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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通譯人員現況與困境

第一節 通譯人員定義與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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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我國通譯人員現況與困境

本章將討論何謂通譯人員以及本研究所探討兩類通譯人員之發展過程、服務 現況與困境。其後,整理目前我國針對此兩類通譯人員所安排之課程,探討其是 否與服務現況做連結以及排除困境之可能,以利發展第四章之訪談問項,討論訓 練之成效。

第一節 通譯人員定義與發展

「通譯(interpret)」不同於「翻譯(translate)」,雖然這兩個名詞常被 交互使用,亦有人將通譯翻成口譯,然實質操作,本文認為有不同面向上的意義,

故本研究統一稱為通譯人員。本章除討論通譯人員之定義外,也整理了目前本研 究著重的生育保健與司法通譯人員之發展、困境與訓練現況。

一、通譯人員之定義

根據陳允萍(2005),通譯人員乃將所接觸的客體(語言、景物、現象)用語言 的方式轉換或表達給第三者;而翻譯,乃是將所知悉的客體(語言、文字)用另外 一種文字來詮釋,這兩者間最大的不同,是通譯是以人為對象且具有時效及即時 性的意味,而翻譯在字面上看來較沒有立即性的意涵。Cambridge Dictionaries Online(2006)定義「通譯員(interpreter)」為:從事將某人所說的話由一種 語言轉換成另一種語言的人;定義「翻譯員(translator)」為:將文句轉化成 另一種語言文字的工作者,尤其指對書面文字的轉換。也就是說,通譯包含口語 的溝通,它在沒有任何增加或刪除語詞的情況下,仍保有其原語言的意義、聲調 及定位;翻譯則包含文字的溝通。劉淑芬(2010)將通譯員定義為,由通曉雙方 所使用語言之第三者,居中擔任口譯的工作,並將所聽到的意義精確地轉換成雙 方目標語言,而不加修改、摘錄、省略或增加其意義,讓雙方盡量了解彼此的意 思。

然而,語言上的轉換非常困難,因為語言反映出文化意涵,相同的語詞在不 同的文化背景即有不同的文化訊息,不同的民族在觀察事物和思維存在著一定的 差異,因此,在面對同一事物時,不同族群的人所解讀出的概念不盡相同。由於 各民族的特點不同,文化差異是語譯的障礙與難題,要在兩種語言之間進行轉 換,除了需掌握兩種語言文字外,還必需了解此兩種語言下的歷史,深刻理解兩 種文化之間的差異,因此,「通譯員」除了必需掌握兩種語言文字外,還得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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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兩種語言下的歷史,深刻理解兩種文化、次文化之間的差異,不同階級、性別 等的慣用語言與禁忌亦需有深入理解,所詮譯出來的語言會更符合文化適切性,

以提供移民者完善的文化照顧,故採用「通譯員(interpreter)」一詞(王玉媚、

韓錦樺、黃美智,2007)。可見,通譯員之角色是協助移民者了解、澄清及表達 其文化上之需求,並提供支持性照護、諮詢、轉達彙整專業間的意見及資源,並 降低其因語言文化之隔閡而造成的不當處置或阻礙(張文英,陳品玲、葉彥伯、

陳惠惠,2010)。

根據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入口統計顯示,通譯人員人數合 計 1415 人(有登記於資料庫者),其中男性通譯人員人數 130 人,女性通譯人員 人數 1285 人高達 90.81%,由此可見通譯人員大部分由女性擔任。再根據統計資 料顯示,原屬籍別為中華民國籍有 370 人;越南籍 571 人;印尼籍 224 人;泰國 籍 92 人;菲律賓籍 28 人;柬埔寨籍 25 人…等,詳見下表 3-1 所示。其中東南 亞籍合計有 989 人,比例高達 69.89%(陳家豪,2013)。

表 3-1、通譯人員原屬籍別人數統計表

原屬籍別 人數 百分比

中華民國 370 26.15%

越南 571 40.35%

印尼 224 15.83%

泰國 92 6.5%

菲律賓 28 1.98%

柬埔寨 25 1.77%

緬甸 32 2.26%

日本 2 0.14%

韓國 1 0.07%

馬來西亞 17 1.2%

其他 53 3.75%

合計 1415 100%

資料來源: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通譯人才資料庫,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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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譯人員之緣起與發展

新移民初來臺灣必須面對文化差異、風俗習慣不同、語言隔閡、婦幼衛生觀 念不足、生活習慣、人際關係等適應問題,以及偵查和審判涉外刑事案件時需要 的溝通媒介,許多因素造成新移民無法在短時間融入我國生活環境。長期以來,

