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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節主要在於瞭解碧潭風景特定區的地理位置、設施環境以及相關管理法令規定等 發展現況。

一、碧潭風景特定區的現況

碧潭風景特定區一般通稱碧潭,屬於新北市政府管轄範圍,由新北市政府水利 局所轄高灘地工程管理處負責管理及維護的工作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2014) 。有 關風景特定區的法源依據,為發展觀光條例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主管機關得視實 際情形,會商有關機關,將重要風景或名勝地區,勘定範圍,劃為風景特定區;並 得視其性質,專設機構經營管理之。此外,風景特定區管理規則第 5 條第 1 項及第 2 項亦規定,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觀光局報經交通部核轉行政院核定後,由下列主 管機關將其等級及範圍公告之: (一) 國家級風景特定區,由交通部公告。 (二) 直 轄市級風景特定區,由直轄市政府公告。縣 (市) 級風景特定區,由縣 (市) 政府 公告,所在縣 (市) 改制為直轄市者,由改制後之直轄市政府公告變更其等級名稱。

新北市政府於 2011 年 4 月 27 日發布北府觀企字第 1000386098 號公告,將碧 潭風景特定區的等級及經營管理範圍公告如下: (一) 碧潭風景特定區業經行政院 100 年 4 月 6 日院臺交字第 1000016444 號函准予備查,核定劃為直轄市級風景特 定區。 (二) 碧潭風景特定區經營管理範圍,順時針北起秀朗橋南側邊界,東至新 店都市計畫河川區為界,南以新店都市計畫碧潭風景區細部計畫及土砂捍止保安林 為界,向西沿美之城住宅社區北側邊界,循西北側永業路,再向北接回新店都市計 畫河川區邊界至秀朗橋,面積計 248 公頃。碧潭風景特定區的經營管理範圍如圖 1 所示 (新北市政府觀光旅遊局,2011) 。

圖 1. 碧潭風景特定區的經營管理範圍

資料來源:新北市政府2011427日北府觀企字第1000386098號公告。新北市政府觀光旅 遊局,2011,取自新北市觀光旅遊網,網址 http://www.tourism.ntpc.gov.tw/web/News?command=sho wDetail&postId=221807

依據前述新北市政府 2011 年 4 月 27 日的公告,碧潭風景特定區實際上主要含 括了下列遊憩活動參與者最常使用的活動空間: (一) 碧潭東岸廣場、碧潭西岸以 及聯接碧潭東、西岸的碧潭吊橋。 (二) 陽光運動公園:園區位於新店溪西側,含 聯接新店溪東、西岸的陽光橋。 (三) 北起秀朗橋南側邊界,南至碧潭吊橋一帶,

位於新店區內的新店溪東、西岸河濱自行車道。

(一) 碧潭東岸廣場、碧潭西岸及碧潭吊橋

新店區位居臺北盆地東南邊緣,北與臺北市、新北市中和區為鄰、西鄰 新北市土城區,東接新北市的石碇區,南與新北市三峽區、烏來區為界,為 新北市南區的交通中心,具有豐富的戶外遊憩資源。新店溪為臺北盆地的主 要灌溉水源地,早期以瑠公圳為最著名的水力灌溉工程,瑠公圳於 1740 年興 建,以碧潭為圳頭跨越新店溪流域流向臺北盆地,帶動了當時大臺北地區的 繁榮 (新北市新店區公所,2013b) 。

碧潭位於新店溪中游,為臺灣昔日八大景之一,大眾捷運系統於此地興 建一站,站名為「新店總站」,交通便利,十分適合大臺北地區民眾於此從事 休閒遊憩活動。碧潭同時兼具人文及自然景觀資源,其中以碧潭吊橋最為重 要。碧潭吊橋長約 200 公尺,橫跨碧潭水面上,聯接碧潭東岸廣場與西岸,

