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種植時序與田間經營

清初三縣方志記載之稻米品種

第四節 種植時序與田間經營

至 18 世紀前期,臺灣地區的稻作生產仍主要以南部地區為主,且該地 區並無大型的水利建設,多僅依賴蓄水陂塘和小型水圳。而稻田從整地開 始灌水,直到水稻結穗開花,在一期的稻作中,約有一百多天田裡皆保有 水分浸潤,若進行兩期稻作,一年當中就有兩百天左右覆滿了水。在水利 設施不足,且南部地區雨季又多集中於夏季的情況下,縱有充足的日照與 氣溫,要從事兩穫的難度甚高。故因應這種的情況,稻農如何安排其經營 的時節,又採取何種田間經營的方式,是本節所欲探討的重點。

一、種植時序

農業生產具有季節性,甚受氣候因子的限制。282水稻整體的生育期約 需 3~6 個月的時間,當中尤以水資源的有無最為重要。南部地區年均雨 量雖超過 1,500 公釐,足於經營水稻,但雨水卻呈現不患寡而患不均的情 況。降雨幾乎都集中於五至八月,尤其南部地區 6 至 8 月間,更是接近或 超過 70%。而每月平均雨量皆在 300 公釐以上,且變率相當大,有 50%~

60%。283相對之下,冬春兩季雨量甚少,不及全年的 20%,甚至有連續百 日 以 上 無 降 雨 的 紀 錄 , 嚴 重 影 響 早 稻 的 生 長 。 也 連 帶 影 響 河 川 水 位 的 補 充,而進入枯水期。284這種雨量過度集中的情況,形成「春頻旱,秋頻潦」

的 景 況285。 分 佈 不 均 , 使 得 雨 量 亦 無 法 在 水 稻 生 長 各 階 段 予 以 適 當 的 補

282 陳正祥,《農業地理導論》(台北:敷明產業地理研究所,1960),頁 2。

283 許桂霖主修,《重修高雄市志‧卷一‧地理志》(高雄:高雄市文獻委員會,1985),頁27b。

284 許桂霖主修,《重修高雄市志‧卷一‧地理志》,頁 14b。黃瓊慧,〈屏東平原農業土地利 用的轉變〉台北:國立臺灣師範大學地理研究所碩士論文,2001),頁 14-15。

285 蔣毓英纂修,《臺灣府志》(台北:行政院文化建設委員會,2004;1685 原刊),頁 130。

助,即便氣溫溫熱,在未有灌溉水的配合下,仍無法全年經營稻作。如何 合理分配種植時節,成為農民經營稻作時首要面對的課題。

(一)歲不再熟

由於南部的氣候條件,使得稻農只能在有限的雨季中,從事稻耕。因 而就時人的觀察,有著下列的描述。

田園皆平原沃野,歲僅一熟。286 而田穀之豋,歲不能再熟。287 然一年之耕種僅止一次收穫。288

內地歲皆兩熟,以三春多雨、地氣暖,種早播;故六月而穫,及秋再 播也。此地雖暖,春時雨澤稀,早種難播;故稻僅一稔。289

「漫稱膏壤事耕深,再熟田疇力不任。」290

「四時皆穫半年耕」。291

相關的紀錄都不約而同的指出,當時的水稻經營,以一年一穫為主,原因 在於「春時雨澤稀,早種難播」。加以水利設施未興,使得「臺邑土壤褊 小,絕少水田。」292除了少數地方以外,當時的稻農多半僅能一年耕種一 次水稻。293

(二)夏種秋收的一穫稻耕時節

為迎合南部的「春冬頻旱」294的氣候條件,加以當時「……田土,多 乏水源;淋兩則溢,旱則涸」295,農人勢必得把握有限的雨季。故合理的

286 高拱乾,《臺灣府志》,頁 186。

287 高拱乾,《臺灣府志》,頁 8。

288 高拱乾,《臺灣府志》,頁 250。

289 周鐘瑄,《諸羅縣志》,頁 294。

290 朱仕玠,《小琉球漫誌》,頁 48。

291 六十七,《使署閒情》,頁 43。

292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52-53。

293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51。

294 王瑛曾,《重修鳳山縣志》,頁 45。

295 陳文達,《鳳山縣志》,頁 29。

應是善用夏天的雨季來提供稻作所需的水分,而致秋田長成之後,因水稻 已漸趨成熟,需水量逐漸降低,即便進入乾季也影響較少。

自荷蘭時代,農人就開始如此安排稻耕時節。從表 3-7 的農具進口月 份來看,以陽曆 4、5 月最多,當時時序已經接近春夏之交,似乎反應著 此時為農時逐漸展開之際,故需進口農耕設備準備整田翻土。1644 年 10 月 10 日的份紀錄並指出:

