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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國開放政府資料發展

第3節 歐盟國家及英國政府開放資料於防救災應用發展

2. 英國開放政府資料發展

英國開放政府資料深受1988 年之《著作權法》、以及 2000 年制 定之《資訊自由法》所影響。在國際開放政府資料行動興起前,英國 民眾主要是透過《著作權法》、《資訊自由法》、《環境資訊規則》

(Environment Information Regulations)與《公部門資訊再利用指 令》(Directive 2003/98/EC of the European)來申請與使用公部門

的資料。2007 年,內閣辦公室提出的《資訊力量審查報告》(The Power

of Information: An Independent Review)則可視為是英國近年推展開放政府 資料行動的根源19

與美國政府的發展軌跡類似,英國政府也透過一系列的開放資料 政策,來規範與實踐開放政府資料之作為。2010 年英國首相的「致 各政府部門關於開放資料之信件」(Letter to Government

Departments on Opening Up Data) 與 2011 年的「致英國內閣大 臣關於透明與開放資料之信件」(Letter to Cabinet Ministers on Transparency and Open Data)分別指出政府應釋出公共資料

(public data)以實現重大經濟利益,並規範中央政府應釋出政府貸 款支出文件、公務員薪資資料、與一定程度之犯罪資料等(Prime Minister's Office 2010)。且指示政府開放資料應具備正確性、一致 性、可觀測性、可比較性,以確保資料品質。而英國中央政府集中管 理政府資料的Data.gov.uk 平臺在 2010 年 1 月正式推出。20

英國政府於2012 年提出較完整的政策白皮書《開放資料白皮書:

釋出潛力》(Open Data White Paper: Unleashing the Potential),

力求透過開放政府資料以達成「促進資料近用」(enhanced access)、

「建立信任」與「聰明地使用資訊」三項透明化社會目標。其早期的 政策目標在於建構完整的行政流程與機制,包括資料範圍、隱私、法 律依據、收費、授權與監督機關等規範,希望提供行政機關執行時的 依歸。另外,英國政府也希望國家與個人能更聰明地分析與使用彼此 的資料,在不同領域中創造新的應用服務與經濟價值。該白皮書並明 確區分「資訊」(Information)與「資料」(Data)的定義,資訊指 某些程序之產出,係在摘要、解釋或傳達具有意義的資料;而資料則

19參見黃心怡、蘇彩足、蕭乃沂。〈再探開放政府資料的政策與發展〉。《國土及公共治理季刊》

第 4 卷第 4 期(2016):頁 20。 

20同前註。 

是指量化數字或質性的文字敘述,是具有事實性且未經過分析或解釋 的原始素材21

英國內閣辦公室於2016 5 月又提出《英國開放政府之國家行

動計畫2016-2018》,這一份政策文件更強調開放政府資料的政治性影

響,包括加強檔案透明程度、國土資源使用與企業的課責性、反貪腐、

公民賦權與推廣開放文化等22

3. 英國緊急資料保護與共享

23

21同前註。 

22同前註。 

23王艾雲。〈歐盟國家推動智慧防救災下之資料開放、運用與傳遞法制政策研析〉。《科技法律 透析》第 26 卷第 12 期(2014):頁 41‐43。 

英國推動「緊急資訊保護與共享」(Data Protection and Sharing in Emergencies),特別研擬「緊急資料保護與共享-地方政府應變方 準則」(Data Protection and Sharing in Emergencies - Guidance for Local Authority Responders),並且揭示資料保護與共享主要原則 (Key Principles),共七項:

(1) 資料保護法制未禁止收集與共享個人資料:以資料保護法制 保護個人隱私權之前提下,得使用個人資料。

(2) 緊急應變方的出發點應考量如未共享資訊時,則可能發生的 風險和潛在的傷害。

(3) 緊急應變方應權衡在公共利益下共享資訊對個人潛在的傷 害 (以及於適當情況下,維持資料保密性的公共利益) 。 (4) 於緊急時,公共利益測試 (public interesttest) (係指當資料

被以涉及公眾利益為由而拒絕提供時,應進行衡量測試),應 被視為評估標準較平常情形更易符合達成。

(5) 經常檢視當傳遞較少的個人資料時,是否仍能達到當初預設 目標。

(6) 當在做緊急計畫、應變和回復之情況下,類別一與類別二應 變方應有自信維護其分享個人資料的權力是合法的。

(7) 個資當事人的同意並不必然成為合法共享資料的前提要 件。

由於電信為災難應變之重要環節,內閣辦公室提出五項電信抗災 面之強化通訊原則:

(1) 找出解決技術方法並組織安排,強化地區距離與移動中皆可 取得通訊;

(2) 確認並審視重要的通訊手段以強化應變安排;

(3) 確保技術解決方案之多樣性;

(4) 採取層次性的安排,以免發生系統擁塞;

(5) 適當的操作計畫,包括應變方之組織與通訊系統二者。

另一方面,與電信抗災應互相配合之共享資訊手段,規定於 抗災通訊計畫下,供類別一應變方與類別二應變方資訊共享的方式主 要有三:

(1) 透過全國性的抗災跨政府機關網際網路服務(National Resilience Extranet, NRE), 此服務由英國電信公司(British Telecom, BT) 和 Ultra Electronics 所提供,是一種以網路為基礎、跨地區跨機關於 應變及抗災時分享資訊之平台。依 2004 年國民緊急應變法規定,

類別一與類別二應變方皆應共享資訊,因此地方抗災議會、中央 及地方政府皆得使用。

(2) 高度穩定性之電信系統 (the High Integrity Telecommunications System, HITS),為一複合式衛星、地面通訊系統,作為抗災時期 的英國通訊骨幹,又如公共交換電信網路受損時,此電信系統亦 可使用。

(3) 由民事緊急秘書處 (Civil Contingencies Secretariat, CCS) 於 2009 年 9 月發起的「行動通訊優先接取方案」(Mobile Telecom

Privileged Access Scheme, MPTAS),但僅限於緊急應變方得以使用,

透過安裝特殊 SIM (Subscriber Identity Module) 卡,維持通訊 傳輸及穩定;惟,此方法僅提供給該區應變方所屬社區民眾,而 非所有公眾。

由於英國所發生的緊急災害主要以水災為主,因此英國政府著重 於水災預警,以及水文資料之開放與利用,並且由英國環境署

(Environment Agency) 擔任主管機關專責處理。在預防災難公開資 訊上,英國環境署(Environment Agency) 為負責監測水文環境部門,

於河岸裝設超過 1000 個監測點和海岸裝設約 650 個監測點,以每 15 分鐘偵測一次即時河川水位之自動化設備,並透過遠距離監控系 統 (telemetry) 傳輸流量、雨量和水位即時或將近即時的資料至內部

與外部系統,同時英國環境署的動態水災預警地圖亦每 15 分 34 鐘 更新一次。雖然監測為每 15 分鐘一次資料,但於英國公開資料平台 data.gov.uk 並不會每 15 分鐘公開一次資料,水文監測資料是每天 一次更新,因此每 15 分鐘更新之資料並 不屬於公開資料。然,業 者與研究單位等仍得使用每天更新一次之公開水文資料。

英國環境的「水災預警及水文數據」Flood warning and

hydrometric data) 資料雖然已開放,但資料區分為二類,一為英國 環境署網站所開放之預警資料,如動態水災預警訊息,二為經過授權 並付費而可取得之客製化詳細資料,包括動態的水災預警數據與相關 的地理訊息系統 (Geographic Information System, GIS) 資料和水 文資料,適用於以商業行為為目的之加值轉售者 (Value Added Resellers, VARs) 和藉由資料以供其內部使用之直接消費者 (Direct Customer)。英國首位業者 Shoothill,實際上即利用環境署的水災預 警資料研發軟體,進行加值且轉售服務,創造地圖水災預警系統。

英國環境署也對使用人就資料之使用提出條款。環境署在免責部 分提出其所提供之資料並非百分之百正確,以及使用人必須對其使用 資料之結果負責,也在最大法律允許範圍內,排除環境署對資料之陳 述保證、義務與責任。以及,使用人不得誤導或曲解資料或不得以不 利環境之方法使用資料,使用資料亦不得違反 1998 年資料保護法 (Data Protection Act 1998) 和隱私和電子通信條例 (Privacy and Electronic Communications EC Directive) Regulations 2003)。

另一方面,英國政府將建立跨政府的應用程式界面 (Application Programming Interface, API) 標準,並制定品質保證機制。英國也 將公開資料平台 data.gov.uk 上之資料以「五星方案」(Five Star Scheme) 的開放模式,將資料種類分為五等級開放,評估資料之開 放格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