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第一章 緒論
本章共分為四節,第一節說明研究背景與動機;第二節界定研究目的;第三節說明 研究問題;第四節為名詞釋義,首先先就本研究之研究背景與動機進行說明,再據以說 明本研究之研究目的與問題,最後為本研究所使用之專有名詞作解釋與定義之界定。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生活中,總是充滿著大大小小不同的事情等著我們去選擇與決定,但在這些事件決 策的過程之中,哪些選擇是真的知道自己要的是什麼,哪些又是為了迎合外在環境的要 求所做的決定?「選擇」其實是一種能力與智慧(賓靜蓀,2012),基於對自我的了解並能 依據自己的需求與能力所做的決定,又被稱為是自我決策(Self-Determination),這是一 種內在的心理歷程(林宏熾,2003;董冀輝,2005),也被視為是一種能力的表現(Field &
Hoffman, 1994),這個過程包含了自主性(Mithaug, 1998),同時也強調個體為自身生活品 質的管理與決策者(Turnbull & Turnbull, 2001)。Wehmeyer在1996年的研究中認為,自我 決策的行為必須要有:1.獨立自主(Autonomy)、2.自我調整(Self-Regulation)、3.心理賦 權(Psychological Empowerment)與4.自我實現(Self-Realization)等四種特質方能達成自我 決策的表現。Wehmeyer(1998)更進一步的表示自我決策並非只是單純做決定而以,當中 還包含了不同的組成要素與內涵,這些組成要素彼此環環相扣,形成個體自我決策的表 現。一個個體能夠自我決策表示有正向的自我觀感並了解自身的能力及喜好,隨自己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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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求作安排及調整,自主做出生活中選擇並為其負責,並成為自己生活的決策者。
Nirje 在 1972 年所提出常態化(Normalization)的論點,一直到 21 世紀的現在,還一 直不斷被拿來重複舉証,常態化強調身心障礙者必須被當成是獨立的個體,身心障礙者 應有機會和一般人享受到相同的尊重及權利,同時我們也必須考量其選擇及感受,常態 化的論點開啟了社會上對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的重視(Wehmeyer et al., 2000)。同時自我 決策對於增進個體生活品質與滿意度以及提升自我效能和自信方面,扮演著很重要的角 色(Nota, Soresi, Ferrari & Wehmeyer, 2011),研究指出自我決策的技能若能提升,能夠幫 助身心障礙者之生活品質,更使其達到較佳的生活狀態(Wehmeyer & Schwartz, 1998;
Wehmeyer & Palmer, 2003),其中包括生活滿意度、獨立的程度及社交關係等(Lachappelle et al., 2005)。身心障礙者除了自我決策以外,也能學習自我調節與自我管理其行為以減 少依賴他人的機會(Wehmeyer, 1998)。礙於一般人對於自我決策概念的誤解,常認為只 有在完全獨立、完全掌控的情形下自我決策才能達成,進而使得大眾認為身心障礙者缺 乏這項能力且無法發展自我決策(邱惠姿、李建承,2009;黃淑婷,2011;Wehmeyer,
1998),然而許多研究亦証實,身心障礙者在經過適當的引導及協助後,也能展現出自 我決策的表現(張如杏,2008;趙本強,2009;涂婉誼,2010)。國內在 1997 年制定的特 殊教育法施行細則中,規定學生之個別化教育計畫(IEP),得邀請學生一同參與擬訂(教 育部,2009),能使特殊生有機會參與及表達自己的需求,真正落實且實踐其自我決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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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理念。
對於身心障礙者自我決策的介入與培養,大都在集中在學齡階段的兒童及青少年 (王明泉,2000;黃雅祺、江俊漢,2009;李俊甫、邱妤芳、張瓊文、林千惠,2009;
趙本強,2011),但是如同其他技能的發展一樣,自我決策也應從小開始逐步發展而成,
Heller 等人更以終生發展的觀點認為童年早期(Early Childhood)是發展自我決策技能的 重要關鍵期,此時期的發展將會影響到之後展現自我決策的能力(Brown & Cohen, 1996 ;
Wehmeyer & Palmer, 2000 ; Erwin & Brown, 2003)。雖然幼兒在尚未發展成熟之前未能成 為自我決策的個體,但是童年早期仍然有一些自我決策特質的表現產生(Doll, Sands, Wehmeyer & Palmer, 1996),包含自我偏好、自主及基本的自我調節等能力(Edwin &
