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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本研究旨在探討「臺灣與澳門特殊教育體制比較之研究-以小學階段 為例」。本章就本研究的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目的、研究限制和研究方 法等予以說明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人的一生,陪在一起走路的人很多,但有的路程,只需短短一截,

便終身銘記」……(引自余秋雨,2004,頁 423)

在搜索引擎可查到與「澳門」相關的關鍵字多為 Casino、媽閣、異國 文化、葡萄牙殖民史、大三巴牌坊、教會、東方蒙特卡羅等,除此之外,

怎麼會讓人想到跟「身心障礙教育」有關呢?甫大學畢業後至今,研究者 曾在臺灣特殊教育實務教學現場中執行與體驗,也想知道在變化多端的時 代,世界各地的特殊教育是如何發展與執行。『貝多芬說:勇氣可以使懦 弱的人打起精神!對於一個人而言,二十五歲是一個可以做任何事的年 齡,所以千萬不要留下悔恨(引自背包客棧,2012)。』

研究者於 2012 年至澳門擔任巡迴輔導老師一職進行諮詢與輔導,拜 訪澳門各類型的學校,可謂麻雀雖小,五臟俱全。有別於臺灣教學,澳門 融合教育剛起步,多數的家長和教師都無法接受自己的孩子或學生持有融 合生身份,心中不免有疑惑中學升學該何去何從?多數學校雖已納入免費 教育體系,卻與融合教育產生許多斷層,有的為了維護校譽和升學率;有 的則視融合生為麻煩製造者,甚至覺得程度太差會影響教學進度,所以,

研究者亦發現融合生的分佈有分區集中化的趨勢,多數都進入規模較小型 的私立學校且小班教學,以補足學生差額來延續學校教育。

研究者在澳門為期一年的時間,深入瞭解澳門當地文化、民俗風情,

總總交錯複雜的影響讓這個充滿多元文化的蓮花寶地找不到屬於自己的 特性,卻保留著雅量與包容心,讓當地生活的居民們免於苦難,在信仰上 得到心靈慰藉。

澳門位於東南亞和東北亞航路的中繼點,西元 1553 年開始,葡人獲 准在澳門停泊,以天主教為國教,教會陸續在澳門開設教堂、仁慈堂、醫 院、痲瘋院、孤兒院(吳志良、林發欽、何志輝,2010)。由於傳教士們 與經商人士需懂漢語人才,方能與當地人溝通,在澳門設立大學、圖書館、

印刷所、小診所和藥房等建設,直到西元 1835 年聖保祿大學學院被燒毀 為止,由此可知傳教士對於澳門的教育佔了很重要的角色。西元 1887 年 葡萄牙政府與清朝政府簽訂有效期為 40 年的《中葡和好通商條約》(至 1928 年期滿失效),成為葡萄牙「永居管理」之地,也是歐洲國家在東亞的第 一塊領地。1976 年至 1999 年是澳門回歸時期,即葡人從主權承認到簽署 歸還中國聲明到完全退出的歷史過程,於 1987 年正式簽署了《中葡聯合 聲明》,葡萄牙於 1999 年 12 月 20 日結束對澳門的統治,主權移交中國人 民共和國,至此開始實行一國兩制,享有「高度自治,澳人治澳」的權利

(馮增俊,1999)。

澳門教育制度相當多元化,歷經四百多年的漫長歲月,我們可以看到 在這小小的一塊土地,有著世界上多種主要的教育制度痕跡。更在 1999 年宣布回歸,啟動了建立現代澳門教育的歷史進程,即多樣化的同一(馮 增俊,1999)。在學制方面,六.三.三中國學制,學生佔 80.5%;六.五.

二英國學制,學生佔 12.8%;四.六.二葡國學制,學生佔 1.2%;六.五 中葡學制,學生佔 5.5%(劉羨冰,2007)。在財政方面,占多數的私校教 育為主體,官方學校為輔;在語言方面,有中文學校、英文學校、葡文學 校,故學生與家長可以依照能力與需求選擇合適的教育環境。

澳門總督韋奇立(Vasco Rocha Vieira)在西元 1995 年頒布《普及

和傾向免費教育》,1997 年實現了十年免費教育,2007/2008 學年實行從 3 歲到 18 歲的免費教育,即從 2007 年 9 月開始新的學年幼兒園至高中的 15 年免費教育,對社會發展有著重大的意義,即教育無階級,趨向普及化(何 貞儀、劉詠嘉、何君樺、陳麗明,2001)。

近年來,澳門地區的家長開始認識特殊教育的意義與需求,同時較能 意識到孩子的特殊性,主動至澳門教育青年局求助。截至 2012/2013 學年 澳門提供融合教育的學校從原本八所增加至三十六所學校(澳門日報,

2013 年 2 月 28 日);同樣地需接受特殊需求服務的學生激增,澳門現有復 康專業知識的治療師、特殊教育師資支援仍不足以應付。在教學質量、特 殊教育師資培育、相關專業團隊服務整合等方面,如何讓澳門所有公私立 學校公平執行此教育理念,給予學生應有的特殊教育需求並邀請特殊教育 相關專家討論共同擬定有系統、計畫的執行步驟。

現今臺灣特殊教育發展逐漸跟上世界潮流,從西元 1968 年開始實施 九年義務教育至 1970、1980 年代陸續設立各類身心障礙資源班與巡迴輔 導服務。法律方面,西元 1984 年施行特殊教育法至今,歷經三次大幅修 法得以有現今之現況。除保障特殊教育學生接受適性教育外,2013 年修訂

《特殊教育法》的第一條更明確指出立法的目的為「為使身心障礙及資賦 優異之國民,均有接受適性教育之權利,充分發揮身心潛能,培養健全人 格,增進服務社會能力。」

根據臺灣立法院 2013 年修訂之《特殊教育法》第九條「各級政府應 從寬編列特殊教育預算,在中央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4.5%;

在地方政府不得低於當年度教育主管預算 5%。」中央經費亦從原先的 3%

增加至 4.5%,也代表著特殊教育的重要性日益提升,強化特殊教育專業 性、教育階段向上及向下延伸、保障特殊教育學生入學年齡與修業年限的 彈性調整、重視家長與特殊教育學生權益,與醫療相關專業團隊結合並積 極兼顧每一位學生的學習權益,達成適性教育的目標。

臺灣與澳門都擁有豐富殖民背景,在特殊教育改革與時間軸上的確有 相當的落差,臺灣的特殊教育深受美國特殊教育發展經驗影響,澳門融合 教育是近幾年列為特殊教育的發展重點,其作為也較為新穎,以特殊教育 需求為主軸向上提升其服務品質!然而,特殊教育的發展在一個穩紮穩打 的基礎上,亦需開始朝著倡導特殊需求的概念與實施方式來穩固其教學品 質。古人說:「三人行,必有我師焉;擇其善者而從之,其不善者而改之。」

秉持著兼容並蓄,廣納異己的態度,才能將特殊教育融入整體的教育環境 中並讓全世界看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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