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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方支付與跨境支付管理業務的發展及因應策略-以台灣金融業為例 - 政大學術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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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國立政治大學. 社會科學學院. 行政管理碩士學程第 15 屆碩士論文. 第三方支付與跨境支付管理業務的發展及因應策略 -以台灣金融業為例. 指導教授:黃明聖 博士 研究生:吳俊德 撰 中華民國 104 年 6 月.

(2) 謝. 辭. 之所以關注第三方支付議題,是因為身為一名金融從業人員,對於 Bank 3.0 這門銀行業「顯學」 ,產生了高度的興趣,然而,儘管各國銀行高 層都意識到這股資訊科技革命即將改變金融業的經營模式,但大多數傳統 金融從業人員及我國民眾對於在中國已發展至接近無所不在的第三方支 付及其所帶來的影響仍舊霧裡看花。 在攻讀碩士研究生期間,指導教授黃明聖老師建議我將其作為碩士論 文主題,於是在黃老師認真、嚴謹的教學下,我開始了對此一議題的研究, 過程中,每一至二個星期就召集同學開會討論,往往因為老師一針見血的 提點,就讓我有如醍醐灌頂,也因此能按進度完成這篇論文。 感謝黃明聖老師的用心指導,也感謝李顯峰老師及胡偉民老師二位口 試委員,在百忙之中接受我有些倉促的邀請,以博學多聞的學識,提供寶 貴的修正建議,讓我從多種角度看待問題,使本研究更臻完善。對於二年 來指導過我的各位老師也都令我心存感激,即使有些課程與論文領域並無 直接關係,但老師們充滿熱忱的教學態度及政治大學給我教學資源,對我 來說是種啟發,使我成長,也謝謝同學們、學長姊及學弟妹們給我的鼓勵, 讓我受益良多。 再來,感謝工作上的長官與同事,選擇這個議題進行研究對我而言是 一種挑戰,他們為我的論文提供了重要的實務經驗和文獻資料,是我得以 解決研究問題的基礎,並給予我進修的空間。最後,感謝家人給我的支持 與幫助,沒有他們的付出讓我毫無後顧之憂,我不可能順利完成論文寫作, 在此向所有幫助過我的每個人表達最誠摯的謝意。. 吳俊德. 謹誌. 2015 年 7 月 10 日 I.

(3) 論文摘要 隨著科技進步,支付工具越來越多元化,第三方支付在中美已發展成 熟。面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並由主管機關主導開放非銀行業辦理代 收代付及儲值業務。本研究以文獻分析法及制度比較法,從台灣金融業者 的角度比較第三方支付中信託及履約保證機制所產生的影響,發現信託較 履約保證機制為佳;而就制度而言,我國對第三方支付平台儲值款項在消 費者權益保障最為嚴謹。銀行在承擔第三方支付業者倒閉風險的同時,亦 可選擇自行發展第三方支付業務。 由於國內線上交易市場競爭激烈,為活絡網購市場,網購業者以引進 中國網友至台灣網路特約商店消費為目標。本研究分析我國發展跨境代收 轉付金流服務之方向,並以玉山銀行為案例,認為在國際第三方支付市場 上,以合作取代競爭是值得採行的策略。同時結合台灣優質廠商,應是台 灣未來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可搶進的利基。 再者,第三方支付產業市場競爭激烈,與金融業產生競爭關係,尤其 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理財與放款服務十分具有市場競爭力。但是基於法 規要求及各項互補產生的附加價值,產生合作關係,金融業者應審慎選擇 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競爭或合作。根據本研究調查目前我國銀行與第三方支 付業者競爭或合作概況,同樣發現為競合關係。 最後,為提升金融業之競爭力,建議應強化電子商務技術能力,善用 目前據點優勢,重視客戶反饋及增加創新服務,並積極爭取具有綜效之異 業結盟,以爭取賽局有利條件。另建議主管機關為進一步保障消費者,短 期宜修改《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子法,中長期宜研擬修改《信託 法》 。為解決跨境交易監理及課稅問題,則可利用跨境支付管理業務。 關鍵詞:第三方支付、跨境支付管理、信託、履約保證、競合. II.

(4) Abstract As technology advances, payment systems grow diversity. Third-party payment has matured in China and USA. Facing the rise of third-party payment platform, and opening lead by the authority, what stategies should Taiwan's financial industry choose? The research has analyzed and compared Trust with Escrow in third-party payment, and found that Trust is a better way. As far as legal system is concerned, Taiwan values most on consumer protection. Since banks bear the risk of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y bankruptcy, they can also choose to develop their own third-party payment services. Due to fierce competition in the domestic online market, online shopping companies dedicate to attract Internet users in China. The research has illustrated the development of cross-border payment managing service, and taken E. Sun Bank as an example. The research explored that financial institution and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y should cooperate rather than competite in the international market. Combined with high-quality manufacturers, Taiwan's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ies could get more profit. In addition, third-party payment industry is a highly competitive market, resulting in a competitive relationship with the financial industry . In particular, financial managing and loan services provided by third-party payment are very attractive. However, financial institutions and the third-party payment companies are forced to cooperate because of regulatory requirements and the value added by complemen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hould evalute carefully. According to the result of present study, it is co-opetition in this relationship. To enhance the competitiveness, the research suggests that financial institutions strengthen the ability of e-commerce technology, make good use of the advantages of the branches, pay attention to customer feedback, establish innovative services, and actively seek alliance which makes synergy. On the other hand, the research recommend authority amend law. In order to supervise cross-border transactions and taxation, authority could use cross-border payments managing service. Key words: Third-party payment, Cross-border payment managing service, Trust, Escrow, and co-opetition.. III.

(5) 目. 次. 謝辭.................................................................................................................... I 論文摘要.......................................................................................................... Ⅱ 英文摘要.......................................................................................................... Ⅲ 目次.................................................................................................................. Ⅳ 圖表目次..........................................................................................................Ⅵ 第一章 緒論....................................................................................................... 1 第 1.1 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 1 第 1.2 節 研究方法 .................................................................................... 3 第 1.3 節 研究流程 .................................................................................... 3 第二章 文獻回顧............................................................................................... 5 第 2.1 節 中國相關法規 ............................................................................ 5 第 2.2 節 美國相關法規 ............................................................................ 8 第 2.3 節 台灣相關法規 .......................................................................... 11 第 2.4 節 實務案例之文獻 ...................................................................... 14 第 2.5 節 本章小結 .................................................................................. 18 第三章 信託與履約保證機制......................................................................... 19 第 3.1 節 第三方支付與信託 .................................................................. 19 第 3.2 節 第三方支付與履約保證 .......................................................... 24 第 3.3 節 對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之建議 .......................................... 28 第 3.4 節 本章小結 .................................................................................. 30 第四章 跨境支付管理業務............................................................................. 31 第 4.1 節 跨境代收轉付金流服務架構 .................................................. 31 第 4.2 節 實務案例與分析-玉山銀行 .................................................. 33 IV.

(6) 第 4.3 節 本章小結 .................................................................................. 38 第五章. 第三方支付行業之電商金融業務 .................................................. 39. 第 5.1 節 中國第三方支付行業之競爭 .................................................. 39 第 5.2 節 第三方支付之理財業務 .......................................................... 42 第 5.3 節 第三方支付之放款業務 .......................................................... 47 第 5.4 節 本章小結 .................................................................................. 50 第六章. 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關係之探討 .................................. 52. 第 6.1 節 競爭或合作關係 ...................................................................... 52 第 6.2 節 競合關係 .................................................................................. 55 第 6.3 節 本章小結 .................................................................................. 59 第七章. 結論與建議....................................................................................... 60. 第 7.1 節 結論 .......................................................................................... 60 第 7.2 節 建議 .......................................................................................... 64 參考文獻........................................................................................................... 71. V.

(7) 圖表目次 圖 1-1. 2010-2018 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圖...........................................1. 圖 1-2. 本文研究流程圖.................................................................................4. 圖 3-1. 第三方支付之金錢信託流程圖.......................................................21. 圖 3-2. 第三方支付之銀行履約保證流程圖...............................................24. 圖 4-1. 跨境代收代付(Inbound)服務流程圖...............................................32. 圖 5-1. 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市占率...................................................40. 圖 6-1. 電子支付市場客群區隔圖...............................................................57. 表 2-1. 各國第三方支付機構資本門檻比較表.............................................7. 表 3-1. 自益信託與履約保證機制比較表...................................................25. 表 3-2. 各國第三方支付儲值款項保障機制比較表...................................27. 表 3-3. 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修法建議表...............................................28. 表 5-1. 信用卡與第三方支付之比較表.......................................................41. 表 5-2. 天弘增利寶貨幣市場基金金資產組合情況表...............................44. 表 5-3. 2013 年績效排名前十中國貨幣型基金..........................................45. 表 5-4. 阿里金融業務簡介...........................................................................47. 表 5-5. 淘寶賣家融資額度分析...................................................................49. 表 5-6. 淘寶賣家融資週期分析...................................................................50. 表 6-1. 台灣的銀行與第三方支付業者競爭或合作概況.......................... 53. VI.

