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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討論與建議

第二節 研究限制與建議

本節基於研究結果、結果討論,以及研究進行流程與研究方法,分為兩部分 說明本研究面臨之限制,並進一步提出建議。第一部分為討論價值信念、性別角 色態度與強暴迷思研究結果之限制與建議,第二部分為討論本研究進行之流程及 研究工具提出限制與建議。

一、 價值信念、性別角色態度與強暴迷思方面

本研究結果顯示性別角色態度與強暴迷思有關係,而價值信念之因素對強暴 迷思有影響,其中男性優越及公平正義能進一步預測強暴迷思的接受度;而原先 假設價值信念對性別角色態度及強暴迷思接受度的關係具有調節作用,在考驗假 設後發現不獲得支持。研究發現,即使價值信念之因素對強暴迷思產生影響,也 未必能有直接預測的顯著性;亦即,未來在推論心理工作助人者的價值信念是否 影響強暴迷思之接受度時實應謹慎。研究者另認為,以各因素作為釐清價值信念 與性侵害議題之關係與目前國內質性研究結果較能貼近(林佩儀,2000,2002;

吳麗琴,2001;周雅淳,2002;姚淑文,2001;洪素珍,2003;簡美華,2005;

簡美華、管貴貞,2006; Luo, 1998, 1999);未來建議除了心理專業助人者外,

亦能針對特定的心理專業身份進行研究,亦或增加樣本的族群,以增加其推論 性,且更能反映性侵害議題所凸顯的文化特殊性。

此外,價值信念在對性別角色態度與強暴迷思的調節作用上與研究假設不符 合,研究者在考量交互作用的複雜性與共變性下,採用價值信念的兩份量表總分 作為與性別角色態度變項相乘積結果,而未進一步進行分量表之結果。但從心理 專業助人者的年齡及工作年資對價值信念的影響來看則可發現,若以多元心理傳 統性及多元心理現代性檢視,則發現只有在多元心理傳統性中有顯著差異,而當 研究者進一步將各分量表加以分析卻發現,當中的男性優越、宿命迷信、關係取

向、消費取向取向與年齡有顯著差異;而分析工作年資對價值信念影響時,在進 一步分析對量表各因素的影響時亦發現,男性優越、中庸心態、宿命迷信、關係 取向、消費取向及公平正義皆與工作年資產生顯著差異,可得知,在進一步探討 各種價值信念時,反而可發現各因素與變項之間的關係。在多元心理傳統性及多 元心理現代性兩份量表兼具多向度之特性(楊國樞等人,1991),以及上述研究 分析之結果下,研究者因此推測,在探討價值信念是否對性別角色態度與強暴迷 思的關係產生調節作用時,若從已發現具有顯著影響之變項,或已具有顯著預測 力的變項上進一步分析其可能產生的調節作用,對於釐清價值信念的影響上或許 可以獲得更多的訊息,且能更直接與過去國內之相關質性研究結果做一對照,此 為研究者對探討價值信念變項上的建議。

最後在人口變項部分,研究者考量相關研究結果建議,應於教育訓練增加專 業人員性別文化議題敏感度與自我覺察能力,認為教育訓練有助於提升專業人對 議題的敏感度(黃明怡,2001;郭麗安,2001;趙淑珠,1997;劉玉鈴,2002;

Bowers & Bieschke, 2005; Leahy et al., 2003; Wisch & Mahallik, 1999),而以接受 過性別相關課程與否作為變項之一時,雖然發現在性別角色態度的評估上,接受 性別相關課程者在個人特質 M-F 上的得分高於未接受性別相關課程者,也在研 究過程中發現,研究參與者在勾選有接受性別相關課程的補充說明中,性別課程 內容的填寫顯得相當分歧,研究者認為此可能反映幾種現況:(1)研究者在進行 研究過程中未先設定好所謂之性別課程意指為養成教育中完整學分之教學內 容,亦或包含繼續教育中法令宣導、個案討論等相關工作坊,導致研究結果可能 出現高估、低估等干擾之情形;(2)研究參與者對性別課程的模糊是否也反映目 前台灣之養成教育中性別敏感課程的定位不一,或尚未被認可為心理相關人員養 成教育中必備涵養之一?