Brown, 2003),並且經由環境及家庭的支持,幼兒也可以習得自我決策的技能(Doll et al., 1996)。早期自我決策特質的發展將會建立小孩未來一生發展的基礎,在早期協助幼兒 提升自我決策特質的發展,除了能有效的幫助他們日後成為自我決策的個體(Erwin &
Brown, 2003),其發展也會有更顯著以及正向的效果(Edwin & Brown, 2000,引自 Shogern
& Turnbull, 2006)。
對身心障礙者而言,其自我決策的發展或是做決定的能力並不會單純因為隨著年紀 增長而有所提升(Erwin et al., 2009)。朱思穎等人(2011)也指出具有特殊需求的幼兒,更 需要身旁成人的協助才能有效促進日後自我決策的表現。由於不同障礙及障礙類別的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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係,早期培養可使得特殊需求幼兒有充份的時間發展與練習其技能以增進未來自我決策 的表現、增進未來的教育結果與減少不適當的問題行為與發展,另外也可提升整體家庭 的生活品質(朱思穎、吳香儀,2011;Hoffman, Marquis & Poston, 1997;Wehmeyer & Palmer, 2000;Jolivette et al., 2002;Zhang, Wehmeyer & Chen, 2005 )。
幼兒時期的發展與家庭息息相關,家庭是幼兒第一個學習的場所,也因此家庭對於 培養及支持幼兒早期自我決策的發展而言,扮演一個關鍵的角色 (Cook, Brotherson,
Weigel-Garrey & Mize, 1996;Erwin & Brown, 2003;Zhang et al., 2005),並且日常生活的 情境,是最適合促進個體自我決策發展的方式(李俊甫,邱妤芳,張瓊文,林千惠,2009;
Jolivette, McCormick, McLaren & Steed, 2009)。一般來說,家中環境是幼兒有最多表現自 我決策機會的地方(Abery & Stancliffe, 1996),因此家長的角色及模範,成為幼兒自決策 發展的重要因素,包括成為自我決策行為的楷模及促進自我決策信念和技巧的發展等 (Field & Hoffman,1999)。
在家長角色對自我決策議題的相關研究中,家長的文化背景和價值觀,會影響對子 女自我決策的態度與實際作法(Frankland, Turnbull, Wehmeyer & Blackmountain, 2004;
Leake & Boone, 2007;Zhang, Landmark, Grenwelge & Montoya, 2010)。亞洲文化認為子 女或是學生都應聽從及遵守長輩的規範,長輩代表著”權威”的角色,並且不鼓勵其子女 表達自身的意見及看法(Susan, 2012),但綜觀國內研究,發現有多數家長對其子女自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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決策的看法與態度傾向為積極正向(楊詠雯等人,2005;朱思穎等人,2011;陳价盈,
2011;Griga, Neubert, Moon & Graham, 2003),同時也認為應重視其發展,然而對於自我 決策的概念與內涵有相當程度的不瞭解(楊詠雯等人,2005;鄭淳智,2008)。在實際促 進其子女自我決策的作法中,培養子女正向思考與內在控制等心理賦權層面的作法,家 長們最為支持,但對於使用金錢與獨自外出等促進獨立自主等作法,家長們態度則較保 守(鄭淳智,2008),其原因歸咎於家長對自我決策概念與實際內涵的不熟悉以及其文化 背景與價值觀等因素,均有可能影響了家長們對於促進自我決策實際作法的遲疑與困惑
(楊詠雯等人,2005;Power et al., 1996)。此外,Field 與 Hoffman(1999)提出身心障礙者 家長在爭取其子女權益及教養過程中所展現的自我決策表現,除了能夠成為其子女學習 自我決策的最佳模範(Doss & Hatcher, 1996),也能進而提升其子女自我決策的發展。並 且當家長提升自我決策的能力時,同時也更能幫助家長有效因應障礙子女的教養與教育 安置等相關決策。
綜觀目前針對家長角色做的調查,大多以學齡階段後的身心障礙孩子家長為主,對 於學前特殊需求幼兒家長的調查較為缺乏,其探討面向也多以家長的態度作探討(楊詠 雯等人,2005;鄭淳智、林惠芬,2008;朱思穎等人,2011;陳价盈,2011;Griga et al., 2003),較少討論其家長對於自我決策的概念及認知為何,同時針對特殊需求幼兒家長 對於自身如何實行自我決策能力的研究並不多。考量到特殊需求的幼兒自我決策及早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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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的重要性,家長是關鍵且重要的促進者,到底目前特殊需求幼兒之家長對於自我決策 的能力是否足夠?亦或是能夠在日常生活中有促進及提供其幼兒子女自我決策的機會與 行為?這些均引發研究者急欲探討的動機。同時欲探討家長對自我決策概念的瞭解程度 及能力是否會影響促進其子女自我決策發展的實際作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