(8) 第一章 緒論. 第 1.1 節 研究背景與動機. 全球銀行創新之父 Brett King (2013) 在其著作 Bank 3.0 中指出「未來 15 年內就會看到,銀行不再表示是一個地方,而是一種行為」,網路銀行 與行動支付技術的進展,已對銀行的服務模式產生巨大的影響,將來臨櫃 實體交易需求可能會大幅減少,大部分金融服務都可以利用網路交易完成。 他認為未來銀行業發展重點是科技而非金融本身,未來成長最快的銀行, 若非加強與科技公司的合作,就是轉型為從事金融業務的科技公司。 目前發展最迅速的電子支付工具之一即為第三方支付,依據 iResearch 艾瑞諮詢統計資料顯示,2014 年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達人民幣 8 兆元, 預估 2018 年將突破 22 兆元,交易規模持續保持平穩成長。. 人民幣億元 250,000.0. 228,863.0 192,710.5. 200,000.0. 156,104.1 150,000.0. 117,548.3. 100,000.0. 80,767.0. 50,000.0 10,104.8 0.0 交易規模 2010. 22,038.0 2011. 36,589.1. 2012. 53,729.8. 2013. 2014. 2015e. 2016e. 2017e. 2018e. 圖 1-1 2010-2018 中國第三方支付交易規模圖 註:本統計資料範圍為透過桌上型、筆記型電腦等設備操作之交易,不含行動設備交易 規模。預測數據係綜合企業及專家訪談,根據 iResearch 模型計算。 資料來源:iResearch 統計資料。 1.

(9) 隨著科技進步,支付工具越來越多樣化,國際第三方支付行業在線上 支付早已發展成熟,我國網路交易代收代付議題也隨著法令規範修訂被媒 體及相關業者討論得沸沸湯湯,網路交易代收代付服務又稱為第三方支付, 依2015年1月16日立法院三讀通過之第三方支付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 條例》定義電子支付機構(即泛稱之第三方支付機構),係指經主管機關 許可,以網路或電子支付平台為中介,接受使用者註冊及開立記錄資金移 轉與儲值情形之帳戶,並利用電子設備以連線方式傳遞收付訊息,於付款 方及收款方間經營許可業務之公司。同法並要求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對於 儲值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 另有鑒於國內線上交易市場競爭激烈,為活絡網購市場,網購業者以 引進中國網友至台灣網路特約商店消費為目標,但首要必須解決金流收付 款問題。目前台灣網路購物金流,不論信用卡交易、金融卡轉帳、超商代 收等都已發展成熟,但是中國網購則以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為其主流付款 機制,因此透過與中國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串接合作發展跨境支付管理業 務,不失為一種最直接有效的方式。 面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崛起,並由主管機關主導開放非銀行業辦理代 收代付及儲值業務,對於台灣金融業究竟該如何面對這項挑戰或是掌握這 股趨勢潮流是值得吾人去了解的議題,本研究欲以金融業者的角度探討之 問題臚列如下: 一、信託及履約保證機制對於第三方支付業務所產生的影響為何? 二、我國發展跨境代收轉付金流服務之方向為何? 三、金融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之關係究竟為合作?競爭?抑或是競 合?. 2.

(10) 第 1.2 節 研究方法. 本研究主要運用之研究方法,茲說明如下: 1.文獻分析法:以有關第三方支付之中英文期刊、專業書籍與投資報 告作為參考,並以文獻探討作為分析之基礎。 2.制度比較法:本研究將中、美及我國之第三方支付制度,進行有計 劃、有目的的敘述,對照、分析、探求、批判,找出其中的異同優劣,並 歸納出趨勢或原則,作為解決本文有關問題或改進制度之參考。 3.歸納法及演繹法:分析評論瞭解第三方支付業務發展方向,對我國 金融業可能造成之影響,提出未來相關法令之立法建議與金融業之發展策 略。. 第 1.3 節 研究流程. 本研究第一章為研究背景與動機、研究方法和流程。第二章進行文獻 探討。第三、四章就信託及履約保證機制與跨境代收轉付金流服務深入研 究。第五章針對電商金融與傳統金融進行分析比較。第六章探討金融業者 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之關係,最後推論台灣金融業發展第三方支付與跨境 支付管理業務之最佳策略並提出建議。本研究之研究流程如圖 1-2 所示:. 3.

(11) 訂定研究主題與目的. 資料蒐集與文獻探討. 法規與相關文獻. 實務案例. 信託及履約保證機制. 跨境代收轉付金流服務. 第三方支付行業之電商金融業務. 台灣金融業競合分析. 結論與建議. 圖 1-2 本文研究流程圖. 4.

(12) 第二章 文獻回顧 由於台灣正式開辦第三方支付業務的時間不長,相關數據及文獻有限, 因此,本章主要之文獻資料以中國及美國之學者較多,本章 2.1 至 2.3 節 先探討中、美、台相關法規,2.4 節以各國最知名業者進行實務案例分析。. 第 2.1 節 中國相關法規 中國對於第三方支付的法律規範,梁文彧 (2011) 主要歸納為以下幾 類:第一類為針對第三方支付業者的專法,主要為 2010 年 9 月實施的《非 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管理辦法》 ,確立第三方支付業者與業務的法律定 位,並建立具體的監管措施,規定本項業務為核准制,由中國人民銀行審 核,未經核准,任何非金融機構不得從事支付業務;並在監管方面,要求 第三方支付業者將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制度、支付業務收費項目和收費標 準需向所在地央行分支機構申請備查。 第二類包括《電子簽名法》 、 《電子認證服務管理辦法》及《電子認證 服務密碼管理辦法》等有關簽名和認證的法規,是為了第三方支付各項電 子支付交易的傳輸提供法令基礎。 第三類為《銀行卡業務管理辦法》 、 《電子銀行業務管理辦法》及《電 子支付指引 (第一號) 》 ,針對銀行卡和網路銀行的規範,第三方支付經常 要透過上述兩種機制來配合,因此相關的法規具有一定的影響力,其中《電 子支付指引 (第一號) 》主要規範第三方支付爭議中銀行及用戶的責任承 擔,但對兩者應承擔責任的原則、賠償方式則未涉及;其他未盡事項適用 《合同法》 、《反洗錢法》、《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等。 劉紅良 (2010) 認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對第三方 5.

(13) 支付的影響主要有三項: 1.設定核准門檻:該辦法規定如果申請人於中國全國範圍內從事本項 業務,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1 億元;擬於省或同層級範圍內辦理 支付業務,其註冊資本最低限額為人民幣 3,000 萬元。 2.導致經營模式的轉變:明訂第三方支付業者接受的客戶儲值款項不 屬於支付機構的自有財產,禁止業者使用任何方式挪用客戶儲值款項,有 助於防範業者濫用儲值款項。 3.加強貨幣資金和風險控管:第三方支付業者應遵循「支付業務許可 證」核准的業務範圍從事營業活動,不得從事核准範圍以外的業務,亦不 得將業務外包,明確釐清未來的責任歸屬 除了上述三個方面以外,對於資本適足率也有明確的規定,第三方支 付業者的實繳貨幣資本與客戶儲值款項日均餘額的比例不得低於 10%1。 資本適足率反映第三方支付業者在客戶儲值款項遭到損失後,能以自有資 本承擔損失的能力。這項指標可抑制風險,保障客戶權益,確保第三方支 付業者的正常營運與發展。 然而,李莉莎 (2014) 指出目前中國的第三方支付制度仍存在有下列 問題: 1.實體機制的不足:首先,由於電子商務不受地理空間的約束,跨省 或跨境支付是必然的發展方向,即便資本額較低的業者選擇成為區域性的 支付機構,跨域經營的違規事件也屢見不鮮,因此依照業務範圍區分註冊 資本最低限額的方式既不科學也不實際。 其次,註冊資本最低限額設定過高,從表 2-1 可以看出中國的資本門 檻遠高於其他先進國家,明顯不利於中小企業進入市場,亦不利於創新力 提升。 1. 客戶儲值款項日均餘額是指儲值款項存放於銀行等法人機構,根據最近 90 日內第三方支付業者 每日日終的客戶儲值款項總額計算的平均值。參見《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管理辦法》第 30 條第 2 款。 6.

