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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結論與建議

第四節 研究限制

本研究主要限制在於僅利用單一個案進行深入分析,並未針對多個個案進行 廣泛性的探討,因此所得到的結論可能無法涵蓋、推論到其他類似組織。其代表 性將無法被客觀的檢驗。再者,受訪對象可能因個人特質、情緒、訪談情境或對 人、事、物看法標準不一等其他主觀因素,而對訪談內容有所保留或有認知上的 差異,這可能會導致與事實有所出入。

後續學者可仿照本研究的操作方法,針對更多的個案,進行深入的探討分 析,以獲得更一般化的支持。

參考文獻

中文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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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附錄二

金門縣金湖鎮瓊林里保護廟管理委員會組織章程

第 一 章 總 則

第 一 條 本會定名為「金門縣金湖鎮瓊林里保護廟管理委員會(涵蓋本里忠義 廟、孚濟廟、萬祠宮等三座廟宇)」(以下簡稱為本會)。

第 二 條 本會會址設於金湖鎮瓊林里保護廟(瓊林一九九號)。

第 三 條 本以維護中華文化,祈求國泰民安,闡揚善良風俗,端正禮俗,勉人 遷善,易俗救世為宗旨,並以維護本宮廟產法物為職責。

第 二 章 任 務 第 四 條 本會任務如左:

(一)配合政府政策,興辦公益慈善及社會教化事業。

(二)美化寺廟周邊環境,發展地區觀光事業。

(三)改善社會風氣,革除不良劣習。

(四)宣揚吾國固有傳統倫理道德,謀求信眾親睦及互助事項。

(五)辦理廟會慶典活動事項。

(六)本章程第三條揭示宗旨、職責及有關事項。

第 三 章 代表 第 五 條 本會代表之資格如左列:

(一)凡我鄉親,設藉金門縣金湖鎮瓊林里,年滿二十歲,具有行為能 力之宗教信仰者。

(二)品行良好,熱心公益,能隨時親自出席本會之各項集會活動者。

第 六 條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為本會代表:

(一)違背國家民族利益者。

(二)對本宗教不信仰者。

(三)精神病患者。

第 七 條 本會代表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及參與議決之權利。

第 八 條 本會代表應盡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及決議。

(二)參與祭典及廟務活動,服從各項議決,執行本會指派職責之義務。

第 四 章 組織與職權

第 九 條 本會代表係經由本村各家戶出席會議推選出三十六至四十二名組成。

第 十 條 本會設管理委員會置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人,管理委員十五人、

監察委員五人,另置候補管理委員五人,候補監察委員二人,以分別 遞補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之出缺。

第十一條 管理委員會就當選委員中互選常務委員五人,再由常務委員中選出主 任委員、副主任委員各一名。另就當選監察委員中互選常務監察委員 一人。

第十二條 當選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任期均為四年,連選得連任。

原任管理委員、監察委員任期屆滿,應於當年十月以前召開會員大 會,改選新管理委員、監察人,並於當年十二月中旬移交完畢。

第十三條 管理委員、監察委員由本會召開代表大會,就代表中以無記名,限制 連記法,由代表投票互選產生。

第十四條 會員大會職權:

(一)選舉及罷免管理委員及監察委員。

(二)聽取及檢討本會之工作報告。

(三)制定及修正章程。

(四)審核預算、決算及事業計劃。

(五)審核借款最高限度。

(六)決定本會會務推行方針。

(七)議決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及代表提議事項。

(八)議決代表增減異動。

(九)議決財產之處分。

(九)法令所賦予之權益。

第十五條 管理委員會之職權如左:

(一)召開代表大會,並執行其議決事項。

(二)訂定並執行年度重要工作計劃。

(三)監督本會業務推行情形。

(四)營運本宮經費收支。

(五)任免職員事項。

(六)代表加入、退出、開除資格之審查。

(七)聽詢本會有關一切事項。

第十六條 主任委員對外會員本會,對內召集管理委員會、代表大會會議,並綜 理一切會務。

第十七條 監察委員之職責:

(一)監察本會財產管理情形。

(二)監察本會會務及事業之執行事項。

(三)稽核本會收支經費帳目。

(四)審核委員會各項報告事項。

第十八條 本會委員均為名譽職,但為處理會務時,得酌發給旅運費。

第十九條 本會視業務情形,得聘顧問若干名,協助本會業務之推行,顧問除諮 詢外無任何參與議決權,但得酌給車馬費。

第二十條 本會設總幹事、總務、出納、會計各一人,由主任委員推薦(或提名)

經委員會議決通過後任免之,其任期隨主任委員進退。

總幹事承主任委員之命綜理會務及執行管理委員會決議案。

第 五 章 會 議

第廿一條 代表大會有定期會議及臨時會議兩種,定期會議每年開會乙次。臨時 會議於管理委員會認為必要、或經代表四分之一以上連署、或監察委

員請求時召集之。

第廿二條 代表大會應由代表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開會時應由出席代表半數 之同意方得決議,但遇有左列事項須全體代表三分之二以上同意行 之。

(一)修改章程。

(二)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之選舉及罷免解職。

第廿三條 管理委員會、監察委員每半年開會一次,但認為必要時,得召開臨時 會議。

第廿四條 本會管理委員會、監察人應有過半數之同意方得決議,同數可否取決 於主席。

第廿五條 本會召開代表大會、管理委員會等會議時,均由主任委員召集並擔任 主席,主任委員出缺時,由副主任委員代理。

第廿六條 常務監察委員出缺時;由監察委員互選之。

第 六 章 經 費

第二十七條 本會會計年度訂為國曆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二十八條 本會歲入歲出概算,應於年度開始前一個月,由本會造具概算書,

提交會員大會審議之,如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提交代表大會審議 時;得於年度開始後三個月內提經代表大會追認之。

第二十九條 本會歲入歲出決算,應於年度終結後三個月內,由本會造具決算報 告書,提交代表大會審議之,如因特殊情形,無法如期提交代表大 會審議時;得申述理由提請代表大會追認。

第 七 章 附 則

第 三十 條 本會永久存在,除委員改選及改制為宗教法人團體外,如因特殊原

第 三十 條 本會永久存在,除委員改選及改制為宗教法人團體外,如因特殊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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