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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章旨在依據研究結果進行綜合討論,內容分別為:一、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 之背景變項分析;二、運動公園設施使用需求現況分析;三、運動公園設施使用滿 意度現況分析;四、不同背景變項之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對設施使用需求之差異分 析;五、不同背景變項之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對設施使用滿意度之差異分析;六、

運動公園設施使用需求與滿意度之相關分析,分別探討如下。

第一節 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之背景變項分析

本節內容旨在分析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之背景變項,分別就一、性別;二、年 齡;三、教育程度;四、職業;五、交通工具;六、頻率;七、時段;八、友伴;

九、持續參與時間;十、交通時間等十項加以敘述之。

一、性別

根據本研究顯示,男性休閒遊憩者多於女性休閒遊憩者,此結果與姚靜婉

(1993)、陳昭蓉(1996)、田玉瑛(1997)之研究結果相同。顯示前往運動公園從 事休閒遊憩活動之使用者中,會因男女生先天性別的差異以及後天環境的影響,例 如:社會對男女不同的期待,導致其參與休閒遊憩活動的選擇,因而產生不同設施 需求情形的發生。針對此結果,研究者認為或許誠如上述原因,運動公園休閒遊憩 者在參與活動過程中,男性會較需求動態活動,如球類競賽型活動及棒、壘球活動,

而女性則較需求靜態性的活動,如自然休閒型活動及休息性活動(田玉瑛,1997;

姚靜婉,1993)。而以花蓮縣立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使用設施之情形,男性休閒遊憩 者亦多數屬於平時到公園從事動態活動型態居多,如球類活動、慢跑、快走居多,

而女性則以溜狗與聊天等休閒形態活動為主。

二、年齡

根據本研究顯示,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之年齡在 19 歲含以下的人最多,60-70 歲含以上的人最少,此結果與黃榮賜(1988)之研究結果一致。換言之,年紀較輕 者從事休閒遊憩活動比率會比年紀長者高。此外,黃榮賜(1988)的研究亦發現年 紀較輕者會依照活動類型選擇其活動場所,而年紀長者則會先選擇場地再選擇活動 類型,因伴隨著年齡增加,年紀輕者身體活動能力較強,故運動參與比率高,反之,

年齡較高的休閒遊憩者因身體機能逐漸退化,易造成運動參與的阻礙,所以,不運 動的比率相對增加(彭臺臨,2006)。但就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使用年齡情形,可能 是因為鄰近慈濟大學、慈濟護專與四維高中等學校,平時學生會因地利之便而進入 園區內使用設施,另一方面,公園周邊區域具有良好之壘球場,平時在周末會定期 進行壘球比賽與練習,以致於公園設施使用之頻率隨之增加。所以,年紀輕者較常 去運動之原因除了體能上具有優勢外,對該地區具有良好的空間規劃亦為其前去參 與之另一因素。

三、教育程度

本研究結果顯示,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教育程度以大專院校為主,此結果與彭 憶祖(1995)、陳昭蓉(1996)、陳玟瑾(2000)、李明純(2006)、陳昭仁(2006)

之研究發現相同。陳昭仁(2006)在其研究結果中指出:「大專學歷(含以上)的休 閒遊憩者會基於公園具有社交聯誼的功能而與朋友邀約前往公園」。針對此結果,研 究者認為可能是因為教育程度較高之休閒遊憩者自主性較強,對於休閒遊憩活動的 參與不再只是以玩樂目的為主,或許正因為如此,導致其在前往公園使用設施的要 求受到影響而改變,再者,因教育程度的提升,休閒遊憩者也較懂得掌控時間與運 用資源,以有效為其休閒運動的生活做改善(彭臺臨,2006)。是故,休閒遊憩者在 公園設施之使用情形過程中,會以教育程度較高者為主之原因。

四、職業

本研究結果顯示,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職業以學生最多,軍公教次之,此結果 與黃榮賜(1988)、韓鴻恩(2001)、方美玉(2006)之研究發現相同。黃榮賜(1988)

在其研究結果中指出:「公園因為鄰近車站、學校,所以其使用者有較大比例為學

生」,顯示職業為學生的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因為所處環境的近便性,導致其前去 從事休閒遊憩活動的可能性提高。再者,亦有可能是因為學生與軍公教族群有固定 工作與上、下課時間,其可支配的時間較充裕,所以可運動的機會較多(體委會,