(14) 表 2-1 各國第三方支付機構資本門檻比較表 中國 初始資本要求 (原幣) 折合人民幣. 全國 1 億元 省 3,000 萬元 全國 1 億元 省 3,000 萬元. 美國. 歐盟. 澳洲. 2.5 萬元. 35 萬元. 500 萬元. 15.8 萬元. 292 萬元. 3,300 萬. 資料來源:李俊平 (2012) , 《第三方支付法律制度比較研究》 ,湖南師範大學出版社,頁 165, 表格為本研究自行整理。. 最後,資本適足率要求過高,目前中國銀行業的資本適足率是 8%, 第三方支付業者的資本適足率卻高達 10%,造成沉重的資金負擔。 2.程序機制的不足:其一,缺乏對監管機構履行審查職責的時間限制, 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需經所在地中國人民銀行分支機構審查後,由 中國人民銀行核准。但對於審查及核准期限均未訂定,相較於美國規定 120 天,歐盟規定 3 個月,可能造成監管機構出於不正當理由延宕。 其二,在核准制之下, 「支付業務許可證」核准與否,對於申請人有 無通知義務?若有,通知時間及方式為何?不核准時是否通知拒絕理由, 法規中無明確規定,在市場退出機制方面亦有相同情形,使申請人的知情 權得不到保障,尤其是對於不准予辦理或勒令停業的業者。 其三,救濟制度的缺乏。當申請人申請「支付業務許可證」遭拒,或 業者被勒令停止全部或部分業務,法令並未賦予救濟權。救濟制度的缺失, 容易產生各種權利濫用的行為。 鑒於目前中國的三方支付相關法規存在的問題,歐陽衛民 (2010) 認 為中國應在堅持「促進創新與規範發展並重」的原則下,加強第三方支付 的法規設計:1.建立明確的業務核准制度,對各種原因不適合的機構使其 得依法退出,維護服務品質,保障客戶儲值款項的安全。2.加強對申請人 資格的審理,資本的要求為最關鍵之因素,充足的資本為的三方支付業者 穩健經營的必備條件,雖近年有些國家對其資本要求有所放寬,但對制度、 7.

(15) 管理、技術及利害關係人的監管,仍應該落實查核。 同時,他也認為《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業務管理辦法》及其實施細則 頒布後,對第三方支付業務的監管應遵循以下基本原則:即堅持依法行政、 依法監管的原則,堅持公平競爭與永續發展的原則,堅持安全與效率兼顧 的原則,堅持第三方支付市場開放原則,堅持政府監管、業者自律、自我 約束的原則,提出對於中國目前法規修法上的建議,亦可作為台灣制定科 技政策之參考。. 第 2.2 節 美國相關法規. 歐美等先進國家早在 20 世紀 70 年代就開始制定有關電子支付及非銀 行類金融機構和金融服務的相關法規,至今已形成一套完整法律架構與監 管模式。在美國,聯邦儲蓄保險公司 (FDIC) 早於 2000 年表示第三方支付 屬各州管轄範疇,美國統一州法委員會 (NCCUSL) 隨之於 2001 年 7 月通 過《統一資金服務法》,提供各州作為立法參考。 周圻山 (2013) 以全世界最大的第三方支付業者 PayPal 在其發展過程 中面臨的法律問題,分析美國的制度。2000 年 7 月,紐約州銀行管理局指 出 PayPal 將資金留存於客戶帳戶內以供將來備付屬於非法經營銀行業務。 加州和愛達荷州等也提出 PayPal 可能涉嫌非法經營銀行業務之警告。對此 PayPal 進行以下應對處理:第一,積極改變其相關資金運作模式,將客戶 資金獨立於自有資金之外。第二,強調 PayPal 是根據與客戶的用戶條款2運. 2. 在 PayPal 的用戶條款中提到 “PayPal acts as a payment service provider by creating, hosting, maintaining and providing our Service to you via the Internet. We do not have any control over the products or services that are paid for with our Service. We cannot ensure that a buyer or a seller you are dealing with will actually complete the transaction.” 澄清 PayPal 和用戶間的代理關係,還明確 表示自己僅作為網路支付服務的提供者。 8.

(16) 用資金的,該協議使 PayPal 和客戶間建立明確的契約關係,即作為客戶的 代理機構,而非從事銀行業務。第三,說明 PayPal 的主要業務為提供支付 處理服務的必要附屬工具,並不能因此而判定 PayPal 在辦理涉及高度監管 的銀行業務。 最終,聯邦存款保險公司根據聯邦銀行條例裁定其非銀行,理由有二: 一是 PayPal 接受的資金非屬聯邦法律所定義的存款,而是對客戶的負債, PayPal 也未實際處理或保有用戶帳戶內的資金。二是 PayPal 不具銀行執照, 而依美國法律,從事銀行業務應取得銀行執照。 徐箐、胡皓淵 (2005) 提出,代理機構 (agent) 為英美法上的一種廣 義的概念。參照美國的代理法理論,代理係指其中一方同意在另一方的監 督下為了另一方的利益而實施一定的行為。儘管代理關係不一定是建立在 契約關係上,但基本上仍是一種合意,意即要求授權人(本人) 表明願 意代理人代表其為一定之行為,並承擔一切後果;代理人同意代本人行為, 並願意接受本人之指示或控制。 在 PayPal 作為用戶的代理人處理網路代收轉付行為時,PayPal 之職責 就基於其在用戶條款中的說明和承諾,履行經用戶合法授權的付款通知和 收款通知義務。而基於作為客戶代理人和資金的管理人(保管人)對用戶 的個人與帳戶有關信息都應有合格的保密義務,並保證線上支付資金的安 全流暢。PayPal 在使用條款中特別載明,不將資金用於公司的其他目的, 而且發生公司破產的情況時,不將用戶的資金主動歸屬於債權人名下。 趙蕊 (2006) 在此方面之研究認為第三方支付業務在美國屬於貨幣移 轉業務,實質上為傳統貨幣服務的延伸,因此美國並沒有將其視為一類新 種業務通過專法監管,而是從貨幣服務業務的角度監理。《統一資金服務 法》是監管第三方支付業者的一部重要法規,適用於 40 多州的非金融機 構貨幣服務的管理。2001 年 911 事件後頒布的《愛國者法案》則規範了有 關洗錢、及時彙報可疑交易的控管措施。另外, 《電子通訊隱私權法》 、 《美 9.

(17) 國金融改革法》、 《統一商法典》和《電子資金移轉法》等法規,也分別從 不同面向規範第三方支付機構的電子交易活動。 有關於《電子通訊隱私權法》是美國國會於 1986 年制定,以延伸原 先在電話有線監聽的相關管制,Mason (1986)於《資訊時代的四個倫理議 題》 中提出包括隱私權 (privacy) 、正確性 (accuracy) 、所有權 (property) 、 存取權 (access) 等概念,其中隱私權之定義係指「避免干擾的權利,以及 免於遭無理人士的侵犯。在未經當事人同意及授權之前,資訊持有人不得 將當事人所提供的資訊移轉用於另一目的。」 從 1988 年 10 月歐盟通過的監督隱私權保護指導原則 (OECD 原則) 、 1997 年 7 月美國政府公布的《全球電子商務架構》中的自律政策,到 1999 年 5 月柯林頓總統的新財務隱私權和消費者保護法案;甚至 1998 年 8 月 美國 50 家主要企業與貿易工會所組成的線上隱私權聯盟和全球網路協會 (World-Wide Web Consortium) 所制定的隱私權偏好平台標準 (P3P) 機制。 不但鼓勵國家或企業支持接受隱私權的相關法律與行為,同時也更進一步 點出個人與資訊使用者具有下列的權利與義務,讓資料使用者達到使用個 人資料的目的: 1.個人有被告知資訊蒐集的權利; 2.企業有考量實際使用,適當蒐集資訊的義務; 3.個人有修改、刪除個人資訊及選擇利用方式的權利; 4.企業應有保持資料正確性與即時性的義務; 5.企業有安全管理並保護個人資訊的義務; 6.企業應展現對個人資訊負責的義務。 未來隨著電子商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業者掌握了客戶的消費習慣、 各種付款機制等重要資訊,對於隱私權的維護必須格外重視。呂光 (1985) 研究此領域多年,曾指出我國法律中並無隱私權這個名詞,有關隱私權的 保障,僅散見於憲法、刑法、民法及著作權法等法律條文之中,隱私權之 10.

