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社會救助與脫貧之間的辯證
第三節 真弱勢?假弱勢?
在一般人的認知,成為低收入戶是不得已的決定,是在遇到了無法解決的生 活困境尋求協助的管道。但英國濟貧法實施以來,也發現慈善救濟會誘發某些人 趨樂避苦的弱點,使得有些原本有自謀生活能力的人也來爭取白吃的午餐,因而 祭出身分與資產審查的規定。時移至今,審查的方法與技術越形細緻與嚴密,但 仍無法完全阻絕社會資源被不當取得的例子。
「我們 K 部落那邊有一個朋友,生好多孩子喔,7、8 個吧,那護士小姐就 跟他說,你結紮了啦,他說我幹嘛要結紮,他就罵那個護士小姐幹嘛要叫 我結紮,後來生到不知道第幾個,才沒有再懷了吧。他們光是靠那個小孩 子(的補助),生活就過得去了。」(A3)
同樣是低收入戶,不認同別的低收入戶的行為,可是當自己被指責時,她認 為自己並無不當。
「我們那時候領那個還被人家告到鄉公所,人家還一直打電話到鄉公所,
說我跟我先生兩個人好手好腳,怎麼可以領低收入戶?每次去他家都在打 麻將喝酒,因為那個我老公那時候是做綁鋼筋的嘛,沒有說每天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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沒有工作的時候就喝酒啊,在家裡啊找幾個朋友打個小牌。」(A3)
雖然每個人都有選擇生活方式的自由,但是,當某些人是利用取巧的方式而 享用的社會共同的資源,就不難引人側目及議論。以 A3 所舉的例子,是因為孩 子多負擔重才成為經濟弱勢,還是因為為了成為經濟弱勢取得資源才生養眾多,
孰因孰果只有當事人才知。
「像部落裡的那個雜貨店,是我認識的人,跟我說有低收入戶一拿到錢就 會去買酒,沒多久就花完了,沒錢就記帳,等到 25 號領了補助再去還,結 果越欠越多。我曾經勸他,賣酒的不要讓他們欠帳,不要讓他們喝,很多 村民都是因為喝酒喝壞了身體,年紀輕輕的就走了,連 55 歲的原住民津貼 都拿不到,因為連 55 歲都活不到。」(C1)
有些低收入戶濫用補助引起非議,但也有些像 A2 這樣默默的承受著外界異 樣的眼光,就是為了下一代能夠脫離受助的身分。
「因為我以前有給我孩子觀念,這些都是大家社會愛心的人士,我不會把 那份錢拿來挪用在我個人的或者是不必要的,我都是存下來,用不到的就 存下來。因為開學還要用到,還要學費啊……我代表會的薪水是給我女兒,
她每個月的生活費,我給她 7 千塊,但是後來想想還是不太夠,開銷三餐 一天也要 250 或是差不多 300,一個月 7 千塊好像不太夠,但還好她蠻省吃 儉用的,像我老大以前的話,我就是因為那時候我們有低收,所以他每個 月有 6 千,那時候他房租 3,500,剩下的就自己生活,我覺得我兒子還不錯,
他就很好的利用那筆錢,額外除非買書的話,他才會開口跟我拿。」(A2)
不只是生活在部落的鄰人普遍對低收入戶持有不佳觀感,第一線服務的社工、
社政人員,也反應的確有類似狀況,但她們也指出不同的因素。有受訪者指出不 能忽略低收入戶也有經濟規畫的能力。
「很多民眾反應都不公平吧。因為之前好像有看過類似的新聞,就是他明 明是低收入戶,結果還可以出國……大家可能就覺得他們就低收入戶為什 麼還可以出去玩,可是為什麼不想說,可能他這筆錢是他自己存下來的,
我覺得有一些人會刻意去放大那個問題啦。」(B2)
但也有受訪者指出人都有好逸惡勞的本性,何況低收入戶。
「就我所接觸的低收入戶不可能去做儲蓄、累積資本的事,那是我們用中 產階級的思維,以為給他們機會、給他們甚麼甚麼,他們就會怎樣怎樣。
不會的,他們在那個當下的情境,他們會覺得,我不用怎樣,就可以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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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為什麼要這麼累?就像他們為什麼會怕低收被取消,有些低收又身障的 一個月就可以領一萬多,如果他去打零工很辛苦,一個月也才一萬多,那 為什麼要那麼累?」(B1)
為什麼會造成福利依賴的現象?政策未臻完善,是原因之一。
「零到 2 歲育兒津貼……對於低收入戶而言,應該是要加強他下一代人力 資本的累積,教育是資本累積的一部分,現在零到 2 歲育兒津貼,如果他 沒有去使用托育,家長在家裡帶,低收入戶一個孩子可以領到 5 千,你想 想,如果我是低收入戶,我把小孩送去托育或保母,我要從自己的口袋再 去掏錢,除了補助還要付自負額的部分,可是如果不把孩子送去給別人帶,
留在家裡反而可以領 5 千到 6 千(第三胎再加碼 1 千),那我為什麼要把孩 子送出去?」(B1)
為什麼會造成福利依賴的現象?個人的動機,是原因之二。
「以前社會救助是只有給錢給錢,最近就導向自立脫貧,可是我們要怎麼 樣去給他們充權,讓他們能自己茁壯起來,進而脫離貧窮?問題是,這是 我們在想,要看民眾自己想要脫離的動力有多大,因為如果他不想,怎麼 推都沒有用。」(B1)
