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移植與一穫經營的建立
第二節 農耕器具及獸力的引進
79 森田明,《清代水利社會史の研究》(東京:亞紀書房,1974),頁 519。
80 林占梅,《潛園琴餘草簡編》(臺文叢 202 種,1964),頁 136、105。
隨著勞力增加,及水利建設耕作基礎逐漸完備,已為稻作經營奠下了 發展的基礎。接下來便是直接施用於田地間的農耕器具與獸力,其精良與 否,甚攸關農業的生產力。隨著長期農業的經營,中國農民發展出一套「精 耕細作」的農業經營方式,在東南地區,更以稻作為代表。其充分運用各 式 農 具 及 運 用 農 業 知 識 , 配 合 自 然 環 境 , 產 生 出 一 套 集 約 的 稻 作 經 營 模 式。其運用獸力及金屬製的效率可說相當高,在前近代的世界農業中,亦 可說是首屈一指。在大量的漢人渡臺之際,相關的器具及獸力也隨之引入 臺灣,提供農民從事稻耕所需的相關配備。
一、農具的傳入與生產
為維持米糧來源的穩定性,荷蘭東印度公司提供土地、貸款予中國頭 人,再由其招攬漢人前來開墾,公司則以高價收購米糧。但對於稻作種植,
公司僅居於計畫制訂者與指示者的角色,未直接提供器具或種子。81故農 人開墾若需相關農具設備,仍須自行引進或打造。
在荷蘭東印度公司的貿易資料中,也確可發現農具自中國沿海進口至 臺灣,以及農具在島內流通的記錄。在此彙整《熱蘭遮城日誌》中的農具 進口資料如下表所示。
81 中村孝志,〈荷蘭時代之臺灣農業及其鼓勵〉,頁 51-54。
表 3-7 荷蘭時代農具流通數量表
日期 地點 物品
1645.4.18 中國沿海→大員 20 張犁 1647.3.23-24 中國沿海→大員 50 捆犁頭 1647.4.7 中國→大員 9 張犁 1647.5.4-6 中國沿海→大員 100 個犁頭 1647.5.21 中國沿海→大員 12 個犁頭 1647.6.25 中國沿海→大員 100 個犁頭 1647.7.3 中國沿海→大員 30 個犁頭 1647.4.4-5 中國沿海→大員 35 個犁頭 1647.8.7 大員→淡水 100 個犁頭 1647.12.1-2 中國→大員 150 個犁頭 1674.12.14-16 中國沿海→大員 181 個犁頭 1648.3.4-9 中國沿海→大員 380 個犁頭
1648.4.1~3 中國沿海→大員 518 根鋤頭和犁頭 1648.4.3~4 中國沿海→大員 126 個中國犁頭和鏟子 1648.4.24 中國沿海→大員 650 個犁頭
1648.5.15 中國沿海→大員 80 個犁頭 1648.5.19-20 中國沿海→大員 20 個犁頭 1648.5.27 澎湖→大員 68 把鋤頭 1648.8.15-16 中國沿海→大員 30 把犁
55 把鋤頭 1651.7.5-7 中國沿海→大員 35 片犁頭
資料來源: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二冊、第三冊,歷年資料。
說明:譯者原將犁頭譯為「犁鏵」,在此筆者依臺灣習慣修改。
農具的貿易資料從 1645 年後方較明顯,而從這些有限的資料中,可以 看出農具幾乎都是從中國,也就是移民的原鄉運來,少部分來自澎湖。種 類包括一整張的犁、犁頭、鋤頭等,每次的進口量都不小,顯然是有相當 數量的農夫需要。犁和鋤頭無論是在種植稻米或是開墾蔗園都是必要的農 具,犁更擔負起開墾荒地時首要的工作,而犁頭因為是與土地接觸最頻繁
的部分,加上臺灣鐵資源有限,故是進口的大宗。而上述的資料中犁雖未 滿百把,但犁頭已經超過兩千個,部分用於更換磨損的舊犁頭之外,其餘 的很可能就在臺灣組裝,畢竟運送整隻犁較佔空間,且犁的其餘零件多為 木材,可直接取自於臺灣。稻作面積逐漸擴大,即有賴於這些進口的農具。
