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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7.1 節 結論

網路科技的進步使的非銀行業者積極介入金融業務,第三方支付行業 的興起即屬於其中一例,隨著強大的參與者不斷加入,金融業將面臨日益 嚴重的挑戰,因此本研究同時觀察第三方支付行業最先成功的美國與業務 最多樣化的中國,作為第三方支付尚在發展階段的我國金融業者他山之石,

配合研析《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等專法的制定對於整體產業的影響,

再以玉山銀行、中國支付寶的資料進行研究,並就目前我國主要銀行參與 電子支付行為的方式分析,得到下列結論:

第一,第三方支付儲值款項信託較履約保證機制為佳。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規定:「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 項扣除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交付信託或 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專營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銀行間因法律關 係而緊密結合在一起。

另外條例規定專營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對於代理收付款項,限以專用存 款帳戶儲存及保管,不得為其他方式之運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為其 他方式之運用;而對於儲值款項,得於一定比率內為運用於銀行存款、購 買政府債券、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其他金融商品。不過,條例並未明確規範採用十足履約保證機制之業者是 否能就儲值款項為其他運用。因此,從對用戶及擔保銀行之風險,與業者 支付予銀行之費用成本比較兩種保障機制,以信託架構為較佳方式。

第二,我國對第三方支付平台儲值款項在消費者權益保障最為嚴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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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諸各國對於第三方支付儲值款項的保障機制,我國法規對第三方支

付平台用戶儲值款項要求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十足履約保障;美國雖要求 履約保證或信用狀,但並不要求十足擔保,而存款保險所保障每名用戶資 金的上限為 10 萬美元;中國僅於《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的 規定,強調第三方支付業者在設立儲值款項帳戶的分戶管理,主管機關對 帳戶主要透過商業銀行的業務稽核進行監管。從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商業銀 行的法律關係角度分析,二者僅僅是存在民事契約關係,商業銀行並無行 政管理職能。無論中美,對於用戶儲值款項之監理均不若我國嚴格。

綜上,我國主管機關在第三方支付的管理上,對消費者之保障是最為

嚴謹的。有效隔離第三方支付業者破產的風險,有助於用戶增加對第三方 支付的信心,有利台灣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拓展。

第三,銀行可選擇自行發展第三方支付業務。

銀行擔任第三方支付儲值款項的受託銀行,實務上僅能採用自益信託 方式辦理,用戶儲值與消費之數據資料皆仰賴第三方支付平台,受託銀行 難以控管第三方支付業者實際交易之金額,亦無法確認交易是否有重複或 錯誤,一旦發生第三方支付業者發生虛偽交易、重複或錯誤之情形,受託 銀行僅能依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之資料,將信託財產依約撥付。

至於銀行提供第三方支付儲值款項履約保證,條例並未明確規範採用 十足履約保證機制之業者是否能就儲值款項為其他運用,且未強制規定儲 值款項存放銀行必須與履約保證銀行為同一家,因此對儲值用戶及銀行的 風險也較高,增加履約保證的銀行監督難度。

無論是信託及履約保證機制,因為用戶指示均是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 處理資訊流,由銀行處理資金流,對於銀行來說,資料的正確性僅能倚靠 第三方支付業者的信用,雙方基於互信原則進行合作,銀行仍承擔風險;

基於信用風險及倒閉風險考量,若銀行自行承作第三方支付業務,或許為 另一種發展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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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國際第三方支付市場上,以合作取代競爭是值得採行的策略。

台灣網路購物付款方式,無論是金融卡轉帳、信用卡線上交易或便利 超商、物流業貨到付款等皆已發展成熟,而中國網購付款機制則絕大多數 仰賴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付款。台灣商品銷往中國具有競爭力,雖然我國 已開放陸客來台觀光,仍無法滿足廣大民眾對台灣商品的需求,因此在網 路上商品資訊透明、宅配到家的便利服務,成為發展跨境代收代付服務的 商機。

由於我國第三方支付業者尚未登陸成功,資源相對較少,無論是在品 牌、資本額或知名度方面,都不可能與中國既有的第三方支付平台,或大 陸城市級以上的銀行電子商務平台競爭,因此我國銀行必須設法與當地第 三方支付業者合作,利用當地第三方支付平台拓展自身的客源。同時,考 量初期業務量可能無法突飛猛進,因此應儘量與中國知名第三方支付業者 共同承做跨境支付管理業務。必要時,更應積極地與中國之銀行進行款項 的轉付。換言之,我國銀行發展跨境支付管理業務初期,應與中國第三方 支付業者、外資銀行保持合作關係,而非互相競爭。