因此,研究者認為,以台灣目前各學校課程架構不同,以及對繼續教育的規 範多停留於學分上的要求,若將此部分納入評估中,實為困難;研究者建議,在 評估心理專業助人者的訓練過程是否有助於增加對性別文化的敏感度上,除了期

望日後心理助人相關科系在課程架構上的分歧較為減少,且具有較一致的性別文 化敏感之訓練課程外,尚需仰賴適用於本土之性別敏感、教育訓練等相關評量工 具之建立,得以進一步釐清本研究在此部分所面臨的困境。

二、 研究設計方面

本研究在資料蒐集方面,於第一階段研究中所遇到之困境較小,故能達到廣 泛蒐集資料;而在第二階段中則出現樣本量不足之情形,研究者分析原因如下:

(一) 因涉及特殊性議題,心理專業助人者抉擇時礙於目前無此類型個案 而無法同意參與第二階段。

(二) 研究需配對進行,考量復原中的性侵害倖存者在參與研究過程中可 能引發創傷,因而影響機構負責人及相關心理專業助人者對於參與 第二階段研究感到困難。

(三) 本研究將同意參與第二階段之意見併入受試者基本資料中,以事後 聯繫方式進一步邀請,研究過程中發現此設計可能帶來的困境為:

1、研究者事後聯繫發現個案已呈現結案狀態,難以形成配對。

2、聯繫過程中出現無法取得聯繫情形,以致於在同意參與者少的情 形之下,遇到無法進一步邀請的困境。

(四) 逢大專院校開學初期,機構常出現大量研究問卷尋求協助,因此,

研究需進入第二階段也顯得複雜度,部分受邀機構面臨心有餘而力 不足之情況,也間接降低參與之動機。

(五) 在評估過去量表使用時的研究對象年齡限制,本研究將個案填寫之 量表設定需至少 16 歲,也因而增加抽樣時的困難度,部分心理專業 助人者反映其欲協助之意願,但考量個案年齡條件不吻合的情況 下,只好表達抱歉之意,此亦為本研究設計所面臨限制之一。

依上述,研究者建議未來針對性侵害議題上若欲進行治療結果評估時,除 了需要預留更多的時間進行取樣外,尚可配合找特定幾位長期接觸性侵害倖存者 之心理專業治療者,經其同意後,配合治療歷程及考量治療階段,取其中之 3-5 次進行配對研究,以降低抽樣來源不足之問題。此外,在進行抽樣時,應由原先 設計取得同意後邀請心理專業助人者加入研究,改為在獲得該心理專業助人者目 前正在與性侵害受害者進行晤談後,先邀請其留下聯絡方式,再由研究者親自聯 繫並說明。研究者在此的考量為,在面對個案對象為性侵害受害者時,多數心理 專業助人者及機構必然需慎重考量受試過程中是否引發個案過去創傷,或擔心涉 及敏感性議題而難以同意。研究者從本研究即發現,多數心理專業助人者在期望 促進助人領域發展上,其協助的意願皆高,而一旦涉及個案之權益時,在考量個 案狀態及專業倫理上,僅有邀請函的說明,在未能確認個案填寫之問卷內容時,

並不足以降低受試者對此部分的擔憂,期望未來有興趣針對性侵害議題進行治療 結果研究的研究者能在此部分限制上有所突破。

其次,在研究工具上,因考量工具的完整性,以及價值信念在過去研究中 較少具體呈現,性侵害研究中,國內資料來源多藉助於質性研究結果,為了解有 什麼因素可能產生影響,故採用兩份全量表進行研究。因而在工具上顯得問卷題 數較多,也增加填答中出現遺漏的可能性,降低參與之動機及回收時間拉長之結 果。研究者建議,未來研究上可持續於已達顯著差異之價值信念著手,增加實證 研究之完整性,並進一步探討其背後影響因素。

最後,本研究的抽樣對象性別分配,雖反應了本領域目前於台灣之性別分配 情形,仍需考量在過去研究性侵害相關議題時,研究工具的發展多奠基於女性角 度,使得結果呈現上產生利於女性,而對男性產生攻擊之偏誤性解釋的可能性 (Matlin, 2000),因此研究者建議,在面對性別及文化議題上,當受試的族群本身 之性別分配本身存在不平均的條件下,對於性別影響的解釋及推論上需要更加小 心,在未來研究上除了可嘗試將性別劃分二組進行分析,或將受試者限定於特定

性別以進行研究,以降低對研究之影響。

此外,在考量過去因受害者比例以女性居多,相關工具發展上常奠基於女性角 度,此部分可能影響研究結果之推論,且不自覺對另一性別形成新的壓迫,反而 失去進行性別相關研究之實質意義;因此,在工具上實需要未來有興趣從事相關 研究者在考量本土性下進一步發展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