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項 政府資訊揭露以增加公民對政府的可課責性
開放資料與開放政府是近年來國際重視且熱門的議題,1957 年 帕克斯(Wallace Parks)最早於《George Washington Law Review》法 學期刊提出「開放政府」的概念,他認為在角色定位與行政範疇日益 複雜的背景下,政府也同時掌握了大規模搜集與分析國家資料的權力,
且其保有的資料質量皆遠超過其他民間企業與組織,為了增加公民對 政府的可課責性,帕克斯認為政府應公開政府資訊,且保障可取得性
12。
以上倡議催生了 1967 年頒布的美國《資訊自由法案》(Freedom of Information Act, FOIA),該法案對政府資訊公開與透明提供行為準 則。其他歐美國家也起而效之,陸續在 70 與 80 年代通過類似的立 法,如:丹麥(1970)、挪威(1970)、法國(1978)、荷蘭(1978)、
加拿大(1982)等 (Mendel, 2008)。在資訊通訊科技逐漸成熟後,
美國政府持續擔任開放資料的領頭羊角色,2009 年歐巴馬總統簽署 了《透明與開放政府備忘錄》(Memorandum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Government),並啟動 Data.gov 的官方網站,使得開放政府資料(Open Government Data, OGD)行動,逐漸成為國際風潮13。
自 2003 年歐盟制定《公部門資料開放指導》,以及 2009 年美 國歐巴馬政府公布開放政府白皮書之後,其他國家也紛紛起而效尤,
制定類似法案或政策,期待開放政府與開放資料能成為啟動社會的新 引擎。至今為止,已有 70 個國家加入「開放政府夥伴」(Open Government Partnership)聯盟,共同支持政府資訊揭露、資料公開與 資料再利用的理念。聯合國於出版的 2016 年電子化政府調查結果也
12參見黃心怡、蘇彩足、蕭乃沂。〈再探開放政府資料的政策與發展〉。《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
第 4 卷第 4 期(2016):頁 18。
13 同前註,頁 18。
顯示,在全球 193 個會員國中,已有 106 個國家設置開放政府資料 的入口網站,相較於 2014 年僅有 46 個國家提供這項服務,成長不 可謂不顯著,可知開放政府資料已成時代潮流;同時,配合聯合國 2015 年於永續發展高峰會所提出之永續方針,該項電子化政府調查 也指出開放政府政策能夠搭配的政策課題為何(UN E‐Government Survey 2016)14。
而在該風潮啟動發揚已逾十餘年的今天,各國應如何永續地推動 開放政府資料的政策,確保相關政策的正當性與合理性,已成為國際 社會的新考驗。我國根據行政院 101 年 11 月 8 日第 3322 次「政府資 料開放推動策略」院會決議指示,推動之「政府資料開放平臺
(data.gov.tw)」至今已 3 年,開放資料之種類、規模,與推動情境 也逐漸踏入深水區,可藉由國外經驗反思,持續推動開放政府政策時 可能面臨之挑戰15。
第2項 創造政府資料開放再利用之社會與經濟價值鏈
政府資料開放的應用價值當與政策目標相互呼應,學者專家普遍 認為開放政府資料的5 大政策目標也正是開放政府資料所能創造的 核心價值(Ubaldi 2013),具言之,這5 項價值包括:
1. 強化民主課責,並促進政府透明化與回應性;
2. 提升公民自我賦權、社會參與與互動 3. 建立下一世代的公務人員能力;
4. 促進創新、提升政府服務的效率與效益;
5. 創造更廣泛的經濟社會價值。
若以「外部參與價值創造程度」與「經濟價值產出程度」作為分 類標準,可畫出一2X2矩陣,清楚的呈現開放政府資料的四種主要價
14同前註,頁 18‐19。
15同前註,頁 18。
值,分別是:透明化、效率與效益、參與與協力、創造新的服務與商 業(Jetzek et al. 2012),如圖 2-1 所示。
圖 2-1 開放政府資料價值分類 (來源:Jetzek et al. 2012)
圖2-1 顯示,推動政府資料的開放,不僅需要政府機關的投入,
更需要民間社會的參與。而從各國的政策發展趨勢可以得知,不論是 主動或被動地回應社會的變化,各國政府期待外部參與開放政府政策 的企圖越來越強,其合作模式也相當多元。而政府作為主要的資料蒐 集和提供者,如何能透過公私部門的協力合作來提高政府開放資料的 價值,的確是值得探討的課題。
2006 年經濟合作暨發展組織(Organization for Economic Co‐operation and Development,OECD )提出政府資料開放價值鏈
(open government data value chain)概念,從資料的生產至資料應用,
主要包含以下4 四個階段16:
1. 資料的產生(data generation)。
2. 資料蒐集、聚合和處理(data collection, aggregation and processing):大多數的資料必須經過蒐集、聚合和處理後,才 具有可獲取性、共享、再利用的可能。特別是政府所釋出的非商 業性的資料,若未經處理,資料使用者往往無法理解其意涵。
3. 資料發布與傳遞(data distribution and delivery):係指將資料 發布與傳遞給潛在資料需求者。
4. 終端資料使用:終端資料使用可創造資料之價值,且透過開放政 府資料,不同使用者的再利用可維持公共價值的回饋與產生。
16 OECD. 2006. Digital broadband content: public sector information and context. OECD Digital Economy Papers 119: 1‐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