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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死刑案件的類型

第一節 組織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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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死刑案件的類型

戒嚴時期涉嫌政治案件的人民,因某些行為遭判處死刑。從判決書觀察,這 些行為可分為互斥且窮盡的兩大類型:被控曾經參加叛亂組織者,以及未參加叛 亂組織者。前者本文稱之為「組織性案件」,後者為「非組織性案件」。其次,在 這兩個主要類型之下,各自有諸多後續將說明的次分類。死刑案件中,組織性案 件壓倒性高於非組織性案件。根據統計,有 734 人曾經參加叛亂之組織,佔死亡 總人數 91%。其餘 9%、77 人則未參加叛亂之組織。顯示當時在國共內戰的背景 下,死刑案件強烈針對從事地下組織活動的成員。考量當時存在中共地下黨員在 台活動,組織與非組織性案件的分類,是理解死刑案件的重要起點。

本章著重於行為分類與案件的刻畫,偏向描述性;關於解釋性的死刑判決不 正義情形,留待第四章闡述。以下分兩節,依序說明組織性與非組織性案件之內 涵。

第一節 組織性案件

組織性案件分為「參加叛亂之組織後,復有進一步具體叛亂活動」及「參加 叛亂之組織後,未有進一步具體叛亂活動」二類。絕大多數的組織性案件,行為 人除了參加叛亂之組織外,復有進一步具體的活動。這類在組織性案件中佔整體 比例 99%。其餘 1%(7 人)的行為人,判決僅記載其參加叛亂之組織,未明確 指出其所從事之進一步具體行為125。後者之情況,雖屬少數,但突顯出政治暴力 未必合乎法律。按懲治叛亂條例第 5 條之規定,參加叛亂之組織者,最低處十年 有期徒刑,最高處無期徒刑,法定刑並無死刑。法官卻在未能明確指出被告除了 參加叛亂之組織外,所進一步從事之具體行為,不以第 5 條而以法定刑度更重的 第 2 條第 1 項普通內亂罪處置,有違法之嫌。此一情形,將於下一章第二節深入 說明。

在此先介紹多數之情形,即參加叛亂之組織後,復從事進一步活動。此類係 指被告除參加叛亂織外,經查復為匪從事工作。大致分成七種類型:一、行為人 參與暴力活動,或擁有施行暴力的武器。二、行為人擔任組織重要角色,例如幹 部。三、行為人參與重要組織工作,例如開會、吸收他人、蒐集刺探情報。四、

行為人以言論或文字宣傳影響他人。五、行為人接受意識形態上之教育。六、行 為人幫助叛徒,給予保護。七、行為人在獄中表現不良,或在看守所企圖脫逃。

125 這 7 個人分別為:游英(1951 年,23 歲,學生)、日進春(1952 年,31 歲,教員)、姜堯鑫

(1952 年,26 歲,衛生所技術員)、游清林(1952 年,30 歲,學校主計員)、葉佳裕(1952 年,

30 歲,教員)、王興煜(1952 年,29 歲,教員),以及廖奇輝(1955 年,25 歲,陸軍上等兵)。

詳細案情與違法處決之討論,見第四章第二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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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分類,適用於各種不同名稱之組織,不同組織的組織目標不脫幾項:開 展組織工作,壯大組織,防止組織之滅亡。透過以上六種主要類型的行為,此三 項目標得以維繫。對統治當局而言,其反制之目標,即為組織目標之反面:防止 組織壯大,最終消滅組織。

以下首先說明死刑犯所隸屬的組織名稱,作為背景認識;復列點舉例說明此 六種「參加叛亂組織,復從事叛亂活動」之案情類型。

一、叛亂組織之名稱

懲治叛亂條例雖然規定加入叛亂組織者應受處罰,但未見任何法律對叛亂組 織進行明確界定。從政府於 1951 年 9 月公布的「共匪及附匪份子自首辦法」推 敲,叛亂之組織包含以下十三種:一、匪黨組織[中國共產黨]或匪黨外圍組織。