為新店的主要地標,並經新北市政府於 2013 年 7 月 31 日召開「古蹟歷史建 築聚落暨文化景觀審議委員會」通過指定為古蹟,理由包括吊橋是臺灣唯一 僅存的鎢鋼球軸承吊橋、1927 年 8 月被票選為「臺灣 8 景 12 勝」等。指定古 蹟範圍包括橋板、橋塔、墩座及纜線等「本體」及本體定著點、正投影線下 方共 27 筆地 (黃福其,2013) 。碧潭相關實景如圖 2 所示。

碧潭東岸行人及自行車通道 (進入方向) 碧潭東岸行人及自行車通道 (離開方向)

碧潭東岸廣場自行車道標線 (1) 碧潭東岸廣場自行車道標線 (2)

碧潭東岸廣場自行車道標線 (3) 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自由穿梭 圖 2. 碧潭相關實景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 陽光運動公園

陽光運動公園位於新北市新店區的安坑地區,臺北縣政府 (現改制為新北 市政府) 長年為積極改善淡水河水質及河灘地環境整治,歷經 3 年掃蕩安坑地 區位於新店溪旁高灘地的違章工廠,並進行陽光運動公園高灘地的整體規 劃,斥資新臺幣 1 億 1,462 萬元,於 2008 年 11 月 17 日開工、2009 年 8 月 21 日完工,打造一座兼具生態永續發展及愛護、提昇民眾戶外運動休閒環境,

治河造景,取景為園,使人、地、水三者和諧並存的運動公園。陽光運動公 園之竣工開創了當地民眾戶外遊憩的里程碑 (新北市政府,2009) ,該園區的 地理位置如圖 3 所示,十分鄰近碧潭,從陽光運動公園沿著新店溪東、西兩 側的河濱自行車道繼續往南前進約 3 公里,即可抵達碧潭,該園區與碧潭的 相對位置如圖 4 所示。

圖 3. 陽光運動公園地理位置

資料來源:新店區都市計畫街道圖。新北市新店區公所,2013c,取自新北市新店區公

所網站,網址 http://www.xindian.ntpc.gov.tw/web/Home?command=display&page=flash

圖 4. 陽光運動公園與碧潭相對位置

資料來源:新北市河濱自行車道導覽圖。新北市政府水利局,2012,取自新北水漾網站,

網址 http://iwater.ntpc.gov.tw/files/11-1000-179.php

陽光運動公園設置有多樣化的遊憩設施,給幼童使用的遊戲區設施包括 鞦韆、搖搖樂、蹺蹺板、地景溜滑梯及氣球墩座等,在運動設施方面則包括 自行車道、競速溜冰場、400 米標準跑道、越野自行車競速場、沙灘排球場及 陽光橋等。此外,園區內亦設置包括親子廁所及無障礙廁所之景觀式廁所,

自行車可伴隨攜入。陽光橋為新北市首座橫跨新店溪流域並專供行人與自行 車通行的休憩景觀橋,屬於鋼拱吊索橋,2010 年 4 月 30 日開工,2011 年 11 月 19 日正式啟用通行,為全臺跨距最大的鋼構橋梁,跨距長達 245 公尺,全 長 315 公尺,河中不落墩,亦為環保生態景觀橋梁 (新北市政府水利局,

2011) 。園區各項設施分布位置如圖 5 所示,相關實景如圖 6 所示。

圖 5. 陽光運動公園導覽圖

資料來源:陽光運動園區導覽圖。新北市新店區公所,2013a,取自新北市新店區公所網站,網址

http://www.xindian.ntpc.gov.tw/_file/1247/SG/47360/D.htm

兒童遊戲區的親子遊客眾多 成人與兒童自由穿梭

圖 6. 陽光運動公園相關實景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園區溜狗遊客頻繁 (1) 園區溜狗遊客頻繁 (2)