第五,結合台灣優質廠商,發展跨國電子商務市場,應是台灣未來金 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可搶進的利基。

我國網路交易因 ATM、便利超商密度及普及率高,電子支付服務業者 的發展空間有限,但考量 ATM、便利超商均屬本地型的支付管道,國外的 消費者欲透過網路購買本國商品或服務,或本國消費者欲購買國外商品、

服務時,均無法使用,透過我國金融業與國外第三方支付業者進行系統洽 接,同時整合匯兌功能,能使跨國線上交易問題得到解決。

中國正積極發展網路經濟,市場商機極大,且有意與我改善關係,加 強金融往來,主管機關可掌握契機,加速兩岸協商,協助銀行、證券及保 險業者爭取與中國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擴大中國金融市場與業務的開放,

而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皆可爭取與台灣優質廠商簽約,透過網路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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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金流、物流及匯兌系統之串接,銷售具吸引力之實質或金融商品,共 同擴大事業版圖。

第六,第三方支付產業市場競爭激烈,與金融業產生競爭關係。

由中國第三方支付產業競爭激烈的態勢來看,僅憑目前所提供的單純 第三方支付服務,是無法滿足市場消費者的,各家業者無不致力於第三方 支付業務功能的提升,創新能力較強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在支付業務的基礎 之上發展跨領域業務,可稱之為業務的跨領域性升級。為了追求利潤和收 入的成長,第三方支付業者開始發展在既有支付業務的基礎之上建構增值 服務,如行銷結合、使用者體驗改善、金融和財務管理等。

其中理財與放款業務的拓展,分別以餘額寶與阿里金融為代表,獲得 眾多年輕人和中低收入族群與微型企業的青睞,電商金融勢必與傳統金融 業產生競爭關係。

第七,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理財與放款服務具有一定市場基礎。

2013 年,阿里金融開始結合支付寶業務,進行整合調整後,將首先推 出支付寶「信用支付」功能,客戶範圍涵蓋所有支付寶客戶。電子商務平 台藉由提供交易、支付、理財等服務,取得海量電商數據,包括會員資料、

商品資訊、銀行帳務、交易資料、客戶評價等,藉由系統運算出是否提供 授信額度並進行風險控管,增加手續費、廣告費以外的收入來源,商家在 資本效率提升後,能提高服務品質和獲利能力,為電子商務平台吸引更多 用戶,配合使用交易、支付、理財的功能。

類似性質的服務,金融業者並非無法提供,惟第三方支付業者透過平 台支援、宣傳包裝及大數據分析之運用,吸引了一群原本不會與金融業往 來的客群進入,創造了一項利基。

第八,金融業者應審慎選擇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競爭或合作。

金融業者要自行發展第三方支付業務一開始即必須投入龐大的資訊 及人事費用,如果不重視資訊系統安全,或因知名度高很容易成為駭客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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覦的目標,承擔資訊系統遭駭客攻擊的風險,一旦遭受攻擊,除面對龐大 金額虧損,也會讓用戶失去信心。

電子金融已是資訊時代無法抵抗的潮流,金融業者可評估自身之優勢 與成本考量,選擇自行發展電金業務與第三方支付業者抗衡,或是選擇支 付通路費用依附於第三方支付平台,例如天弘基金管理公司及眾安保險公 司等都是採取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合作而壯大公司規模的成功模式。

第九,金融業與第三方支付行業之間為競合關係。

本研究整理了金融業與第三方支付行業之間的關係,並調查了 14 家 我國主要銀行,結果約有 9 家銀行採取競合策略,發現兩者應為競合關係。

替代是用戶因為其他參與者的服務而降低對其所提供的服務評價的情況;

互補則是用戶因為其他參與者的服務而提高對其所提供的服務評價的情 況,在金融業與第三方支付行業上顯然兩者兼有,即競合關係。

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之間因為兩者主要鎖定客群不同、專業領 域不同、企業文化不同而形成合作關係,將線上及線下支付業務這塊餅做

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之間因為兩者主要鎖定客群不同、專業領 域不同、企業文化不同而形成合作關係,將線上及線下支付業務這塊餅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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