(18) 概念主要累積於美國各級法院歷年的判例,而這些判例對於亞洲國家建立 良好電子商務環境有許多值得借鏡之處。 基於的三方支付業務的敏感性,客戶個人隱私受侵害時往往面臨嚴重 損失,因此有必要根據第三方支付等新興科技產業運作方式,建立資訊適 當收集、利用、保管與傳播之管理機制。. 第 2.3 節 台灣相關法規. 2.3.1 條例通過前之文獻 相較於第三方支付業務發源的美國及蓬勃發展的中國,我國的第三方 支付業務正處於萌芽階段,本研究以 2015 年 1 月 16 日通過的第三方支付 專法《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以下簡稱條例)為分水嶺,分別就通 過前與通過後學者之研究進行歸納分析: 鍾瑜 (2010) 認為在行政監管上,我國 2009 年通過的《電子票證發行 管理條例》 雖開放非銀行業從事金流業務,但僅限於多用途電子票證業務, 若第三方支付業務適用該條例,則可能過於嚴格而導致發展受限。主要因 素為:一是資本額過高;二是該條例之補充規則《電子票證發行機構管理 規則》,說明電子票證係以「消費」為目的,禁止電子票證間互相移轉資 金。因此除建議訂立適用於第三方支付之定型化契約範本3外,亦建議順應 國際趨勢,明確訂定第三方支付之法律規範。 另可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輔助稅捐機關來稽查網路交易稅,及結合我 國第三方支付業者、銀行及警政單位共同打擊犯罪。本研究將提出與跨境 支付管理業務結合之方式,以達成上述目的。 3. 經濟部業於 2014 年 1 月 13 日訂定《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 ,並 自 2014 年 4 月 15 日生效。 11.

(19) 孫嘉蔓、簡榮宗 (2013) 認為若依《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第 26 條規定:「為健全信用卡市場發展,收單機構對於特約商店之請款應直接 撥付予該特約商,不得撥予第三人。」第三方支付的角色無法存在。除非 提供網路交易平台服務業者同時為該平台接受信用卡交易之特約商店,銀 行業者可考量風險及監管規範,決定是否接受第三方支付業者成為所屬信 用卡特約商店;而具有特約商店資格的業者便可依用戶買家之指示,向收 單銀行請款,再將貨款支付給賣家。 然金管會當時的看法是「非銀行之第三方支付服務業者不得經營多用 途支付使用之儲值業務」4。因此,無論是既有的《電子票證發行管理條例》、 《信用卡業務機構管理辦法》或《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 因為立法初衷、歷史背景及環境變遷,若僅以修法之方式,將難以因應現 在第三方支付的問題。 因此,建議得在考量「電子商務的發展」、「第三方支付在途資金的 安全問題」、「完整金流支付工具」、「消費者保護」及「稅務、資訊安 全、監理措施」等重要原則下,邀集政策利害關係人與相關單位,就第三 方支付服務業面臨之問題、配套辦法,研議制定適宜之電子支付專法及執 照,並認為由銀行業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共同合作乃為較理想之方式。 林祐任 (2013) 透過分析第三方支付之經營模式,整理出業者對銀行、 業者對網路商店與業者對消費者的法律關係。在銀行部份,基於合作關係 應包含委任與代理之法律關係。而網路商店部分,為委任關係,而在消費 者部分,則視情形分別成立消費寄託、代理與委任關係。本研究將於本基 礎上就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銀行間之信託及保證關係進一步深入探討。. 4. 參照金管會網站「金管會協助發展電子商務金流服務」新聞稿,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 20130604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 table=News,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1 月 21 日。 12.

(20) 另就第三方支付業者之用戶條款解析風險責任歸屬,無論是在自身商 品或服務之提供、受第三人損害、預先設定損害賠償上限或是限縮法定有 效期間,若適用條例實施前之法律基礎,將出現一概無效之情形。因此實 務上直接援用條例頒布前之法律規範雖有其監管實施上之困難,但尚不足 以成為完全排除法律制度之正當性,建議應以公平的原則就不同型態的案 例作判斷,或研擬訂立專法以建立一套規則,此項結論與鍾瑜 (2010) 及 孫嘉蔓等人 (2013) 之研究頗有類同之處。. 2.3.2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 2014 年行政院聽取業者意見,督促金管會開放非銀行業辦理第三方支 付業務。金管會建議業者儘速與銀行業者合作,由銀行擔任第三方支付保 管機構,以協助業者解決金流及跨境支付結匯等問題,並於 2013 年 6 月 4 日發布「金管會協助發展電子商務金流服務」5。 期間第三方支付業者 PChome Online 董事長詹宏志先生多次利用大眾 媒體批評主管機關,並獲部分學者支持,成功製造輿論壓力;之後,與其 他相同看法的業者聯盟6,對政府提出建言,促使政策方向不斷調整,讓主 管機關制定政策過程,從不願開放、小幅開放、趨向較大幅開放,許可非 銀行業者開辦範圍擴至銀行核心業務資金匯兌。條例最終於 2015 年 1 月 16 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同年 5 月 3 日生效。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主要有 8 大重點,包含: 第一,開放無實質交易基礎的「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業務。. 5. 金管會網站「金管會協助發展電子商務金流服務」新聞稿 http://www.fsc.gov.tw/ch/home.jsp?id=96&parentpath=0,2&mcustomize=news_view.jsp&dataserno= 201306040003&aplistdn=ou=news,ou=multisite,ou=chinese,ou=ap_root,o=fsc,c=tw&toolsflag=Y&d table=News,最後瀏覽日期:2015 年 2 月 4 日。 6 台灣網際網路暨電子商務發展協會 (TIEA) 成員包括網路家庭的支付連、智冠集團智付寶、歐 買尬的歐付寶、遊戲橘子轉投資的樂點卡及藍新科技等公司。 13.

(21) 第二,訂定電子支付機構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5 億元,但僅經 營代理收付實質交易款項業務者之最低實收資本額為新台幣 1 億元,且均 應向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在進入門檻的要求上,與中國要求的人民幣 1 億 元相當,高於歐美及澳洲。 第三,開放電子支付機構及電子票證發行機構得相互兼營業務。 第四,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收受每一位使用者之儲值款項餘額及辦理 每筆電子支付帳戶間款項移轉,均不得超過等值新台幣 5 萬元。 第五,導入銀行協助管理專用存款帳戶運作情形的機制;且專營之電 子支付機構對於儲值款項應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第六,為避免電子支付機構未依規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 應提撥一定比率資金,設置清償基金。 第七,要求電子支付機構應建立內控內稽制度。 第八,強制電子支付機構加入主管機關指定之同業公會組織,並由其 協助建立相關自律規範,採他律與自律雙重併行。 條例為一綱要式之規範,許多施行細節及標準均未明訂,由主管機關 以相關子法方式訂定,或頒布行政命令俾使各業者落實法令遵循,本研究 將試圖依據目前條例的規範,分析第三方支付產業之發展與提出建議。. 第 2.4 節 實務案例之文獻 2.4.1 中國支付寶 劉文良 (2013) 整合 Kavin、Katz 等學者的理論,說明網路效應 (network effect) 係指一項產品對使用者的價值取決於總使用人數,此即在市場上佔 有優勢地位。網路效應來自於網路外部性 (network externality) ,也就是 一項網路產品的價值隨著成員數目的增加而呈等比級數增加,上升後的價 14.

(22) 值又會吸引更多成員加入,反覆循環,大者恆大;而網路外部性主要決定 於: 1.直接實質影響:當使用相同或相容產品的消費越多所產生的直接網路 外部性便越大。 2.間接影響:意指互補性或是其他週邊產品的使用者人數。當使用者越 多,產生的間接網路外部性效應也越大。 第三方支付服務十分符合上述條件,中國的支付寶與美國的 PayPal 都因為服務領先、行銷策略的成功而吸引大量使用者,進而吸引更多使用 者的加入;另外它們所依附的淘寶網、天貓及 ebay 的成長亦不斷為其擴充 客源,網路外部性效應造就了其難以撼動的地位。 因此,本研究以分別於中國、美國及台灣各具有最高知名度的第三方 支付業者為實務案例,研究它們與金融業之間的關聯。 支付寶是由「阿里巴巴集團」 於 2004 年 12 月創辦的第三方支付平台, 現為阿里巴巴集團的關係企業。支付寶原本設立的目的是為了解決淘寶網 交易安全問題所增設的第三方服務,但上線後規模擴張超乎預期,至今支 付寶的用戶已經超過了 8 億,甚至超越淘寶網的 5 億使用者,幾乎每個中 國成年人都有支付寶帳號。歸功於支付寶除了是淘寶網的配合第三方支付 服務,又具有轉帳功能,使用者間可進行帳務往來,速度比銀行迅速,台 商與經常往來中國的台灣工作者也經常使用支付寶當作財務工具。 值得一提的是中國民眾在支付寶開通後,如果沒有和銀行連動 (銀 行帳戶或銀聯卡)必須通過實名認證程序,否則不能使用它來交易。亓漢 威 (2014) 認為支付寶只是網路交易時代中必然的產物,解決了中國廣大 內部市場的一般商業交易付款安全問題,是因連結了傳統的銀行業個人帳 戶認證而成功,關鍵是金融業者先得同意「連結認證」,以及「餘額寶」 支付高於銀行的利息,是否能就此撼動金融服務金融市場的說法是有所保 留的。 15.

