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或物資贈送的同意權,113而這無疑是國務院與海軍部競爭中一重大勝利,不過 此時海軍部早已藉由租借法案將95 艘艦艇撥交給中國。114接著由於國務院一度 擔心船艦所配備彈藥會被用於內戰而有所遲疑,讓贈艦案再生波折。為此中方 一度因美國不願配備彈藥,而揚言不接受這批美國船艦。最後在國務院評估海 軍大規模涉入內戰的可能性較低,才讓海軍部以艦、彈無法保證同時到達的方 式解決。1151947 年 12 月 8 日,外交部長王世杰與美國駐中國大使司徒雷登在 中華民國外交部正式簽署船艦轉讓協定,美國海軍協助中國建設海軍的贈艦項 目至此告一段落,1161948 年 12 月 31 日海軍完成最後 4 艘護航驅逐艦的接收工 作,美國海軍援華法案下授權贈與的131 艘船艦全部移轉完畢。117
三、 組織改組計畫
戴笠與軍統局在面對戰後新局的挑戰下,針對組織改組提出過數個改革方 案,由於影響因素眾多,導致各個版本間的差距不小,因此本節將從最初的計 畫開始談起,釐清各個軍統局與相關機構改組計畫的提出與原因,以便完整掌 握軍統局在戰後的走向。
(一) 組織改組計畫的提出
面對戰後裁軍縮編局勢下,率先針對軍統局組織改組提出建議與計畫者,
其實並非過去一般多認定對組織勢力汲汲營營的戴笠,而是交通巡查處處長吉 章簡。在日本投降後不久的8 月 22 日,吉章簡就獨自上簽,建議戴笠簽呈蔣中 正建立警察總監部統一警察事權。118這項建議的完整與規模令人訝異,除同時 附上詳細計畫與組織表外,連呈蔣中正的簽文皆已代為草擬,戴笠同意就可直
113「美國總統命令九八四三號譯本」,〈美國轉讓海軍船艦案;中美合約草案〉,《外交部》,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3000000B/0036/472.3/0006
114「莫雷致陳誠備忘錄第八號」(1947 年 7 月廿四),〈美國轉讓海軍船艦案;中美合約草案〉,《外交部》,
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3000000B/0036/472.3/0006
115 430.2002 Exchange Of Vessels (Naval) (1946), 1946, Records of the Office of Chinese Affairs, 1945-1955 Collection, U.S. National Archives. Archives Unbound;
http://go.galegroup.com/gdsc/i.do?&id=GALE%7CSC5101263731&v=2.1&u=twnsc183&it=r&p=GDSC&sw
=w&viewtype=Manuscript (Accessed 26 December 2014).
116「中美關於轉讓海軍船艦及裝備協定中文副本」,〈中美關於轉讓海軍船艦及裝備協定案〉,《外交部》,檔 案管理局藏,檔號:A303000000B/0036/472.3/0001。
117詳細日期可參酌網頁附表,另中訓艦於1946 取得後似有先供招商局使用,1955 年才改供海軍使用,因 此附表註為 1955 年。中國軍艦博物館,「美國會 512 公法案援贈艦艇」(http://60-250-180-26.hinet-ip.hinet.net/war/3401.html)(閱覽時間 2015 年 1 月 11 日)。
118該文由毛人鳳所呈但文中註明「此係吉處長之主張呈供參考」,而所指吉處長應為交通巡查處處長吉章簡。
此外本件檔案曾為另文引用,但引注出處與對檔案性質的理解皆誤,該件所附「戰後改進警察方案」,透 過內文得知應是擬稿,報告書上亦未押日期,該文緊接著引用的報告亦有類似問題。「毛人鳳呈戴笠」
(1945 年 8 月 22 日),〈軍統局改組保密局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05050000C/0035/1721.17/3750;羅久蓉,〈從軍統局到保密局〉,收入吳淑鳳、張世瑛、蕭李居編《不 可忽視的戰場─抗戰時期的軍統局》(臺北:國史館,2012),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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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發出。不過正如前文所述,戴笠此時都在「前線」忙於各種戰後接收漢奸逮 捕業務,稍有餘力則處理中美海軍合作,根本無暇顧及軍統局本身的改組問 題,因此未對此事有所批示。在交通巡查處對戰後交通線接收人力的迫切需求 下,8 月 26 日吉章簡除請求軍統局調派別働軍協助交通巡查處外,又建議應趁 機將忠義救國軍與別働軍改編為交警保留。119於此同時掌管人事的龔仙舫同樣 也呈文對忠義救國軍與別働軍的未來提出三種建議,120但兩者都未獲得戴笠的 注意,直到9 月 10 日在軍事委員會會報上因軍紀太差,往往與忠義救國軍並舉 的別働軍遭到軍事委員會辦公廳主任賀國光強烈抨擊,使得忠義救國軍與別働 軍面臨裁撤解散問題,促使毛人鳳與潘其武等人聯名報告狀況並提出所研擬的 可行方案。121
