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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研究假設、研究設計及變數建構

第二節 研究設計及變數建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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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政黨網絡之外,另外一個重要的正式網絡則是委員會。根據目前立法院 當中委員會的選擇方式,隸屬於相同委員會的成員基本上都是依照其政策興趣來 選擇他想進入的委員會,並非是經由抽籤結果來分配其最後歸屬,因此,同委員 會的成員關心的政策領域應大致相近,並且可能在長期互動而沒有轉換委員會的 情況下,彼此互相熟識,理論上應會有較強的動機彼此參與提案連署。若以上的 推測無誤,本研究可以合理地預期,隸屬於相同委員會的立法委員,應比起隸屬 於不同委員會的立法委員,會有較高的傾向參與彼此的提案連署。

第二節 研究設計及變數建構

一、研究設計

為了釐清立法委員參與提案連署的動機,本研究的研究問題聚焦於解釋立法 委員為何參與提案連署。後續的經驗分析所採用的研究方法為內容分析法,筆者 透過立法院及中央選舉委員會所釋出官方資料作進一步的編碼、建檔,並且以統 計軟體執行統計分析。

本研究的資料來源為立法院的國會圖書館以及中選會的選舉資料庫,原始資 料的收集與編碼必須感謝盛杏湲教授及其執行的國科會研究計畫:「選區服務與 立法問政:選制變遷前後的比較」,計畫編號:NSC100-2410-H-004-096-MY2,

及「立法院中的議程設定與立法產出」,計畫編號:NSC98-2410-H004-085-MY2,

並且感謝研究計畫之下的研究助理們,蒐集資料過程當中的付出。

本研究的研究設計是採取單一橫斷面(cross-sectional)的分析。此單一橫斷面 即為第七屆立法院,也就是 2008 年到 2012 年。在以下的段落當中,筆者將會詳 細地說明本研究的實際操作過程以及變數的測量方式。

二、變數的測量及操作化 (一)依變數的定義

113*2500(=282500)個分析個案。

筆者實際檢索了第七屆立法院的所有提案,包含政府提案、黨團提案及委員

案數量大約為 94*2804(=263576)左右。換句話說,依變數所代表的立委在提案上

「是否」參與提案或連署,在第七屆立法院當中,總共可以產生超過二十六萬多

根據吳宜侃(2003)的研究,他以族普基數(Droop Quota)來計算台灣在過去採用 SNTV 時的立委勝選幅度。這一種測量方式的優點為,當每個選區應選席次(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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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在此筆者必須提出一個值得研究者討論的議題,這一項假設雖然在美 國國會的脈絡之下已獲得了一些證據支持,但是這些研究的依變數的分析單位及 測量方式實際上是與本研究有所不同的。本研究所採用的依變數的分析單位為立 委乘上提案,測量方式是立委在提案上是否參與提案或連署的二分變數。而在美 國的相關研究當中,依變數的分析單位大多是採用議員為單位,而測量方式則是 計算國會議員參與連署的數量。所以,在台灣立法院中,在野黨在參與提案連署 的行為上是否會與美國的在野黨有類似的模式,依然需要進一步的資料支持。但 即便如此,這個推論的邏輯,事實上並沒有什麼可疑之處,所以研究者可以暫且 接受此理論的推測,預期在野黨相較於執政黨而言,應該會有更強的動機透過參 與提案連署來表態或宣稱功勞。在編碼時,筆者將隸屬於執政黨的立委編碼為 1;

而在野黨的立委則編碼為 0。因此,若估計出來的係數是呈現顯著的負值,則可 以證實本研究所設立的假設是正確的。

除此之外,第七屆立法院當中的無黨籍立委或無黨聯盟立委雖然並不屬於執 政黨,也不屬於在野黨,但是筆者仍然可以觀察他們過去與立法院兩大政黨之間 (國民黨、民進黨)的合作及競爭情形,來決定他們是與國民黨較為親密,還是與 民進黨較為融洽。由於無黨籍及無黨聯盟立委在過去,大部分時間是與國民黨的 關係較為密切,因此筆者在執行統計分析時,仍將他們合併歸類於執政黨之下。

(五)與首提案人是否具有相同黨籍

緊接著是代表立法網絡模型的自變數的測量方式。第一個變數是測量提案參 與人及連署參與人是否與首提案人是隸屬於相同政黨。假使提案參與人或連署參 與人與首提案人是同黨者,則編碼為 1;不同黨者,則編碼為 0。

(六)與首提案人是否隸屬於相同委員會

第二個代表立法網絡模型的自變數為測量提案參與人及連署參與人是否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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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提案人隸屬於相同的委員會,假使提案參與人或連署參與人與首提案人是屬於 相同委員會者,則編碼為 1;不同委員會者則編碼為 0。

然而,筆者也注意到,立法院當中可能會發生在不同會期,首提案人、提案 參與人或連署參與人的委員會所屬可能會有更動的情形。因此,本研究所採取的 作法就是,以該提案被提出的會期為基準,來判斷首提案人、提案參與人或連署 參與人是否屬於相同的委員會。

三、法案類型的挑選

本研究由於受限於母體個案數過於龐大,因此採用挑選法案的方式來呈現推 論分析的結果,確認本研究的理論能否得到經驗上的支持,並且也可以藉此比較 立委在不同類型的法案上,提案連署參與行為是否會產生差異。本研究根據理論 意涵的分類及實際政治的運作,挑選出四種類型的法案,分別為政黨競爭型、環 境保護型、特殊利益型及社會福利型,而實際挑選出來的法案可以參考附件三列 出的法案清單。

表一、Wilson 的政策類型分類

成本負擔

分散給普遍的多數人 集中給特定的少數人 利益授與 分散給普遍的多數人 多數型政治 企業型政治

集中給特定的少數人 顧客型政治 團體型政治 資料來源:Wilson(1986)

根據上方表一所呈現的 Wilson(1986)政策類型分類,本研究所挑選的這四種 類型的法案,基本上在理論意涵及現實政治的運作上,都具有不同的重要性及特 色。

http://www.libertytimes.com.tw/2008/new/dec/5/today-p2.htm,檢索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集 遊法》擬放寬 改報備制〉,蘋果日報:

散於多數人,並且將利益集中於少數人的立法類型,Wilson 把這類型的立法稱作 是顧客型政治。在傳統的立法研究當中,這一類型法案的制定被視為是國會議員 藉機將牛肉帶回選區的一種方式,透過提供選區一些政策上的好處,國會議員不

http://www.appledaily.com.tw/appledaily/article/headline/20120525/34253046,檢索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19 〈國民黨:公投入憲需再研商〉,中國時報:http://ago.gcaa.org.tw/env_news/199707/86071601.htm,

檢索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20 可參考維基百科當中有關公民投票的記載,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F%B0%E6%B9%BE%E5%85%AC%E6%8A%95%E6%B3%95,

檢索日期:2013 年 7 月 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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