(23) 楊懷珍 (2007) 認為,銀行已建立值得信任的品牌,擁有完善的通路, 由此而得到民眾和廠商的信任。在未來的成熟電子商務模式中,銀行是第 三方支付產業鏈的基礎角色,第三方支付平台則是核心角色。因此加強與 銀行的深度結合,和金融業保持密切的合作關係,欲拓展跨境第三方支付 業務應借助銀行品牌和通路推廣創新服務,提供當地語系的支付平台是合 作廠商支付成功的保障。. 2.4.2 美國 PayPal 美國最著名的電子現金付款系統為創立於 1999 年的 PayPal,在全球 擁有約 1.75 億名有效會員,2008 年藉由 PayPal 所處理的交易款項總金額 達六百億美元,佔全球電子商務總額的 9%,美國電子商務總額 15%。 PayPal 提供付款處理服務給個人與公司,其獲利來源係來自於浮動 (float) , 也就是暫存在 PayPal 帳戶裡但沒有立刻使用的資金。在業務推出兩年後, 它開始向公司收取交易處理費。 Penenberg (2009) 指出 PayPal 本質上為眾多依附在 ebay 上的產品之一, 諸如 PayPlace、gMoney 及 Yahoo PayDirect 等眾多新進競爭者,全都積極 想從這市場上分一杯羹,但其最主要的威脅還是來自於 ebay,在 ebay 眼 中 PayPal 就如同寄生蟲般不斷從自己的網站上吸走大量金錢。 ebay 曾經試圖以收購來的信用卡處理公司 Billpoint 取代 PayPal,但無 論它使用任何方式都無法剔除羽翼已豐的 PayPal。雖然 ebay 可以封殺 PayPal,但卻有觸犯反托拉斯法的風險。最終 ebay 決定放棄 Billpoint,而 以 15 億美元天價收購了 PayPal,成本遠高於原先估計的 3.2 億美元。 Schneider (2011) 也提到 PayPal 的成功引起了許多銀行的覬覦,它們 認為自己有傳統付款處理的經驗,將足以對抗 PayPal,例如花旗銀行7及西. 7. 花旗銀行曾經營其 e2it 付款服務,於 2003 年結束。 16.

(24) 聯公司8等鼎鼎大名的跨國企業都曾跨足第三方支付業務,但最終都難逃失 敗收場。究其原因在於 PayPal 把第三方支付服務的功能發揮到淋漓盡致, 使得其他競爭者沒有立足的餘地。PayPal 之所以能擁有如此優勢,不只是 它最先進入市場,還有它比所有競爭者還能把這項服務不斷修改到更完美 的境界,讓 PayPal 用戶沒有誘因轉到其他第三方支付服務提供者。. 2.4.3 台灣支付連 支付連 (PChomePay) 第三方支付服務是由 PChome Online 子公司-支 付連國際資訊股份有限公司所提供。目前主要服務對象為露天拍賣網站的 使用者,強調賣家透過支付連收付款,可提高賣場信賴度,增加收款的管 道。積極整合電子商務「物流」 、 「金流」與「資訊流」三大核心力。 如遇到消費糾紛,支付連有延遲撥款的功能,但若要將款項取回,必 須向客服提出報案三聯單或各地方政府已受理該消費爭議申請之正式公 文,及消費爭議申訴證明,而賣方須提供客服出貨證明及買家簽收證明, 支付連將持續暫停撥款。款項將保留到買賣雙方提供判決確定證明書或買 方及賣方所傳送之爭議和解記錄,才會將留存在支付連的交易貨款依最後 決定的款項歸屬權,進行後續的退款動作。用戶如遇消費糾紛還是得自行 報案或是跟消保官協調,支付連並不涉入協助處理9。 賴亞筠 (2011) 認為支付連為顧客帶來的價值為:1.建立網路交易信賴 體系;2.便利有效的支付方式。而支付連所具有的關鍵優勢為:一是 PChome Online 集團的資金挹注,二是掌握先驅者的優勢,三為多重安全保障措施, 包括「支付密碼」、 「實名認證」及「足額履約保證」等,第四為擁有大量 使用者,即露天拍賣網站是 PChome Online 與 eBay Inc.公司共同合資所成. 8 9. 西聯公司旗下的 First Data Corporation 曾提供了名為電子金錢訂單的服務,於 2007 年結束。 參照支付連網站 http://www.pchomepay.com.tw。 17.

(25) 立的網路拍賣服務平台,是台灣最大的網路交易通路之一。 支付連是否能掌握以上優勢,在台灣第三方支付市場上成功領先其他 金融及非金融電子支付業者,甚至擊敗國外知名業者,將考驗其技術與創 新能力。. 第 2.5 節 本章小結 從本章的文獻研究可以發現以下結果: 1. 各國主管機關均十分重視第三方支付業者的風險管理和內部控制。 在法令上明確將其與金融業做區分,並要求所收取的儲值款項皆應該以存 款方式存放於銀行帳戶中,其中又以我國法令特別要求儲值款項應全部交 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履約保證,所以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金融業間有密不 可分的合作關係,本研究接下來將持續分析第三方支付業者選擇信託或履 約保證之優缺點及可行方式。 2.購物網站的支援在第三方支付業者的發展扮演重要的角色。在中國 與美國的實務案例中,可以發現中國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因為有整個購物網 站平台的支援,較美國的業者依附於購物網站平台的情形,發展較為壯大, 營運模式也較為多元化,但是發展至一定規模後皆會與金融業產生重疊業 務範圍的競爭,我國雖然第三方支付行業剛起步,但在專法訂立過程中, 已可看出政策利害關係人間的角力,後面章節將更深入探討兩種業者間的 競爭關係,並以金融業者的角度提出一些建議。. 18.

(26) 第三章 信託與履約保證機制 本章 3.1 節首先分析第三方支付業務中的信託機制,接著於 3.2 節分析 履約保證機制,並比較第三方支付採用信託與履約保證機制優缺點,及國 外與我國第三方支付儲值款項保障機制之差異,最後 3.3 節以保護消費者 的角度對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提出立法建議。. 第 3.1 節 第三方支付與信託. 第三方支付服務在網路交易過程中相較於傳統刷卡、轉帳交易方式, 第三方支付平台可以較有效的確保商品買賣的效率、交易雙方信用、退換 貨履行等重要環節,並且在交易處理過程中,第三方支付平台得以對買賣 雙方進行必要的限制及監督,然而用戶將資金存入第三方支付的帳戶,第 三方平台就成為了資金保管者,自始對儲值款項不具所有權,但隨著用戶 數量的增加,這項資金累積金額將會十分的龐大,另外第三方支付平台通 常能夠取代銀行部分功能,直接移轉交易款項,這部份我國主管機關在監 管方面,存有濫用交易資金的疑慮,亦特別注意業者惡性倒閉的風險,故 加強規範之。. 3.1.1 法律依據 我國 2014 年 1 月 13 日訂定的《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應記載事 項及不得記載事項》中,明確規範了對支付款項之保障,第三方支付業者 應就消費者之支付款項提供下述任一之保障措施,並於服務網頁明顯處揭 示:「支付款項已經取得○○金融機構提供之足額履約保證,前開保證期 19.

(27) 間自○○年○○月○○日至○○年○○月○○日,第三方支付業者並應於 到期前兩個月與金融業者簽訂新的足額履約保證契約」或「支付款項已經 全部存入與○○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所約定之信託專戶,專款專用。所 稱專用,指第三方支付業者為履行第三方支付服務契約之義務所使用」。 《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第 20 條明確規定: 「專營之電子支付機構 對於儲值款項扣除提列準備金之餘額,併同代理收付款項之金額,應全部 交付信託或取得銀行十足之履約保證。」即比照現行的電子票證業務模式 例如:悠遊卡等,業者須將資金信託給銀行或取得金融機構提供之足額履 約保證,此乃我國特有之強制規定,係因過去消費者購買預付型商品或服 務如儲值卡、禮券等,尚未消費即須先行付款,若未兌換商品或使用服務 前,發行業者倒閉或無法履行提供商品或服務,消費者須承擔預付款項之 損失風險。第三方支付所提供的儲值服務亦有相同的隱憂。. 3.1.2 信託架構分析 採用之信託架構為業者的選項之一,王志誠 (2013)認為我國信託業務 之發展,雖不如英美國家成熟,但我國主管機關逐漸採用信託架構,以協 助其保障消費者權益之目的。英國 Maitland 教授曾說過: 「若謂,英國人 在法學領域最偉大、最卓越的成就與貢獻為何,我實在想不出其他更好的 回應,亦即幾個世紀以來信託概念的發展」10,信託因目的不同作法也千 變萬化,在實務上,消費者與第三方支付業者間存在一種由第三人受託保 管的信託模式,因使用第三方支付服務前用戶需先支付一筆資金,與購買 商品與服務時有段時間的落差,或雙方信任度不足,故用戶儲值之資金先 交付第三人信託,於符合約定條件時,再由受託人按信託指示將資金交付。 此種信託架構,多係為交易雙方避免信用風險所成立,復因信託具有資產 10. Maitland, Frederic W. (1936), Selected Essays 129;cited Hayton, D.J. (2003), The Law of Trusts 24th ed., London: Sweet & Maxwell. 20.