上席商務員Simon Jacobsz. Domckens 和Cormelis Caesar被派為代表,

去 贌 米 的 什 一 稅 , 包 括 已 經 收 藏 在 倉 庫 裡 的 , 以 及 還 長 在 田 裡 的[稻 子]……296

陽曆 10 月時稻子仍在田中,應是春夏之際下種者。而鄭成功率軍隊入臺 後,至 7 月時,其下士兵已經開始插秧,亦是運用夏天的季節開始進入本 田從事稻耕。297另有說法指出臺灣 17 世紀時「厥田惟上上,秋成所獲,

倍於中土」298,亦即以秋收為主。

這種運用春夏之交開始進行耕作的經營法,至清代仍然延續,以下摘 列數條資料。

夏五、六月方有事西疇,不糞自殖;秋仲以次穫之,冬十月而盡。非 甚凶歉,鮮不飽。299

田盛夏始播,不耨荼蓼而黍稷自茂,藉草以待有秋。300

栽插晚稻在五、六月之交。於閏四月二十八、九等日連得大雨,五月 及今,甘霖疊沛……晚稻悉得及時栽插。301

顯見當時主要的稻作生產是在夏天開始下種,至十月左右準備收成,是一 種晚稻經營;然後隔年在作如此循環,而使少種早稻。黃叔璥在 1720 年

296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頁 347。

297 村上直次郎譯註,中村孝志校注,《バタヴィア城日誌》3,頁 322。

298 黄宗羲,《賜姓始末》,頁 6。

299 周鐘瑄,《諸羅縣志》,頁 294。

300 周鐘瑄,《諸羅縣志》,頁 145。

301 臺銀編,《雍正硃批奏摺選輯》(臺文叢 300 種,1972),頁 187-188。

代的描述也點出:「臺縣俱種晚稻。諸羅地廣,及鳳山澹水等社近水陂田,

可種早稻;然必晚稻豐稔,始稱大有之年」302,顯示出以晚稻經營為主的 特性。

另從此一時期的稻種來觀察,在 18 種有紀錄的品種中,大致依時節可 作如下的區分。

表 3-12 18 世紀中葉前稻種經營時間表

農曆時節 種植 收穫

正月 大頭婆早稻(諸)、雙冬早 稻(鳳)

二、三月 大頭婆早稻(諸)、早占

三、四月 圓粒、埔占、呂宋占 雙冬早稻(鳳)

四、五月 禾秫(諸)

五、六月 占稻(鳳、臺)

禾秫(臺)

六、七月 占稻(諸)、大伯姆 鵝卵秫、竹絲秫、生毛秫

早占(鳳)、大頭婆早稻(諸)

七、八月 早占(諸)

八、九月 圓粒、埔占、呂宋占、圓粒粟(一

枝蚤)(諸)

禾秫(諸、鳳)

九、十月 雙冬早稻(鳳) 占稻(鳳、臺)、占稻(諸,十 月)、大伯姆(十月)

鵝卵秫、竹絲秫、生毛秫、禾秫

(臺)

鳳山下澹水武洛糯米熟

資料來源:周鍾瑄,《諸羅縣志》,頁 191-192。陳文達,《鳳山縣志》,頁 91-92。陳文達著、王禮修,《臺灣縣志》,頁 6-7。黃叔璥,《臺 海使槎錄》,頁 51-52。

