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緒論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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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本章將敘述本研究之背景帶出本研究之目的,接著概述所採用之研究方法,
介紹如何評估通譯人員之訓練成效。在第三節則點出本研究的範圍與限制,亦即 本研究聚焦在何處,最後呈現本研究之架構與流程。
第一節 研究背景與目的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與戶政司之統計,自 1987 年 1 月至 2014 年 12 月底止,在台的外籍配偶和大陸配偶人數共計 498,368 人。其中,大陸配偶(含 港澳)在台人數計有 337,028 人,大陸地區配偶人數達 323,358 人,港澳配偶人 數計有 13,670 人,外籍配偶在台人數計有 161,340 人(男 15,899 人、女 145,441 人),而外籍配偶中,又以東南亞外籍配偶(越南、印尼、泰國、菲律賓、柬埔 寨等國家)人數居多。
外籍配偶初來臺灣必須面對文化差異、風俗習慣不同、語言隔閡、婦幼衛生 觀念不足、生活習慣、人際關係等適應問題,許多因素造成新移民無法在短時間 融入我國生活環境。為營造友善多元文化的生活環境,提供外籍人士完善溝通管 道,以及增進我國現有通譯人員之專業知能,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中華民 國基督教女青年會協會辦理特招考越南語、英語、印尼語、泰國語、柬埔寨語、
緬甸語、俄語、菲律賓語、馬來語及西班牙語十種語言之移民輔導通譯人員,以 保障在台外籍人士之權益。凡年滿 20 歲持有中華民國身分證者,或持有中華民 國居留證件,符合就業服務法相關規定者,並且精通越南語、印尼語、泰國語、
柬埔寨語、緬甸語、英語、俄語、菲律賓語、馬來語或西班牙語任一種語言,同 時同意於通過結訓後將個人資料及通譯服務相關資料,登錄於通譯人才資料庫 者,即可報名參加「通譯人才資料庫移民輔導通譯人員培訓專案計畫」。 另外,新移民來台後,除了會面臨語言上的障礙,影響其人際的溝通外,亦 會影響其醫療照護資訊的取得與應用,以致新移民因身體不適或懷孕時,無法有 效利用健康照護系統與醫療資源。根據內政部(2003)「九十二年外籍與大陸配 偶生活狀況調查摘要報告」,外籍配偶對醫療衛生照顧需求項目調查結果顯示,
希望能獲得協助就醫時之溝通(重要度佔 17.9%),而最為需要的醫療服務依序 為提供幼兒健康檢查(重要度佔 30.1%),其次則是提供育嬰育兒知識(重要度 佔 23.9%),顯示出外籍配偶在生育保健及醫療溝通服務上確實有其需求。2006 年 6 月起至 2009 年 12 月止,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向內政部外籍配偶照顧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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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基金管理會爭取經費,推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 員培訓服務三年計畫」。計畫目的為透過衛生局(所)於社區中招募具有中文聽 說讀寫能力、有熱誠助人意願又得到家人支持的外籍配偶,給予適宜的訓練,從 事衛生所及其他醫療院所的生育保健通譯工作,以提升外籍配偶健康照護品質。
而立法院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 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 際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 4 月 22 日公布,同年 12 月 10 日施行。根據「公民與 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 有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 免費為備通譯協助之。」法務部亦於 2009 年 4 月 13 日訂定發布「臺灣高等法院 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點」,並自 2009 年 5 月 1 日生效。但現行檢察機關法定編制通譯人員,多僅能就國語與閩南語、客語 間傳譯,而不及於外國語言,甚或原住民各族語言。為增進特約通譯法律常識,
提昇法庭傳譯品質,於 2008 年 6 月 11 日發布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 理方式及審查標準,其中規定特約通譯備選人或特約通譯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 予聘任:未參與教育訓練、參訓期間,請假時數逾全部課程時數五分之一、審查 評分平均成績未達六十分。