二、偽民主同盟。三、偽中國國民黨革命委員會。四、偽孫文主義同盟。五、偽 救國會。六、偽農工民主黨。七、偽民主建國會。八、偽民主促進會。九、偽三 民主義同志聯合會。十、偽致公黨。十一、偽民社黨革新派。十二、偽台灣民主 自治同盟。十三、其他非法組織。

自死刑犯檔案觀之,「匪黨組織」主要包含中共在台地下黨「台灣省工作委員 會」(簡稱為「省工委」),以及台灣民主自治同盟,二者佔案件之多數。僅省工 委單一組織,即佔超過案件之半數。其他重要的「匪黨組織」,尚包含屬於不同 中共系統的組織,如:中共中央政治局華南局(1955)、中共中央政治局華東局

(1952,1953)、中共中央政治局華京局(1951)、中共中央社會部(1950,1951,

1952,1958,1965)等。

另一方面,「自首辦法」中列的多數組織,並未出現在死刑案件,而死刑案件 出現許多組織名稱,亦未明確列於「自首辦法」,可能被當局歸為「共黨或其他 非法組織」。此類組織共有 29 個,但屬於零星個案,分別為:中共軍區社會部

(1951)、中共中央台灣接管委員會南部分會(1955)、中國共產黨人民解放軍三 民主義同志會(1952)、中國國民團結革命委員會(1963)、木刻協會(1952)、

台灣民主革命聯盟(1953)、台灣青年民主自治革命促進會(1953)、台灣青年民 主協進會(1955)、台灣青年自治同盟(1953)、台灣省政治建設協會(1952)、

東海統戰部(1963)、高砂族自治委員會(1954)、貧農團(1953)、愛國青年同 盟(1953,1954,1956)、新民主主義青年團(1949,1951,1954,1955,1956)、

農民團(1953)、綠幫革命團(1953)、閩中軍分區閩南人民游擊隊金門小組(1955)、 互濟會(1971)、文工隊(1970)、共產主義青年團(1970,1971)、民革組織(1955)、

拼茶小學兒童團(1970)、新安旅行團(1972)、青年抗敵同志會(1970)、印尼 匪黨少年兒童團第三隊(1964)、台灣南部新聞事業接管委員會(1955)、中華人 民共和國台灣解放軍(1953)、福州工人工作委員會(1952)。除了前述組織外,

尚有為數不少的組織之名稱判決書並未指明,有些係位於大陸之組織,有些則是 與共黨相關。另外,少數組織屬於主張台灣獨立,共有 5 個,分別是 1952 年的 台灣獨立黨、1963 年的台灣獨立黨/同心會、同年度的台灣獨立聯盟、1970 年的

1974 1979 1981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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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0 個案件發現,除了台東縣及屏東縣外,每個縣市至少有一個與省工委有關之 案件。

省工委在台北市有 30 個組織被破獲,包括 3 個委員會、1 個武裝保衛隊,

和 26 個支部。委員會為:台北市工作委員會、台北市學生工作委員會、台北市 工人工作委員會。武裝保衛隊為鹿窟基地人民武裝保衛隊。支部則有:台北市中 等學校教員支部、街頭支部、汐止支部、草山支部、台灣省菸酒公賣局支部、台 北電信局支部、台灣省鐵路管理局支部、台灣省鐵路局台北機廠(主計處)支部、