說明:1.(諸):諸羅縣,(臺):臺灣縣,(鳳):鳳山縣。未標示者為三縣 皆有。2.三杯種只能確定是早稻,但未能確定月份,佔不列入。

302 黃叔璥,《臺海使槎錄》,頁 51。

扣除產量應較低的原住民的雙冬早稻、大頭婆早稻等稻種,自 2、3 月之 間,開始有早占下種,從日後的收穫時節來研判,地處南端的鳳山縣率先 下種,諸羅縣較晚,臺灣縣的記載是「春種至秋熟」303,並沒有點出明確 的時間,但大約也在此時。緊接著 3~4 月間,圓粒、埔占、呂宋占也陸 續投入。值得注意的是,這幾種品種都是種植於旱田,並非如雙冬早稻可 以種植在水田般。由這幾個品種率先登場,可看出農民在雨季未臨前,為 求提早收成,以因應秋冬之後日漸減少的儲糧。旱田品種除早占外,多約 需五個月方能收成,較水田占稻多出一個月,但因可抗旱,農民為求在占 稻收成前先行收穫解荒,仍資運用。

自農曆 5 月時節逐漸進入夏季之際,作為生產主力的占稻開始登場,

顯見隨著雨季的來臨,稻農開始種植主要的量產品種。鳳山縣、臺灣縣先 行下種,諸羅縣則略晚。而抗澇品種大伯姆也在此時期播下,以因應夏季 的暴雨。而種植於水田內的諸種糯稻,同在此時開始種植,顯示雨季的來 臨,也是各稻種大量下種的時節。官員上報予皇帝的奏摺便指出:「 插 晚 稻在五、六月之交。於閏四月二十八、九等日連得大雨,五月及今,甘霖 疊沛……晚稻悉得及時栽插。」304「入夏以及七、八月以來,雨水連綿……

所以田禾之盛逾於往歲。」305另一份農曆 5 月的報告也指出「目下插秧之 時,甘霖疊沛,四野霑足。農民歡呼,正在及時耕種。」306並有「臺灣一 邑,六月始種稻」307之稱,可見春天的梅雨及其後的夏雨,對於水稻的重 要性,一旦無雨,有些田地就無法有穫。如「文武官田園皆陸地荒埔,有 雨則收,無雨則歉」,便是一例。308

至 6、7 月之後,春天先行下種的早占陸續有所收成,至 8、9 月並有 圓粒、埔占、呂宋占等陸續收成。但真正的主力品種—占稻,以及眾多糯 稻品種,則在 9、10 月開始收穫,此時期南部已經逐漸進入乾季,雨水的 減少正有利於稻穀成熟,若無颱風、蟲害等災害的侵襲,將可獲得豐收。

這種品種配置方式,搭配上鳳山八社的雙冬早稻,當時的官員有著如 下的描述:「穀種早晚,性各不同;早者六月可收,晚者九月始穫。南路

303 陳文達著、王禮修,《臺灣縣志》,頁 6。

304 臺銀編,《雍正硃批奏摺選輯》,頁 187-188。

305 臺銀編,《雍正硃批奏摺選輯》,頁 192。

306 臺銀編,《雍正硃批奏摺選輯》,頁 65。

307 六十七,《使署閒情》,頁 47。

308 陳文達,《臺灣縣志》,頁 231。

下淡水間有三冬種、四月即收者,名為『雙冬』。」309看似可以一年三穫,

甚至還有臺灣可四穫之說。310但就上述的時程來觀察,這種在不同月份下 種的方式,跟一年二穫的稻作經營仍多所不同。所謂稻作的一年二穫,應 當是在同一塊田地,一年得以生產兩次。而就 18 世紀中葉前的稻作經營,

則是分別因應旱田、水田狀況不同,而使用不同品種的稻種,並非同一塊 田地一年播種兩次。且就耕作的時間點來看,一年二穫通常是在農曆 12 月至隔年 1 月播種,4~5 月時收成,然後於 6~7 月在進行第二次種植,9

~10 月收成。311與此一時期晚至 2~6 月間下種,6~10 月收成有所不同。

除了早占種搭配占稻可能是一年二穫,即第一次在旱田中經營,第二穫因 有雨水,得以改經營水稻形式外,其餘者應只是夏種秋收模式的延伸。然 後搭配種植蔬果、雜糧,來增加農作產量。312

(三)少數地區的一年二穫

在以一年一穫為主的此一時期,仍有部分地區因較優越的條件,而得 以施行一年二穫。如《諸羅縣志》中就提到

內地歲皆兩熟,以三春多雨、地氣暖,種早播;故六月而穫,及秋再

內地歲皆兩熟,以三春多雨、地氣暖,種早播;故六月而穫,及秋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