為服務與協助新移民,政府與民間培養了許多的外籍配偶通譯人員。以下簡述本 研究生育保健與司法兩類通譯人員之緣起與發展。

(一)生育保健

新移民來台後,會面臨到許多生活適應的問題,其中一項即是語言和識字的 問題,語言上的障礙,除了影響其人際的溝通以外,亦會影響其醫療照護資訊的 取得與應用,以致新移民因身體不適或懷孕時,無法有效利用健康照護系統與醫 療資源。內政部於 2003 年「外籍與大陸配偶輔導與教育專案報告」提出「建立 通譯人才資料庫」要點後,便開始陸續補助各縣市訓練新移民女性通譯員,其服 務項目包括協助衛生所辦理健兒門診、預防接種工作、生育保健門診工作、辦理 外籍配偶家戶個案管理、協助翻譯與外籍配偶健保管理相關資料及相關活動之翻 譯工作、發現外籍配偶健康異常現象並轉介就醫矯治、協助完成健康問卷調查及 資訊傳達等。

2003 年到 2004 年間,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補助台灣婦幼衛生協會辦理

「培訓志工協助推動外籍配偶生育保健服務」計畫,由台灣婦幼協會與雲林縣及 新竹縣合作,招募外籍配偶並且給予適宜的訓練,使之成為「外籍配偶志工」, 到了 2005 年時,此計畫擴大於台北縣、南投縣、彰化縣、嘉義縣、台南市、高 雄市等共八縣市辦理。

2006 年 6 月起至 2009 年 12 月止,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向內政部外籍配 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會爭取經費,推出「行政院衛生署國民健康局外籍配偶生育 保健通譯員培訓服務三年計畫」。計畫目的為透過衛生局(所)於社區中招募具 有中文聽說讀寫能力、有熱誠助人意願又得到家人支持的外籍配偶,給予適宜的 訓練,從事衛生所及其他醫療院所的生育保健通譯工作,以提升外籍配偶健康照 護品質。2012 年度,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之補助案件,全台全年度共辦理 17 項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如下表 3-2 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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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2、101 年度生育保健外籍配偶通譯人員計畫補助案件

序號 申請單位 計畫名稱

1 基隆市政府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2 新竹市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3 新竹縣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4 南投縣政府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5 花蓮縣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6 屏東縣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7 宜蘭縣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8 嘉義市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9 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0 台東縣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1 雲林縣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2 彰化縣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3 桃園縣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4 嘉義縣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5 高雄市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6 台中市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17 台南市政府衛生局 外籍配偶生育保健通譯員服務計畫 資料來源:外籍配偶照顧輔導基金管理委員會,2013。

通譯人員很容易與新移民建立信任關係,將新移民對公衛和醫療體系的陌 生、恐懼轉變為自願地使用。其不僅協助新移民進行醫病溝通、設法延長溝通時 間,並幫助新移民詢問醫生問題,充分告知新移民同意書的內容,使新移民維護 其醫療自主權。目前生育保健類培訓後的通譯在不同的機構兼職,包括:健康服 務中心(即衛生所)、聯合醫院和公衛醫療機構以外的服務(顏芳姿,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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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司法

第 2 次世界大戰後之 1948 年 12 月 10 日聯合國大會以 48 票對 0 票,8 票棄 權,通過「世界人權宣言」,並促使會員國積極研擬「公民及政治權利國際公約」

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於 1966 年 12 月 16 日通過,並於 1976 年 3 月 26 日生效。聯合國「世界人權宣言」第 10 條:人人於其權利與義務受判定 時,及被刑事控告時,有權享受獨立無私法庭之絕對平等不偏且公開之聽審;第 11 條第 1 項:凡受刑事控告者,在未經依法公開審判證實有罪前,應視為無罪;

審判時並須予以答辯上所需之一切保障。

立法院於 2009 年 3 月 31 日通過聯合國「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經濟 社會文化權利國際公約」及「公民與政治權利國際公約及經濟社會文化權利國際 公約施行法」,並於同年 4 月 22 日公布,同年 12 月 10 日施行。根據「公民與政 治權利國際公約」第 14 條第 3 項第 6 款規定:「審判被控刑事罪時,被告一律有 權平等享受下列最低限度之保障,如不通曉或不能使用法院所用之語言,應免費 為備通譯協助之。」這顯示,無論那一國人在何處接受審判,當發生有語言障礙 之情形時,有權運用正確與有效的通譯是獲得公平審判所不可或缺的要件,而這 不僅僅是基本人權,更是國家的當然義務。法務部亦於 2009 年 4 月 13 日訂定發 布「台灣高等法院及其分院檢察署建置特約通譯名冊及日費旅費報酬支給要 點」,並自 2009 年 5 月 1 日生效。

司法通譯可能因其傳譯結果影響一個人的生命、自由、名譽、財產等各項權 利與自由,責任重大;且司法通譯不比國際會議之口譯簡單,因國際會議發言者,

一般都有一定的教育水準。而法庭當事人各種背景的人都有,說話方式迥異;更 不用說法律、醫學、藥物、槍械等相關專業知識及用語。因此,司法通譯係屬高 度專業技術能力,除流暢之語言能力外,須具備通譯技術及專業知能。

一般都有一定的教育水準。而法庭當事人各種背景的人都有,說話方式迥異;更 不用說法律、醫學、藥物、槍械等相關專業知識及用語。因此,司法通譯係屬高 度專業技術能力,除流暢之語言能力外,須具備通譯技術及專業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