同一通道出現騎乘自行車、遛狗等活動 同一通道出現跑步、遛狗等活動

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共道 (1) 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共道 (2) 圖 6. 陽光運動公園相關實景 (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共道 (3) 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共道 (4)

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共道 (5) 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共道 (6) 與陽光橋

陽光橋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分道 (1) 陽光橋自行車騎士與步行遊客分道 (2) 圖 6. 陽光運動公園相關實景 (續)

資料來源:本研究整理。

二、相關管理法令規定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為管理所轄高灘地區域內的自行車遊憩活動,訂 定有「園區自行車道使用管理規則」,規範自行車騎士在自行車道上應依照遵行方 向進行騎乘,經過牽引道或車阻時,則應下車牽行通過;行經狹路、轉彎處及視線 不佳等的地方時,禁止併排騎乘,並與其他車輛保持安全距離。園區內的場地禁止 蛇行、競速或表演任何特技等危險行為,此外,孩童騎乘時,伴騎者宜騎乘於孩童 後方隨時看顧、提醒並注意安全。在有關自行車騎士與行人之間的規範方面,自行 車騎士應與車道上的行人以及行進間的自行車保持適當速度,並隨時做好煞車及停 車準備;於雙向車道變換行進方向時,則應以手勢適時警示來往的人、車,並於安 全無虞時變換車道。自行車騎士在人、車共用道上應注意行人的通行動線,並禮讓 行人優先通行;接近或超越行人時,宜輕按鈴聲警示行人注意,且不干擾或妨礙行 人通行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程管理處,2013a) 。

此外,依據新北市政府 2013 年 5 月 2 日北府水高字第 1023218469 號公告,新 店溪右岸高灘地河濱公園:「秀朗橋至碧潭橋」 (包括秀朗清溪公園、小碧潭及親 情公園等) 以及新店溪左岸高灘地河濱公園:「華江橋至碧潭橋」 (包括陽光運動公 園) 沿線的汽機車便道、自行車道、人行步道及其附屬設施,為堤外高灘地河濱公 園的路權管制範圍,適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除禁止未經申請許可的汽、

機車行駛自行車道、步道外,民眾如發現有其他違規情事,得依同條例第 7 條之 1 規定,檢具違規證據資料,向主管機關或警察機關檢舉。凡有違反路權管制、道路 障礙及其他法定情事,新北市政府將依同條例規定取締告發 (新北市政府高灘地工 程管理處,2013b) 。

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方面,該條例於第 1 條規定即明示其立法意旨為

「加強道路交通管理,維護交通秩序,確保交通安全」,該條例對於慢車 (含自行 車) 及行人均有所規範,特別是其中第 73 條及第 74 條規範慢車駕駛人行為的條 文,經總統以 2014 年 1 月 8 日華總一義字第 10300000601 號令修正公布、行政院 以 2014 年 3 月 27 日院臺交字第 1030016073 號令發布定自 2014 年 3 月 31 日施行 (全

國法規資料庫,2014) 。

依據同條例第 73 條第 1 項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新臺幣 300 元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不在劃設之慢車道通行,或無正當理由在未劃設慢車道 之道路不靠右側路邊行駛 (第 1 款) ;不在規定之地區路線或時間內行駛 (第 2 款) ;不依規定轉彎、超車、停車或通過交岔路口 (第 3 款) ;在道路上爭先、爭 道或其他危險方式駕車 (第 4 款) ;在夜間行車未開啟燈光 (第 5 款) ;行進間以 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 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 (第 6 款) ;酒精濃度超過規定標準 (第 7 款) 」。同條第 2 項則規定慢車駕駛人若拒絕接受酒精濃度的測試檢定,可處新臺幣 1,200 元罰鍰 (全國法規資料庫,2014) 。

另依同條例第 74 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處新臺幣 300 元 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

另依同條例第 74 條規定,慢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亦處新臺幣 300 元 以上 600 元以下罰鍰:「不服從執行交通勤務警察之指揮或不依標誌、標線、號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