吉章簡這時所提「戰後改進警察方案」就內容來說可稱為「警察總監部 案」,大方向是將戰時與警察性質相關的機構統整合併回警察系統中。122透過該 方案中所提步驟與組織簡表(見圖1),可以看到其具體作法是在行政院下成立 警察總監部,將軍統局、交通巡查處、郵航檢查處、各地稽查處以及各種中央 地方警察和保安團通通收歸整併,重新劃分為政治警察局、交通警察總署、專 業警察總署、中央保安警察總隊與各省市警察等單位。123該方案值得注意的部 分除其整併規模龐大外,還提到由國民政府主席或行政院長兼任警察總監部總 監,方案中稱「俾能主持全盤復員建警工作」,但不管是國民政府主席還是行政 院長都政務繁忙,應該無暇實際參與或過問太多政務運作,加上透過組織表可 發現設有副監一職,因此應該是要藉此複製原本軍統局由副局長實際掌管一切 的模式。124如此的設計與安排似乎相當符合戴笠的喜好,讓警察總監部案往後 成為戴笠與軍統局第一種試圖推動發展的方案。
119電文中毛人鳳稱吉章簡曾有此建議,但完整內容與精確的時間點無從得知,不過推測時間點應該與請求 派遣別働軍協助相同或接近。「毛人鳳呈戴笠」(1945 年 8 月 26 日),〈交警總局建立案〉,《國防部軍事情 報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4/0130/0040。
120三種方案分別為改編為直屬軍團、就近撥歸交通巡查處改編為鐵路警察以及改編為海軍陸戰隊,若三種 方向皆有困難,則讓忠義救國軍與別働軍暫時擔任收復區路警的任務以避免裁撤。「龔仙舫等呈戴笠」
(1945 年 8 月 26 日 ) ,〈 交 警 總 局 建 立 案 〉,《 國 防 部 軍 事 情 報 局 》, 檔 案 管 理 局 藏 , 檔 號 : A305050000C/0034/0130/0040。
121「毛人鳳呈戴笠」(1945 年 9 月 18 日),〈交警總局建立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
A305050000C/0034/0130/0040。
122「毛人鳳呈戴笠」(1945 年 8 月 22 日),〈軍統局改組保密局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5050000C/0035/1721.17/3750。
123「毛人鳳呈戴笠」(1945 年 8 月 22 日),〈軍統局改組保密局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5050000C/0035/1721.17/3750。
124「毛人鳳呈戴笠」(1945 年 8 月 22 日),〈軍統局改組保密局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5050000C/0035/1721.17/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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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月 24 日,毛人鳳在戴笠遲遲仍未批示,而賀國光又於軍事委員會會報上 發難的情況下,再度呈文尋求指示,而這次戴笠終於有批示回覆。125賀國光在 會報中提議撤銷交通巡察處,將其原有部隊由正規部隊編併,認為普通檢查業 務應該歸海關管理,軍事檢察業務則應由憲兵處裡。126由於檔案有缺損因而無 法完整得知戴笠的反應,但大致可知戴笠認為交通警察需有統一的指揮和訓練 機關,且抗戰雖然勝利,不過共產黨問題尚未解決,因而不認同此議。127或許 是戴笠並未對忠義救國軍與別働軍有所裁示的關係,因此吉章簡於9 月 26 日為 回應賀國光而呈送蔣中正的交通巡察處報告與未來計畫中,仍僅提到「另指定