司法通譯是案件承辦人員與當事人、關係人之間的唯一溝通管道,在訴訟程 序上係居於關鍵性地位,其傳譯功能不僅止於被告訴訟防禦權之保障,對犯罪事 實之發現及判決結果亦有重大影響,司法通譯人員傳譯內容正確與否,直接影響 當事人之生命、自由、財產或人格權等各項權益,因此,司法通譯係屬高度專業 的技能,與醫療通譯有相同等級之重要性。司法通譯員除了語言能力之外,還必 須立場公正,不能預設立場或持有成見,須忠實公正地為法官、檢察官、律師、
嫌疑人或被告及證人之間做溝通橋樑(闕文三,2005)。
綜上,長期以來,為服務與協助新移民,政府與民間培養與訓練了許多的外 籍配偶通譯人員。然而,完成這些訓練是否真正能承擔起通譯人員的角色與功 能,以及現行的訓練課程對於外籍配偶的訓練成效如何?本研究之重點,即在對 於生育保健與司法通譯人員所接受之訓練課程成效作一評估,目的為:
一、 透過深度訪談,瞭解與掌握外籍配偶生育保健與司法通譯人員之服務與訓 練現況及困境。
二、 透過文獻瞭解訓練成效之意涵與評估面向,以及探討國內現行較具規模的 訓練系統其評估訓練成效之模式。
三、 彙整文獻與研究發現,評估現行通譯人員之訓練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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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究方法
本研究運用「文獻分析法」以及「深度訪談法」來探討與評估通譯人員現行 訓練成效。
一、文獻分析法
文獻分析法(Document Analysis)是指根據一定的研究目的或是課題,透過 文獻的蒐集、分析、研究來提取所需資料,從而全面地、正確地掌握所要研究問 題並且對文獻作客觀而有系統的描述的一種研究方法。文獻分析在方法上是注重 客觀及系統的一種研究方法,在範圍上,不僅分析文獻內容,並且是分析整個文 獻的學術傳播過程;在價值上,不只是針對文獻內容作敘述性的解說,並且是在 推論文獻內容對整個學術傳播過程所發生的影響。(楊國樞等人,2001)亦即,當 研究者對歷史資料進行蒐集、檢驗與分析後,便可以了解與重建過去所獲致的結 論中,解釋社會現象的現況,甚至預測將來之發展。(葉至誠,2000)
本研究將透過文獻討論訓練成效之意涵,進而理解評估訓練成效之目的與模 式,此外,亦整理我國目前相關的訓練成效評估系統,期望從文獻的分析瞭解評 估模式的規劃,藉此評估通譯人員現行的訓練成效。
二、深度訪談法
深度訪談法是指由受訪者與施測者不同形式的互動蒐集資訊,是以面對面溝 通討論的一種方法,此可廣泛的蒐集所需要的資料。通常使用此法時,施測者會 儘可能使用最少的提示與引導問題,鼓勵受訪者在一個沒有限制的環境裡,就主 題自由的談論自己的意見,因此深入訪談法除可增加資料蒐集的多元性外,更能 藉此瞭解受訪者對問題的想法與態度。訪談法的優點為幫助蒐集深度資訊、可透 過研究者言詞外的觀察補充訪談所得的資訊、可解釋問題,降低受訪者的誤解。
本研究將訪談生育保健與司法兩類通譯人員以及其訓練單位,透過訓練單位 得知目前的訓練課程、訓練系統與辦訊過程中所遇到之困境;另外,透過參訓的 通譯人員瞭解目前訓練課程對其服務過程中之助益與成效。運用深度訪談法除了 使通譯人員受訪者在一種被尊重與平等的互動關係中,進行雙向式的溝通與對 話,以表達出真實的感受外,透過受訪者的回饋,亦可激發出本研究對於未考慮 到的問題意識之認知。
經由文獻得知,101 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之補助案件,全台各縣市衛 生局全年度共辦理 17 項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另外,台北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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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 2006 年度委託財團法人台北市賽珍珠基金會辦理「建立新移民衛生醫療 外語通譯人力庫」計畫,建立通譯人力庫;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南洋台灣姐妹會,
亦辦理東南亞語快譯通-司法通譯人才培訓計畫,此計畫包含了北區與南區,另 外,2008 司法院發布臺灣高等法院特約通譯教育訓練辦理方式及審查標準,法 院亦有針對司法通譯人員之培訓課程;而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委託中華民國基 督教女青年會協會辦理特招考移民輔導通譯人員之業務,通過結訓者將登錄於
「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本研究將從上列兩類通譯人員之辦 訓單位各找其負責之承辦人與兩位參訓且有在線上通譯服務者(亦可透過通譯人 才資料庫尋找),共計八人。
第三節 研究範圍與限制
一、研究範圍
本研究之通譯人員,如上一節所述,多半訓練單位位於北部地區,且考量到 南北地區辦訓單位之訓練課程相去不遠,故訪談訓練單位與通譯人員皆限縮於北 部地區。而研究範圍主要係著重在通譯人員目前訓練成效,即在於評估現行的訓 練對通譯人員來說足不足夠,此為前端之評估分析,期待後有研究能更進一步的 提出更有效率之訓練規劃。
二、研究限制
(一)我國通譯人員多半從事生育保健與司法方面的通譯,故本研究將評估之訓練 成效限縮於生育保健與司法兩類通譯人員訓練課程。
(二) 雖範圍限於北部地區且北部與南部地區之訓練課程較無差別,但所面臨之
(二) 雖範圍限於北部地區且北部與南部地區之訓練課程較無差別,但所面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