一方對於部分低收入戶依賴社會福利感到無奈,但同時也能理解他們的無 力;一方必須依法落實社會救助工作,同時對於這樣的努力究竟能否發揮成效感 到懷疑。社工與社政人員常常就處在這樣的矛盾糾結中。
「社會救助很多都是要依家戶,或是依個人他的個別情形來做判斷,裁量 權比較大,所以有時候就會也很怕自己有沒有濫權,或是對案件有沒有自 己的個人情緒,造成對民眾不利,所以有時候在審案的過程,都會不斷的 審核、解除、審核、解除……就是很怕自己審下去的結果適不適當。尤其 是現在很多 539 條款1,那個其實就是針對比較灰色地帶的案件所使用的特 別條款,就很怕自己處理得不好,害了民眾或是害了自己。人家說,身在 公門好修行,這個工作非常勞心勞力,有時候甚至是你很認真的做,不見 得民眾會認同,不見得長官會認同,所以自己要找情緒的出口。」(B1)
上有政策下有對策。社會救助法自 1980 年立法以來,經過 10 次幅度大小 不一的修正,無非是為了能貼近社會實情,能照顧到更多真正需要的弱勢。但是,
1539 條款,是指社會救助法第 5 條第 3 項第 9 款:因其他情形特殊,未履行扶養義務, 致申請 人生活陷於困境,經直轄市、縣( 市)主管機關訪視評估以申請人最佳利益考量,認定以不列 入應計算人口為宜。行政裁量的空間彈性,因此也容易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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仍有少數民眾把針對少數特殊境遇的「救助」,當成人人可享有的「福利」,千方 百計的脫產、假離婚、請醫師開立無工作能力的診斷證明,即使原本並非弱勢,
也必須變成弱勢,以便得到低收入戶的全方位福利。
就統計數據來看,原住民低收入戶戶數及人數在全臺灣確實是比例偏高,但 是並未呈現大幅度的增長。數據雖不見得能充分反映社會實情,但仍有可參考的 價值。或許是在第一線服務的社工及社會行政人員,因為平常接觸的多是來尋求 救助的民眾,且不乏為了得到低收身分而展現自己弱勢的人,難免使人產生貧窮 問題惡化的印象。或許就該如部落耆老所說:「每一個人每一個家庭的生活,在 不同的環境之下,有貧有富這種層次不同的存在,我把它當成一個很自然會產生 的現象」。是真弱勢、假弱勢?每個人、每個層面的判斷不一,或許就回歸經過 一再修正的救助制度,由經過審慎討論設定的標準來擇定受助者的身分。
從社會行政人員及部落人士的訪談中發現,社會救助確實是幫助了一些弱 勢家庭走出貧困,但也存在著福利依賴的情形。多數低收入戶不只領取公部門的 補助,民間福利機構(例如世界展望會、家扶中心)也慷慨地給予資源,三位低 收入戶受訪者都曾同時兩邊領補助,使得有些低收入戶濫用補助,比如說把兒童 生活補助拿來當成家用,或是用不婚生子的方式,以便無法計算孩子生父方的資 產,較容易申請到低收資格,這些亂象目前在實務上很難遏止,使得社會救助非 但不是實現社會正義,還有可能在不意中促成了傳統家庭價值的崩毀,這是在下 一章要討論的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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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原住民迢迢脫貧之路
原住民是在現代社會才有所謂的貧窮問題。如今,原住民已很難自外於現有 的體系與制度生存,現今要解決的貧窮,不單是基本維生需求的層次,而是機會 平等、社會參與的層次,以便在環境變遷中,擺脫貧窮的困境,並為自身及下一 代謀求更好的生存機會。本章將總結文獻回顧及訪談結果,從原鄉原住民貧窮的 因素、現今救助政策的扭曲以及對原鄉的衝擊,進一步說明社會救助對於原鄉原 住民脫貧的適應與挑戰。
第一節 原鄉原住民高貧窮率的因素
原鄉原住民的高貧窮率主要是來自於環境的變遷,由結構性的因素,影響 了個人因素,是環環相扣錯綜循環的結果。而我國政府向來的社會福利政策就是 補助導向,尤其是每逢遇到選舉就開始大撒幣,以至於結構面的因素未見改善,
原鄉就業問題不能解決,何來脫貧的可能?
以臺灣為例,原住民在近 200 年歷經了明清、日本乃至中華民國等外來勢 力的壓迫,遭受了驅趕、隔離到統治、同化的對待,使得原住民不得不放棄了原 本賴以維生的領地,放棄了原本擅長的捕獵或小規模農耕的謀生方式,也破壞了 傳統體系共享互助的機制,以及對自身存在價值的認同,硬生生被移植到現代社
以臺灣為例,原住民在近 200 年歷經了明清、日本乃至中華民國等外來勢 力的壓迫,遭受了驅趕、隔離到統治、同化的對待,使得原住民不得不放棄了原 本賴以維生的領地,放棄了原本擅長的捕獵或小規模農耕的謀生方式,也破壞了 傳統體系共享互助的機制,以及對自身存在價值的認同,硬生生被移植到現代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