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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結論

自中古世紀文藝復興以來,人本主義得以發揚,人的價值越來越受到重視,

而難民的出現便是對人類價值的考驗與試煉。難民在任何時代、任何國度、任何 地理位置皆有可能出現,重點在於當難民問題浮現時,國家有無能力處理這些問 題。白俄難民在國際政治上有其重要的象徵,一個國家甫經對外戰爭、內戰及重 大天災後,大量地往他國遷移,造成周邊國家連帶受到相當程度的影響。因為白 俄難民,國際法首度將「難民」的定義法制化,並將救濟的手段程序化。援助難 民本為一國的自主行動,也因為南生博士以及後來難民高級專員的努力,成為國 際組織相當重要的道義行動,而這行動至今仍繼續發揚。

一、國聯的評價

身為第一個官方的國際組織,國際聯盟的評價長久以來被國人低估。常見的 批評有國聯只重歐洲事務,對遠東問題漠不關心;國聯本身無實力,不能制裁強 國的侵略行為;國聯是歐戰後戰勝國界以分贓,維護其勝利果實,保持現狀的機 制,公理正義指是幌子而已。1

1 唐啟華,《北京政府與國際聯盟(1919~1928)》(台北:東大圖書公司,1998 年),頁 349。

這些指責都言之有理且有憑有據,然而它是聯合 國的前身,其功能是全面的。國聯在維護和平之裁軍、止戰及以和平方式解決和 平爭端方面,未能成功;但在促進國際合作與人道救援上,則成果斐然。即使是 從集體安全機制的角度來觀察,也可以說是由於國聯的失敗,才造就了聯合國的 成功。它的許多制度及理想已為聯合國所繼承,國際公理正義等原則也普遍為各 國接受。而且其國際合作的精神也取代現實主義的殘酷競爭,使得國家更願意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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動提供自身的財力物力,爾後促成國際建制(International Regime)的形成。

二、國聯救濟國際難民的成果

在 1921 至 1930 年期間,國聯為當時世界上的難民展開了許多援助行動。這 些工作諸如:方便難民流動與安置難民定居;界定難民的法律地位,通過立法保 護難民權益;創立專門辦事機構(高級專員辦事處);以全新的方式處理難民問題 (如發放護照、人口交換)。這些工作有些得到重大的成功,如 1933 年《關於難 民地位公約》;有些事後則證明是失敗的,如居留在保加利亞白俄難民的大規模 遣返嘗試。但無論如何,這些嘗試與經驗,都為日後聯合國救濟難民的事務上,

奠定良好的基礎以及留下彌足珍貴的經驗。

三、中國參與國際難民救濟立場與作為

中國參與國際難民救濟,尤其是對白俄難民一層,有其用意,也有不得不然 的原因。國聯創立之初,中國朝野對之期許甚高;既期望能以創始會員國的身分 提高國際地位,又冀圖藉國聯活動的參與維護國權。然而囿於自身弱點,未能善 盡許多義務如分攤會費、遵守盟約等,招致了許多國際譴責。但是在國際難民的 救濟上,中國因為本身關聯甚大,竟成為可以提供援助的主要國家之一。

中國參與難民救濟的必然原因,在於白俄敗軍難民進入邊境的紛擾。如果不 與國聯合作,僅以中國本身之國力,難以對數以萬計且散居國境各處的難民作有 效的處理。而部分進入中國國境之內的敗軍難民亦非善類,俟機挑起中俄兩國糾 紛,圖謀漁翁之利。所幸中國地方官員處理得當,才能化險為夷,沒有使新、舊 俄黨人攫取把柄,進而尋釁生事,中蘇兩國友誼亦因此維持了相當一段時間。

對於白俄難民的處置立場,中國堅持「同情但中立」的態度,一方面對逃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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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內的難民妥為安置,尊重其權益;一方面也不偏袒任何一方,不以難民進出為 藉口,對俄國進行軍事上之干涉。在共產革命初期,中國沒有參與協約國干涉俄 國內戰;當共黨逐漸取得優勢、西方列強紛紛退出之際,也沒有對境內白俄軍民 落井下石,僅以中立國之立場令其解除武裝。由於處置得宜,在 1921 年至 1925 年期間,中國不但安然度過邊境紛擾的問題,轉危為安,後來部分白俄軍隊甚至 留在中國境內終老,成為「歸化軍」,為中國邊境國防一大助力。俄國境內發生 重大天災後,中國也沒有乘人之危,向共黨政府索取清末時喪失的利權或者取消 庚子賠款;因此中國與蘇維埃政權的關係一直保持友善關係,這對日後中國的國 內局勢發展,影響既深且久。中國秉持實用主義的精神,不但自濟,而且救人,

在國際難民救濟這樣的百年事業中留下一筆不可抹滅的功績。

四、北洋外交之再評價

當時北京外交部的外交人員,象徵著中國外交進入了新的里程,有別於清末 時期未熟諳西洋國際法原則、不了解國際關係的中國官員,這批外交家們精通外 語及外交辭令,秉持「惟其國弱,更需外交」之精神,為中國外交開創了新的階 段。他們忍 辱負重,以務實的態度為自己的國家一步步爭回各種利權,北洋政府 外交部帶給國人的,不是只有五九國恥的羞辱,更有向列強改正不平等條約、與 無約國簽訂平等新約以及在國際場合努力爭取國權的努力奮鬥,其作為堪為後世 外交人員效仿的典範。北京政府在國聯的參與,也影響日後聯合國成立時中國代 表的態度。1944 年秋敦巴頓橡園會議,美、蘇、英、中四強討論日後成立聯合 國各項原則時,顧維鈞任中國首席代表,以及在國聯的經驗,提出不少寶貴建議;