在其他的資料中也可看到農具的紀錄,如一份關於 1652 年郭懷一事件 的紀錄就提到
(荷蘭軍隊)接近那一地區時,發現成群結隊的中國人正準備出發,
手執末端燒削成尖的竹竿,有些人舉著鋤頭,少數人持船槳,但多數 人手執用於收穫穀物的鐮刀。82
提到的用具就包括鋤頭,以及在貿易資料中未見的割稻用鐮刀,而且就荷 蘭人的觀察還還特別指出,鐮刀是多數人所擁有的。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其中在 1647 年 8 月 7 日的紀錄裡,提到由大員往 淡水地區的一艘船中載有 16 個人以及 100 個犁頭,可能是要供前去北部 開墾的漢人使用。
由於農具部分零件係由需由鐵製作,而鐵器又可挪作打造武器使用,
臺灣又是新墾之地,有所謂「臺灣人各一刀,頃刻不離。斫伐割剝,事事 用之,不僅以之爭鬥也。」83故統治者對於鐵器的管制自然甚嚴。在荷蘭 時代,為擔心漢人取得鐵製品而轉化為武器,公司因而頒佈命令,要求
所 有 人 不 得 載 運 鐵 製 成 品 或 半 成 品 至 臺 灣(Formosa) 任 何 海 灣 或 港 口,尤其不得輸入臺灣開墾土地之各種必要用具或任何本地火器。應 只運至大員城堡處,並立即向稅務官申報。違者處以體罰,並沒收載 具和所有承載貨物。84
82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頁 357。
83 徐珂,《清稗類鈔選錄》(臺文叢 214 種,1965),頁 130。
84 韓家寶,鄭維中譯著,《荷蘭時代臺灣告令集。婚姻與洗禮登錄簿》(台北:曹永和文敎基 金會,2005),頁 158。
大員地區確有煉鐵匠、鐵器匠等,可能是從事於農具的修補、打製等。85 更 有 記 錄 指 出 , 在 後 期 更 大 員 分 館 並 向 巴 達 維 亞 總 公 司 要 求 更 多 的 煉 鐵 匠、鐵器匠等的用具,以使大員貿易可以繼續繁盛下去。86而進口的貿易 貨品中,亦有鐵的清單。87但根據規定,打造農具也必須用在監督之下進 行。在 1648 年 4 月時,福爾摩沙議會裡決議「用以方便市民,並方便我 們監督這些人,只讓他們製造我們同意的家庭與農耕需用的器具,此外不 得製造其他器具。」88
鄭軍來臺時,除帶來充沛人力外,並攜帶眾多的農具前來臺灣,以因 應日後的開墾之需。在鄭荷雙方仍在交戰之際,被圍困的荷蘭人就聽聞到 了 鄭 成 功 的 軍 隊 帶 來 大 量 農 具 供 士 兵 開 墾 之 用 。89而 鄭 軍 還 就 地 徵 集 鋤 頭、犁及其他農具,即便原是民間所有,也變成國姓爺軍隊所有,90顯見 當 時 民 間 係 有 不 少 農 具 可 供 徵 召 。 另 在 《 菲 律 賓 群 島 》(The Philippine Islands)一書中,亦詳細描述鄭軍入臺時的活動。其情況為
在十個月繼續圍攻的期間……很多的勞工,不絕地在耕種土地,一若 他們已經變成為地主。並且在城未陷之先,漢人就已享受到其耕種的 生產物,因為驕傲的海盜,在其來到臺灣時,就以很有自信,在他所 率領的船隻中,有很多的犁、種子和開墾所要的其它物品,並且有從 事耕作的勞工。91(底線為筆者所加)
犁為開墾器具,種子是否是稻種?就鄭軍積極開拓田地的情況來看,是稻 種的機會也不無可能。
此外,在服務於土地測繪師梅氏的日記中也提到「國姓爺分給他們(士 兵)上千隻的牛,以及很多鋤頭及其他農具,使他轄區內每一個人都能立即 開始耕作。」92這些分發的農具,應部分來自上述鄭軍自中國攜帶而來,
