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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緒論

第二節 章節架構

權」,行政機關置之不理或拒絕,檢舉人得提起課以義務訴願及訴訟,

另依行政程序法第 168 條:「人民對於行政興革之建議、行政法令之 查詢、行政違失之舉發或行政上權益之維護,得向主管機關陳情。」

但該條文並未提及人民違規之舉發,故,我國法制中欠缺檢舉人檢 舉其他人民應負行政責任之檢舉程序處理的基礎問題,目前實務上 亦難以於體係中釐清「陳情」與「檢舉」之差別,故於研究此問題 時,先由國內既有之文獻及實務見解加以著手,同時藉由分析、歸 納、整理等方法,對於檢舉人對檢舉內容是否具有「訴訟權能」,期 能看出行政法院判斷之趨勢,更期待行政法院對於「保護規範理論」

所進行之論述,能逐步予以適度放寬認定。

其次,本文之研究範圍係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關於噪音 管制法之案例判決為主,輔之以相關訴願決定書,筆者希望在以上 噪音管制法之案例判決及關訴願決定書中,將以個案逐一審卓、釐 清,試圖歸納依目前實務肯認之標準作為檢舉人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之判斷準則,如此不但有助於對爭議之掌握,也更能釐清公益檢舉 及利害關係人檢舉是否據以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第二節 章節架構

本文主要探討之內容「檢舉人所提出之課予義務之訴」,第一章 確立研究方法為分析、歸納、整理,研究範圍以司法院法學資料檢 索系統司法院法學資料檢索系統關於噪音管制法之案例判決為主,

輔之以相關訴願決定書,第二章即對於課予義務訴訟制度為完整之 介紹,分別說明課予義務訴訟之意義、性質、類型及功能,再來釐 清其與其他訴訟類型間之區別,以確立此種訴訟型態特殊之處。並 對當事人提起之訴訟已符合合法性之要求後,法院應如何作出實體 決定,法院判斷之基準時、法院判決之方式及審查之範圍,第三章 所欲探討之範圍為檢舉復函得否對之提起課予義務訴訟?檢舉人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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否為行政法上利害關係人?研討檢舉復函之性質及其效果,檢舉人 對檢舉內容為事實調查之「主觀公權利」及「公法上之請求權」,檢 舉人是否具有「訴訟權能」?得否提起課以義務訴願及訴訟?分析 檢舉人對於行政機關置之不理或拒絕,我國法制對檢舉人有何救濟?

第四章檢附噪音管制法之相關案例之判決及訴願決定書,逐一探討 其是否具有「訴願權能」、「訴訟權能」?得否提起課以義務訴願及 訴訟?第五章有關現行法維護環境保護之公益訴訟,筆者肯認應放 寬公法上權利之範圍,讓受害人民、人民或公益團體擁有更多的權 利救濟機會,得以該主管機關為被告,對其怠於執行職務之行為,

直接向行政法院提起課予義務之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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