中國代表王寵惠提出種族與國家平等原則,王世杰主張安全理事會中非常任理事 國應按地區分配等,都是明顯的例證。2

2 同上註,頁 3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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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研究展望

在國內國際關係的領域中,對於難民的研究與著作本已不多見,遑論 20 世 紀早期的國際難民。關於中國與國聯合作的研究已屬少數,對於中國參與國聯救 濟難民的事業更是闕如;本文在探索的過程中,能夠參考的二手資料實在有限。

僅有少數如楊增新的《補過齋文牘》以中國官員角度,對俄亂事件提供了較完整 的敘述;其他當代的的政府人員對於俄亂或是難民救濟的紀錄甚少。此種結果可 能與當時內戰頻仍、官員更迭頻繁所致;加以中國朝野關注的焦點逐漸被國民軍 北伐、民運或工運等事件轉移,國內對俄國難民的報導自 1922 年後逐漸減少。

一手史料的考證方面,中研院近史所近期公布的民國初年外交部檔案資料提 供了較為完整的依據;然而進入 1923 年後,直至 1925 年,關於國聯對俄國難民 救濟的記載變得較為零散,駐日內瓦全權代表辦事處的報告也相當有限。從當時 的國際情勢以及相關發展推測,這段時間隨著蘇俄國內情勢的逐漸穩定,國聯會 員國為避免引起該國對主權干涉的疑慮,不若 1921 年時期反應熱絡;此外同一 時間難民高級專員南生博士正將心力投入俄國難民遣返的工作上,由於其路線位 於歐洲,與中國並無直接關連,因此外交部檔案並沒有特別加以著墨,只能從外 國學者在同一時期的研究裡梳理出些許線索。期待後進能有更多的發掘,以深厚 的史學功力,對當時北洋政府在外交上的努力,提出更多有力的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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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一

美俄救濟協定

一、 俄國官廳對於旅行及居留於俄國內地之美國賑災委員,與以自由之擔保 及種種便利。

二、 美國委員對於辦理本事務之俄國人及留俄外國人之聘用,有選擇之自由,

勞農政府不得妨害其選擇。

三、 達俄國各港灣為止之貨物運送費由美國委員負擔,以後諸費用由勞農政 府負擔。

四、 俄國國內之倉庫,凡屬於必要的,須供給美國委員,自由使用,又運輸 機關亦然。

五、 賑濟貨物之運送及堆積,救濟委員得享有種種優先權,勞農政府須護衛 之。

六、 賑濟貨物之種類,不得有何種之限制。

七、 賑濟貨物應以本機關之名義,分配於兒童及病人為限,但不得因此減少 或停止兒童及病人之一般的食料。

八、 若賑濟貨物為青年、軍人及其他官吏所收沒,則勞農政府應與以賠償。

九、 賑濟機關得自由配置在各地方所要之機關,與勞農政府無何等之關係,

惟政府得派遣代表於其中。

十、 政府應與以宿舍及衛生上之援助。

十一、 派遣調查員及輸送貨物之車輛及其燃料,政府應免費供給。

十二、 本賑濟機關對於電報、電話、無線電報及郵便,均得免費使用。

十三、 賑濟機關有犯罪行為時,得實行搜捕,惟以現行犯為限。

十四、 政府對於本事業之精神及方法應宣傳於一般人民。

十五、 賑濟機關設置告終時,即以現在資料,直接開始分配結養。

十六、 賑濟機關之人員不得有從事政治的商業的行為之事,如有違反此種禁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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時,勞農政府獲得確證後,得要求召還該人員。

十七、 實施賑濟之地點,本賑濟機關之意見,應以窩瓦河沿岸為目的地。

十八、 賑濟貨物不得含有各種之酒類,在協定地點內,稅關得檢查之。

十九、 勞農政府如有違背本協定時,賑濟機關得停止本事業之進行,賑濟機關 有違約情事,勞農政府亦得有廢棄協定之權利。

1921 年 8 月 21 日 資料來源:《東方雜誌》,第 18 卷第 20 號(1921 年 10 月),頁 64-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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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錄二

關於發給俄難民通用護照之條例

參與討論俄難民會議簽名於下之各國政府代表由國際聯合會高等委會召集 於1922年7月3日在日來佛開會,將1922年3月17日南生博士報告於 國際聯合會參事會時,所定訂成之提議案,加以討論,並將關於發給俄羅斯難民 所需用之通用證券之提案,加以慎密之審查,已一致贊成通過,附行之通用照格

參與討論俄難民會議簽名於下之各國政府代表由國際聯合會高等委會召集 於1922年7月3日在日來佛開會,將1922年3月17日南生博士報告於 國際聯合會參事會時,所定訂成之提議案,加以討論,並將關於發給俄羅斯難民 所需用之通用證券之提案,加以慎密之審查,已一致贊成通過,附行之通用照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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