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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害者與法官身分及法律架構

第一節 身分面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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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受害者與法官身分及法律架構

本章第一節以宏觀的視角,探索死者的身分面貌,包括:人數、年度、性別、

省籍、年齡層、職業別、罪名;接著,說明法官的身分。次節介紹當時用來處置 政治犯的主要法律規定,包含實體面、程序面與大法官會議解釋。

第一節 身分面貌

一、受害者身分面貌

1949 年至 1981 年間,有 811 人被判處死刑63,佔同期間受審判總人數 12654 人的 6%64。其餘受審者,分別受到無期徒刑至無罪不等的處分。1982 年後至 1994 年,雖仍有叛亂案件之審判,但就筆者所蒐集之資料觀之,不再有死刑之判決。

檢視時間軸,死刑的高峰期出現在 1950 年代初期(圖 1),1950 年至 1955 年 6 年之間,共有 693 人遭到處決,佔死刑總數 85%。1956 年後,死刑人數顯著下 降,經常維持在個位數。1950 年至 1955 年間,各年度受審人數與判處死刑人數,

皆遠高過其餘年度(圖 2);此 6 年間被判死刑的比例,亦幾乎皆超越整體死刑 比例的 6%(圖 3),若單純就剝奪人民生命與人身自由的國家暴力形式而言,顯 示 暴 力 的 強 度 早 期 較 高 。 根 據 吳 叡 人 ( 2008 ) 的 見 解 ,「 國 家 建 構 工 程 」

(state-building)是戰後台灣發生國家暴力的一個重要脈絡,其中包含了中國本 土的國家建構工程,以及國民黨在台灣的國家建構工程65。除了可將初期的 1950 年代「白色恐怖」理解為國共內戰向台灣延伸的結果之外,從 1949 年宣告戒嚴 起至 1987 年解嚴為止這段期間的國家暴力,還可被理解為國民黨在台灣建立國 家權威的「建構」與「鞏固」階段與過程。循此見解,圖 1 至圖 3 所顯示 1950 至 1956 年的大量審判與死刑的現象,即是發生在這段國家權威建構的階段。雖 然整肅政敵與訴諸高度暴力不是國民黨建立國家權威的唯一方式,卻是在初期權 威建構階段的重要途徑66

愈到後期,進入國民黨鞏固國家權威之階段,剝奪生命與人身自由的壓迫漸 為趨緩,一方面顯現在叛亂受審判人數減少;與早期每年動輒破千的受審人數相

63 死者名單見附錄 2。

64 數字為筆者根據邱榮舉、謝欣如,2006,〈美麗島事件之政治解析〉文中的表 2:「戰後台灣 (1945-1994)有關叛亂暨匪諜審判案件統計表」,自 1949 至 1981 年逐年加總得出。

65 另一個國家暴力的脈絡則是全球冷戰。吳叡人,2008,〈國家建構、內部殖民與冷戰〉,頁 168。

66 一般而言,國家建立權威的方式,不會純粹依賴暴力,尚會(須)以其他方式在人民之間建 立某種正當性,例如政策誘因或選舉。吳叡人舉國民黨實施的土地改革為例,說明該政策在台灣 農村創造了最初的本土社會基礎;另外則以 1950 年代初期的省議員選舉為例,說明在暴力整肅 忠誠心可疑的本地籍精英階層後,這項選舉重新創造了一批效忠於政權的新本地精英,成為基層 協力者。吳叡人,前引文,頁 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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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 3 死刑佔審判之比例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12.80%

0.00%

10.67%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949 1950 1951 1952 1953 1954 1955 1956 1957 1958 1959 1960 1961 1962 1963 1964 1965 1966 1967 1968 1969 1970 1971 1972

死刑佔審判之比例

0.00%

2.00%

4.00%

6.00%

8.00%

10.00%

12.00%

14.00%

1973 1974 1975 1976 1977 1978 1979 1980 1981 死刑佔審判之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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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以死刑佔審判之比例觀之(圖 3),1970 年是僅次於 1955 年的另一比例高 峰。和前後 1969 年、1971 年相比,1970 年的受審人數相差無幾,但是 18 人之 死刑人數,卻比這兩年高出許多。原因是該年發生兩個大案和數個小案。第一個 大案是年初發生的「泰源監獄暴動案」,江炳興、鄭金河、詹天增、謝東榮、陳 良及鄭正成等叛亂案件在監受刑人,被控倡議從事「台灣獨立」,在獄中共謀以 暴力奪取武器,意圖以暴動方法顛覆政府(細節見第 3 章第 1 節)。除鄭正成被 判處徒刑外,其餘數人遭判處死刑。第二個大案是共諜潛伏案,史與為、郭子猷、

