國農民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中國農民銀行 90.09.14 臺灣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臺灣銀行 90.09.14 土地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土地銀行 90.09.14 合作金庫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合作金庫 90.09.14 第一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第一銀行 90.09.14 華南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華南銀行 90.09.14 彰化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彰化銀行 90.09.14 世華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世華銀行 90.09.14 誠泰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誠泰銀行 90.09.14 陽信銀行 農漁會信用部、信合社等 陽信銀行 91.07.26 土地銀行 農會信用部等 土地銀行 91.07.26 合作金庫 農會信用部等 合作金庫 91.08.24 陽信商業銀行 台南五信 陽信商業銀行 91.12.20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台南新營信合社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 92.07 萬泰商業銀行 新竹第五信合社 萬泰商業銀行

92.07.28 復華商業銀行 雲林斗六信合社 復華商業銀行 93.06.05 復華商業銀行 台東信合社 復華商業銀行 93.10.01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高雄縣鳳山信合社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 93.10.18 台新商業銀行 新竹十信 台新商業銀行 94.03.07 板信商業銀行 嘉義一信 板信商業銀行 94.06.20 復華商業銀行 台南七信 復華商業銀行 94.12.23 復華商業銀行 台南六信 復華商業銀行 95.01.01 三信商業銀行 豐原信合社 三信商業銀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自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融業務統計輯要

表1-4 顯示政府公佈「金融機構合併法」後,建立了法源基礎,促使不 良體質之基層金融機構進行整合。

而國內目前已成立的14家金控公司中,除了國票金控公司旗下無銀行 子公司以及92年後新光金控公司逐漸納入銀行子公司,其餘12家金控公司 旗下,於90年至92年間均包含銀行子公司,且大部份都以銀行為主體,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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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1.12.31

兆豐金融控股公司(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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