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礼二十八(凶礼四)

在文檔中 志第七十三 (頁 68-83)

           

宋史      ·1887· 

     

志第七十八 

 

礼二十八(凶礼四)

 

 

  士庶人丧礼  服纪   

  士庶人丧礼。开宝三年十月,诏开封府:禁丧葬之家不得  用道、释威仪及装束异色人物前引。太平兴国七年正月,命翰  林学士李昉等重定士庶丧葬制度。昉等奏议曰 :“唐大历七年, 

诏丧葬之家送葬祭盘,只得于丧家及茔所置祭,不得于街衢张  设。又长庆三年,令百姓丧葬祭奠不得以金银、锦绣为饰及陈  设音乐,葬物稍涉僭越,并勒毁除。臣等参详子孙之葬父祖, 

卑幼之葬尊亲,全尚朴素即有伤孝道。其所用锦绣,伏请不加  禁断。其用音乐及栏街设祭,身无官而葬用方相者,望严禁之。 

其诏葬设祭者不在此限。又准后唐长兴二年诏:五品、六品常  参官,丧舆舁者二十人,挽歌八人,明器三十事,共置八床; 

七品常参官舁者十六人,挽歌六人,明器二十事,置六床;六  品以下京官及检校、试官等,舁者十二人,挽歌四人,明器十  五事,置五床,并许设纱笼二。庶人,舁者八人,明器十二事, 

置两床。悉用香舆、魂车。其品官葬祖父母、父母,品卑者听  以子品,葬妻子者递降一等,其四品以上依令式施行。望令御  史台、街司颁行,限百日率从新制;限满违者,以违禁之物给  巡司为赏。丧家辄举乐者,谴伶人。他不如制者,但罪下里工 

             

宋史      ·1888· 

 

作 。”从之。 

  九年,诏曰 :“访闻丧葬之家,有举乐及令章者。盖闻邻  里之内,丧不相舂,苴麻之旁,食未尝饱,此圣王教化之道, 

治世不刊之言。何乃匪人,亲罹衅酷,或则举奠之际歌吹为娱, 

灵柩之前令章为戏,甚伤风教,实紊人伦。今后有犯此者,并  以不孝论,预坐人等第科断。所在官吏,常加觉察,如不用心, 

并当连坐。” 

  景德二年,开封府言 :“文武官亡殁,诸寺击钟未有定制。 

欲望自今大卿监、大将军、观察使、命妇郡夫人已上,即据状  闻奏,许于天清、开宝二寺击钟,其声数旋俟进止,自余悉禁。”  从之。 

  绍兴二十七年,监登闻鼓院范同言 :“今民俗有所谓火化  者,生则奉养之具唯恐不至,死则燔爇而弃捐之,何独厚于生  而薄于死乎?甚者焚而置之水中,识者见之动心。国朝著令, 

贫无葬地者,许以系官之地安葬。河东地狭人众,虽至亲之丧, 

悉皆焚弃。韩琦镇并州,以官钱市田数顷,给民安葬,至今为  美谈。然则承流宣化,使民不畔于礼法,正守臣之职也。方今  火葬之惨,日益炽甚,事关风化,理宜禁止。仍饬守臣措置荒  闲之地,使贫民得以收葬,少裨风化之美 。”从之。二十八年, 

户部侍郎荣薿言 :“比因臣僚陈请禁火葬,令州郡置荒闲之地, 

使贫民得以收葬,诚为善政。臣闻吴越之俗,葬送费广,必积  累而后办。至于贫下之家,送终之具,唯务从简,是以从来率  以火化为便,相习成风,势难遽革。况州县休息之久,生聚日  繁,所用之地,必须宽广。乃附郭近便处,官司以艰得之故, 

有未行摽拨者。既葬埋未有处所,而行火化之禁,恐非人情所  安。欲乞除豪富士族申严禁止外,贫下之民并客旅远方之人, 

若有死亡,姑从其便,候将来州县摽拨到荒闲之地,别行取旨。” 

             

宋史      ·1889· 

 