郭子淵、蔡文仲、蔡竹安、張芫芬、徐紫亭等七名外省籍人士,被控早期在大陸 參加共產黨,分別在日軍侵華期間及國共內戰期間,為共產黨工作,如蒐集清算 鬥爭資料、擔任兒童團指導員、奉匪派任鄉長、為匪徵伕徵糧等,後分別來台,

其中史與為滲透調查局內,郭子猷潛伏於軍中。七人被認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顛 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科處死刑(59 勁需字第 5325 號判決書)。

其餘數案,有的是具有共黨身分的一人案件,當事人被控在工作場合向同事 宣揚「大陸匪區的鐵路公路的建設都很進步、共匪辦的人民公社很成功、台灣沒 有哪一件工程可以同共匪比較」等「荒謬言論」(林美海案,59 初特字第 0028 號判決書);或者國中教師被控在班上向學生稱讚大陸生活優裕、工業進步、「台 灣貧富懸殊,大陸生活一律平等」、「共產黨舉行核爆,不但為中國人爭氣,而且 為黃種人揚眉吐氣」、「我們只知貪汙……大陸成了強國,而我們則無能為力」等 言論(葉幼勤案,59 初特字第 0025 號判決書),皆被認定「意圖以非法之方法 顛覆政府而著手實行」,科處死刑。關於構成死刑的行為類型,第 3 章將進一步 說明。

被處決者中,多數是男性、年輕人,以及台灣省籍。下列表格為詳細的數字 與比例。性別方面,男性壓倒性高過女性,男性人數高達 790 人,佔整體比例 97.4,見表(1)。其中,本省男性有 587 人,外省男性 203 人,本省女性有 7 人,

外省女性有 10 人。

表 1 死者性別 性別 人數 比例 男 790 97.4 女 17 2.1 不詳 4 0.5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儘管從事「叛亂活動」以男性居多,仍不乏女性的參與。17 名被判處死刑 的女性中,有 7 人係協助或鼓吹同列為被告的丈夫從事叛亂活動,雙雙被判處死 刑68。其中,有嘗試策反丈夫叛逃者,例如陳伯蘭被控於 1950 年,在匪幹魏天

68 39 安澄字第 2467 號判決書中的蕭明華屬於例外,其丈夫于非在蕭明華判刑之時,潛逃在外。

其餘夫妻檔分別為:國防部中將李玉堂與妻子陳伯蘭(40 勁功字第 0269 號判決書)、國防部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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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蠱惑下,允諾策反時任海南防衛軍第一路司令官的丈夫李玉堂。李玉堂以其妻

「悍潑」,未敢忤逆,於同年二月在香港同其妻與匪幹洽談投匪事宜,兩人被捕 獲後遭判處死刑;亦有與丈夫同陷匪區、為匪效力者,例如韓凌生,為保密局運 用員楊思非之妻,楊於 1950 年下旬大陸陷匪之際,企圖由香港潛返漢口迎接妻 子離境,兩人卻在途中遭匪方逮捕拘禁,洩露保密局機密,雙雙變節為匪效力,

獲匪釋放來台潛伏,後遭判處死刑。

或如張洸與陳潤珠夫婦案,張原在上海任陸軍工兵第二十團保養連上尉連長,

因與在台女友陳潤珠相戀,便於 1949 年 5 月部隊準備移防之際,潛逃來台,遭 到通緝,兩人隨後逃至廣州結為夫婦,該年底在南京市為匪吸收從事工作,匪方 得知張之妹婿劉雲漢為國軍軍長,即指使兩人隔年中旬抵台從事策反工作,並於 1953 年先後蒐集駐軍番號、嘉義沿海地形等軍事情報,由陳編為密碼傳送。兩 人遭判處死刑。

