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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會行為與社會能力的概念澄清

第二章 文獻探討

第一節 社會行為與社會能力的概念澄清

研究的過程中,研究者發現很多文獻資料對於「社會行為」、「社 會能力」的區隔模糊不清,甚至混合使用,故本節先將針對這二個概 念做澄清。

壹、 「行為」與「能力」的字面意義

一、行為

行為(behavior)根據牛津字典(1989)的解釋,行為是指人類與 其他動物的動作、行動方式,以及對環境與其他生物體或物體的反應,

這些行為可以預測和控制,在人類或其他群居動物的社會裡有一些行 為是負面的、不被接受的。韋氏字典(1969)將行為(behavior)解釋 為(一)任何一個有機體行動和刺激反應;(二)個人、團體或物種回 應其環境的方式。教育部國語辭典(1994)解釋行為(behavior)為基 於個人的意志而具體表現於外的舉止動作。歸納以上辭典對行為的解

釋,行為有以下特色:(一)基於個人意志,對人、事、物、環境的反 應;(二)對社會或群體而言,可能是好的、正向的、可被接受的,亦 有可能是壞的、負面的、被排斥的。

二、能力

能力(competence)根據牛津字典(1989)的解釋為能做好一件事 的能力(the ability to do something well)。韋氏字典(1969)將能力

(competence)解釋為(一)一個自給自足和便利生活所需的必須方式;

(二)一種理解他人的話語和自我表達的知識。教育部國語辭典(1994)

解釋能力(competence)為(一)本領,平常儲藏在物體內部,一旦顯 著,即能發揮各種功效的物理力量;(二)一為個人目前實際具備的能 力,亦可經由學習或刺激而展現出的潛在能力。歸納以上辭典對能力 的解釋,能力有以下特色:(一)個體為了未來生活,所擁有的心理狀 態;(二)為了在未來生活中生存、獨立、便利生活的一項本領,可見 當個體擁有能力時,在生活中是一項優勢,是一個好的、正面的知識、

態度或技能。

綜合以上,「行為」對社會或群體可能被接受或被排斥,可將行為 分成正向或負向行為。「能力」對社會或群體而言是有益處、被接納的,

因為能力是個體為了未來的生活,所擁有的知識、態度或技能,這些 皆為正向的,所以兩者的概念所包含的範圍不同。

貳、國內外學者對「社會能力」 、 「社會行為」的釋義與分類

一、社會能力

社會能力是一種適應能力,包含學業能力和社會適應能力,與個

體適應學校及團體生活之需求有關(Schaffer, 1978)。社會能力指個人 在社會中與他人相處互動、適應環境,以及能夠適應社會生活的能力,

社會能力是人格特質的表現(Greenspan, 1981)。Putallaz 和 Gottman

(1981)認為社會能力的內涵是(一)整體表現是積極正面的;(二)

擁有解決衝突、正向溝通、與人建立關係的能力;(三)有正向的自我 知覺。簡淑真(1985)認為社會能力定義為表現人際關係行為和勝任 社會責任的程度。社會能力指能夠和他人維持成正向的關係的能力

(Rubin, Bukowski, & Parker, 1998)。鍾鳳嬌(1999)指出社會能力為 幼兒適應環境所需要的能力。Katz(2003)認為社會能力是指個體能 與他人進行和諧且滿意的互動。陳怡君(2007)對社會能力的定義為 能夠在與他人進行互動時達到個人的目的,並且維持正向關係的能力,

透過互動再進一步增加其社會能力。高德宣(2012)認為社會能力為 個人適應環境以及能與他人或是同儕良好相處的能力。綜合以上學者 之想法,將社會能力可歸納為(一)適應社會、適應團體生活的能力;

(二)與他人互動、相處的能力;(三)擁有社會能力可以表現出好的、

和諧的、正向的行為。可發現國內外的學者檢視社會能力時,都將重 點擺在「與他人互動」,互動中可產生「正向的效果」,使個體被社會、

群體所接納,呼應「能力」的意義,社會能力是一個正向的知識、態 度或技能。

國內外的學者將「社會能力」的內涵分了幾大向度,Levine、Elzey 和 Lewis(1969)認為社會能力是適當表現出人際互動中的正向行為,

其加州學前兒童社會能力量表(California Preschool Social Competence Scale, CPSCS)將社會行為分成「工作能力」、「語言能力」、「主動性」、