诏依,仍令诸州依已降指挥,措置摽拨。 

  服纪。宋天子及诸臣服制,前史皆散记诸礼中,未尝特录  之也,后史则表而出之。高宗于外廷以日易月,于内廷则行三  年之礼,御朝则浅素、浅黄。孝宗又力持三年之制。皇帝未成  服,则素纱软脚幞头、白罗袍、黑银带、丝鞋。成服日,布梁  冠 朱熹云:当用十二梁、首绖、直领布大袖衫 朱熹云:不当  用衤兰,盖下已有裙、布裙、裤、腰绖、竹杖、白绫衬衫,或  斜巾、帽子。视事日,去杖、首绖。小祥日,改服布幞头、衤  兰衫、腰绖、布裤。大祥毕,服素纱软脚幞头、白罗袍、素履、 

黑银带。禫祭毕,素纱软脚幞头、浅色黄罗袍、黑银带。祔庙  日,服履、黄袍、红带。御正殿视事,则皂幞头、淡黄袍、黑  鞓犀带、素丝鞋。此中兴后制也。 

  孝宗居忧,再定三年之制。其服:布冠、直领大袖衫、布  裙、首绖、腰绖、竹杖。小祥不易服。大祥礼毕,始去杖、去  绖。禫祭毕,始服素纱软脚幞头、白袍、黑银带。祔庙毕,服  皂幞头、黑鞓犀带。每遇过宫庙谒,则衰绖行礼,二十五月而  除。三年之内,禁中常服布巾、布衫、布背子。视事则御内殿, 

服白布幞头、白布袍、黑银带,殿设素幄。每五日一次过宫, 

则衰绖而杖。虞祭则布折上巾、黑带、布袍。受金使吊则衰绖, 

御德寿殿东廊之素幄。受贺节使,则御垂拱殿东楹之素幄。是  时,宰执、近臣皆不肯行,惟断自上心,坚不可夺,大臣乃不  敢言。赞其决者,惟敕局下僚沈清臣一人而已。 

  臣为君服,宋制有三等:中书门下、枢密使副、尚书、翰  林学士、节度使、金吾上将军、文武二品以上,布梁冠、直领  大袖衫、布裙、裤、腰绖、竹杖,或布幞头、襕衫、布斜巾、 

绢衬服。文武五品以上并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内客省、宣政、 

昭宣、知阁门事、前殿都知、押班,布梁冠、直领大袖衫、裙、 

             

宋史      ·1890· 

 

裤、腰绖,或幞头、衤兰衫。自余文武百官,布幞头、衤兰衫、 

腰绖而已。入局治事,并不易服。宰执奏事去杖,小祥去冠, 

余官奏事如之。大祥,素纱软脚折上巾、黪公服、白鞓锡带。 

禫除毕,去黪服,常服仍黑带、皂鞍鞯。祔庙毕,始纯吉服。 

宗室出则常服,居则衰麻以终制。 

  光宗居孝宗之忧,赵汝愚当国,始令群臣服白凉衫、皂带  治事,逮终制乃止。宁宗居光宗之忧,复令百官以日易月,禫  除毕,服紫衫、皂带以治事,从礼部侍郎陈宗召请也。诸路监  司、州军县镇长吏以下,服布四脚、直领布衤兰衫、麻腰绖, 

朝晡临,三日除之。内外命妇当入临者,布裙、初、帔、首绖、 

绢衬衫帕首。士庶于本家素服,三日而除。婚嫁,服除外不禁。 

文武臣僚之家,至山陵祔毕,乃许嫁娶,仍不用花彩及乐。 

  淳熙十四年十月,以将作监韦璞充金国告哀使,阁门舍人  姜特立副之。礼部、太堂寺言 :“告哀使、副并三节人,从礼  例,如在大祥内,合服布幞头、礻阑衫、布裤、腰绖,布凉伞, 

鞍鞯;在禫服内,合服素纱软脚幞头、黪色公服、黑 呈犀带, 

青伞,皂鞍鞯;俟禫除,即从吉服,仍系黑带,去鱼,凉伞、 

鞯并从禫制,并去犭戎座。三节人衣紫衫、黑带,并不听乐, 

不射弓弩,候过界,听使、副审度,随宜改易服用 。”从之。 

或遣留遗信物使,同上服。 

  丧服杂议。庆历七年,侍御史吴鼎臣言 :“武班及诸职司  人吏,曾因亲丧出入禁门,甚有裹素纱幞头者,殊失肃下尊上  之礼。欲乞武两班,除以官品起复许裹素纱外,其余臣僚并诸  职司人吏,虽有亲丧服未除,并须光纱加首,不得更裹素纱。”  诏送太常礼院。礼官言 :“准令文,凶服不入公门。其遭丧被  起,在朝参处,常服各依品服,惟色以浅,无金玉饰;在家, 

