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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文獻分析

第二節 貧窮與社會救助

貧窮是人類自有社會以來一直存在的現象,馬爾薩斯(T. Malthus)就曾說 過:「窮人不可能從社會中消失,在我們所熟悉的國家中,已充分證明窮人從未 在任何一個國家中消失過,在未來也不會消失。」這句話到現在仍未被推翻。

不論對於個體或集體,貧窮都是亟於擺脫卻又緊緊相隨的陰影。貧窮研究 先驅龍垂(B. Seebohm Rowntree)在 1901 年首先提出:貧窮地位係由「需要壓 力」與「生活資源取得能力」兩種力量而定,若需要的壓力大過於資源取得能力,

生活無法自給自足,即會落入貧窮。爾後,湯生(Peter Townsend,1979)提出

「相對剝奪」的概念,他認為貧窮不只侷限於維生問題,而是多面向的生活機會 不足,將焦點放在社會參與,指出當人們因缺乏資源,導致正常社會生活方式開 始遭受剝奪,即是處於貧窮狀態(劉鶴群,2015)。晚近,諾貝爾經濟學獎得主 沈恩(Amartya Sen,1993)提出「新貧困論」,他主張,貧困是一種「基本能力

(capability)被剝奪的狀態,而不只是所得低」。能力指的是要達到「攝取充足 的營養」、「衣物或住處無虞」等的生活狀態,所需要的個人與社會的自由。換言 之,沒有「選擇的自由」就是貧困(杜慈容,2015;劉鶴群,2015;卓春英、吳 麗雪,2015;呂朝賢、陳俊全、王德睦,2008)。聯合國對貧窮的說明:「基本上,

貧窮斷絕了選擇和機會,這有違人類尊嚴。這表示缺乏實質參與社會的基本能力。」

劉鶴群(2015)的研究結果顯示,資源的匱乏使人們參與社會活動、維持社會關 係、接近各項公、民營服務、選擇適當的居住環境、以及維持健康都更為困難。

由以上學者的定義可看出貧窮的多面向,在測量上自有其難度。因此在貧 窮救助上,各國也對受助對象(低收入戶)發展出各自的定義。美國將生活於貧 困基準線(以普通家庭勉強度日所需的最低收入之標準)以下者為低收入者,英 國針對生活水平低於社會最低標準的貧困家庭提供生活保障,紐西蘭以寡婦與就 業單親媽媽為主,家中有未成年子女且生活未達水準才提供財務援助。多數國家 以生活水平低於社會最低標準(貧窮線)為門檻,而貧窮線與各國社會、經濟狀 況、風土民情相關。世界銀行 2008 年「世界發展指標」報告以「一天生活費少 於 1.5 美元」為貧窮線,在臺灣則是以可支配所得中位數的 60%為貧窮線(最低 生活費,2018 年為每月 12,388 元,將近每天 400 元)。

布斯(Charles Booth)主張,「貧窮」與「窮人」不能視為相同概念,因為

「窮人」是人跟人比較之下產生的一種感受,涉及的層面包括社會區隔、不平等 與相對剝奪感,只要社會存在著不平等,資源再豐富、制度再完善,「窮人」依 然是存在的。而「貧窮」則是市場制度的缺陷所導致的結果,並不是由於個人的 懶惰不工作所造成,代表社會運作的問題,也只能用社會的制度來解決。學界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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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以個人因素與結構因素為討論致貧的重點:

一、個人因素論:

(一)個人態度或動機的解釋:將貧窮歸因於個人一些不當的動機或態度,

例如:懶惰、消極等。這是一般社會大眾對貧窮的刻板印象,在早期 農業社會,不耕作勞動自然就不會有收穫,到了工業社會,不工作就 不會有薪資,彷彿更驗證此一說法。西方學者韋伯(Weber,1958)

在「基督新教倫理與資本主義精神」一書中,就揭示了勤儉、有信用 和誠實是西方社會進展的重要因素。

(二)貧窮文化:美國人類學家 Oscar Lewis(1965)所提出的理論,他認 為貧窮家庭有自己的次文化,使得這些家庭無法融入主流社會,形成 惡性循環,讓下一代不易脫離貧窮。一個人的生活態度和價值觀會影 響個人行為,而窮人因著長期處於匱乏狀態,往往具有宿命觀、無助 感、依賴性與無法延遲享樂的特性,只顧眼前不看未來,子女在父母 的影響下,不知不覺也承襲了類似的生活模式。