「瞭解他人」、「禮貌」、「在陌生情境中的反應」,量表主要在評定幼兒 人格、適應性、人際互動等能力發展。簡淑真(1985)參考國內外文

獻,考量國內外之文化差異,修改加州學前兒童社會能力量表,修改 後將社會能力分為以下六類,「工作能力」、「主動性」、「了解人己關係」、

「禮貌」、「陌生或公共場合之反應」、「語言能力」,評量 4~6 歲之幼 兒。鍾鳳嬌(1999)參考 Baumrind(1968)幼兒行為 Q 分量表,自編

「兒童社會能力量表」,將社會能力分成七類「工作取向特質」、「自主 性」、「領導取向特質」、「與別人相處的能力」、「行動取向特質」、「依 賴性」、「情緒開放性」,一共 72 題,適用於 2.5 歲~5.5 歲的幼兒。陳 若琳(2002)主張社會能力為幼兒適應幼兒園環境及與同儕良好相處 所表現出正向關係的行為能力,其針對國內幼兒而所編製的「臺灣幼 兒社會能力量表」,採 Likert 五點量表將社會能力分成「利他行為」、「合 群合作」、「互動行為」、「禮貌」、「獨立自主」五類,一共 43 題,評量 的重點為 3~6 歲幼兒人際互動的社會能力(陳若琳,2001)。研究者發 現以上檢測兒童社會能力之量表的分向度有以下相同之處(一)分量 表之內容都是可觀察的行為;(二)內容都有與「兒童氣質」有關的分 量,例如:愛發脾氣或容易被激怒、能接受別人的建議,修正自己的 行為或過錯。

二、社會行為

社會行為是指個體在社會化的歷程中,與人互動時所表現出的行 為,有些行為可以被社會所接受,有些行為則會受到社會排斥,社會 行為的目的是從中學習合乎社會的一切觀念、態度與行為(張春興,

1989;Hurlock, 1978)。社會行為是指個體在社會化的過程中,學習社 會認可的、正向的觀念與行為,減少社會不認同的負向行為(Maccoby, 1984)。游淑芬(1993)認為社會行為是個體與他人接觸或相處時所表 現的行為。劉奕樺(1996)研究中所指的社會行為是兒童與同儕互動 時所表現出之行為類型。陳幗眉和洪福財(2001)認為社會行為是指

人與人之間相互調適作用所產生的行為模式。個人與他人接觸互動的 過程中,所表現出正面的、負面的行為(Meisels, 1996;Merrell, 1994)。

歸納以上學者對於社會行為的定義內涵有三,(一)個體與他人的互動 所表現出的行為;(二)社會行為可分為正向的(被社會所接納)與負 向的(被社會所排斥);(三)目的是為了學習合乎社會的觀念與行為。

可以發現國內外的學者檢視社會行為是在人與人互動時,都將重點擺 在「與他人互動時所表現的行為」,因為個體在社會化的歷程中,最大 的目標就是適應社會,故將社會行為分為兩大類,分別是「被社會接 納」(正向行為)與「被社會排斥」(負向行為)。

郭孝貞(1988)將幼兒的社會行為分成「獨立行為」、「依賴行為」、

「利他行為」、「攻擊行為」、「親和行為」、「反抗行為」六類,採教師 填寫之五點量表,評估 5~6 歲幼兒的社會行為。游淑芬(1993)將兒 童的社會行為分為六類,「攻擊」、「依賴」、「利他」、「獨立」、「利社會」、

「親和」共 49 題,評量幼兒園大班~國小二年級兒童之社會行為情形。

戴禹心(2005)則改編游淑芬的「兒童社會行為量表」,減少 13 題「攻 擊」類別的題目,量表總題數變成 36 題,但是其六大分類不變。Merrell

(1994)將學前幼兒的社會行為分成「自我中心」、「注意力問題」、「反 社會與攻擊行為」、「退縮行為」、「焦慮」、「生理病痛」,評估 3~6 歲 幼兒的社會行為。趙麗華(2009)參考國內外學者的社會行為量表,

將社會行為分成「正向行為」、「問題行為」,其中「問題行為」又細分 為「內在」和「外在」,對象為 2~5 歲之學齡前幼兒。研究者發現以 上檢測兒童社會行為之量表有以下相同之處(一)量表的分類都分為 正向與負向行為;(二)內容都有與「兒童氣質」有關的分量,例如:

很安靜不主動說話;(三)分量中,負向行為(問題行為)明顯多於正 向行為,特別是趙麗華(2009)的量表,其中問題行為高達 42 題,而

正向行為只有 26 題。

小結

綜合以上對於社會能力與社會行為之探討,社會能力與社會行為 最大的區別在於,社會能力是「正向」的,而社會行為則可分為「正 向」與「負向」兩種;兩者皆重視「與他人的互動」,且評量的方式都 是透過他人對個體的行為表現的評分來做判斷。本研究目的在於了解 那些表現負向社會行為的學童,是哪一些相關因素與它們有顯著關係。

故本研究將自編國小一年級學童的社會行為量表,調查學童在學校與 他人互動時的社會行為狀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