依其服制。其被起者,及期丧以下居式假者,衣冠朝集,皆听 

             

宋史      ·1891· 

 

不预。今鼎臣所奏,有碍令文 。”诏依所定,如遇筵宴,其服  浅色素纱人,更不令祗应。 

  丁父母忧。淳化五年八月,诏曰 :“孝为百行之本,丧有  三年之制,著于典礼,以厚人伦。中外文武官子弟,或父兄之  沦亡,蒙朝廷之齿叙,未及卒哭,已闻莅官,遽忘哀戚,颇玷  风教。自今文武官子弟,有因父亡兄殁特被叙用,未经百日, 

不得趣赴公参。御史台专加纠察;并有冒哀求仕、释服从吉者, 

并以名闻。” 

  咸平元年,诏任三司、馆阁职事者丁忧,并令持服。又诏: 

“川峡、广南、福建路官,丁忧不得离任,既受代而丧制未毕  者,许其终制 。”寻令川峡官,除州军长吏奏裁,余并许解官。 

  大中祥符九年,殿中侍御史张廓言 :“京朝官丁父母忧者, 

多因陈乞,与免持服。且忠教恩义,士所执守,一悖于礼,其  何能立?今执事盈庭,各务简易,况无金革之事,中外之官不  阙,不可习以为例。望自后并依典礼,三年服满,得赴朝请。”    天禧四年,御史台言 :“文武官并丁忧者,相承服五十四  月,别无条例。”下太常,礼官议曰:“按《礼・丧服小记》云: 

‘父母之丧偕,先葬者不虞、祔,待后事,其葬服斩衰。'《注》: 

‘谓同月若同日死也 。先葬者母也,其葬服斩衰者,丧之隆哀  宜从重也。假令父死在前月而同月葬,犹服斩衰,不葬不变服  也。言其葬服斩衰,则虞、祔各以其服矣。及练、祥皆然。卒  事,反服重。'《杂记》云:‘有父之丧,如未没丧而母死,其  除父之丧也,服其除服,卒事,反丧服。'《注》云:‘没,犹  终也。除服谓祥祭之服,卒事既祭,反丧服,服后死者之服。' 

又杜预云:‘若父母同日卒,其葬先母后父,皆服斩衰,其虞、 

祔先父后母,各服其服,卒事,反服父服。若父已葬而母卒, 

则服母之服,虞讫,反服父之服。既除练,则服母之服。丧可 

             

宋史      ·1892· 

 

除,则服父之服以除之,讫则服母之服。'贺循云:‘父之丧未  终,又遭母丧,当父服应终之月,皆服祥祭之服,如除丧之礼。 

卒事,反母之服 。'臣等参考典故,则是随其先后而除之,无  通服五十四月之文。请依旧礼改正。” 

  庆历三年,太常礼院议:《礼记 》:‘父母之丧,无贵贱, 

一也。'又曰:‘三年之丧,人道之至大也。'请不以文武品秩高  下,并听终丧。”时以武臣入流者杂,难尽解官。诏:“自今三  司副使已上,非领边寄,并听终制,仍续月奉。武臣非在边而  愿解官者听。” 

  凡夺情之制,文臣谏舍以上,牧伯刺史以上,皆卒哭后恩  制起复;其在切要者,不候卒哭。内职遭丧,但给假而已,愿  终丧者亦听。惟京朝、幕职、州县官皆解官行服,亦有特追出  者。 

  凡公除与祭。景祐二年,礼仪使言:天圣五年,太常礼院  言:自来宗庙祠祭,皆宰臣、参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复  改差,多致妨阙。检会《唐会要 》,贞元六年诏,百官有私丧  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监祭御史以《礼 》有"缌麻已上丧不  得飨庙",移牒吏部诘之。吏部奏:准《礼 》,"诸侯绝周、大 

  凡公除与祭。景祐二年,礼仪使言:天圣五年,太常礼院  言:自来宗庙祠祭,皆宰臣、参知政事行事,每有服制,旋复  改差,多致妨阙。检会《唐会要 》,贞元六年诏,百官有私丧  公除者,听赴宗庙之祭。监祭御史以《礼 》有"缌麻已上丧不  得飨庙",移牒吏部诘之。吏部奏:准《礼 》,"诸侯绝周、大 

在文檔中 志第七十三 (頁 68-8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