(28) 獨立的優點,即使受託銀行或第三方支付業者倒閉也不會影響受託資產安 全,因此,信託還有破產隔離及排除強制執行的好處,可提升對消費者的 保障。 鑑於台灣目前無專營信託公司存在,均由銀行業、證券業兼營或證券 投資信託公司、證券投資顧問公司兼營部分信託業務,又考量受託人之主 要業務性質,爰目前受託人多由銀行業擔任。 依我國信託法第 1 條規定: 「信託為委託人將財產移轉或為其他處分, 使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為受益人之利益或特定之目的,管理或處分信託財 產之關係。」實務上所採行的信託關係為:第三方支付業者(委託人) 將 用戶的儲值資金(信託財產)移轉或設定於有管理能力且足以信賴的信託 業者(受託人),並以第三方支付業者自身為受益人,由信託業者管理或 處分該財產,其流程如圖 3-1 所示。此種委託人即受託人與受益人間因信 託架構存在以財產權為中心的法律關係屬於「自益信託」,如第三方支付 業者發生宣告破產、撤銷登記或歇業等事由,致無法履行交付款項或提供 服務之義務時,其受益權始歸屬用戶。 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戶 儲值、消費. 依委託人指 示撥付款項. 受託銀行. 物流業者. 商品或服務提供者. 圖 3-1 第三方支付之金錢信託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21. 第三方支付業者.

(29) 採用自益信託之優點為:第三方支付業者同時為委託人及受益人,與 信託業者簽訂信託契約,信託契約在信託受益權歸屬於儲值用戶條件成立 前,當事人僅有第三方支付業者(委託人兼受益人)與銀行業者(受託人) , 信託關係主體簡單明確;信託業者依信託法第 31 條第 2 項作成信託財 產目錄,編製收支計算表送交委託人及受益人,因委託人及受益人皆為第 三方支付業者,作業單純有效率。 相對於「自益信託」,亦有「他益信託」架構,第三方支付業者(委 託人)與將用戶的儲值資金(信託財產)移轉或設定予信託業者(受託人), 約定儲值用戶為受益人,依信託法第15條規定:「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 得經委託人、受託人及受益人之同意變更。」,優點在於以儲值用戶為受 益人時,可避免簽訂信託契約之第三方支付業者擅自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 方式,但《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應記載事項》已載明應以電子 支付機構為委託人及受益人。 採用他益信託最大的缺點為: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戶眾多且變動頻繁, 受益人人數及資料難以掌控,實務上受託銀行在取得信託財產之管理運用 同意權,及每年定期交付信託財產目錄及收支計算表時,實際運作上十分 困難,故目前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銀行均不願採取此架構。 自益信託架構下,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戶的線上儲值金額無論自那間銀 行匯入,都進入同一受託銀行信託帳戶的資金池內,由業者分帳管理。而 用戶間的實質「交易款項」 、「資金轉帳」或「小額信貸」,在金流的結算 則採「餘額交割」,只要次日在受託銀行的各用戶分帳間辦理餘額結算, 若有用戶申請儲值轉出或結清第三方支付服務,其餘額借差係屬於不同銀 行之金融帳戶,才得自資金池流出。 受託銀行在實務作業上最大的風險在於,用戶儲值與消費之數據資料 皆仰賴第三方支付平台,受託銀行難以控管第三方支付業者實際交易之金 額,亦無法確認交易是否有重複、錯誤或虛偽交易,一旦發生上述情形, 22.

(30) 受託銀行僅能依第三方支付平台所提供之資料,將信託財產依約撥付。. 23.

(31) 第 3.2 節 第三方支付與履約保證. 第三方支付本身即具有履約保證之功能目的,如同 2013 年 3 月經濟 部商字第 10202407100 號函釋定義第三方支付服務: 「從事配合金融機構 及履約相關條件,並與銀行合作,取得信用卡特約商店資格,提供電子商 務(含行動商務)買賣雙方收付擔保之中介機制之行業。」惟本研究所欲 探討之「履約保證」範圍,係指第三方支付業者與銀行建立之履約保證機 制,即所有用戶儲值於第三方支付平台之款項,在資金保管期間內,都會 由銀行負責履約保證。一旦發生第三方支付業者無法提供款項無法正常撥 付或財務困難之狀況,將藉由履約保證機制,讓用戶取回所儲值之款項, 或由其他業者代為提供服務。其流程如下圖所示: 1.購買商品或服務 買方 (付款者). 賣方 (收款者) 4.交付商品或服務. 2. 付 款. 銀行 價金保管專戶. 5.交易履行保管期過後撥款. 3. 通 知 付 款 完 成. 6. 發 動 提 領. 7. 匯 款. 第三方支付 業者帳戶. 圖 3-2 第三方支付之銀行履約保證流程圖 資料來源:智付保 Pay2go 網站 (www.pay2go.com)。. 然履約保證於我國現行法令並無明文定義,司法實務上一般認為,既 有「保證」二字,故應達成「保證人代他人負起債務或責任履行之義務」 , 24.

(32) 以符合法令規定或一般社會共通之概念,而依民法第 739 條定義,保證係 指「當事人約定,一方於他方之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由其代負履行責任 之契約」;在第三方支付服務定型化契約中加入足額履約保證機制,即由 金融業者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發生倒閉或無法履行契約義務時,代其返還儲 值金額。 惟「保證」與上一章節所述之「信託」於法律上有著大相逕庭之架構 與目的,詳見表 3-1。. 表 3-1 自益信託與履約保證機制比較表 自益信託架構 委託人將用戶儲值金額交付 信託專戶,受託人依信託目 基本模式 的專款專用,並負善良管理 人及忠實義務。 業務本質 信託 適用法令 信託法、信託業法 可 否 自 由 運 用 儲 僅得運用於主管機關訂定之 值款項 標的。 對銀行風險 較小 對用戶風險 較小 信託管理費,較低 銀行收費方式. 履約保證 當第三方支付業者宣告破 產或無法提供服務時,金 融機構需對消費者履行保 證責任。 授信 民法 可 較大 較大 利息,較高.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信託架構主要適用信託法及信託業法,履約保證機制適用民法相關法 規。在第三方支付業者可否自由運用儲值款項的角度上,雖然條例第 21 條僅規定專營之第三方支付業者對於「代理收付款項」 ,限以專用存款帳 戶儲存及保管,不得為其他方式之運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為其他方 式之運用;而對於「儲值款項」 ,得於一定比率內為運用於銀行存款、購 買政府債券、購買國庫券或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 其他金融商品。不過,條例並未明確限制採用十足履約保證機制之業者是 25.

(33) 否能就儲值款項為其他運用,但於金融實務上,業者選擇履約保證在資金 運用上會較信託有彈性,相對的對儲值用戶及銀行的風險也較高,故銀行 收費也較高。另外條例並未規範第三方支付平台的儲值款項專戶與取得履 約保證之銀行須為同一家,使提供履約保證的銀行監督不易,減少承作的 意願。 參考中、美之監理制度,相較於第三方支付儲值金額交付信託之制度 為我國所獨有之規定,履約保證或信用狀之取得亦為美國所制定之規範, 用於支應第三方支付業者於業務上可能擔負的賠償責任。業者應交 5 萬美 元的履約保證金,並且如擬在一個以上的據點提供服務,每增加一個據點 需要額外提供 1 萬美元的履約保證金,上限為 25 萬美元。同時,主管機 關有權在業者發生財務狀況不佳、有證據顯示資本淨值減少、財務損失或 者其他相關情形出現時,提高其履約保證金的要求,最高可以提高至 100 萬美元11。 另外美國聯邦存款保險公司透過提供存款延伸保險實現對儲值款項 的監管,規定對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平台儲值的資金必須存放在其保險的 商業銀行的無息帳戶中,每名用戶資金的保險上限為 10 萬美元。 而中國對於第三方支付業者的監管並未強制導入信託或履約保證機制,雖 然部分業者自行提供帳戶安全保障險,例如所有的支付寶實名用戶都能享 受到支付寶所提供的免費帳戶基礎保障服務,但保險理賠僅限於帳戶被盜 用所造成的損失;另外,眾安保險12的帳戶安全險則是由用戶自行選擇投 11. 參照美國《統一資金服務法》第 2 條 203A 的規定(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 ARTICLE 203A: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in subsection (b), the following rules apply: (1) A surety bond, letter of credit, or other similar security acceptable to the [superintendent] in the amount of [$50,000] must accompany an application for a license.(2) If an applicant proposes to provide money services at more than one location through authorized delegates or otherwise, the amount of the security is increased by [$10,000] per location, not exceeding a total increase of [$250,000].)及 203B 的規定 (Uniform Money Services Act ARTICLE 203B:The superintendent may increase the amount of security required to a maximum of [$1,000,000] upon the basis of the impaired financial condition of a licensee, as evidenced by reduction of net worth, financial losses, or other relevant criteria.) 12 眾安線上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註冊資本額 10 億人民幣,由馬雲、馬明哲、馬化騰三位企 業家,基於保障和促進整個電商行業發展的初衷創辦。 26.