部分則為當地徵集所得。
85 韓家寶)著,鄭維中譯,《荷蘭時代臺灣的經濟‧土地與稅務》,頁 42-43。
86 程紹剛譯註,《荷蘭人在福爾摩莎(1624-1662)》,頁 397。
87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頁 226、238。
88 江樹生譯註,《熱蘭遮城日誌》第三冊,頁 38。
89 村上直次郎譯註,中村孝志校注,《バタヴィア城日誌》3(東京:平凡社,1975),頁 298。
90 江樹生譯註,《梅氏日記:荷蘭土地測量師看鄭成功》,頁 66。
91 Helen Blair and James Alexander Robertson, The Philippine Islands, VOL.36, pp.254-255.
92 江樹生譯註,《梅氏日記:荷蘭土地測量師看鄭成功》,頁 51。
在鄭氏王朝期間,就與馬尼拉的貿易資料來觀察,臺灣仍可取得農具,
論是成品,或是原料,多需仰賴福建的供應。而在限制之下,使得「臺地 農具鐵器之價數倍內地」,影響農業經營,因而連地方官都曾建議朝廷希 望可以解除農具鐵器的限制。100有時雖因亂事平定,官方會將部分收繳的 兵器重鑄為農具,但只是杯水車薪,並不足以大量供應。101因而若要從事 農業,部分農民「自中土通貨賄金鐵,田器益備」102,即利用走私運送的 管道來取得農具。這種情況要至晚清方有所改變。103
故若要取得農具,以清代前期有限的打鐵店數量來看,必須不斷仰賴 輸入。且官方雖不斷強調鐵的管制,但實際上功效是相當有限的,從歷次 民變事件中,反政府軍皆能擁有相當數量武器;而地方械鬥中,各方亦多 有自身的武器,便可知管制措施並無法奏效。104故要取得鐵製農具零件,
應非困難之事。而農器所需的木材,臺灣林業資源豐富,「入山採伐木植,
為居民建蓋房屋,農具器用」105,並不成問題。而竹類資源在清初便有記 載有莿竹、長枝竹(一名鱟腳綠)、鳳尾竹(俗呼觀音竹)」106,有些建築附近 甚至「環植修竹」107,故亦不缺乏。
雖在官方的限制下,臺灣農具輸入及打造皆受到限制,但民間運用自 己的方式,仍使得臺灣稻作所需的農具逐漸完備。
二、獸力的引進與繁衍
在農業經營當中,若結合獸力的使用,除結合農具以提升耕作的效率 外,並可用於搬運、負載、推拉等勞力工作,使農耕效率及範圍得以更加 擴大。可用於農耕的獸力包括牛、馬、騾、駱駝等。108在臺灣,主要用於 稻耕者為牛,至於馬匹雖有引進,但卻少有用於耕作。
11977~11982。
100 陳璸,《陳清端公文選》(臺文叢 116 種,1961),頁 14。
101 臺銀編,《欽定平定臺灣紀略》,頁 941。
102 周鐘瑄,《諸羅縣志》,頁 137。
103 陳衍,《臺灣通紀》(臺文叢 120 種,1961;1922 原刊);頁 196。
104 許毓良,〈清代臺灣的軍事與社會─以武力控制為核心的討論〉,頁 176。
105 姚瑩,《東槎紀略》(臺文叢 7 種,1957;1829),頁 113。
106 高拱乾,《臺灣府志》,頁 201。
107 高拱乾,《臺灣府志》,頁 220。
108 E. Cecil Curwen, Plough and pasture : the early history of farming, (New York: Henry Schuman, 1953), pp.61-62. 家永泰光,《犁と農耕の文化—比較農法論の一視點から—》(東 京:古今書院,1980),頁 9-12。
(一)牛
牛在生物學的分類上,為哺乳綱、偶蹄目、牛科之動物。臺灣主要有 水牛(Bubalus bubalus (L.))及黃牛(Bos taurus var. domesticus Gmeliu),
並皆是重要的農耕獸力。
牛隻引進臺灣,應在 17 世紀時。時人曾記錄一則故事,提到某位通事 告知鄭成功當年鄭芝龍曾與官方合作,發放牛隻給移民之事。其內容為:
崇禎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民饑,上下無策;文燦向芝龍謀之。芝 龍曰:『公第聽某所為』;文燦曰:『諾』。乃招饑民數萬人,人給銀 三兩,三人給牛一頭,用海舶載至臺灣,令其茇舍開墾荒土為田。109
崇禎間,熊文燦撫閩,值大旱,民饑,上下無策;文燦向芝龍謀之。芝 龍曰:『公第聽某所為』;文燦曰:『諾』。乃招饑民數萬人,人給銀 三兩,三人給牛一頭,用海舶載至臺灣,令其茇舍開墾荒土為田。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