(三)人力資本論:指個人的教育程度、職業訓練、工作技能等,關係個 人在勞動市場的表現以及薪資多寡,而貧窮是因為個人人力資本不足 所導致,當一個人具備了適當的教育與技術,就能找到適當的工作而 不會淪於貧窮。此說以經濟學者 Becker (1964)和社會學者 B1au 和 Duncan (1967)的理論為代表。

二、結構因素論:(呂朝賢,1998)

(一)勞動市場:可分為三種論點:一是滴流觀點(Trickle Down Thesis),

主張經濟發展良好則貧窮問題得以減緩,理由是經濟發展可提供就業 機會,或是政府因稅收增加而投入公共投資,再創就業機會,人人都 有工作機會,自然就可維持生活;二是新結構論(New Structuralism), 認為個人的薪資受勞動市場的結構影響,此論將勞動市場分為主要勞 動市場、次級勞動市場,主要勞動市場有工作穩定、薪資高的優勢,

而次級勞動市場則是工作不穩定、薪資低,在次級勞動市場工作較易 陷於貧窮;三是區域勞力市場論,提出不同地區的勞動市場結構有差 別,因此不同地區的工作機會、工作條件會影響不同地區居民的所得 水準,進而形成區域間不同的貧窮現象。

(二)福利依賴與工作反誘因的觀點:此論點以批評福利國家的新右派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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者為主(G. Gilder、L. Mead、C. Murray),他們認為福利依賴是由於 政府提供慷慨的社會福利,削弱了接受補助者工作意願,因此逃避工 作或負擔自己生活,使得他們無法脫離貧窮。Murray(1984)就曾批 評福利國家對於工作是一種不當的「誘因結構」,當社會福利對窮人 不是短暫的幫助,而是長期的依靠時,社會福利不會為他們創造向上 發展的機會,反而是摧毀了他們發展的機會。

然而這兩因素並非涇渭分明互不干涉,反而是交互影響。落入貧窮雖與個 人因素,如動機態度、教育程度、工作技能等有關,這些因素的產生與社會結構 及環境限制難脫關係。大環境的情勢與經濟發展,也會影響到個人就業意願,屢 屢受挫的求職者,即使原本有積極向上的態度,也不免因此消沉頹唐。

為減緩或解決貧窮問題,各國政府常以三種政策設計來運作(王永慈,

2015):

一是繳費互助、風險分擔為主的社會保險(social insurance):最早由德國 俾斯麥政府於 1883 年實施的疾病保險法案以及 1884 年設立的工業災害保險,強 制勞工與大眾參與,以保障因疾病、傷害等因素導致的不幸,1930 年代,整個 歐洲普遍實施強制性保險(楊靜利,2000)。

二是無須資產或所得調查的普及式且免繳費的社會津貼(social allowance): 提供均等的現金給付給特定類別的居民或公民,而不考慮其所得、財產多寡,但 領取資格通常限定為居住設籍者,經費來自政府的租稅,臺灣的敬老津貼、育兒 津貼即屬之。

三是維持國民最低生活水平的社會救助(social assistance):受助者不須付 費,但需經過資產或所得調查,其所可得資源無法維持最低生活者才能享有,強 調慈善的性質,由政府扮演最後防線的角色。

我國社會福利政策綱領即明示:「國家應建構以社會保險為主,社會津貼為 輔,社會救助為最後一道防線的社會安全體系。」當一個人遭遇生活風險時,首 先考慮社會保險、社會津貼,當這些社會資源無法維持「最低生活標準」時,最 後的選擇才是社會救助,給付原因在保障人民的基本生活,是一種「無因性」的 社會政策,只要符合資產調查審查標準,不論導致貧窮的原因,即可領取補助。

對於社會福利政策的批評,吉爾德(George Gilder)認為國家提供福利會損 害工作與家庭,使窮人永遠貧窮,福利國家是所有社會病(social ill)的來源(張 清富,2009)。美國學者莫瑞(Charles Murray)激進地主張取消所有的福利項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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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福利組織,認為福利的提供會產生反工作誘因,減低人們的工作意願,傾向於 依賴政府的救助(呂朝賢、王德睦,2009)。米德(Lawrence Mead)則認為,權 利(領受福利)與義務(努力工作)是相對的,是現代公民的基本素養,如果不 需工作卻可以領取福利,會導致依賴福利的人口增加(呂朝賢,2007)。反對者 多以社會福利雖可緩解受助者的生活難題,但另一方面卻可能誘發人性趨樂避苦 的弱點,影響受助者的行為,以便能置身於社會救助的幫助之下。另一方面,福 利救助也損害到整體社會對公平正義的價值取向。此類福利依賴的實例在現實世 界雖然層出不窮,但並非每一個受助者都是如此,這也讓社會救助的目的出現兩 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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