(34) 保的,提供「全年不限次數理賠、案件快速回應、全程線上賠付」等保障 服務。但是對於業者本身經營不善所造成的損害則不在保障內容之內。 是以當支付寶發生倒閉情形時,用戶僅能就其由中國建設銀行所保管帳戶 內剩餘資金請求支付,若儲值金額遭挪用,則用戶權益將大大受損,與信 託及履約保證機制所提供的保障相比,仍是不相同的。以上分析差異之分 析再以表 3-2 表示如下:. 表 3-2 各國第三方支付儲值款項保障機制比較表 信託 履約保證. 其他. 台灣 美國 有 無 全額 5 萬至 100 萬美元 第三方支付業者應 強制每戶存款保險 提撥資金,設置清償 10 萬美元以內。 基金。. 中國 無 無 由與第三方支付業 者合作之保險業提 供免費或付費之保 險。.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綜上,目前我國法規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戶儲值款項之保障是最為嚴謹的, 要求全部交付信託或取得十足履約保障;美國雖要求履約保證或信用狀,但並不 要求十足擔保,而存款保險所保障每名用戶資金的上限為 10 萬美元;中國僅於 《非金融機構支付服務管理辦法》中的規定,強調第三方支付業者在設立儲值款 項專戶的分戶管理,主管機關對專戶主要透過商業銀行的業務稽核進行監管。從 第三方支付機構與商業銀行的法律關係角度分析,二者僅僅是存在民事契約關係, 商業銀行並無行政管理職能。無論中美,對於用戶儲值款項之監理均不若我國嚴 格,也因為信託及履約保證機制的強制要求,更加深台灣第三方支付業務與金融 業緊密的合作關係。. 27.

(35) 第 3.3 節 對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之建議 信託業目前擔任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受託人,受限於實際運作及法 令規定,只能由第三方支付業者成立自益信託;換句話說,有關第三方支 付業者跟受託銀行之間的信託契約關係中,用戶被排除在外。因為根據《信 託法》規定,自益信託的委託人(第三方支付業者)可以隨意更改契約。 本文以表 3-3 說明對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之建議。. 表 3-3 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修法建議表 法律名稱. 《電子支付機 構管理條例》 相關子法或範 本. 《信託法》第 15 條(信託財 產之管理方 法) 信託財產之管 理方法,得經 委託人、受託. 修改方式 1. 訂定「如變更信託契 約約定事項致影響 使用者權益時,應事 先列明變更之內 容,以與使用者約定 之通知方式通知,並 於網站等處揭示公 告。」條文。 2. 訂定「於委託人發生 破產宣告、遭撤銷登 記、歇業或有其他事 由,致對使用者儲值 款項有所損害時,信 託財產之受益權應 自動歸屬儲值客 戶。」條文。 信託財產之管理方法, 得經委託人、受託人、 受益人或主管機關之同 意變更。. 28. 說明 1.明確規定第三方支 付儲值款信託財產 之處理方式。. 優點 即時控制第三 方支付業者信 用風險,且不易 影響其他信託 業務。. 2. 規定業者萬一倒 閉,使用者已儲值 資金該如何透過信 託架構取回儲值款 項。. 授權主管機關規定業 法律位階較 者運用資金的範圍,並 高,於法令解釋 規範業者倒閉前,消費 上較無疑義。 者不致因排除於信託 關係外,而發生業者不 當處分信託財產或擅 自變更信託契約。.

(36) 人及受益人之 同意變更。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另外,第三方支付業者為委託人兼受益人,依《信託法》第 3 條、第 18 條規定有權終止信託關係、處分受益人之權利及變更信託財產之管理方 法,僅在第三方支付業者發生解散、宣告破產、重整、遭撤銷設立登記等 事由時,用戶始成為受益權之歸屬權利人;因此當業者有終止契約、處分 受益人之權利或信託財產管理處分方法不當等情事,而損及儲值用戶權益, 用戶因非信託契約關係人無法主張權利,難以有效保護消費者權益。 金管會於 2015 年 4 月 27 日公告訂定《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 約應記載事項》及《電子支付機構支付款項信託契約不得記載事項》 ,對 於第三方支付儲值款信託之訂定有較明確之解釋,惟仍建議主管機關未來 於修訂《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子法時,可增訂內容如「如變更信 託契約約定事項致影響使用者權益時,應事先列明變更之內容,以與使用 者約定之通知方式通知,並於網站等處揭示公告。」可避免用戶在不知情 的情況下利益遭到損害。 是故於《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相關子法中規定第三方支付儲值款 信託財產之處理方式,以及業者萬一倒閉,遍及全球的用戶已儲值資金該 如何透過信託架構及時取回儲值款項,並釐清第三方支付業者之債權人就 信託財產之受益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得否依法提出抗告之疑義。用戶 得免經過與其他債權人間繁瑣冗長的法律程序,可減輕業者惡性倒閉的影 響,並可即時控制第三方支付業者信用風險,且不易影響其他信託業務; 但條例子法屬行政命令,位階低於《信託法》 ,如發生糾紛,不免發生爭 議。然最有效之方式仍建議修改《信託法》 ,以明確法律位階,進一步保 障消費者權益。 29.

(37) 第 3.4 節 本章小結 本章針對現行《電子支付機構管理條例》進行分析有三點發現。其一, 比較信託及履約保證機制後發現信託架構為較佳方式。條例規定專營之第 三方支付業者對於代理收付款項,限以專用存款帳戶儲存及保管,不得為 其他方式之運用或指示專用存款帳戶銀行為其他方式之運用;而對於儲值 款項,得於一定比率內為運用於銀行存款、購買政府債券、購買國庫券或 銀行可轉讓定期存單、購買經主管機關核准之其他金融商品。不過,條例 並未明確規範採用十足履約保證機制之業者是否能就儲值款項為其他運 用。因此,衡酌對用戶及擔保銀行之風險及業者支付予銀行之費用成本, 以信託架構為較佳方式。 其二,目前我國法規對第三方支付平台用戶儲值款項要求全部交付信 託或取得十足履約保障,對消費者之保障是最為嚴謹的。隔離第三方支付 業者破產的風險,有助於用戶增加對第三方支付的信心,更加深台灣第三 方支付業務與金融業緊密的合作關係。 最後,銀行可選擇自行發展第三方支付業務。無論是信託及履約保證 機制,因為用戶指示均是透過第三方支付平台處理資訊流,由銀行處理資 金流,對於銀行來說,資料的正確性僅能仰賴第三方支付業者的信用,雙 方基於互信原則進行合作,銀行仍承擔風險;基於信用風險及倒閉風險考 量,若銀行自行承作第三方支付業務,或許為另一種發展方向。. 30.

(38) 第四章 跨境支付管理業務 所謂電子商務,電子只是平台,商務才是本質,手續費一向是金融業 穩定的收入來源之一,除了上一章節所提到擔任第三方支付的受託銀行或 履約保證機構以外,銀行還有一群服務對象-特約商店,銀行能夠在電子 商務的服務上提高品質與速度,為特約商店吸引更多客戶,進而增加銀行 手續費收入,共創雙贏,本章將介紹金融業面對兩岸在網路發展與消費型 態改變下,結合既有業務上進行的創新獲利模式。. 第 4.1 節 跨境代收轉付金流服務架構 台灣網路購物付款方式,無論是金融卡轉帳、信用卡線上交易或便利 超商、物流業貨到付款等皆已發展成熟,而中國網購付款機制則絕大多數 倚靠第三方支付平台完成付款。兩岸閉鎖近 60 年,近年中國經濟起飛、 國民所得提高,民眾對於 MIT 台灣精品具有憧憬,加上同文同種,台灣商 品銷往中國具有競爭力,雖然我國已開放陸客來台觀光,仍無法滿足廣大 民眾對台灣商品的需求,因此在網路上商品資訊透明、宅配到府的便利服 務,成為中國網民上網購買的誘因,但囿於兩岸金流不夠暢通,無法在台 灣網站簡便地購買商品。 故透過與中國第三方支付平台業者串接合作,一來保障交易安全,二 來引進新的金流支付工具,擴大我國電子商務之範疇。 然而,與中國第三方支付平台串接將面臨兩個流程須處理: 一、技術串接:係指客戶的網路特約商店如何透過銀行第三方支付- 跨境支付平台提供之功能,讓中國地區的網路使用者能在其網站上購物消 費,並以其在中國第三方支付儲值帳號完成付款。 31.

