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沒有找到結果。

(2) 個人隱私權之保障

開放資料政策鼓勵公民更積極地透過政府釋出的原始資料以 檢驗行政資源配置的效用,或刺激創意發展加值應用服務而 有利於數位經濟的發展。然而如前文所言,這些政府資料中 有許多涉及個人隱私的範疇,而政府擁有的這些個人資料的 財產權究竟應歸屬於何人?是否應給予人民自行決定要不要 揭露個人資料的權利?以及取得和使用這些個人資料的條件 和規範為何?雖先進國家與我國在個人資料保護的相關法規 上均已具備基本的規範,但是這些議題背後仍隱含著深奧的 哲理和複雜的法律爭辯,同時也都是政府無法規避且須深入 思考的議題。目前美國政府正開始推動的個人資料自主管理

50同前註,頁 26‐27。 

與個人化服務(My Data),讓人民更能知情並管理自己的 個人資料,並透過便利的授權機制使得第三方得以合法地加 值運用個資,此發展究竟是個人隱私資料保護的良方,抑或 更容易發展出集中式的資料中心,成為更容易進行資料連結 與分析的工具,頗有待後續的觀察與討論。

4. 共通示警協議(Common Alerting Protocol, CAP)

共通示警協議(Common Alerting Protocol, CAP),為國際通 用之災害示警資料標準,我國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自 102 年起 執行由行政院科技會報辦公室規劃的「災害共通示警開放資料服 務」,建立災害示警資訊公開平,提供即時性、標準化的災害示 警公開資料。藉由舉辦「災害共通示警標準暨智慧防災應用研討 會」與「防災示警資訊APP 應用大賽暨頒獎典禮」,分享各界 加值應用災害共通示警標準之實際成效,並討論巨量資料,行動 通訊,智慧聯網於防災的應用等災防相關議題,期望推動應用科 技於災害防救之普及性51

51  行政法人國家災害防救科技中心,災害共通示警標準暨智慧防災應用研討會, 

https://www.ncdr.nat.gov.tw/Public_matters_Content.aspx?WebSiteID=5853983c‐7a45‐4c1c‐90 93‐f62cb7458282&ID=1&SubID=10&ItemID=158&typeid=40&NewsID=3267&SDate=&EDate=&K eyword= 

小結 

綜上,本文綜整相關文獻,研提值得我國智慧建築資料開放推動 之參考重要原則如下:

一、 應著重增進開放資料價值,避免開放大量無再利用價值或缺乏 資料標準難以再利用之政府資料,反而衍生浪費資源之爭議。

資料價值可分為2 大面向:

(一) 增進經濟價值:增加效益與效率,創造新服務與商業模式。

(二) 增進社會價值:增加施政透明度、促進公民參與。

二、 發展開放資料之價值鏈:基於資料之經濟或社會價值是透過應 用而產生的,為確保資料具有被應用產生價值之潛力,開放資 料在產生、蒐集、處理、發布、傳遞及使用之各階段有適當之 資料標準,才具有可獲取性、被共享或再利用產生價值的可能。

三、 政府或民間開放資料應用於提昇災害應變效率,由於可增進經 濟與社會價值較無資料應用之爭議,故歐盟、英國已訂有完整 資料蒐集及應用規範。此一應用方向由於爭議少,值得作為我 國智慧建築資料開放推動之優先項目。

四、 由於建築物內用戶之個人健康資料去識別化後難以再供其就醫、

醫療保險理賠等用途之加值應用以產生經濟或社會價值,可參 考藍紐計畫之作法,應著重於在法律規範下,以安全、即時、

有效率之方式使用其個人健康資料。

五、 建築物內用戶能源使用資料,同樣遭遇去識別化後難以再供其 進行能源使用管理加值應用而產生經濟價值,可參考綠紐計畫 之作法,應著重於提供能源使用資料可支援機器自動讀取 (M2M),在用戶知情之情況下進行需量反應,優化能源使用效 率,以達成節能的目的。

六、 我國於103 年及 104 年公布國家標準 CNS29100 及 CNS2919 以個人資料去識別化驗證標準規範,並將由政府機關帶頭示範

開放資料、大數據等個人資料去識別化的應用,可作為智慧建 築資料開放推動之政策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