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四、 KSR 案後之案件摘要

4.2 第二年

4.2.23 Ritchie v. Vast Resources, Inc

專利權人為 Steven D. Ritchie and Harlie David Reynard (簡稱 Ritchie),被控 侵權人為 Vast Resources, Inc.(簡稱 Vast),系爭專利為美國專利第 RE38,924 號(由

61 Available at http://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08-1003.pdf (last visited on Jan. 2, 2010).

62 Available at http://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08-1528.pdf (last visited on Jan. 2, 2010).

32

美國專利第 6,132,366 號再發證),關於一種硼玻璃材料製成之性愛裝置,Florida 中區地方法院判決系爭專利項非顯而易知而有效, CAFC 變更地方法院之判決。

CAFC 認為硼玻璃已知一世紀多了,系爭專利僅是將性愛裝置材料由一般玻 璃置換成硼玻璃,可由可預知的實驗完成,而非於未知事物中冒險,亦對比於醫 療裝置發明,需要安全性及有效性的測試,因此本案正好作為最高法院 KSR 案 分析之例子。

觀測資訊:K3, K4, K5, K8, S1

第五章 KSR 案後之實證研究

5.1 宏觀分析:顯而易知性判決比例

由 CAFC 統計資料顯示,案件平均繫屬在 CAFC 的時間約為 11.8 個月63,因此將 選擇之案件分為第一年、第二年及二年間分別分析,亦可分析地方法院對於最高 法院 KSR 案判決後的對顯而易知判斷之變化情形。

5.1.1 第一年

於 2007 年 5 月 9 日至 2008 年 4 月 30 日期間,篩選出 CAFC 有對顯而已知 性完整表達意見的有 10 件(附錄一),計有 12 件專利分析數,其中 8 件專利被 CAFC 判定為顯而易知,3 件為非顯而易知,1 件廢棄原判決;在 8 件判定為顯 而易知專利中,CAFC 維持原判決的有 3 件,變更原判決的有 5 件;在 3 件判定 為非顯而易知專利中,皆為 CAFC 維持原判決;在廢棄原判決的 1 件專利中,

地方法院判決為非顯而易知。將資料整理如下圖 1:

63 See http://www.cafc.uscourts.gov/pdf/MedianDispTime(table)00-09.pdf (last visited on Jan. 2, 2010).

33

67%

25%

8%

顯而易知 非顯而易知 廢棄

圖 1 第一年顯而易知判決比例

另將資料整理如下表三:

表 3 第一年判決簡表

CAFC CAFC 決定 地方法院

確認: 3 顯而易知: 3 顯而易知: 8

變更: 5 非顯而易知: 3 確認: 3 專利數: 12

廢棄 Vacate: 1 廢棄: 1

非顯而易知: 9

經分析可知,地方法院判決非顯而易知的 9 件專利中,有 56%被 CAFC 認 定為顯而易知,33%被 CAFC 認定為非顯而易知,11%被廢棄;而在地方法院判 決顯而易知的 3 件案件中,100%被 CAFC 認定為顯而易知。

以費雪精密檢定64以下之 2×2 矩陣表 4:

虛無假設 H0:CAFC 對顯而易知之認定無特定偏好 對立假設 Ha:CAFC 偏好認定為顯而易知

(後文費雪精密檢定之虛無假設及對立假設皆同) 表 4 第一年矩陣表 CAFC

地方法院

確認 變更/廢棄 變更

非顯而易知 3 6 5

顯而易知 3 0 0

64 supra note 28

34

若廢棄判決視同變更判決,計算得出單尾檢定之 p 值65為 0.09,大於 0.05,故在 統計上的無顯著差異,但有 90%信心水準的顯著差異,即 CAFC 在 KSR 案後在 非顯而易知要件上傾向於認定為「顯而易知」;若廢棄判決不視同變更判決,計 算得出單尾檢定之 p 值為 0.12,大於 0.05,故無顯著差異。

5.1.2 第二年

於 2008 年 5 月 1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期間,篩選出 CAFC 有對顯而已知 性完整表達意見的有 23 件(附錄一),計有 25 件專利分析數,其中 13 件專利被 CAFC 判定為顯而易知,8 件為非顯而易知,4 件廢棄原判決;在 13 件判定為顯 而易知專利中,CAFC 維持原判決的有 9 件,變更原判決的有 4 件;在 8 件判定 為非顯而易知專利中,皆為 CAFC 維持原判決;在廢棄原判決的 4 件專利中,

地方法院 2 件判決為非顯而易知,2 件判決為顯而易知。將資料整理如下圖 2:

52%

32%

16%

顯而易知 非顯而易知 廢棄

圖 2 第二年顯而易知判決比例

另將資料整理如下表 5:

表 5 第二年判決簡表

CAFC CAFC 決定 地方法院

確認: 9 顯而易知: 11 顯而易知: 13

變更: 4 非顯而易知: 8 確認: 8 專利數:25

廢棄 Vacate: 4 廢棄: 4

非顯而易知: 14

65 P 值為以所觀測資料而言,檢定結果能拒絕虛無假設的最小顯著水準,與設定顯著水準之型一

錯誤機率相比較,可得拒絕或接受虛無假設。

35

經分析可知,地方法院判決非顯而易知的 14 件專利中,有 29%被 CAFC 認定為顯而易知,57%被 CAFC 認定為非顯而易知,14%被廢棄;而在地方法院 判決顯而易知的 11 件案件中,82%被 CAFC 認定為顯而易知,12%被廢棄。

此外,確認判決比率由第一年的 50%上昇到 68%,亦可推知地方法院在最 高法院 KSR 判決後,亦相當迅速適用顯而易知性之新判斷標準。

以費雪精密檢定662×2 矩陣表 6:

表 6 第二年矩陣表

CAFC 地方法院

確認 變更/廢棄 變更

非顯而易知 8 6 4

顯而易知 9 2 0

若廢棄判決視同變更判決,計算得出單尾檢定之 p 值67為 0.19,大於 0.05,故在 統計上的無顯著差異,即 CAFC 在 KSR 案後在非顯而易知要件上無傾向於認定 為「顯而易知」。;若廢棄判決不視同變更判決,計算得出單尾檢定之 p 值為 0.08,

大於 0.05,故仍無顯著差異,但已達 90%信心水準之統計上差異。

5.1.3 二年

於 2007 年 5 月 9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二年期間之案件加總分析,共有 37 件專利分析數,其中 21 件專利被 CAFC 判定為顯而易知,11 件為非顯而易知,

5 件廢棄原判決;在 21 件判定為顯而易知專利中,CAFC 維持原判決的有 12 件,

變更原判決的有 9 件;在 11 件判定為非顯而易知專利中,皆為 CAFC 維持原判 決;在廢棄原判決的 5 件專利中,,地方法院 3 件判決為非顯而易知,2 件判決 為顯而易知。將資料整理如下圖 3:

66 supra note 28

67 supra note 65

36

30% 57%

13%

顯而易知 非顯而易知 廢棄

圖 3 二年顯而易知判決比例

另將資料整理如下表 7:

表 7 二年判決簡表

CAFC CAFC 決定 地方法院

確認: 12 顯而易知: 14 顯而易知: 21

變更: 9 非顯而易知: 11 確認: 11 專利數:37

廢棄 Vacate: 5 廢棄: 5

非顯而易知: 23

經分析可知,地方法院判決非顯而易知的 23 件專利中,有 39%被 CAFC 認定為顯而易知,48%被 CAFC 認定為非顯而易知,13%被廢棄;而在地方法院 判決顯而易知的 14 件案件中,86%被 CAFC 認定為顯而易知,14%被廢棄。

以費雪精密檢定682×2 矩陣:

表 8 二年矩陣表

CAFC 地方法院

確認 變更/廢棄 變更

非顯而易知 11 12 9

顯而易知 12 2 0

若廢棄判決視同變更判決,計算得出單尾檢定之 p 值69為 0.02,小於 0.05,故在 統計上的有顯著差異,即 CAFC 在 KSR 案後在非顯而易知要件上有傾向於認定 為「顯而易知」;若廢棄判決不視同變更判決,計算得出單尾檢定之 p 值為 0.006,

68 supra note 28

69 supra note 65

37

遠小於 0.05,更有顯著差異。

5.1.4 小結

第一年與第二年的資料量雖然看起來 CAFC 已有偏好顯而易知的傾向,但仍無 法以費雪精密檢定檢定出有顯著差異,而當二年間的資料量充足時,統計檢定可 清楚顯示 CAFC 對於顯而易知性判斷存有高度顯著差異,偏向於認定顯而易知。

5.2 微觀分析:由 CAFC 判斷理由來分析

5.2.1 引用 KSR 案分析

在研究的 37 件專利中,有 33 件明文引用 KSR 案例,有 3 篇雖未引用 KSR 案例但有實質引用其法律原則,有 1 件是僅有單一件先前技術無 KSR 案之適用。

因此,可知 CAFC 在 KSR 案後是完全遵循 KSR 案之法律原則來判斷非顯而易知 要件。

5.2.2 CAFC 判決理由因素之分析

將 CAFC 判斷非顯而易知要件理由之因素累計,而得出如下之表 9 及圖 4:

表 9 判決理由因素表

K1 K2 K3 K4 K5 K6 K7 K8 S1 S2 S3 S4 S5 S6 S7 顯而易知 6 3 19 9 10 0 1 2 13 12 2 4 6 6 3 非顯而易知 4 3 3 1 3 0 3 4 4 1 6 2 4 1 1

38 0

5 10 15 20

K1 K2 K3 K4 K5 K6 K7 K8 S1 S2 S3 S4 S5 S6 S7

顯而易知 非顯而易知

圖 4 判決因素柱狀圖

可知 CAFC 判決顯而易知與非顯而易知時,其所持理由有極大之不同。

當 CAFC 判決顯而易知時,最常適用 K3(可預見)、K5(設計上需求及市場 壓力)、K4(常識)此三個 KSR 案指示的判斷因素,而 S1(商業上的成功)、S2(長久 需 要 而 仍 未 解 決 之 需 求 ) 二 項 Graham 案 之 輔 助 性 判 斷 因 素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仍 不 足 以 克 服 顯 而 易 知 之 初 步 表 面 證 據 (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

當 CAFC 判決非顯而易知時,理由較為分散,最常適用 K1(相反教示)此 KSR 案指示的判斷因素,及 S3(不可預期的功效)之輔助性判斷因素(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可明顯看出,CAFC 對於專利之顯而易知性判斷心證形成主要理由在於相 較於先前技術之可預測性。

5.2.3 CAFC 判決與下級審程序之分析

於 2007 年 5 月 9 日至 2009 年 4 月 30 日二年期間之案件共有 37 件專利分析數,

依下級審四種不同程序: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陪審團審判(Jury Trail)

/法官審判(Bench Trial)/依法判決(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而分別分析。

5.2.3.1 即決判決(Summary Judgment)

即決判決案件資料整理如下表 10:

表 10 即決判決簡表

39

5.2.3.2 陪審團審判(Jury Trail)

陪審團審判案件資料整理如下表 12:

40

5.2.3.3 法官審判(Bench Trial)

法官審判案件資料整理如下表 14:

41

5.2.3.4 依法判決(Judgment as a Matter of Law)

依法判決審判案件資料整理如下表 16:

表 16 依法判決簡表

CAFC CAFC 決定 地方法院

確認: 4 顯而易知: 4 顯而易知: 6

變更: 2 非顯而易知: 0 確認: 0 專利數:6

廢棄 Vacate: 0 廢棄: 0

非顯而易知: 2

經分析可知,地方法院即決判決非顯而易知的 2 件專利中,有 100%被 CAFC 認定為顯而易知;而在地方法院判決顯而易知的 4 件專利中,100%被 CAFC 認 定為顯而易知。

以費雪精密檢定762×2 矩陣:

表 17 依法判決矩陣表

CAFC 地方法院

確認 變更/廢棄 變更

非顯而易知 0 2 2

顯而易知 4 0 0

計算得出單尾檢定之 p 值77為 0.07,略大於 0.05,故無 95%信心水準之顯著差異,

但有 90%信心水準之顯著差異。

5.2.3.5 小結

CAFC 判決結果與不同下級審程序之間並無法檢定出差異,即便是依法判 決程序下如此鮮明的對比仍只達到 90%信心水準之顯著差異,究其原因應在於分 析資料量不足的限制,統計資料分佈無法呈現有意義之分佈。

76 supra note 28

77 supra note 65

42

5.2.4 技術領域分析

在第二項的 CAFC 判決理由因素分析可得知「可預測性」是 CAFC 心證形 成之最主要因素,而 CAFC 判決為非顯而易知的所有專利皆是醫藥、化學領域 發明,在此類發明技術之訴訟中,CAFC 判決先例指出,當系爭專利項與先前技 術在化學結構上相似(structural similarity)即已構成顯而易知的初步表面證據 (prima facie case of obviousness),此時非顯而易知的舉證責任就轉移到專利權人 身上,專利權人負有推翻顯而易知的初步表面證據之優勢證據舉證責任,可以證 明有先前技術的相反教示、不是普通常識即可組合前案、不可預見前案的組合、

具有不可預期的功效等等證據,方有可能最終被法院認定為非顯而易知;醫藥、

化學領域之技術在本質上具有較高之不可預測性,而其他機械、電子、電子商務 技術領域技術之不可預測性較低,因此在 KSR 案後之二年期間內,仍無此等技 術領域中之專利被 CAFC 認定為非顯而易知。

接著以定量分析,技術領域對 CAFC 認定非顯而易知要件的影響。

首 先 , 說 明 界 定 技 術 領 域 的 方 法 是 以 系 爭 專 利 的 國 際 專 利 分 類 (IPC,

首 先 , 說 明 界 定 技 術 領 域 的 方 法 是 以 系 爭 專 利 的 國 際 專 利 分 類 (IPC,

相關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