(39) 二、代網路特約商店結匯:消費者以中國第三方支付儲值帳號完成付 款後,中國第三方支付平台如何定期將累計代收之非台幣貨款交付我國銀 行,銀行再代替網路特約商店辦理結匯,最終以台幣支付網路特約商店而 結束全部交易過程以完成拓展中國市場之目標。 於流程及技術上並不困難,因此在主管機關主導及法規開放下,各家 金融業者無不爭先恐後,積極搶食這塊大餅,深恐機會稍縱即逝,失去了 獲利先機。 目前國內開辦的第三方支付服務主要分 2 大類,一是跨境代收代付 (inbound) 服務,也就是讓台灣商品銷售給對岸民眾,而國內業者、賣家透 過第三支付平台,可順利收到貨款,而中國的民眾也能順利買到物品,目 前已有玉山銀、上海商銀、台新銀、中信銀、合庫銀、兆豐銀等金融業者, 提供此服務。 其主要流程架構如圖 4-1 所示: 網路特約 商店. 台灣金融 業者. 10.以台幣付款. 向銀行申請. 商 店 出 貨. 清. 2.建置特店基本資料. 作. 4-2.. 業. 3.提供銀. 5.. 行跨境支. 特店管理. 清算作業管理. 支. 付模組. 付. API 供中. 貨. 國網友付. 6.通知網路特約商店確認付款成功. 網路特約商店網 站商品頁面. 物流公司. 第三方支 付平台. 算. 1.網路特約商店 7.. 9.. 為 會 員 並 儲. 交易收款管理 4-1.網路購物. 8.交付商品. 款. 成. 值. 中國 消費者. 圖 4-1 跨境代收代付 (Inbound) 服務流程圖 資料來源:本研究自行整理。. 32.

(40) 以台灣地區率先與「支付寶」合作之合作金庫銀行為例。與合作金庫 簽約的網路特約商店除了以信用卡、自動櫃員機 (ATM) 付款外,增加配 合支付寶的付款方式選項,消費者可有多元付款選擇,合作金庫居中扮演 「跨境代收轉付」的角色。 中國消費者購買網路特約商店的產品後,選擇透過慣用之支付寶進行 人民幣扣款後,將人民幣兌換成美元,合作金庫收到美元後,約二週左右 貨品消費者收到商品後,合作金庫再將美元兌換成新台幣,交付給店家。 無論是國內或國外之第三方支付平台皆可選擇與國內銀行進行簽約合 作。 另一種跨境代收代付 (outbound),則是反向的,據淘寶網統計,2013 年淘寶網在台灣擁有會員數約 80 萬人,2012 年交易額達 460 億元,顯見 台灣民眾對中國商品的興趣也在逐漸成長,若要購物同樣可使用第三方支 付平台,安全無虞地付款及取貨,目前提供此服務的國內業者不多,以銀 行業來說,2014 年初玉山銀獲得主管機關核可成為首家可承做跨境 outbound 的銀行。台灣買家能透過其 WebATM 跨境購買淘寶、天貓等商 城的商品。目前合庫銀、上海銀及台新銀等金融業者也積極申請主管機關 核准中。. 第 4.2 節 實務案例與分析-玉山銀行 4.1.1 玉山銀行案例 在多家有意進軍第三方支付市場的銀行當中,玉山銀行是最積極的業 者之一,玉山銀行在 2013 年 9 月即率先與歐買尬子公司歐付寶跨業合作 推出儲值支付帳戶,兩者分別是台灣第一家落實實名認證機制與跨業儲值 支付帳戶的第三方支付業者及金融機構。另外,玉山銀行同時也與數字科 33.

(41) 技合作,將旗下虛擬寶物交易網站 8591 網之網路虛擬寶物買家、賣家代 收代付業務,皆正式交由玉山銀行承作,估計玉山銀行因此獲得 8591 網 站的 170 萬會員,移轉至玉山銀行代收代付帳戶。 玉山銀行的第三方支付服務重心著眼於「網路代收代付」,早在財政 部於 2001 年發佈「銀行發行現金儲值卡許可及管理辦法」時,玉山銀行 即洞燭先機,發覺到台灣這股支付市場的潛力,推出了「玉山 eCoin」服 務,其推出時間甚至比成立於 2004 年的支付寶還早。 但是起步早,不代表就能獲利, 「玉山 eCoin」開辦經過五、六年,結 果發展並不算順利,反而較晚起步的支付寶有淘寶網配合作為後盾,加上 技術與環境水到渠成,一躍成為中國第三方支付業龍頭。玉山銀行因此從 中汲取到寶貴的經驗。 台灣的網路購物環境已發展成熟加上前述在第三方支付的領域裡,玉 山銀行主要提供「網路代收代付」服務,但是台灣的 ATM、便利超商、物 流公司等實體代收代付極為便利,消費者對履約保障的需求相對較低,專 業發展「網路代收代付」的純支付服務,並不能達到獲利目標。玉山銀行 開始轉變策略,單純發展支付,不如進行整合。 玉山銀行確立了第三方支付服務上「異業結盟」的目標,與歐買尬歐 付寶、數字科技 8591 合作,即是這項整合的起步。購買習慣 (Buying habit) 是消費者在長期的經濟和社會活動中逐漸形成的、不易改變的購買商品的 行為,消費者偏好他們所習慣的支付管道,而具有便利支付管道的電子商 務平台強項在於吸引會員,銀行的強項則在於管理金流,整合後結合彼此 的強項,創造出最符合消費者及商家需求的電子支付環境。 除了與國內業者合作,玉山銀行也與 Paypal 及支付寶合作,推出「玉 山全球通」 、「兩岸支付通」兩項服務。 一、玉山全球通 (E.SUN Global Pass):為提供 PayPal 用戶更好的金融 體驗,玉山銀行推出本項服務。透過 PayPal 適用於全球 193 個國家且支援 34.

(42) 26 種幣別的優勢,讓國內的買家能更便捷地在國外網站消費,同時也滿足 商品銷售到國際市場的台灣企業之需求,擴大跨境電子商務的實用性。 玉山全球通最大的創新在於將使用 PayPal 收款的廠商提領等待時間 縮短至 3~5 個工作天,使廠商能夠更迅速取得銷售款項,而且據其統計自 該項服務開通以來,平均提領時間大約維持在 3 個工作日,有效縮短廠商 提領時間,增加週轉率,提升廠商資金調度彈性。 其次,廠商只要登錄玉山網路銀行,即可查詢與提領 PayPal 的款項, 提領明細及處理進度也一目瞭然,滿足小型賣家人力不足及大型廠商商品 複雜對帳不易的需求。最後,廠商除了可將 PayPal 帳戶中的各種幣別提領 成台幣之外,還可將 PayPal 的美金餘額直接以美金提現的選項,對於主要 業務在海外市場的賣家而言,大幅增加提領彈性13。 二、兩岸支付通:2012年玉山銀行取得金管會的核准,成立兩岸支付 通的服務,提供電子商務方面的網路代收代付、儲值支付帳戶等兩岸跨境 支付管理業務。兩岸支付通鎖定的對象為銷售符合兩岸法令與品質規範之 商品/服務之廠商,其商品/服務應符合台灣出口及大陸進口通關相關法規。 玉山銀行主要策略聯盟為支付寶及財富通等知名中國第三方支付業者 當中國消費者透過支付寶或財付通和台灣廠商交易時,得逕使用人民 幣結帳,再透過兩岸支付通匯兌機制,將人民幣轉成美金,最後再換成新 台幣支付給台灣廠商。玉山銀行則向使用兩岸支付通的台灣廠商收取年費 以及單筆交易手續費14。 除了上述跨境代收代付 (inbound) 服務外,玉山銀行亦積極發展跨境 代收代付 (outbound) 服務。台灣消費者欲購買淘寶網上的商品,支付寶目 前提供信用卡、ATM、WebATM 以及支付寶餘額付款,其中支付寶餘額不 用手續費,不過須經過淘寶實名制才能使用,但是實名制代表本人得親赴 13 14. 參照玉山銀行網站 http://www.esunbank.com.tw/event/paypal/index.html。 參照玉山銀行網站 http://www.esunbank.com.tw/event/esuntrade/join/index.html。 35.

參考文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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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闡明目的或原因/弄清事物之間的關係/說出原因和/或方式

貧窮 世界銀行 提供資金和技術支援 以建立基礎建設/ 創造 就業機會.

例如:會計人員、行政助理、代課老師....等 以提供行政支援,協助設立和執行財務及人力