台灣省鐵路局台北機務段支部、台灣省鐵路局台北機廠支部、士林熱帶醫學研究 所支部、松山第六機械廠支部、逃亡幹部支部、台北郵務工會支部、松山支部、

泥水工人支部、司機工會支部、木工支部、大同鐵工廠支部、台灣大學校本部、

台大法學院支部、台大醫學院支部、台大理學院支部、台大工學院支部、台大醫 學院附屬醫院支部,以及省立師範學院支部。

台中地區則有 21 個組織被破獲,包括 2 個委員會、4 個基地與 15 個支部,

分別為:台中市工作委員會、中部武裝委員會、台中武裝基地、白毛山基地、竹 子坑大條基地、鴨潭基地、大甲支部、翁子支部、街頭支部、教員支部、北斗支 部、大肚鄉支部、婦女支部、商人支部、豐原支部、公務員支部、台中農學院支 部、台中省立師範學校支部、台中第一中學支部、台中商業職業學校支部,以及 國民學校教員支部。

台南地區有 13 個組織遭破獲,包括 1 個工作委員會、8 個支部、2 個小組,

以及 2 個工廠組織,分別為:台南市工作委員會、麻豆支部、鳴頭支部、台南省 立工業學校支部、台南工學院附屬工業學校支部、玉井支部、下營支部、大內支 部、石子瀨支部、樸子鎮小組、白河小組、總爺糖廠組織,以及玉井糖廠組織。

高雄地區有 11 個組織遭破獲,包括 1 個委員會、3 個支部、1 個小組、5 個 保衛團,以及 1 個員工福利會。分別為:高雄地區委員會、高雄煉油廠支部、高 雄機器廠支部、高雄臧業公司支部、燕巢小組、台灣水泥公司高雄廠工廠保衛團、

台灣肥料公司高雄第三廠工廠保衛團、台灣礦業公司高雄廠工廠保衛團、高雄鋁 業工廠工廠保衛團、台灣工礦公司高雄機械廠工廠保衛團,以及台灣省鐵路局高 雄機械廠員工福利會。

前述是破獲比較多組織之地區,以下則是其餘地區之零星組織。基隆計有基 隆工作委員會及基隆中學總支部被破獲。桃園地區有:桃園地區工作委員會、龜 山支部、學生支部、街頭支部、桃園農業學校支部、電信支部、中壢支部、水流 東支部、鶯歌支部、八德鄉小組、大溪小組、工人小組,以及楊梅小組。新竹地 區有:新竹地區工作委員會、竹東地區工作委員會、紡織支部、竹東水泥廠支部、

新竹海岸地區支部,以及民主自治同盟新竹鐵路機務段小組。苗栗地區有:苗栗 支部及三灣支部。南投地區有:南投區工作委員會、草屯支部、霧峰支部、南投 支部,以及竹山支部。雲林地區有:莿桐支部、北斗支部、斗六地區組織、永定 小組、崙背小組、二崙小組,以及鹽水小組。嘉義地區則有:嘉義支部、阿里山 樂野支部、阿里山武裝支部、台灣省鐵路局嘉義機務段支部,以及朴子小組。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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蘭地區有:蘭陽地區工作委員會、羅東支部、宜蘭支部、蘇澳支部、三星支部、

羅東紙廠支部、羅東國民學校小組,以及冬山國民學校小組。花蓮則有木瓜山頭、

澳角林場,山地武裝等組織。

支部未必人員多、組織大,部分僅有數人;支部名稱亦不見得是地下組織自 行取名。不過,上述資訊透露,地下組織確實遍布台灣。在中共政策及 1948 年 香港會議的決議下128,省工委擴大吸收黨員、拓展組織,工作對象涵蓋各種職業 類型與階級,有知識分子也有工人(因而有工人委員會、學委會之成立),而且 特別著重在保護重要基礎設施如煤炭、石油、鐵路、電力等,以備解放軍順利持

支部未必人員多、組織大,部分僅有數人;支部名稱亦不見得是地下組織自 行取名。不過,上述資訊透露,地下組織確實遍布台灣。在中共政策及 1948 年 香港會議的決議下128,省工委擴大吸收黨員、拓展組織,工作對象涵蓋各種職業 類型與階級,有知識分子也有工人(因而有工人委員會、學委會之成立),而且 特別著重在保護重要基礎設施如煤炭、石油、鐵路、電力等,以備解放軍順利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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