125「毛人鳳呈戴笠報告」(1945 年 9 月 24 日),〈交警總局建立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5050000C/0034/0130/0040。
126「毛人鳳呈戴笠報告」(1945 年 9 月 24 日),〈交警總局建立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5050000C/0034/0130/0040。
127「毛人鳳呈戴笠報告」(1945 年 9 月 24 日),〈交警總局建立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5050000C/0034/0130/0040。
圖1 警察總監部案組織圖
資料來源: 整理自「毛人鳳呈戴笠」(1945 年 8 月 22 日),〈軍統局改組保密局案〉,《國防部軍事情 報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5/1721.17/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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紀律嚴明,陸軍復員部隊,改編十個交通巡察總隊」,並未直接建議由忠義救國 軍改編。128
軍統局在組織改組的提案上,在10 月初之前可說處於挨打的局面。一方面 毛人鳳接到通報,指交通部長「對交通巡察處呈送委座之交通警察計劃感覺太 大」,且曾表示「交部不必設立交通警察總機構,各路路警事宜即由路政司辦理 即可。」同時又接獲軍政部長陳誠也就交通隊警另呈方案的情資,顯示軍統局 所提交通警察規劃,推動上並不順利。129另一方面,軍統局本身改組的規劃,
也受到警察系統中競爭對手李士珍所提方案的夾擊。就毛人鳳與潘其武聯名上 呈的報告來看,曾有「某人」先軍統局一步私下面見蔣中正,提議實施憲政後 將兩調查統計局裁併成立警政署,並將身份已曝光的特務人員排除,而就兩人 研判,這似乎是中央警官學校教育長李士珍的提案。130事實上早在1944 年 10 月,李士珍就已對戰後警察制度提出一套完整規劃,預計以十年的時間重建整 個警察系統,稱為「建警綱領」呈送審核。131由於草案中首先規劃在內政部下 成立警政署(見圖2),因此該案與軍統局構想的警察總監部相比可稱為「警政 署案」,為毛人鳳與潘其武認定面見提議者乃李士珍的原因。132
128「建立全國交通警察統一機構及擴編交警計劃」(1945 年 9 月 26 日),〈交警總局建立案〉,《國防部軍事 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檔號:A305050000C/0034/0130/0040。
129「涂壽眉呈毛人鳳」(1945 年 10 月 10 日),〈交警總局建立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管理局藏,
檔號:A305050000C/0034/0130/0040。
130「毛人鳳、潘其武呈戴笠」(1945 年 10 月 10 日),〈軍統局改組保密局案〉,《國防部軍事情報局》,檔案 管理局藏,檔號:A 305050000C/0035/1721.17/3750。
131「李士珍呈蔣中正」(1944 年 10 月 16 日),〈警政建設計畫(二)〉,《國民政府》,典藏號:001-058003-0002-074~001-058003-0002-096。
132「李士珍呈蔣中正」(1944 年 10 月 16 日),〈警政建設計畫(二)〉,《國民政府》,典藏號:001-058003-0002-074~001-058003-0002-09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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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李士珍推動警政署案的初期,似受限當時仍處戰爭時期,建警並非急 務,因此蔣中正的態度並不積極,對各項目所需預算多批示為「緩辦」,加上經 手的陳布雷認為「綱領之內容與形式均不合法規體制」、「牽涉現行法令之處太
在李士珍推動警政署案的初期,似受限當時仍處戰爭時期,建警並非急 務,因此蔣中正的態度並不積極,對各項目所需預算多批示為「緩辦」,加上經 手的陳布雷認為「綱領之內容與形式均不合法規體制」、「牽涉現行法令之處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