2006)。換言之,上班或上課時間較固定的休閒遊憩者,規律運動的比例較高,因其 可選擇的時間較充裕,所以也較容易養成運動的習慣。

五、交通工具

由研究結果得知,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所採用的交通工具以機車最多,自小客 車次之,此研究結果與鄭韻如(2006)之研究發現有不一致的情形。鄭韻如(2006)

在其研究結果中指出:「休閒遊憩者前往休閒空間活動以步行居多,是因為居住在步 行可及的範圍內」,顯示休閒遊憩者,因為運動公園所設置的距離遠近,導致所選擇 的交通工具。針對此結果,花蓮縣立運動公園之休閒遊憩者多以騎機車、自小客車 為主,可能是因為該運動公園位於市郊,交通並不便利,故休閒遊憩者騎機車或開 車會較省時與省事。

六、頻率

由研究結果得知,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使用頻率以一次(假日才來)較多,此 研究結果與過去研究發現(牟鍾福,2002;陳正霖,2006;郭滿洲,2003;黃榮賜,

1988;鄭韻如,2006)頗為一致,顯示星期例假日為休閒遊憩者最常去公園從事活 動的時間。換言之,花蓮縣立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在使用公園設施的情形,時機多 以「假日」、「使用一次」為主,反之,亦可表示該公園之休閒遊憩者較少在平常日 且較無固定的使用頻率來從事休閒活動,因而更能反應多數休閒遊憩者在每天運動 觀念的養成上仍有待加強。

七、時段

本研究結果顯示,從事活動的時段以下午4:01到8:00點為主,此研究結果與李 明純(2006)、鄭韻如(2006)之研究發現相似,顯示休閒遊憩者使用運動休閒設施 的時段以下午居多,因為受到生活型態所影響,僅可能利用下班或下課後到運動公

者會因為公園面積大小,而影響其前往公園從事運動的類型」。而花蓮縣立運動公園 為面積較大且地勢較平坦的公園,相較於其他公園而言,具有較大活動範圍的優勢,

以致於休閒遊憩者可選擇與從事的運動類型較多。因此,受到不同的生活型態、不 同公園特性的差異,便有可能成為影響休閒遊憩者選擇使用時段的主要原因,而造 成其從事休閒遊憩活動會以下午時段為主。

八、友伴

本研究結果顯示,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友伴以同學(朋友)為主,此研究結果 與彭憶祖(1995)、林豔汝(2003)、郭滿洲(2003)、方美玉(2006)之研究發現相 似。林豔汝(2003)在其研究中指出:「休閒遊憩者至運動公園從事休閒運動以同學、

朋友結伴者居多,因為其為一個能與附近居民及親友共同運動、舒緩生活壓力且親 近自然的地點」,顯示運動公園環境與設施本身所具備的功能,有可能是造成休閒遊 憩者所選友伴差異之原因,正可呼應彭憶祖(1995)的研究發現,「運動公園如能與 同學、朋友從事以一群人為主之團體活動,除了會提高休閒遊憩者與環境間的互動 與認同感之外,亦可增加彼此之間擁有感的需求」。綜合上述原因,均顯示若運動公 園具有共同運動功能,且可以團體活動的模式來進行的話,可能是造成休閒遊憩者 選擇與朋友(同學)從事休閒遊憩活動為主的原因。

九、持續參與時間

本研究結果顯示,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持續參與時間以1-2小時為主,此結果與 過去研究結果(陳鴻雁,2003;彭憶祖,1995;鄭韻如,2006)頗為相似,顯示公 園休閒遊憩者在從事休閒遊憩活動時間是有限的,且礙於一般人平時活動時間1-2 小時已足夠將體能耗盡(鄭韻如,2006)。因此,休閒遊憩者在持續參與時間會傾向 以1-2小時為主。

十、交通時間

本研究結果顯示,運動公園休閒遊憩者從家中到運動公園所花的交通時間以10 分鐘(含)以內以及11-30分鐘為主,此研究結果與李明純(2006)、鄭韻如(2006)

之研究發現相似,顯示運動公園使用者從事休閒遊憩活動,較傾向於所花路程較短 時間為主。

第二節 運動公園設施使用需求現況之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