另外 10 名不屬於夫妻檔的女性,有的居共黨地下組織要職,負責發展組織 工作69。例如計梅真,被控早於民國二十七年加入共黨,先後吸收黨員、擔任宣 傳幹事,後來台投充台灣郵務工會國語補習班教員,於三十六年夏奉省工委負責 人蔡孝乾之命成立支部,教育群眾、擴大組織,並曾應蔡孝乾之召前往香港參加 匪黨重要會議。此外,也有女性奉組織之命,寫鋼板翻印毛匪「新民主主義論」, 擔任南部交通工作、掩護匪幹,如高草。然而,也有僅因參加叛亂組織並參與會 議討論,即遭判處死刑者,如中國石油公司高雄煉油廠工人方豆埔。亦有因在獄 中秘密從事叛亂活動者而遭科處死刑的女性,如傅如芝。

省籍方面,本省人多於外省人,平均每 100 個人當中,約有 73 個人是本省 人。見表(2)。

表 2 死者省籍 省籍 人數 比例 本省 594 73.2 外省 213 26.3 不詳 4 0.5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密局漢口運用員楊思非與妻子韓凌生(40 務炯判字第 0000 號判決書)、屏東愛智書店書主吳乃 光與妻子陳玉貞(41 防隔字第 0106 號判決書)、彰化縣稅捐稽徵處審核員錢克顯與妻子王瑤君

(45 審特字第 0022 號判決書)、空軍總司令督察室中校飛行安全官薛介民與妻子姚明珠(51 鏡 棠字第 0066 號判決書),以及國防部副官局人事管理處中校人士參謀張洸與妻子陳潤珠(47 立 範字第 96 號判決書)。

69 這 11 名女性為:計梅真、錢靜芝(39 安潔字第 2099 號判決書)、季澐、賴瓊煙(39 安澄字 第 2786 號判決書)、高草(40 安潔字第 4664 號判決書)、方豆埔(41 安潔字第 0769 號判決書)、

張燕梅(41 安潔字第 1883 號判決書)、傅如芝(44 審覆字第 0024 號判決書)、丁窈窕、施水環

(44 審特字第 0012 號判決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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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省籍而言70,1955 年是一道分水嶺:1955 年以前,大致上每年本省籍死 刑人數高於外省籍;1956 年起至 1981 年,除了 1974 年及 1979 年本省籍死刑人 數多於外省籍外,其餘 16 個曾出現死刑的年度,外省籍死刑人數皆高於本省籍,

其中在 1957、1962、1965、1967、1968、1971、1972 與 1981 這 8 個年度,沒有 台籍人士被判處死刑,卻有外省籍人士被判處死刑。若從人數上觀察,台籍人士 整體死刑較外省籍多,受害的人數比例較大;但若從年度觀察,外省籍人士儘管 每年死刑人數都在 40 人以下,反而是較長期受到死刑的處置(圖 4)。

圖 4 各年度不同省籍之死刑人數比較

資料來源:作者自製。

從判決書的案情觀察,前述現象的一個解釋是,早期(尤以 1950 年至 1955 年期間為最)台籍人士多半因涉及中共在台發展之地下組織「台灣省工作委員會」

(省工委)或中共在台外圍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民盟)等案情,而被科 處死刑,但隨著省工委與民盟遭到政府瓦解,台籍人士被判處死刑的人數也隨之 減少。至於外省籍人士,雖然早期亦不乏有涉入省工委或民盟之案例,然而一直 以來判處死刑的案情,有不小的比例屬於非省工委、而屬軍隊或公家機關的潛伏 案件。1956 年以後,有的案件是清算舊帳,例如外省籍少將張競英被控在國共

(省工委)或中共在台外圍組織「台灣民主自治同盟」(民盟)等案情,而被科 處死刑,但隨著省工委與民盟遭到政府瓦解,台籍人士被判處死刑的人數也隨之 減少。至於外省籍人士,雖然早期亦不乏有涉入省工委或民盟之案例,然而一直 以來判處死刑的案情,有不小的比例屬於非省工委、而屬軍隊或公家機關的潛伏 案件。1956 年以後,有的案件是清算舊帳,例如外省籍少將張競英被控在國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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